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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企业破产法与担保物权法:法理融合与制度协调

書城自編碼: 388197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商法
作者: 范志勇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7867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6-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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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对企业破产法与担保物权法的发展及其相互影响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作者在探究企业破产法与担保物权法调适的法理基础上,深入分析、完善物权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权规则体系,系统梳理企业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受限的法理基础,形成禁止权利滥用、权利交界处之必要容忍义务、合意约束以及破产征收的四阶层结构,进而就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限制与保护规范提出创新见解。
關於作者:
范志勇,河北衡水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现任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秘书长、理事。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破产法学,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经济法、商法、破产法专题等课程。在《行政法学研究》《交大法学》《经济法学评论》《人大法律评论》《河北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合著《破产法与税法的理念融合及制度衔接》,参编学术著作3部、教材1部。主持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北京市法学会市级课题等8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省部级课题,以及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国资委、世界银行委托课题等20余项。在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以及中国法学会与湘潭大学联合举办的首届“信用法治·韶山论坛”、第二届困境企业拯救与特殊资产投资论坛等10次学术会议征文中获得优秀论文一等奖,在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征文中获得优秀论文三等奖。
目錄
导 论
第一章 企业破产法与担保物权法的调适原理
 一、调和法律规范冲突的合宪性路径
  (一)法律规范间冲突的普遍性
  (二)宪法决断的必然性
  (三)合宪性审思的基本权利视角
 二、部门法调整财产权的合宪性基准
  (一)财产权内容的立法形成
  (二)财产权立法的宪法约束
  (三)立法不得限制财产权的核心内容
 三、“布纳原则”面向担保物权的适用
  (一)“布纳原则”的内涵:破产法应尊重私法实体规范
  (二)破产法尊重私法实体规范的法律逻辑
  (三)我国相关主张
  (四)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力
  (五)债权平等受偿原则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
 四、企业破产法的体系强制力
  (一)经济宪法及其秩序目标
  (二)企业破产法体系强制力的证成
  (三)以比例原则设置破产法体系强制力的边界
第二章 破产法对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力的调和
 一、担保物权基于优先受偿力的制度价值
  (一)信用经济与风险保障
  (二)打破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僵局
  (三)担保物权的流通性变革进一步满足融资需求
  (四)担保物权制度的正外部性
  (五)顺应从身份到契约的时代发展趋势
 二、担保物权的破产别除效力
  (一)从别除权到担保物权的别除效力
  (二)破产撤销权对担保物权别除效力的审视
  (三)担保物权别除效力的财产指向
 三、破产程序中的物权担保债权
  (一)物权担保债权为优先受偿的破产债权
  (二)物权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范围
 四、物权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申请破产的权利
  (二)破产债权的申报
  (三)物权担保债权人具有参与破产债权人会议的资格
  (四)担保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分组与表决
 五、物权担保债权的物权效力
  (一)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
  (二)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
第三章 企业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限制与保护
 一、企业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受限的法理基础
  (一)权利的冲突与界限
  (二)禁止权利滥用
  (三)权利交界处之必要容忍义务
  (四)超越容忍义务的合意约束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破产征收与准征收行为
 二、企业破产法对担保物权的程序限制
  (一)破产程序自动中止规则
  (二)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实现
 三、企业破产法对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力的保护
  (一)担保物权的充分保护原则
  (二)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之物权请求权的适用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对物权请求权的补足
  (四)担保物权人享有全面主张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资格
第四章 担保物权之清偿顺位的破产法调适
 一、担保物权的公示与清偿
  (一)担保物权的公示原则
  (二)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
  (三)质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的发展
  (四)担保物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二、物权体系内担保物权的竞存
  (一)同类型担保物权之间的竞存
  (二)不同类型担保物权之间的竞存
  (三)动产购置款抵押权人的超级优先顺位
  (四)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清偿顺位
  (五)担保物权与所有权的竞存
  (六)担保物权与租赁权的竞存
  (七)抵押权与居住权的竞合
 三、企业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与优先权的清偿顺位
  (一)优先权原理
  (二)担保物权与税收债权的破产清偿顺位
  (三)物权担保债权与劳动债权的破产清偿顺位之比较
  (四)担保物权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清偿顺位之比较
  (五)破产担保物权与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顺位比较
第五章 破产法对所有权移转型担保的效力评价
 一、实质担保观下所有权移转型担保的合法化
  (一)现代社会中所有权的价值化发展
  (二)实质担保观的演进与适用
 二、企业破产程序中所有权保留的效力
  (一)破产管理人对进行中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享有选择履行权
  (二)区分登记与否的保留所有权之对抗力
  (三)买受人破产程序中所有权保留的效力
  (四)出卖人破产程序中所有权保留的效力
 三、融资租赁对所有权保留效力的参照适用
结 论
后 记
內容試閱
总 序
  现代破产法融清算退出与挽救更生程序于一体,是警醒正常市场主体“向死而生”之法,是帮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之法,是促使失败企业“规范退出”之法。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被称为市场经济之“宪法”。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则乃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故,凡市场经济之法治国家,无不将破产法视为其法律体系不可或缺之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其作为评价一国市场经济地位和营商环境水准的重要标志。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发布,《企业破产法》的修订纳入立法规划,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将加快以破产法为核心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建立健全的步伐,以更好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建设。
  我国破产法的历史虽然短暂,但也已走过了30余个春秋,《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构成了较为完整的破产法制度体系,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组建了约100家破产审判庭,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更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下组建了破产法庭,破产审判的法治化、专业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破产案件数量逐渐上升,破产法的理念、文化与制度规则也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播和认可。
  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破产审判的法治化、常态化推进,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营商环境优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之发展亦注定离不开破产法学研究之繁荣。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学术为本、理论联系实际和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理念,不遗余力地创办“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等权威交流平台,多年来持续编辑出版《破产法论坛》等图书,凝聚了中国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界之顶尖研究力量,致力于破产法治事业之发展与进步,赢得了全体“破人”之赞誉与支持。
  为进一步整合中国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之研究力量,经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章恒筑法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郑志斌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教授、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出版分社社长沈小英编审反复商议,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决定联合法律出版社创办“破产法文库”,面向国内外同仁开放。
  “破产法文库”设置5个子系列,其中,学术系列希冀广纳中国学界高水准之破产法专著;译著系列拟推介域外之经典破产法文献与法典;论坛文集系列继续推出“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之优秀论文;实务系列侧重出版破产法实务经验总结之佳作;茶座系列则旨在分享破产法实施中的趣闻轶事以及破产法同仁办理破产案件的心得体会。
  从历史上看,中国缺乏破产法文化传统与理论实务研究积淀。“破产法为一重要之法律,然学者研究之者,远不如研究民刑之法之夥;良以向者适用较少,兴趣遂减。”民国法学家吴传颐先生数十年前之感慨,仍让今人有现实之叹。而今,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日益得到人们的认可与重视,破产法的研究也日益深入。破产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学领域,破产法治建设是我们共同的事业追求。但愿“破产法文库”之创办能够团结更多法学同仁来关注和研究破产法理论与实践之重点难点问题,并将自己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纳入文库中出版,共同推动中国破产法学术之繁荣、立法之完善与司法之进步。
  是为序!
  王欣新
  2016年7月16日撰写
  2019年2月26日修订
  序 言
  破产与担保均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中古老却又“日久弥新”的制度,二者在看似独立发展的演进过程中,产生了重要的交互影响,毕竟担保制度防范的主要风险就是债务人破产。在非破产情况下,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较无担保债权人而言,在债权的实质性受偿利益层面差异并不显著,仅在请求权行使的对象选择与便捷性等方面具有优势。
  担保物权为融资而生,亦为防范破产风险而设。破产法强调债权的平等受偿。债务人无力清偿带来的损失由全体债权人共同承担,这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需求产生了形式上的抵牾。现代破产法的发展,使破产法律制度呈现公平偿债、困境拯救等多元价值,其立法目标的实现必然要求对担保物权的权利内容和实现方式予以必要的调整,重整制度的诞生更是对担保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也给破产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首先,担保标的物的范围不断扩充,导致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可供偿债的无担保财产锐减。破产法的“终极性”特征决定了优先权和普通债权之间的冲突远比非破产程序更为激烈,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尤其是浮动抵押制度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削弱了普通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意义。其次,担保物权在非破产情境下的实现程序渐趋简化。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设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配合担保物权人的自力行权,极大提升了担保物权实现的效率。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行权程序是否延续非破产情境下的法律规则?抑或基于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为保证破产程序的进行而对担保物权的行权施加必要的限制?这些问题的解决,须秉持破产法与担保物权法的制度价值相互协调的态度,妥当进行程序规则层面的调适。正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立法指南》所言:“(通过适用中止来保护破产财产)必须平衡兼顾通过实施广泛的中止以限制债权人的行动而使债务人得到的眼前利益和通过限制中止干扰债务人与债权人尤其是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程度而可能产生的长远利益。”最后,非典型担保的迅速发展给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确认和有序清偿带来了挑战。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有追索权的保理、让与担保等权利移转型的非典型担保,是破产法实施中经常遭遇的难点问题。我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颁布后,部分非典型担保形态作为担保物权处理的法律地位获得了民事立法有条件的肯认,其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的实体与程序方面的效力仍需深入研讨。
  现代企业破产法原则上尊重和承认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但基于挽救企业之立法目的,亦不同程度地确立了限制担保物权的规则,包括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担保权人的行权(自动)中止、重整期间暂停行权等诸多限制。在破产法对担保物权的维护与限制之间,应当确立何种逻辑主线作为正当性判断的标准,是破产法与担保物权法调适的核心问题,也是处理破产法与私法实体规范的关键所在。
  范志勇博士撰写的《企业破产法与担保物权法:法理融合与制度协调》一书,对企业破产法与担保物权法的发展及其相互影响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作者在探究企业破产法与担保物权法调适的法理基础上,深入分析、完善物权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权规则体系,系统梳理企业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受限的法理基础,形成禁止权利滥用、权利交界处之必要容忍义务、合意约束以及破产征收的四阶层结构,进而就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限制与保护规范提出创新见解。作者撰写本书的初衷是,从学理上促进担保物权法与企业破产法的对话与交流,研究内容横跨企业破产法与担保物权法两大重要法律领域,虽然研究篇幅已经较长,但也仅仅是选取了两法衔接的部分重要问题展开研讨,论证深度与力度亦可进一步加强,论述范围尚未全面覆盖学理研究与立法规范中的相关问题。即便如此,本书作为法学领域为数不多的有关破产担保问题的公开出版物之一,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范志勇是我指导的第一位博士生,他在本科和硕士研究生期间就对学术研究颇感兴趣,在硕士毕业后从事了多年的保险法实务工作,但内心深处种下的学术种子不断发芽,历经数年努力,终是圆得考博之梦,以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身份重归校园深造,学术研究的态度也变得更加坚定,问题意识更加明确。在攻读博士学位的四年期间,他全身心投入破产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进行了大量的文献阅读、实证调研和写作训练,也承担了多项科研项目,参与了多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的举办,得到了全方位的锻炼,我非常看好他在学术道路上的成长。
  范志勇博士毕业后进入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任教,全身心投入教学科研工作,并决定将其博士学位论文修改出版,这是一件好事情,也是一个阶段的学术小结。范志勇博士在学问上的孜孜以求和教学科研中的严谨认真态度,让我看到了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学术风格的传承与发展。作为导师,我深感欣慰,并祝愿范志勇博士在学术道路上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严谨认真务实包容的态度,继续保持以问题为导向进行跨专业跨学科跨领域探索的研究风格,不断推出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改在即,相信本书的出版能够对立法有所裨益,并期待更多有识之士和年轻学子对破产程序中的担保处理等破产法实施中的重要议题展开更为全面深入系统的研究,推动破产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以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实施,助力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是为序!
  徐阳光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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