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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总则编

書城自編碼: 362120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郭锋,陈龙业,周伦军,等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1168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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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为*人民法院专家权威指导用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10章204个条文的立法背景、制度目的的深入解析与司法实务密切结合,对民法典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出方案,力求为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提供参考。同时,紧密结合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全面清理成果,对重要内容进行重点阐述,确保新制度、新规范能够被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
內容簡介:
本书为*人民法院专家权威指导用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10章204个条文进行精准解读。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对民法典其他各编起统领作用,提炼和归纳出民法普遍适用的一般性的规则、基本原则、概念和制度,对其做了系统性规定,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结算等,从而为实务工作提供指导。
關於作者:
郭锋,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巡视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长期致力于民商法、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研究与教学。在2008年发起创办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担任会长至今。从2015年开始,全程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民法典编纂工作。现担任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具体承担民法典贯彻实施、司法解释清理与制定的统筹管理工作。

周伦军,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商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调研指导工作。

陈龙业,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事综合调研指导和侵权法、物权法领域的研究。
目錄
中国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及其规范表达/郭锋

引言
编总则
章基本规定

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自然人

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成年时间】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及临时生活照料】

第三十五条【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

第四十二条【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

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申请的竞合】

第四十八条【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时的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与赔偿责任】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两户”的债务承担】

第三章法人

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

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十条【法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的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对抗效力】

第六十六条【法人登记公示制度】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

第六十八条【法人的终止】

第六十九条【法人的解散】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第七十二条【清算的法律效果】

第七十三条【法人因破产而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和类型】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出资人对瑕疵决议的撤销权】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处理】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的终止】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

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

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规定】

第五章民事权利

百零九条【一般人格权】

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百一十二条【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

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

百一十五条【物权的客体】

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

百一十七条【征收与征用】

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

百一十九条【合同之债】

百二十条【侵权之债】

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之债】

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之债】

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及其客体】

百二十四条【继承权及其客体】

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

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

百二十七条【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百二十八条【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

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百三十条【权利行使的自愿原则】

百三十一条【权利人的义务履行】

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节一般规定

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二节意思表示

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百三十九条【公告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方式】

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

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

百四十八条【欺诈】

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

百五十条【胁迫】

百五十一条【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

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期间】

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

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者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

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节一般规定

百六十一条【代理的适用范围】

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

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

百六十四条【不当代理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

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的责任承担】

百六十八条【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百六十九条【复代理】

百七十条【职务代理】

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

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受损的责任承担】

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

百八十五条【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

第九章诉讼时效

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

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

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

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援用】

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

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

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结束】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计算的特殊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法定或约定】
內容試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立法任务。编纂民法典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民法典列入党中央重要工作议程,并对编纂民法典工作任务作出总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从2015年3月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开始,经过5年努力,后将民法总则与经过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2019年12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中,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民法典是新中国部以“法典”形式命名的立法,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先河。“典”字初文见于商代甲骨文,形像为双手捧着竹简的样子。上部是“册”字,意为编连在一起的用来书写的竹简,下部是一双手。本义是指有垂范价值的重要文献书籍。典籍的内容是要人们信奉遵守的,引申为常道、准则、制度。英文Code,指法典、法规;规则、规范、礼教习俗。民法典在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商事法律制度和立法经验的同时,吸收了中国优秀法律文化成果。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为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不懈努力的时代特征,特别体现了中国改革开放42年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如果说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20世纪初德国民法典的诞生是世界法治史上的划时代成果,那么21世纪初中国民法典的颁行则是人类现代法治进程中具有标志意义的里程碑。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以及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实践价值。
民法典由总则编和其他六个分编、附则组成。共7编,1260条。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对民法典其他各编起统领作用。总则编提炼和归纳出民法普遍适用的一般性的规则、基本原则、概念和制度作系统规定。总则编基本上沿用了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而该民法总则又是重点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用我国民事立法传统体例,从民法的私法属性出发,以体系化为方法,以民事权利为核心,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体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为民法典其他各编的体系化和科学化编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总则编共10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共2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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