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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学中一个非常关键的基础理论命题,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石。但近些年随着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兴起,学界对社会危害性的研究甚少,且在概念与作用方面也不甚明朗。本书试图对社会危害性这一传统概念的细致梳理,给出新的内涵,并由此展开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挖掘和体系构建。共分为五章内容,分别为:社会危害性概念之考察、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厘定、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提出、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判断依据和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体系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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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冠,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案件研究院副院长,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上海律协刑诉和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企业合规师。从事检察工作十年, 获得2018年上海市检察机关首届金融办案能手(第一名),原上海市检察院金融知识产权人才库成员,2018年度获得上海市静安区青年岗位能手称号。从事律师工作近五年,擅长研究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专业办理金融犯罪、证券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案件。在《法学》、《东方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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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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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1
第一章社会危害性概念之考察 / 1
第一节社会危害性概念在苏俄刑事立法中的
演化 / 1
一、 《苏俄刑法指导原则》中的社会危害性 / 2
二、 《苏维埃刑法典》中的社会危害性 / 3
三、 《苏俄刑法典》确立了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
/ 5
第二节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演化 / 7
一、 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欧洲大陆刑法史上的
变迁 / 7
二、 社会危害性理论在苏联刑法理论中的
演化 / 11
第三节我国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拿来”和
“继承” / 12
一、 我国刑事立法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拿来” / 13
二、 我国刑法采用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原因 / 14
第二章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厘定 / 21
第一节社会危害性概念界定应秉持社会本位刑法观 / 21
一、 个人本位刑法观和国家本位刑法观的不足 / 22
二、 人的社会属性是社会本位刑法观的哲学基础 / 24
三、 社会本位刑法观的优势及其表现 / 25
第二节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厘清 / 26
一、 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属性 / 27
二、 “危害”是指对社会利益的损害 / 28
三、 “社会危害”是指社会利益的客观损害 / 32
第三节驳论:社会危害性存在诸多缺陷 / 38
一、 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会导致罪刑擅断 / 39
二、 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会妨碍人权保障 / 40
三、 社会危害性不应被逐出注释刑法学 / 42
第三章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提出 / 53
第一节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 54
一、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内容评价与形式评价的关系 / 54
二、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价值评价与规范评价的关系 / 55
三、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动态评价与静态评价的关系 / 57
第二节刑事违法性评价的不周延性 / 60
一、 刑事违法性形式评价和规范评价的不周延性 / 60
二、 例证:陆勇销售假药案 / 73
第三节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发掘 / 79
一、 实质违法性理论说明了社会危害性的去罪功能 / 80
二、 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印证了社会危害性的去罪功能 / 83
三、 “但书”与构成要件实质化证实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 / 85
第四章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判断依据 / 91
第一节社会危害性具有规范性与实体性 / 92
一、 社会危害性规范性来源于可量化的价值判断要素 / 92
二、 以损害为核心内涵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实体性 / 94
第二节社会危害性具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 96
一、 俄罗斯刑法理论社会危害性判断方法之否定 / 96
二、 社会相当性不应成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 / 99
三、 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依据——以损害为基准 / 101
第三节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法专属性 / 104
一、 刑事立法上的判断标准:前置法穷尽且无效规则 / 104
二、 刑事司法上的判断标准:追诉标准 客观损害 / 110
第五章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体系定位 / 115
第一节社会危害性去罪判断不在犯罪构成之外 / 116
一、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 / 116
二、 犯罪一般概念不能成为个罪的判断标准 / 120
三、 犯罪构成之外的去罪判断违背基本原理 / 123
第二节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应置于犯罪构成之内 / 132
一、 人权保护需要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在犯罪构成之内 / 133
二、 社会危害性应作为犯罪构成的价值判断要素 / 135
第三节社会危害性应作为犯罪客体的去罪要素 / 148
一、 犯罪客体要件缺少去罪评价要素 / 148
二、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客体应有的去罪要素 / 154
三、 社会危害性作为去罪要素不会导致评价多元化 / 160
余论 / 166
一、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有利于矫正刑法万能主义 / 166
二、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缓和了跨法的法律价值冲突 / 169
三、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促进了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合理性 /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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