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江淮方言精汇
》
售價:HK$
107.8

《
历史动力学:帝国的兴衰密码
》
售價:HK$
107.8

《
广岛 普利策奖得主首次揭示原子弹爆炸真相 20世纪美国百佳新闻作品TOP1
》
售價:HK$
63.8

《
广西常用动物类中药
》
售價:HK$
107.8

《
清末民初的“问题”与“主义”
》
售價:HK$
104.5

《
新中式服装设计、制板与裁剪
》
售價:HK$
96.8

《
诗经译注(彩图珍藏本)
》
售價:HK$
217.8

《
十九日极夜.完结篇
》
售價:HK$
60.5
|
內容簡介: |
本书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出台后对自甘风险规则全面研究的成果。 全书共六章, 依次梳理自甘风险规则演进过程, 论述自甘风险规则中风险的内涵与界定方法、当事人知道及自愿接受风险的判断方法, 在此基础上展开对民法典自甘风险的规范分析, 并探讨我国自甘风险规则的司法适用。
|
關於作者: |
杨艳,民商法学博士,现为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从事民法学研究,在CSSCI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参与省部级课题多项。
|
目錄:
|
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本书的基本框架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社会变迁一 追溯和重新解读自甘风险规则的必要性
一、自甘风险规则的历史演进
(一)自甘风险规则的产生及发展
(二)自甘风险规则的衰落-- 比较过失之后
二、风险社会及其对自甘风险规则的挑战
(一)风险社会的形成/
(二)风险社会对自甘风险规则发展的影响
三、民法典前我国司法实践对自甘风险规则的模糊处理
(一)基于我国现有相关立法文件对自甘风险规则的分析
(二)基于我国学术研究成果对自甘风险规则的分析
(三)以裁判文书为基础对自甘风险规则的分析
四、重新解读自甘风险规则的必要性
第二章自甘风险规则之风险的诠释
一、法律意义上的风险
(一)风险的含义
(二)法律意义上风险的界定
二、内在风险是自甘风险规则的核心要素
(一)内在风险的判断标准
(二)内在风险的判断方法
第三章自甘风险规则中当事人知道的判断及限制
一、民法上知道的含义
(一)刑法中知道的含义及其对民法中知道的影响
(二)自甘风险规则中知道的界定
二、自甘风险规则中知道的限制:应当知道的排除
(一)明示自甘风险规则中的知道的限制解读
(二)默示自甘风险规则中知道的解释及其限制:排除应当知道,
三、事实上知道在自甘风险规则中的合理性证成
(一)事实上知道的合理性
(二)事实上知道之判断标准及方法
(三)事实上知道的程度
第四章自甘风险规则中自愿接受风险的判断
一、自甘风险与比较过失的根本区别:自愿接受风险
(一)自甘风险规则与比较过失的主要区别
(二)明示自甘风险规则中自愿接受风险的效力规则
二、默示自甘风险规则中自愿接受之主观判断的合理性及局限性
(一)积极行为的法律效果
(二)可替代选择是认定当事人自愿接受风险的检验
三、自愿接受风险的范围决定自甘风险规则适用
第五章民法典自甘风险 规则的解读
一、民法典中自甘风险规则的立法梳理
(一)我国民法典立法进程梳理
(二)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的形成
二、民法典中自甘风险规则的规范分析
(一)自甘风险规则中的文体活动的界定
(二)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之“风险”
(三)自愿参加的解释
(四)活动参加者的解释
(五)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六)与民法典中其他相关条款的适用关系
三、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的完善建议
(一)自甘风险规则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二)民法典自甘风险制度设计的完善建议
四、本章小结
第六章我国侵权法中自甘风险规则的具体适用
一、高度危险责任中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
(一)高度危险区城致害责任相关案例的案情
(二)自甘风险规则与高度危险区域致害责任条款
二、自甘风险规则是否为严格产品责任中的免责事由
(一)严格责任归责原则
(二)自甘风险规则为严格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三、体育运动伤害责任中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
(一)体育运动伤害的特殊性与自甘风险规则
(二)以未成年人体育运动伤害为例对自甘风险规则的解读
(三)民法典出台后体育运动侵权典型案例分析
四、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一、著作
二、期刊
三、学位论文
|
內容試閱:
|
在美国法上,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 过失责任归责原则逐渐占据了主导性地位,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被侵权人转移至侵权人一方。 人们对于个人主义的狂热使得过失侵权责任的范围极度扩张,冗繁且数额巨大的损害赔偿责任绑架了人们的生活, 甚至威胁到某些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种极端化的归责原则的转换并不是侵权法发
展的根本目的, 自甘风险规则被法院采纳而限制被告所承担的过失侵权责任, 即在原告自愿接受风险的情形下, 让被告免予承担过失侵权责任。
起初, 自甘风险规则是被美国学者及法院接受的一种完全免责事由,使原告回归到对遭受损害自我负责的状态。 基于当初美国经济发展的政策考量, 政策倾向于为处在发展初期的企业提供保护机制, 当时美国的责任保险机制并不健全, 社会保障制度也并不发达, 企业的责任承担能力迫于自身发展的压力而显得捉襟见肘。 但是, 法院一度将自甘风险规则发挥到
极致, 以致适用该规则时显然变得过于简单粗暴, 使得原告的损害赔偿权利被过分剥夺。 这种不公平的法律适用问题出现后, 比较过失规则被认为是扭转该不公平责任状态的更合理的责任分担范式, 逐渐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法官和学者的支持, 也满足了当事人对公平的道德直觉。
随后, 自甘风险规则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受到了人们广泛的怀疑, 美国法官和学者逐渐淡化以致摒弃其在美国侵权法中的地位。 自甘风险规则在
美国侵权法中出现了较多的质疑和废除的理由, 《美国侵权法第三次重述》关于责任分担的部分甚至不再提及自甘风险规则。 但是, 仍有一些学者积极证明自甘风险规则在侵权法上的合理性和独立性, 并对否定自甘风险规则的一些理论和判例进行抨击。 因此, 部分法官和学者谨慎地支持自甘风险规则在美国侵权法中继续生效, 并限制性地将该规则适用于诸如滑雪等特定类型的侵权案件中。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 自甘风险规则的形成和发展也经历了较长较曲折的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 《民法典》)生效以前, 虽然我国民法典草案、 侵权责任法立法、 修法活动中对自甘风险规则曾经进行了多次提及讨论, 但是立法专家对该规则的态度存在较多不同声音, 因而迟迟未能以规则的方式呈现。 因此, 自甘风险规则以成文法形式出现在
我国法律中的时间较晚。 但是, 自甘风险规则早已经出现在我国法院的裁判文书中。 通过对既有案例的梳理可以看出, 我国人民法院在一些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已经采纳自甘风险规则, 但是法院对自甘风险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多问题。 首先, 法官对于自甘风险含义的理解与适用在个案中存在很大差异; 其次, 法官对于应当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裁判的案件, 由于没有相关的规范而不得不采纳其他规则作为裁判依据, 如公平责任、 公平原则、 比较过失、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等; 最后, 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案件范围没有统一的、 明确的界定, 不仅在侵权案件中适用, 甚至在合同案件中也有出现。
2020 年, 自甘风险规则被我国 《民法典》 采纳, 其已经成为侵权责任编中独立的免责事由条款。 这不仅是我国 《民法典》 的一大创新, 也回应了我国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对规则的需求。 基于 《民法典》 立法专家坚持谨慎的立法态度, 该条款的规范表述中采用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 如 “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规则仅适用于 “活动的参加者”。 当前, 这些限制性的规定也很难基于法律解释的方法做出较为统一的解释并加以适用,因而又会出现适用不统一甚至错误的情形。 《民法典》 出台后, 我国民法学者倡导民法学的研究应该从立法论视角转向解释论的研究, 对自甘风险规则的研究应该着重对规范中模糊的用语进行进一步明确。 比如, 对于文体活动的解释、 对于风险的认定、 对于当事人对风险认知能力和自决的判断等。 结合具体类型侵权案件, 自甘风险规则仅适用于文体活动的参加者,排除了活动中其他主体的适用。 自甘风险规则仅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大大限缩了适用的行为的范围。 这就需要结合 《民法典》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以下简称 《体育法》 ) 的相关内容, 以回答规则设计中出于适用准确性的考量而采纳的该限制是否合理, 是否能够实现规则的立法目的。 因此, 基于对 《民法典》 中新加入的自甘风险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立场和学者对该条款的解释又存在不同的态度。
有的观点支持应当扩张解释, 适度扩大规则的适用范围, 从而实现立法目的并回应社会对规则的需求; 有的观点认为应该采取限缩解释的方法, 避免规则的肆意适用造成不公平的司法效果。
由此可见, 自甘风险规则在我国侵权法中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 对该规则的研究也经历了从立法论到解释论的过程。 《民法典》 出台后, 自甘风险规则的研究还有很多的解释工作需要完成, 研究中既需要兼顾比较法上的研究成果, 也需要注重在我国立法、 学理、 司法中积累的文献资料,更加全面地加深对规则的解释, 为准确法律适用提供有力的论证。
因此, 对于自甘风险规则的侵权法理论剖析成为本书的主体内容。本书从对该规则自身的解读入手, 对其在美国侵权法上的存废问题进行理论论证。 自甘风险规则实质上是基于原告的同意而剥夺其损害赔偿的权利,也即以原告的行为为对象进行分析。在自甘风险规则中, 当事人知道并自愿承担风险应该成为该规则的核心, 法律对于该核心因素的判断和认定应
该成为准确适用该规则的关键。 否则, 自甘风险规则会出现被滥用或误用的后果, 也会使其正当性受到法官和学者的质疑。 在此基础之上, 本书进而对 《民法典》 中的自甘风险规范进行分析, 以解决规则设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并尝试提供合理的可行性解释。 最后, 本书从实证分析视角进一步对自甘风险规则进行论证, 从而回应自甘风险规则成为独立免责事由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首先, 自甘风险规则中的客观条件 (即风险) 的判断。 风险是一个被多个学科关注的对象, 而且其在现实社会中普遍存在并成为很多社会问题的导火索。自甘风险规则下的风险并非广义的风险, 应该清晰界定在法律规制范围内的风险的含义及范围。 自甘风险规则所应指涉的风险仅包括行为的内在风险, 而非由侵权人的故意行为引发的或增加的风险, 具体的范
围界定还取决于具体行为发生的背景、 主体的特殊性及相关政策判断和价值衡量。 例如, 在体育运动伤害中, 内在风险必须是与特定运动必不可少的且当事人的注意无法完全避免的风险。 此外, 还需要考虑主体是否能够进一步影响风险的范围。
其次, 当事人自愿承担风险是自甘风险规则的关键因素。 其中, 当事人知道并能够理解风险的内容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是前提条件。“知道” 在民法学意义上通常分为 “事实上知道” 和 “应当知道” 两种情形:前者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反映, 这需要在具体个案审理中通过事实认定而作出是否知道的判断; 后者既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证明, 也需
要依据法律上对于 “知道” 的一般认定标准进行客观性判断。 当事人 “应当知道” 不应作为自甘风险规则中 “知道” 因素的认定, 否则自甘风险规则会被扩张适用范围, 进而导致滥用误用的结果。 判断当事人 “事实上知道” 需要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具体判断, 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 兼顾考虑政策的影响及适当的价值判断。
因此, 当事人事实上知道风险并在无外在压力时自由作出接受风险的选择, 法院认为其自愿接受了该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 自愿选择既反映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基本原则, 也是个人主义在法律规则中的体现。
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风险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 主观心理状态的证明还依赖于法院对事实证据的判断。 法院对事实依据的判断也倾向于采取主观的或裁判的判断方法而非刻板的客观判断方法, 尽管这会受到司法效率和可行性等因素的影响。 理论上, 对于当事人自愿接受风险的判断问题会涉及主观判断和客观判断两种方法。 如果采取客观判断的方法, 法官就会根据理性人在同等条件下的自愿接受的标准认定其行为构成自甘风险, 但是会忽视个案中的当事人自身特性及案件的特定背景等因素在判断中的关键作用, 这往往会导致不准确的判断结果而错误地适用法律。 因此,当事人事实上自愿承担风险才是设计自甘风险规则的真正目的, 此处采取主观判断方法首先应该要求法官依据案件事实进行个案认定, 以原告的行为作为该规则分析的对象, 更加关注原告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 而非采取客观判断所依赖的普通的法定要件的考量。
在自甘风险规则一般理论论述的基础之上, 本书结合 《民法典》中自甘风险规则的本土化设计, 对 《民法典》 自甘风险规则进行规范分析。
首先, 从立法资料梳理入手, 认真分析 《民法典》 编纂对自甘风险的立法态度和立法选择, 这能够彰显我国民法的立法价值。
其次, 本书对自甘风险规则的解释论进行分析。 主要针对 《民法典》 出台后学者对自甘风险规则作出的学理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释义进行梳理, 以期对当前规范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 最后, 通过前述两部分的论证, 尝试对自甘风险规则的制度设计提出完善建议。 综上, 本书试图从不同的层面对现行有效的规范进行全面论述, 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自甘风险规则在我国 《民法典》 体系中的价值进行探讨, 从而试图对该规则可能存在的立法问题和完善途径提出可行性建议。
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之上, 本书还从实证的视角进一步完善对自甘风险规则的论述。 这部分选取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典型案例进行类案分析, 此外基于我国 《民法典》 出台前后不同时间节点的案例中的法律适用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以下简称 《侵权责任法》)时代, 自甘风险规则已经出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甚至有的法院直接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 而且适用的纠纷类型比较宽泛。其次,《侵权责任法》时代, 本书将针对法官在涉及自甘风险规则案件裁判中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最后, 对 《民法典》 生效后出现的司法案例的分析, 主要是针对立法采纳的立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针对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从而促进该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价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