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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企业股权证券化与投融资交易涉税法律分析:基于财税、法律、资本市场三重视角

書城自編碼: 413854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宋旻,陈立红 编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2440291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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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从企业中长期对接资本市场规划角度,围绕企业创业期的股权结构顶层设计、发展期的投融资操作以及上市前的筹备事项这三类使用场景展开涉税法律分析。 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本书分成四大编:主体编探讨不同持股主体纳税事项;资本运作行为编分析了企业常见的资本运作行为的税务处理;日常经营行为编聚焦企业日常业务涉税及与监管规则的冲突;专题编涵盖IPO关注的税务重点、法财税综合服务的价值及《公司法》2023年修订对企业财税的影响。覆盖不同场景的企业需求,助力企业提前规划税务,优化税负。
關於作者:
宋旻
  具备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2000年开始律师执业,现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专注于公司法、财税、资本市场业务。现任全国律协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律协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律协资本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生导师、吉首大学硕士生导师。
  陈立红
  具备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2010年开始律师执业,现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公司法财税、资本市场业务,现任长沙市律协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目錄
第一编 主 体
1 居民个人持股涉税事项 / 003
2 居民法人持股涉税事项 / 027
3 合伙企业持股涉税事项 / 044
4 无商事登记主体持股涉税事项 / 064
5 非居民主体持股涉税事项 / 078
第二编 资本运作行为
6 员工股权激励涉税事项 / 099
7 增资与减资涉税事项 / 121
8 重组涉税事项 / 138
9 改制涉税事项 / 162
10 收购涉税事项 / 175
11 对赌涉税事项 / 192
第三编 日常经营行为
12 研发费用涉税事项 / 211
13 销售费用涉税事项 / 223
14 关联交易涉税问题 / 234
15 零工业务涉税事项 / 257
第四编 专 题
16 股权证券化税务关注重点 / 271
17 法财税结合的综合性律师服务在投资并购、资本市场中的作用和价值 / 284
18 《公司法》2023年修订对企业财税的影响 / 311
內容試閱
序  言
  一、写作的初衷
  第一,希望有助于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
  税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特殊的存在。从税种角度看,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环境保护税、印花税、契税、关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均有相关的部门规章、法律法规等予以确立,貌似全面完整,但经济运行的复杂程度远超立法当初的想象,存在的空白还很多。例如,对法人、个人所得税,立法较为精细,但对合伙企业、无商事主体登记的财产法人如何缴纳所得税,立法空白较大,问题很多。从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施行至今,有关合伙企业所得税“透明体”的具体执行问题丛生,但至今未得到税务立法机关、有权解释机关进一步体系化的梳理和明确。又如,目前的资管行业纳税法律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部分失效),然而资管行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000年前后的税务文件所称的概念、定义一直未能与时俱进,已不符合行业实际情况。
  目前的税务文件繁杂,亦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公平的地方,税务机关出于自身目的机械执行,经常置纳税主体权益于失衡的状态。例如,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仅规定了转让方后续取得的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然而转让方后续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需退回的股权转让收入(如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业绩未完成需退回的部分款项等),能不能抵减股权转让收入并实施退税处理,则没有规定。
  在各地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对税务机关更具效力的是各种批复、问答,但这种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严肃性、体系性不够,且层级较低,加之各地税务机关对相关文件的理解不一致,导致经济主体对纳税行为无法形成非常明确的稳定预期;但随着金税系统的威力发挥,执法趋严,依法纳税的稳定预期已经成为纳税人的刚需,税收征管矛盾突出。国家税务总局自2008年起陆续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作为面向社会公开受理纳税人涉税服务需求的热线电话号码,它的开通是国家税务总局规范纳税服务方式,提高纳税服务效率的重要举措。然而12366的留言查询显示,同样的问题在不同的区域咨询会得到不同的答案;即使在同样的区域,不同时间对内容一致的问题的回复也不一致。并且12366的回复不能作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依据。
  另外,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系对程序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各地税务机关下发的相关文书不严谨、不准确。例如,为与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相衔接,积极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1月2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修订了7个税务执法文书,分别是:(1)税务处理决定书;(2)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3)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4)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5)强制执行申请书;(6)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7)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然而,其对实践中纳税人最常见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的税务文书。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留抵退税,处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变更检查人员,变更检查所属期,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该文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时使用的税务文书)两个文书却未作出明确。
  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上述两种前序性文书的使用比较混乱。纳税人收到后可能难以正当维护合法权益,也不知如何应对。如果税务机关不能规范地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往往会给相对人带来诸多困扰。例如,2024年6月13日,“维维股份”发布临时公告如下:原子公司“枝江酒业”被税务追缴税款,涉及所属期最早至1994年,涉及税款约8500万元。正如公众号“吾稽之谈”的文章中提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是万能文书,其中的“事由”“依据”“具体内容”部分均可由税务机关自行发挥。同一事项有多种文书样式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疑问是:若是未申报的税款,被税务部门发现,但企业又没有补充申报,该如何追缴?正常的思路应该是先确定行为性质,是偷税则无限期追缴,不是偷税,最长追缴期限是5年;此处既然是基层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就不是偷税,因为偷税得由税务稽查局认定处理(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且绝大多数情况下有罚款(税务处罚决定书),即使没有处罚也应有不予处罚决定书;既然不是偷税,为何追溯30年之久?是偷税又为何不按规定移交稽查处理处罚?
  随着《民法典》2021年的施行、《公司法》2023年的重大修改,民商事领域的私法规范与税法衔接、协调的关系是怎么样的,在司法实践与税法实践中一直处于混沌状态,亟待立法部门给出原则性的答复。“税收法定”“实质课税”等原则的运用,在各种税务执法文件、司法裁判文件中屡见不鲜,但具体这些原则的含义、运用前提为何,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跳出法律字面适用,在理论、立法、司法上均无统一的观点。
  各部门也在做出努力,如上海率先试行“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税收基本法被列入第八届、第九届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税收基本法(第六稿)和税收通则法(专家意见稿)先后提出,全国人大、国务院、税法学界均开展了大量起草、研究和论证工作。本书写作的目的之一,就是对资本交易中的涉税事项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讨论,提出诸多问题和建议,希望有助于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
  第二,希望有助于企业提高企业股权证券化、投融资方面依法纳税预期的稳定性,有利于企业在开展资本交易活动之前进行合理、科学、合法的筹划。
  笔者将经营活动中的交易分为两类,一类是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交易;另一类是以股权为核心的资本交易。相应地,税法对这两大类交易行为有着两套不同的管制体系,虽然其中所得税对两类交易行为的规定存在重合,但税法对以股权为核心的各种行为的纳税有非常多的特殊规定。资本交易项下的涉税种类比较集中(主要是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五类),但相关的规定散落各处,纷繁复杂。
  笔者从事律师职业已逾25年,主要聚焦于公司、资本市场、税法,主要从事资本交易的法律服务。笔者从多年资本交易的法律服务实践中发现,一般交易的税法规定已为公众所熟知,但资本交易如何依法纳税、如何提前做合理税务规划比较冷门。因为资本交易发生频率较低,有股权资产证券化计划的企业不多,所以研究者较少,公众关注度较低;但资本交易一旦发生,便具有涉税金额巨大、对交易各方的经济利益影响极大的特点,确有研究价值。所以,笔者有了本书写作计划,希望借着笔者25年的资本交易法律服务经验,从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相关专业的跨界视角,专门对资本交易的法律、财税、资本市场注意事项进行跨界、综合的研究,开展系统性的梳理和分析。而本书正是这一研究中以税务为主的成果呈现,希望能有助于提高企业股权证券化、投融资方面依法纳税预期的稳定性,有利于企业在开展资本交易活动之前开展合理、科学、合法的筹划。
  第三,希望助力有志于结合法务、财税、资本市场三重视角的同行们在为企业提供资本交易法律服务时,能够更好地以一种差异化竞争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更有价值的综合性解决方案。
  企业开展的投融资交易均涉及股权或重大资产的变动,交易落地的税负成本必须要考虑进去,很多案例就是因为税负超过交易各方预计,所以无法完成交割。企业在首次发行股票(IPO)过程中经常会涉及股权结构顶层设计、基金投资人引入、股权激励、资产业务剥离、资产重组等行为,也必须考虑税负问题,否则很可能会大大增加企业成本而导致IPO计划搁浅。目前市面上聚焦于企业资本市场规划、投融资的全流程税务合规、规划的专著比较少见,本书应当算作一次有益的尝试。希望本书能够为相关同行们提供一定的工具价值。
  资本市场的法律服务是以合规为本质的法律服务,在中后期申报阶段的服务是比较同质化的。而作为资本市场法定服务中介之一的律师又必须对所有合规性问题发表意见,所以律师如果能真正全面深度掌握税务知识,会非常显著地有助于为客户提供服务价值。
  记得有一次笔者主办的一个IPO项目遇到了一个问题,即某外部顾问作为股权激励对象被纳入了持股平台。此前根据多个案例,非全职顾问如果符合激励条件,是可以作为激励对象的,但遭遇IPO政策收紧,交易所要求拟IPO企业清退该外部顾问。根据当初设定的激励方案,此种情况下清退,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应按照激励对象投资本息回购外部顾问的合伙份额。然而税务机关不认可这种事先约定的回购价格的公允性。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认定不公,现场咨询相关券商、会计师、律师应当如何妥善处理,有没有可以说服税务机关的理由和依据,却无人能回答(笔者当时正在外地出差)。客户质问:都是IPO中介机构中排名前几的专业从业者,我不信这种中途回购的情况只我一例,你们难道没有相关处理经验吗?为什么连个像样的说服理由和依据都提不出来?
  还有一次,笔者协助一位在收购交易中对赌失败的被收购方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的过程中发现,阻碍税务机关作出退税决定的因素除法律依据不明之外,收购交易文件设计得模棱两可、收购时纳税计算和缴付存在瑕疵,也是导致退税障碍的重要原因。
  对执业经历的反思和复盘让笔者意识到,写作本书用以与同行深入讨论如何为企业提供融合资本市场监管要求、法律、财务、税务的整体性解决方案和高附加值服务,十分有意义。而笔者也相信,这样的高价值的法律服务才能使同行走向差异化竞争的康庄大道。
  二、本书内容概述
  本书设定的读者使用场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企业筹备股权证券化时(在我国主要指IPO企业)。筹备IPO的企业主要关注不同持股主体,持有股权、股份、股票(股权的三种演变阶段)的三个不同阶段会有何种不同的税负差别;一般筹备IPO的企业都需要引进各类投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进行股改(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非常关心这些必 备工作对股东、对拟IPO企业的税负规定是怎么样的,要如何提前规划才能让税负最优化;筹备IPO 的企业也经常会伴随资产业务剥离重组等工作,通过资产或股权收购的方式实现外延式发展,或者以股权换取优质经营性资产,其非常关注这些方案应如何设计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类,是企业从事投融资活动时(如募集资金、投资前税务尽职调查、投资方式设计、投资风险控制方式等),均涉及税负成本考量。
  第三类,是创业企业进行股权结构顶层设计时,或者企业有明确阶段性战略目标而需做股权结构调整时,都需先行了解持股主体在三个持股阶段的不同税负,还需要了解调整手段所面临的税费成本情况。
  为此,本书从一个企业具有中长期有对接资本市场规划的角度,分为四编介绍上述三类场景中的涉税法律分析。
  第一编是主体,主要介绍、分析、讨论不同持股主体不同纳税事项。第一编共5个部分,依次讨论了居民个人、居民法人、合伙企业、无商事登记主体、非居民主体五种主体持有股权、股份、股票过程中的纳税事项。除系统性梳理了常见主体不同纳税方式、依据、税率外,还区分了股权三个阶段不同标的导致的税率、方式的变化,其中对很多常见但有争议的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也提出了笔者的观点或倾向性意见,提示读者处理这类有争议纳税事项时应注意的问题和风险。
  第1~4部分作者为笔者,第5部分作者是笔者的同事即本书合著人陈立红律师。
  第二编是资本运作行为,主要介绍、分析、讨论企业在开展资本市场规划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各种行为。第二编共6个部分,分别讨论了企业开展增资、减资、股权激励、引进投资、设定对赌、进行改制、资产或业务收购、重组(如分立、合并、划转)行为时,相关的税务处理规定是怎样的,有哪些争议纳税事项,以及读者处理这类有争议纳税事项时应注意的问题和风险。
  第二编6个部分的作者均为笔者,陈立红律师对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第三编是日常经营行为,主要介绍、分析、讨论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业务涉税事项。第三篇共4个部分,从销售、研发、关联交易、跨境贸易、平台业务开展等日常经营活动的角度讨论了主要的涉税事项以及关注重点,其中,笔者基于自身服务资本市场的经验,在本部分中同步列示申请上市监管机构对申请IPO企业的不同监管要求,进一步深层次讨论了涉税征管、IPO监管规则之间的冲突、差异。
  第三编4个部分的作者均为陈立红律师,笔者对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第四编是专题。专题一,即本书第16部分是股权证券化税务关注重点,整理和分析了2022~2024年3年间申请IPO的企业经常被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税务机关等监管机构问到的税务合规性问题,并对企业在历史上有税务合规性瑕疵如何整改、如何回复监管质询的方法进行了总结。专题二,即本书第17部分以如何从法财税综合角度为企业提供跨界综合性服务为切入点,概述了在一般日常经营交易、资本交易两类商事活动中税务律师服务的重点,尤其详细分析和整理了企业开展资本交易需关注的税务问题。专题三,即本书第18部分分析了2023年《公司法》修订的相关变化对企业财税的影响。因为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内容变化很大,对企业及企业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非常大,其中对财税的影响反而不太受人关注,而《公司法》对所有公司是普适的,相信本书的读者有此需求。
  第四编前两个专题的作者为陈立红律师,第三个专题为笔者所写。
  三、本书的遗憾与不足
  正如前所述,中国急需税法的系统化、法典化,税务合规的确定性是极为稀缺的。本书虽然对很多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但没有提出系统性税法立法的建议。
  笔者很想仔细讨论税法立法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探讨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但笔者在撰写时发现自身理论学习不足,虽然有很多想法和思考,尚不敢抛砖引玉。
  以上问题留待笔者思考成熟后,希望有机会补录入本书后续的版本中。
  是为序。
  宋 旻
  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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