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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法律统一适用与自由裁量规范问题研究

書城自編碼: 382760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王国龙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7439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1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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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共十个部分,立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视野,主要研究保障法律统一适用和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相关司法原则、司法实践路径和具体的法律方法等问题,努力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相互关系。
關於作者:
王国龙,男,1976年出生,江西吉安人,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基层司法研究所”所长、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咨询专家、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河北工程大学文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等,研究领域为法律方法论和基层司法研究,获“第五届陕西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陕西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称号。
目錄
导论
一、主要背景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其述评
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四、社会效益
五、主要内容
六、基本观点
七、基本思路
八、主要方法
九、可能创新之处
第一章法律统一适用的方法及其途径
一、法律统一适用的法律方法论基础
二、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主要途径
三、自由裁量权的主要类型及行使原则
四、本章小结
第二章严格司法与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基础
一、严格司法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性的要求
二、法律统一适用背景下的严格司法
三、严格司法展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四、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基础
五、本章小结
第三章严格司法的规则确认功能及其法治化意义
一、纠纷解决与严格司法
二、严格司法的规则确认功能
三、裁量公开及裁量正义实现的程序保障
四、本章小结
第四章“调解思维”支配下的审判裁量及其困境
一、“调解思维”的产生背景
二、审判当中的“调解思维”
三、“调解思维”支配下自由裁量的司法困境
四、本章小结
第五章自由裁量的法律方法论基础
一、疑难案件当中自由裁量的限定
二、法条主义审判与自由裁量的内部规制
三、自由裁量外部规制的后果主义导向
四、本章小结
第六章裁量正义及其“情理”基础
一、裁量理性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二、裁量的理性化及裁量正义
三、传统司法中裁量正义建构的“情理”基础
四、通过司法原情追求裁量正义
五、本章小结
第七章自由裁量及裁量正义的实现
一、通过自由裁量实现个案公正
二、自由裁量与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形
四、裁量正义的实现及裁量规则的确立
五、本章小结
第八章法律统一适用视野中的司法治理
一、司法治理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主要表现
二、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是司法治理展开的基础
三、司法的技术理性与司法治理
四、本章小结
结语
一、法治、法律统一适用与自由裁量
二、严格司法背景下自由裁量的规范化问题
三、通过自由裁量回应社会对个案实质公正的诉求
四、回顾与展望
参考文献
一、中文译著
二、中文著作
三、中文报刊
四、英文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立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视野,本书主要研究了保障法律统一适用和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相关司法原则、司法实践路径和具体的法律方法等问题,努力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相互关系。
  导论指出,人类司法史的实践经验表明,技术性司法和自由裁量构成了司法裁判的两个基本内容,甚至自由裁量还普遍地存在于技术性司法过程的各个环节。技术性司法追求通过司法的技术或方法来努力贯彻法律统一适用的要求,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而自由裁量主要致力于保持法律的灵活性和追求裁量正义。导论主要对本书研究的主要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其评述、选题价值和研究意义、研究的未来发展趋势、主要内容、基本观点、研究思路和主要研究方法等方面做了系统的交代。
  第一章强调,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严格司法是指导我国司法改革实践不断深化的一项司法政策。为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个案公正司法既要遵循相应的法律方法论,又要努力通过司法解释的规范适用、发挥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以及通过司法大数据和法律人工智能等途径,不断统一裁判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的类型主要包括酌定裁量、法定裁量、目的裁量、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裁量以及针对案件具体情形的裁量等。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行使,需要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和审慎”等具体的司法原则。
  第二章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严格司法”强调法官的个案裁判,总是应该建立在充分尊重法律的理性权威和严格遵循司法的技术理性要求基础之上,努力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为实现司法公正,严格司法的具体展开,既需要遵循司法的规律性,坚持法治主义的内在逻辑,也需要坚持相应的法治原则、司法原则和司法责任追究原则等,普遍规范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现裁量正义。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还必须建立在相应的法律基础、价值基础和社会基础之上,努力回应社会对个案实质公正的普遍诉求。
  第三章指出,在自由裁量中,只有不断提升法官自由裁量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发挥个案公正司法的溢出性社会治理效应。裁量公开是保障法官对自由裁量权规范化行使的关键,只有努力实现裁量过程的公开、裁量理由的公开、裁量标准的公开和裁量结果的公开等,才能不断发挥严格司法在自由裁量当中对规则的司法确认功能,推进我国社会发展的法治化进程。
  第四章认为,在纠纷社会中,“案多人少”的困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为应对“案多人少”的压力,法官在审判中往往倾向于采取“调解思维”来化解矛盾、降低司法成本和应对司法风险。但在“调解思维”的支配下,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容易出现各种误用、滥用甚至是“和稀泥”的现象。在司法审判中,为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努力不断走向规范化和精致化,通过个案公正司法来累积和引领社会公平正义,警惕审判场域“调解思维”的泛化现象的出现。
  第五章指出并强调,司法权威是一种理性化的法律权威,司法权威的理性化属性决定了法官对自由裁量的规范化行使和对裁量正义的追求,需要建立在充分的法律理由基础之上。在疑难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不同的司法哲学往往从不同的层面来建构法官对自由裁量权规范化行使的法律方法论基础。法条主义是一种捍卫法律权威性的司法审判模式,侧重于从“法律发现、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等法律方法论来规制法官对自由裁量权行使。而后果主义则是一种侧重于从司法后果论来规制法官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判模式。在法律方法论上,无论是在法条主义审判模式还是在后果主义审判模式中,裁量正义的实现,总是以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行使和司法良知为根本保障的。
  第六章认为,裁量理性是法官对自由裁量权规范化行使的依据和基础,合法性和合理性是法官对自由裁量权规范化行使展开的两个基本维度,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高度融合。在传统司法实践中,“情理”是建构裁量正义的重要内容。在个案司法裁判中,法官要努力对“情理”因素与法律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通过“司法原情”的裁量思路来努力追求裁量正义,整体提升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第七章指出,在自由裁量中,法官必须遵循相应的司法立场,坚守相应的法治原则,努力防止自由裁量权误用、滥用甚至是“司法腐败”等情形的出现,实现裁量正义。在中国司法实践的语境中,“最大限度地取消不必要的裁量,更好地规范必要的裁量”,这是规范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追求裁量正义的一种较为中肯的规范性立场。针对各种具体情形的裁量,法官需要努力承担好针对裁量依据展开公开说理和详细法律论证的司法义务,努力在个案审判实践中通过对裁量规则的确立来发展法律。
  第八章认为,司法治理是通过法院的个案公正司法来发挥其各项溢出性治理效应的社会治理方式和社会治理途径。我国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基本格局决定了司法治理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而司法治理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表现又是多层次和全方位的。因此,司法治理实践的具体展开,既需要通过司法的技术理性来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也需要通过法官的规范裁量来追求个案的实质公正。
  结语指出,在司法哲学的层面,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构成了人类司法史上的一个永恒性主题,前者关涉法治形式主义价值的实现,后者关涉法治实质主义价值的实现。个案司法对裁量正义的追求,建立在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基础之上,而个案实质公正的实现,总是以个案形式公正的实现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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