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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追溯清代前期杂税概貌;
呈现晚清纷繁的杂税杂捐与地方特色;
厘析杂税杂捐税目种类与税收总量;
梳理杂税杂捐的规律与实态;
揭示晚清变局下税收与赔款、外债、新政的关联;
探究晚清税捐、财政、吏治与国计民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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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杂税杂捐为视角,对晚清的财政状况进行专题研究。为写作本书,作者遍考相关史料,并查阅了大量未刊档案。
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全书从宏观到微观,对晚清杂税杂捐的整体征收情况做了细致梳理;同时对杂税杂捐与清末新政、财政变革、民众生计等问题的关系加以探讨,基础扎实,立论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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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燕,宁夏石嘴山人,武汉大学历史学博士。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处长,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中心客座研究员。在《光明日报》《清华大学学报》《史学月刊》《江汉论坛》《人文论丛》《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等报刊发表《晚清杂税与杂捐之别刍论》《晚清杂税杂捐征收名目统计与厘析》《皇权和公权的社会化:晚清杂税杂捐征管中地方士绅的作用》《再论清代前期的杂税与财政》等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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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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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杂税杂捐与国计民生 陈锋
第一章 导论:学术前史及晚清杂税相关问题
一、概念厘定:时段、杂税、杂捐、厘金
二、学术史回顾:近百年晚清杂税研究
第二章 渊源与流变:清代前期的杂税与财政
一、清前期的杂税种类及其变动
二、清前期的杂税征收原则与杂税加征
三、清前期的杂税征收管理
四、清前期的杂税奏销及其财政地位
第三章 危机与纾困:晚清财政困境与税捐征收
一、晚清财政收支格局与财政困境
二、财政摊派下的“旧税”加征与“新税”开办
三、“新政”与杂税杂捐征收的普遍化
第四章 税捐征管:机构、制度与地方士绅
一、税捐征收机构及其变化
二、委员与士绅在杂税杂捐征收中的作用
三、税捐征管人员的待遇与经费来源
四、税捐征收中的弊端
第五章 整体与局部:杂税杂捐名目统计与分析
一、税捐名目的初始统计
二、各省杂税杂捐名目统计与特色
三、杂税杂捐的内涵、外延及动态变化
第六章 额度与苛细:杂税杂捐的总量变化及省区差异
一、晚清杂税杂捐征收总量的曲折变化
二、各省杂税的征收实态
三、各省杂捐征收的差异化
四、税捐征收的锱铢必较与集腋成裘:以广东为中心
第七章 尺度与方法:杂税杂捐的征收方式与税率
一、杂税杂捐的征收方式
二、杂税杂捐“税率”引入及规范化尝试
三、杂税杂捐的税率计算方法
四、税率变化对税收额度的影响
第八章 个案研究:契税、妓捐、印花税
一、传统杂税在晚清的变化——以契税为中心
二、晚清新增杂捐——以妓捐为中心
三、西方税种的引进与窒碍——以印花税为中心
第九章 杂税杂捐与财政变革:晚清地方财政的初步形成
一、“就地筹款”与财权下移
二、财政清理及中央与地方财权博弈
三、国家税与地方税的划分
第十章 杂捐与新政:警察系统与新式学堂的创建
一、杂捐支出与警费来源
二、杂捐支出与公办学堂经费
三、杂捐在警学费用中的交叉使用
第十一章 苛捐杂税与民变:晚清社会的动荡
一、烦苛杂税杂捐下的生计
二、公权力的滥用与民变迭起
第十二章 余论:民国苛捐杂税的泛滥及阶段性废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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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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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杂税杂捐与国计民生(节选)
陈 锋
很长时间以来,相对于田赋、关税、盐课、厘金等税收的研究,杂税以及杂捐的研究一直相当薄弱。我在回顾20世纪清前期财政史、晚清财政史研究时已经指出,清代财政史和晚清财政史“存在着研究的空白”,“某些财政专题的研究甚少或阙失”,其中重要的阙失即是杂税的研究,遑论杂捐。进入21世纪以后,这种现象陆续有所改变,笔者在为改革开放40年所写的文章中有如下评述:在晚清杂税杂捐的研究方面,“以王燕近年的研究最为突出……陆续发表《晚清杂税名目及其产生之必然性初探》《晚清杂税的征收特征》《晚清财政摊派与杂税产生之研究》《试论晚清杂税的不确定性特征》《晚清妓捐征收与警费之来源》 《晚清财政变革与国计民生》《晚清杂税与杂捐之别刍论》《晚清印花税的引进与窒碍》等一系列文章,引起学界的注意”。王燕在其博士论文及前期研究基础上完成的《纾困抑或危局:晚清杂税杂捐研究》,值得特别推荐,笔者也乐于为此书作序。
在中国财政史上,“杂税”又称为“杂赋”,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杂税”是相对于“正税”而言,或者说,“杂赋”是相对于“正赋”而言。王庆云在《石渠余纪·纪杂税》中就曾经认为:“地丁之外取于民 者,皆为杂赋。”也就是说,起初,正税就是田赋(地丁)的一种,除 传统的正项钱粮——田赋(地丁)之外,都可称为杂赋(杂税)。检索 历史文献可知,《宋书·孝武帝本纪》中已经出现“杂税”一词,《旧 唐书·食货志》有了唐代的税收“有两税焉”“有杂税焉”的明确分类表述。在《通典·食货典》及《通志·食货略》中,除赋税、钱币、漕运、盐铁、榷酤、算缗等专篇外,有了“杂税”专篇,其杂税篇记载了 汉代的口算、商算、马口钱等,说明这些税种在汉代都属于“杂税”的 范畴。到清代前期,盐课、关税有了单独的征收系统,征收数额也达到 了一定的数量,盐课、关税与田赋一起,被视为正税,其他未被归入正 税的以“课”命名的芦课、茶课、金银矿课、铜铁锡铅矿课、水银朱砂雄黄矿课、鱼课等,以“税”命名的田房契税、牙税、当税、落地 税、牛马猪羊等,均称为“杂税”,从而形成田赋、盐课、关税、杂税 四大财政收入。
晚清与清代前期甚至整个中国传统社会有别。正如王燕在本著中所揭示的,咸丰以降,在战争、赔款、外债以及举办新政的情势下,除了 厘金的征收外,各种杂税、杂捐的征收以及爆发性增长,成为一个突出 的现象。为了应付军费、外债、赔款、新政支出,有了财政摊派,有 了“旧税”的加征和“新税”的开办,有了名目繁多的杂税杂捐,有了“就地筹饷”“就地筹款”政策的出台。
晚清“旧税”的加征与“新税”的开办,一方面改变了财政收入的构成,由清代前期的田赋、盐课、关税、杂税四大财政收入,变为田 赋、盐课、关税、厘金、杂税、杂捐六大财政收入;另一方面,“苛细 杂捐”或“苛捐杂税”虽然是对财政日益困窘的补苴,但对国计民生的 影响前所未有。 一般所说的“国计民生”,字面上表现出的是财政与民生问题,或 税收与民生问题,而其深层意义是财政收入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对国家 机器正常运转、人民社会生活带来的影响。唐人杨炎称:“财赋者,邦国大本,而生人之喉命,天下治乱重轻系焉。”宋人苏辙称:“财者,为国之命,而万事之本,国之所以存亡,事之所以成败,常必由之。”明人何瑭称:“财者,天下之大计也,国脉民命皆系乎此。”杨炎、苏辙等人所论“财”“财赋”与国家治乱兴衰以及“生人之喉命”“国脉民命”的关系,都值得注意,其关键之点在于“取之有度,用之有节” 或“取之无度,用之无节”。在中国传统社会“量入为出”的基本原则 或财政范式下,正常的财政收入必须等于或略大于财政支出。财政收入 是支出的前提条件,财政支出必须在财政收入的额度内安排、协调。这 就意味着不能任意增加赋税,更容易做到“取之有度,用之有节”。这 是在正常时期维持财政秩序的一个方面。一旦战事兴起,特别是较大规 模的战争,军费支出陡增,伴随着战火延烧而出现的问题就是收支程式的打破,国家财政极有可能入不敷出。在这种情势下,统治者不会坐以 待毙,必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弥补,这也就是笔者已经申说过的国家 财政在非常时期由“量入为出”转变为“量出制入”。“量出制入”当然意味着收入政策与支出政策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更容易导致“取之无度,用之无节”。也正是在这个基点上,古人已经认为:“量入以为出,是谓仁政;量出以为入,是谓虐政。”晚清杂税杂捐的爆发性增长,正是晚清财政支出结构改变,各项支出膨胀的必然结果。
……
在清朝末年,时人已经注意到国内外财政管理“统系”的不同, 《江苏苏属财政说明书》称:“行政统系多一级,税法亦多一级。即以日 本税制而论,有国家税、地方税二级,地方税中又有府县税、市町村税二级。我国现行统系,中央为一级,省为一级,府厅州县为一级,城镇乡为一级,都凡四级……惟级数过多,不特民力不能胜此数重支付单, 且于征收手续亦多复杂而碍推行……”并提出“则税法统系当先分国家、地方二级,地方税中再分官治、自治二级”。探讨晚清税捐征收机构的变化,中央、省、府州县三级的有关变化都值得注意。
(一)中央机构的变化
在中央一级,清代前期户部实行的是“以省名司”的分司管理体制,户部掌管杂税的清吏司,最初由江西清吏司主管,康熙年间改为各司共管。康熙《大清会典》有对应记载,“江西清吏司,分管江西布政司、江西都司,带管各省杂税。旧系本司专管,康熙七年,归并各司分理”。分司管理杂税的体制延续了很长时间,直到光绪后期,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光绪三十二年,清廷宣布预备立宪,一方面,提出“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须“从官制入手,……次第更张,并将各项法律,详慎厘订,而又广兴教育,清厘财政,整顿武备,普设巡警,使绅民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另一方面,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初七日,出使各国考察大臣礼部尚书戴鸿慈与同为考察大臣的闽浙总督端方联衔上奏,认为“中国今日欲加改革”,必须注意四个方面:一是仿责任内阁之制,以求中央行政之统一;二是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使一国机关运动灵通;三是内外各重要衙门设辅佐官,中央各部主任官的事权归口统一;四是中央各官适当增减裁撤归并。其中,特别提出改户部为财政部的要求:“户部掌财务行政,为旧制,……以‘户’名其部者,盖缘旧日财政以户田为其专务。今征诸各国所掌,则自国税、关税以至货币、国债、银行,其事甚繁,户田一端,实不足以尽之。臣等以为,宜因户部之旧,更其名曰‘财政部’,而以前所设之财政处并入焉。是为第二部(按:第一部为内政部)。”同时,奏章还明确了“中央政府官制”应由内阁以及内政部、财政部、外务部、军部、法部、学部、商部、吏部、会计检察院、行政审判院等部院组成。同年九月二十日清廷颁旨,“钦奉皇太后懿旨:户部着改为度支部,以财政处并入”。原本要改户部为财政部,但最终因“帝党”的失败,只能任由慈禧太后改为度支部。这一细节,《清德宗实录》《光绪朝东华录》等官书缺记。慈禧等将“财政部”弃之不用,改用传统社会自古有之的“度支”,在形式上有遵祖宗之法的色彩,即使改革,也要守旧制。对此,笔者已经有较为详细的论述。
新改易的度支部与军机处联衔上疏,认为“旧时之一清吏司领一布政司者,揆之事势,殊难允惬,自不能不因时变通”。因此要求将原有的14 个清吏司“重新厘定,以事名司”,“分配繁简,各以类附”,得到清廷的允准。于是度支部拟订《职掌员缺章程》20条,将14司改为田赋、漕仓、税课、管榷、通阜、库藏、廉俸、军饷、制用、会计10司, 并规范了度支部及新设10司的职掌范畴。
在10司中,税课司执掌包括杂税在内的征收及相关事务。据《清朝续文献通考》所载《职掌员缺章程》,税课司承担如下职能:
税课司,掌稽核常洋各关收支,各直省商货统税及当杂各税, 筹计各省新增税项、烟酒杂捐、机器制造各货税,发给各省田房税契、货商牙帖及一切印花,考核进出口税则,发给关单、执照, 考核官物暨新法制造应否免税等项,查核各关出入口货税、收数比较各事宜。
税课司在设立之初,就对各省新增税项具有筹划、稽查职能,并且以发放税契、印花、执照等手段,对全国的税收进行统筹,可以说这是一个顶层理想化的设计。但在清末财权下移的特殊情势下,“各衙门经费往往自筹自用,部中多不与闻;各直省款项,内销则报部尽属虚文,外销则部中无从查考。局势涣散,情意暌隔,此不通之弊也”。度支部以及税课司在“清理财政”完成之前是否能够发挥其职能,仍然值得怀疑。
还必须注意到,度支部税课司是“统税及当杂各税”等税收的主要管理机构,但其他司也有相关职能,如田赋司也掌管“新增地丁随粮各捐”,管榷司掌管“茶引、茶课、羡截、土药统税及筹议专卖各事宜”,会计司掌管“全国岁入岁出款目,编列预算决算表式,汇纂各部各省财政统计”。总体来看,此次改易,主要体现了“以事名司”的统筹安排,将原来各司纵横交错的财政职能改为“以类相从”,从而使新设各司的财政职能趋于条理化和明晰化,更接近于现代的财政管理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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