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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是由西北政法大学主管,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学术集刊。该刊以选译和评介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研究成果,集中刊载国内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打造国内外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研究者的学术交流平台,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繁荣与发展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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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以选译和评介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研究成果,集中刊载国内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打造国内外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研究者的学术交流平台,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繁荣与发展为宗旨。本卷分为论文、译文、评论、访谈、书评5个部分,共13篇文章。书稿的论文主要涉及列宁农民权利理论、马克思主义刑法思想、马克思法治思想的政治属性等。译文部分涉及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本卷的书评部分对《法与马克思主义研究手册》《法治与文明秩序》《看得见的正义——影视中的法治文化》三部作品作出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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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其瑞,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院长、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校教学督导专家组组长。
邱昭继,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法理学教研室主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澳门科技大学访问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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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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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列宁农民权利理论探究 /张放
马克思主义刑法思想视域下被害人承诺类型化分析 /赵东 温栋木 张梅龄
马克思法治思想的政治属性及其最新发展 /高红明
新时代人格尊严法哲学基础的探索——论马克思尊严观对西方传统尊严观的超越 /庄晓燕
中国原始社会与文明起源分析——基于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的视角 /张瑞
译文
法律与意识形态 /克里斯汀·希普诺维奇
唯物史观中的经验主义与形而上学 /尾高朝雄
评论
生成性教学法指导下的法社会学课程探索 /王金霞
韩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演变研究 /张弘毅
访谈
评判法学视野中的权利——专访法学家张恒山教授张恒山 /王立峰
书评
法律的意识形态作用与人的解放——评《法与马克思主义研究手册》的法律拜物教再批判 /李其瑞 杨蕊宁
社会理论、法治与法理学的理想图景——简评《法治与文明秩序》 /邱昭继
法治文明的生成——解读《看得见的正义——影视中的法治文化》的思想主线 /李世伟
Table of Contents & Abs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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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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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年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主要刊登有关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文章,包括对经典理论的阐释、新理论的探索等。聚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探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路径、经验和挑战。
杂志结合马克思主义理论,对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应用。介绍和评析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新成果,以及国外法治建设的经验与教训,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参考。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进行分析,探讨案例背后的法律问题和理论内涵。
杂志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保持优势,敢于争先,是一本公开发行的综合性刊物。旨在通过研究和分析,推动对法律体系、法治实践以及社会正义等问题的理解,从马克思主义视角出发,提供深刻的洞见和批评。它的核心目标是结合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与法律科学,探索资本主义社会及其他社会形态下的法律现象及其本质。鼓励学者们从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出发,审视法律制度如何反映并服务于特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同时也关注法律改革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挑战。
作为连接马克思主义理论界与法学界的桥梁,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不仅促进了两个领域间的对话交流,还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了理论支持。它帮助读者理解法律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深深嵌入于更广泛的社会关系之中,从而激发了对于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社会秩序的思考。还致力于培养新一代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分析复杂法律问题的研究人员,通过发表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提升学术共同体的整体水平。无论是对于专业学者还是关心社会公正的学生来说,都是一份不可或缺的参考资料。
列宁1921年10月在《十月革命四周年》总结战时共产主义教训时指出,“用无产阶级国家直接下命令的办法在一个小农国家里按共产主义原则来调整国家的产品生产和分配”的思路已被现实生活证明是错误的。社会主义建设要求“不能直接凭热情,而要借助于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靠个人利益,靠同个人利益的结合,靠经济核算,在这个小农国家里先建立起牢固的桥梁” 。这段充分说明了保障农民权利在社会制度变革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如今,当代中国正在经历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深刻历史巨变。这一形势要求我们必须继续做好农民权利保障工作,“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增进农民福祉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此背景下,回归历史的原点、重温列宁的相关论述,无疑对中国农民权利保障体系的进一步优化和调适提供必要助益,能够彰显守正创新的价值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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