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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当风暴来临,你需要“侦查式辩护”。 1. 直击“无效辩护”痛点,律师的硬核能力升级 首次提出“侦查式辩护”,不在模棱两可的观点上争论,只找“一剑封喉”的证据。 2. 以真实案件为蓝本,深度还原辩护实操 从接案到上庭,教会你每一步实战操作。拒绝空谈,只有干货。 3. 给律师的方法,给普通人的底气 像读小说一样引人入胜,翻开就停不下来,读完就能用得上,让刑辩不再高深莫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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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本书首次提出“侦查式辩护”这一开创性的刑辩方法论,系作者基于多年法律从业经验总结而成,旨在精准破解当下刑事辩护中的困境。本书创造性地构建了一套完整的思考模型与操作系统,从勘查现场、搜集证据、接触证人、走访知情人等角度提供了可操作的原则与方法。拒绝套路,回归专业。在刑事辩护面临重重挑战的当下,唯有掌握一剑封喉的关键证据,才能赢得法庭上的真正话语权。 本书不仅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一套更贴合当下实践的理论体系与实战战术,也为刑事辩护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开辟了突破性路径。无论律师、法学生,还是法律爱好者,都能从中获得启发。书中更配有大量真实的办案札记,生动真实、引人入胜,让刑辩不再高深莫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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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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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贺安,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前检察官,刑事与涉外法律专家,建纬律师事务所全国刑委会主任,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ACED中国企业出海培训项目负责人,处理过“红通人员”无罪案等经典案件,出版《权利与辩护》由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作序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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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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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序 为有效辩护建立一个新体系 / 001 前 言 目光不断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 / 001 第一章 侦查式辩护:刑辩的创新与突破 / 001 一、一起 “红通人员”无罪案的启示 / 004 二、侦查式辩护的三大战略 / 010 三、侦查式辩护的四大战术 / 018 四、调查的权利与风险 / 023 五、侦查式辩护的四个突破 / 026 六、法律还有什么用 / 030 第二章 侦查式辩护从哪开始 / 035 一、思考模型与意义建构 / 037 二、侦查式辩护的七个步骤 / 042 第三章 像侦探一样思考 / 059 一、勇敢质疑 / 062 二、优秀调查者的个性 / 070 三、侦探式的思维 / 073 四、拥有侦探的九个能力 / 082 第四章 五步一轴看卷法 / 095 一、第一步:略看 / 099 二、第二步:细看———暗藏线索的地方 / 110 三、第三步:列大事记 (时间轴) / 140 四、第四步:核对———账目与言辞 / 148 五、第五步:总结疑点,列出调查提纲 / 153 第五章 侦查式会见 / 161 一、侦查式会见四原则 / 163 二、会见委托人 / 167 三、会见被告人的十一条步骤 / 172 第六章 现场勘查 / 201 一、一个老公安的忠告:容易出错的地方 / 203 二、律师勘查的七个功能 / 212 三、现场勘查的六个原则与方法 / 223 四、现场管理:勘查的标准流程 / 231 五、重走路线与侦查实验 / 242 第七章 证据搜集的能力 / 251 一、律师取证的必要性 / 254 二、查什么 / 255 三、怎么查:思考可能的破绽 / 261 四、去哪儿查 / 269 五、寻找证据的方法 / 276 六、分析真相 / 282 七、选择与呈现 / 290 第八章 接触证人与走访群众 / 297 一、不找证人,等于被捂一只眼 / 299 二、风险的避免 / 302 三、七种证人与接触技巧 / 306 四、调查证人六步法 / 314 五、走访群众 /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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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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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辩护建立一个新体系 陈卫东 这本书让人耳目一新。不仅仅是因为“侦查式辩护”的书名。 “我试着建立一个新的刑辩体系。”作者这句话也让我印象深刻。这本书不是一个炫耀自己成功案例的简单汇编,而是准备好为中国刑辩界摸索出一条新的路径:通过客观而勇敢地行使律师调查权,突破模棱两可争论的困境,突破一些案外因素导致法律适用问题的困境。 一、空白的填补 “观点会被争论,而客观证据永远不能。”作者的这一论断,向法律人提出了一个既属常识、却又长久被有意无意忽略的问题。客观证据的不可争辩性,正是刑事案件“证据为王”的力量所在。但是,因为刑法306条款的存在,刑辩律师“不敢碰证据“又成为一个令人遗憾的现象。对此,作者提出一个尖锐的问题:如果仅仅依靠控方卷宗为证据,辩方又如何保证卷宗证据的真伪呢?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当前依旧倚重侦查的刑事诉讼构造,其所形成的制度环境制约着刑事辩护的功能发挥,导致辩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成效相对式微,控辩双方难以维持基本的攻防平衡。作者提出的“侦查式辩护”这一做法,让我们看到突破这一攻防平衡的现实意义。 人都会出错。控方也会。一个简单的人为错误,都会导致另一个人(被告)命运的悲剧。因此,律师不能单纯依靠控方卷宗,一定要去调查,要去验证(控方的证据)。在当下的刑辩形势中,作者这一看似简单的提倡,却是一个振聋发聩的声音。听起来就不容易,做起来就更难。 难能可贵的是,作者结合自己从检察官到律师的丰富实战经验,对其进行了技术性的思考与归纳,又搜集、参考了大量国外执法机构的原版训练文件,为国内刑辩界总结了一整套相对完整的“侦查式辩护“操作系统,包括理念的建立、思维的训练、勘查的方法、获得信息的技巧,以及律师调查风险的规避、对搜集证据的战略或战术性使用,等等。这些内容真的如同一个“新”的辩护体系。 我们在书中不但看到了作者对正义、对人生的悲悯情怀,看到了作者对刑事辩护事业的热爱,也看到了系统的实操经验与做法。我注意到书中很多内容,是现在法学院没有开设的训练项目。比如法律人的ABC思维方法:不假设任何事情(Assume nothing);不相信任何事情(Believe nothing);挑战并验证任何事情(Challenge and Check anything)。这是国外做诉讼律师(Barrister,并有机会成为法官)的基本训练,对我们刑辩律师审视刑事案件,同样有着非常重要的帮助。 再如本书总结的“律师要像侦探一样思考”,强调要增强自己发现证据的能力、在寻常中看出异常,并倡导以客观中立的“调查思维”,修正从阅卷到会见等各环节的工作目标等等,这在某种意义上也填补了国内法学训练的空白。 二、调查权困境的突破 侦查权是侦查机关专用的权力。这里所谓“侦查式辩护”,实际上就是强调律师调查权的地位与作用。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实现辩护权的关键。在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对抗式诉讼的价值理念,控辩双方拥有平等收集证据的手段;在大陆法系国家,秉持国家证明犯罪的理念,证据由侦查机关负责收集。尽管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一定限制,但对该项权利加以保障,仍是控辩平等的重要内容。在德国,辩护人便享有在刑事追诉机关调查之外独立的调查取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承袭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一定程度上赋予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不过,这一权利在我国属于一种民间调查权范畴,缺乏国家强制力的支撑,导致其在取证时存在“先天不足”,常遭到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明确拒绝,使得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基本沦为纸面上的权利。 但马贺安律师的这一本《侦查式辩护》,则通过自己的实战经验,以及对国内外文献的研究,认为在缺乏国家强制力支撑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仍然有着充裕的调查空间,仍然有大量的方法,可以帮助律师自行取证。面对刑事案件知情人“本能抗拒”、甚至拒绝配合的挑战,作者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甚至结合国外训练文献,将刑事案件证人分成了不同类型,并提供了针对每一类型证人的沟通与获取信息的方法。 三“无效辩护”问题的解决之道 “侦查式辩护”的一整套做法,无疑要求律师投入大量的精力与智慧,因此可能会存在争论。但这一提法也让我们思考“有效辩护”与“无效辩护”的现实问题,不能让辩护流于形式甚至沦为表演。本书提出的“侦查式辩护”这一命题,其实直指解决现实中“无效辩护”的问题。 被追诉人与辩护律师之间,虽然构成利益共同体,但是当被追诉人将生命、自由、财产等重大权益的存续交付给辩护律师时,就需要对辩护律师设置一定的约束机制,以防止不负责任、质量过低的辩护出现在刑事诉讼当中。以“表演式辩护”为例,一些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不提出任何实质性意见,以走程序的方式配合法官完成定罪量刑,或者不以事实与法律为依据说服法官,而是通过不当行为、引导舆论等方式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这类超出辩护应然范畴的手段,不仅有违律师的忠诚义务,更将被告人在法庭之上的实际利益弃之不顾,对控辩对抗与协商的过程无任何积极意义。 与民事代理不同,刑事辩护中律师对当事人承担的不仅是契约义务,更是国家赋予的保护被追诉人利益的义务。因此,当律师消极履行辩护职责时,其失职行为不只是道德失范的问题,更违背了国家对公民的保护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就不仅仅是律师个人的违约制裁问题,更是对国家未尽责任的弥补问题。我国法律规范中关于无效辩护的责任后果,存在规定缺失,这导致实践中有些辩护律师不尽职、不尽责,影响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建立无效辩护的立体化责任体系,以督促辩护律师依法履职,切实为被追诉人提供高质量的辩护服务,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我在《侦查式辩护》这本书中看到的现实意义之一:为当事人努力进行有效的辩护! “侦查式辩护”不但在理念上彻底区别于“表演式辩护”“咆哮式辩护”等不负责任的做法,对于律师们习以为常的“阅卷式辩护”,本书也认为这一传统方式已难以应对当下“控辩力量失衡”的困境。作者认为:“办案机关或一个专案组十几个人,用了几个月甚至更多的时间形成一个案件,而我们律师只是一个人,看几天卷,会见几次被告人就去开庭,工作量都不对等,你没有办法对抗人家。”因此,他强调律师们应当既要熟谙卷宗,又要走出卷宗;既要依靠卷宗,又不能迷信卷宗;要到现场去,到知情人中去,“将侦查机关做过的工作,从头做一遍甚至好几遍”。作者强调,用文字描述犯罪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因为每一个人阅读卷宗文字,都会在自己的脑中形成不同的画面。而这些画面会因人而异,更有可能与实际案情景象相差千里。因此律师一定要到现场去,为验证指控,去做四大行动:勘查现场、搜集证据、走访群众、接触证人。本书正是围绕这四大内容所进行的技术性总结与介绍。侦查式辩护体现的“负责任的职业精神”不但值得赞许,也为“无效辩护”提供了一面反思的镜子,为有效辩护探索了一条新颖的路径。 四、刑事律师的风险解决 回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修改历程不难发现,辩护律师的执业保障权发展步伐相对迟缓,相关保障体系并不完善。辩护人伪证罪是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时新增的罪名。这个罪名让律师做刑事辩护时心有余悸、畏手畏脚。学界一直有声音应当取消该罪名。对于律师违反执业纪律、妨碍司法的行为,应当强化纪律惩戒,实现律师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这样一来,才能让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的“调查权”能得以更广泛、更放心、更有效地使用。 令人赞许的是,本书作者对这一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同样做了理念与方法的回应。他强调辩护律师一定要清楚:自己也是国家刑事司法体系的一环,要有职业荣誉意识,拒绝成为伪证的同谋者;同时注意“尽量不钟情于言辞证据,而专注于寻找客观证据”。为此,作者提倡从理念上,对辩护进行全过程“目的”校正,无论看卷、会见、取证,先要避免立场,先将“罪轻辩护还是无罪辩护”这样的功利性目标放在一边,而专注于“搜集信息”。这看似简单的一句话,却要求律师时时警惕丧失客观立场的倾向。律师要时时思考你是在帮当事人编故事,还是在寻求真相。只有客观立场,才有助于律师在调查取证时,避免忽略掉有用的细节;只有客观立场,才能帮助律师发现真相,才能提出有力量的辩护观点;也只有客观立场,才是让律师远离“主动追求”伪证的避雷针。 而在避免取证风险的方法上,本书作者给出的答案是“客观与验证”。与侦查机关“既搜集客观证据,又搜集言辞证据以及意见性证据”不同的是,律师调查时注重的是客观证据;提供给法庭的,也是客观证据。作者认为,律师在调查中一定要坚持一个原则:言辞只是线索,我们只是借助它去寻找客观的物证、书证、电子证据。另外就是“要不断验证”。对于搜集到的客观证据,要不断进行验证,从不同角度敲打,验证其真伪;同时也要验证其证明的能力。 只要证据是客观,不是人为的,任何人都不能指认律师故意作伪证。即便它不能证明辩护人的目的。作者用这样一个简单有效的战术调整,解决了“辩护人伪证罪”对律师调查的威胁,既避免了风险,又有助于查明真相,保障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 但是,刑事辩护与调查取证,毕竟是一个需要丰富经验支撑的工作。我在此推荐更多的律师读者阅读这本书,为自己的“有效辩护”寻求更多的助益与参考,为中国的刑事辩护事业、为刑事审判的公平正义、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更大的努力,取得更大的成果。
陈卫东 202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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