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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事诉讼法规则编释

書城自編碼: 379059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者: 倪新枝 编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776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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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民事诉讼法规则编释》着眼于《民事诉讼法》的教学与实践,从理论到适用、从广度到深度都进行了深化与释义。总体上讲,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能够健全《民事诉讼法》理论所体现的系统性与基础性。《民事诉讼法》规则中,缺少内容的连贯性及承接性。把基础理论融入其中,能尽量减少法条所带来的破碎感,能够形成有机的整体。第二,能够深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所凸显的完整性与细致性。编写时,将近二十年来“两高”出台的各种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指导性案例及会议纪要等,结合具体法条的内容,有机地排序、编入及分类,增加了释义的精度,补充了法理的缺失,改善了法条的适用性。第三,能够体现本书所呈现的精准性与延展性。在阐释中,深入说明法规则的相关问题,明确注释每段、每句、关键词的意思和出处,系统注明相关解释的异同,并对有些已被废止、代替或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的“两高”解释等条文进行删除,对前后解释不同的规则进行对比、更正与修改,减少了理论研究和法律适用的难度。
關於作者:
倪新枝,1971年生,黑龙江省海林市柴河人。博士,律师,曾在部队服役30年。
目錄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立法根据
立法任务
适用主体标的范围
适用的空间范围
涉外同等对等原则
审判权
审判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调解原则
审判制度
语言文字
辩论权
诚信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
支持起诉
网络平台在线诉讼的效力
变通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专门法院管辖(非法条内容)
第二节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别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合同纠纷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票据纠纷管辖
公司诉讼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侵权纠纷管辖
交通事故管辖
海损事故管辖
海难救助费用管辖
共同海损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一审审判组织
第二审审判组织
不得独任审理的案件
独任审理转由合议庭审理
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
依法办案
院长、庭长的管理监督职责(非法条内容)
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非法条内容)
第四章 回避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回避的决定权
回避申请决定程序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诉讼当事人
诉讼权利和义务
自行和解
诉讼请求、反诉
共同诉讼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
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权变更、解除
诉讼代理人权利
离婚案件的代理
第六章 证据
证据种类
提供证据责任及证据核实
及时提供证据义务
证据收据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证据的法庭出示、质证
公证证据效力
提交的书证物证
视听资料辨别、认定
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资格
证人亲自出庭作证(又称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负担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程序启动及鉴定人的确定
鉴定人权利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勘验
证据保全
证据的审核认定(非法条内容)
证据规则的适用(非法条内容)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期间种类、计算
期间顺延
第二节 送达
送达回证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简易送达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对军人的转交送达
对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的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
第八章 调解
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调解的组织形式
协助调解
调解协议
调解书
不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
调解失败后的及时判决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当事人的诉讼中保全
利害关系人的诉前保全
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
保全错误赔偿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条件、担保及损失赔偿
复议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拘传
对妨害法庭秩序的强制措施
对某些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对虚假诉讼、调解行为的司法处罚
对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的司法处罚
对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
罚款、拘留
拘传、罚款、拘留程序
强制措施决定权
民事司法赔偿(非法条内容)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交纳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起诉条件
起诉方式
民事起诉状
先行调解
受理及立案期限
起诉的处理
可诉的具体纠纷案件(非法条内容)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答辩状
权利义务的告知
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
告知审判人员
审核材料、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调查程序
委托调查
当事人追加
受理案件的处理方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审理方式
巡回审理
开庭通知及公告
开庭审理前和审理时应做的事项
法庭调查顺序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合并审理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后的调解
按撤诉处理
缺席判决
申请撤诉
延期审理
庭审笔录
宣判
审限
自由裁量权(非法条内容)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中止诉讼
终结诉讼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判决书
先行判决
民事裁定
生效裁判
裁判文书公开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
简便方式传唤、送达和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简便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小额诉讼程序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化
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结期限
小额诉讼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提起上诉
递交上诉状的内容
上诉状提出的方式
受理上诉
审查的范围
二审审理方式及审理地点
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二审裁定的使用
第二审调解
撤回上诉
二审适用程序
二审裁判效力
二审裁判期限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特别程序审级制度及审判组织
对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处理
特别程序审限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宣告自然人失踪的条件及申请
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条件及申请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告及作出的判决
撤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
第四节 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医学鉴定
审理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事项
撤销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认定无主财产的申请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
撤销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申请
对调解协议的裁定和变更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及管辖法院
实现担保物权审查、裁定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当事人申请的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
对调解书的再审
离婚的判决或者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和管辖法院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中止原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
再审案件审理程序、裁定的效力、再审组织
人民检察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抗诉或者检察的建议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权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裁定期限和再审的人民法院
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的通知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内容和管辖法院
督促程序的受理
督促程序的审理、支付令的异议和执行
督促程序的终结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和申请书
通知停止支付、发出公告
停止支付
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的权利
除权判决
利害关系人的票据权利保护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执行根据、管辖
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
责令限期执行和变更执行法院
案外人执行异议
执行机构、执行程序
委托执行
执行和解
执行担保
执行承担
执行回转
调解书的执行
民事执行法律监督
执行权分权(非法条内容)
执行公开(非法条内容)
执行案件的督办(非法条内容)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仲裁裁决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申请执行期间
执行通知及立即执行
申请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非法条内容)
执行款物(非法条内容)
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非法条内容)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报告义务
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执行人财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查封、扣押财产程序
查封财产保管
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指定交付
强制迁出
财产权证照转移
对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的执行
迟延履行
继续履行
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所采取的其他措施
具体财产的执行措施(非法条内容)
代位执行、执行竞合(非法条内容)
参与分配与受理破产后的财产执行(非法条内容)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中止、终结裁定效力
暂缓执行(非法条内容)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适用法律原则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
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委托授权书的公证与认证
第二十四章 管辖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专属管辖
涉港澳案件的管辖(非法条内容)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诉讼文书送达方式
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答辩期间
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间
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间
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证据
第二十六章 仲裁
或裁或审原则
涉外仲裁程序中的保全
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
涉外商事海事仲裁的司法审查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的原则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的途径
司法协助请求书使用的文字
提供司法协助的程序、方式
申请外国承认和执行的裁判
对外国法院判决申请承认执行的方式
对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其裁判的审查、裁定
对国外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办理
本法施行时间
中国自然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非法条内容)
第二十八章 我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司法互助)(非法条内容)
内地(大陆)法院与港澳台地区法院间的司法协助(司法互助)(非法条内容)
内地(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民商事判决(非法条内容)
对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非法条内容)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前言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和适用民事实体法等解决民事纠纷事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相互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我国最早的一部《民事诉讼法》是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试行9年后,根据试行中积累的经验,针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对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于1991年通过了《民事诉讼法》,并且经过了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四次修正。修改主要涉及七个方面:(1)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解决社会矛盾机制;(2)完善简易程序,包括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设立小额诉讼制度;(3)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完善保全制度、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4)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包括明确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增加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和不按期举证的责任;(5)强化法律监督,包括增加监督方式、扩大监督范围、强化监督手段、完善审判监督程序;(6)增加了“网络平台在线诉讼”“不得独任审理、独任审理转由合议庭审理”“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结期限”“小额诉讼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及小额诉讼二审的审理方式及审理地点”“二审审判制度”等条款;(7)修改了“第一审审判组织”“小额诉讼程序”“简易送达”“公告送达”“适用简易程序范围”“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申请”等内容。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适用性强,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民事诉讼法规则编释》着眼于《民事诉讼法》的教学与实践,从理论到适用、从广度到深度都进行了深化与释义。总体上讲,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能够健全《民事诉讼法》理论所体现的系统性与基础性。《民事诉讼法》规则中,缺少内容的连贯性及承接性。把基础理论融入其中,能尽量减少法条所带来的破碎感,能够形成有机的整体。第二,能够深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所凸显的完整性与细致性。编写时,将近二十年来“两高”出台的各种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指导性案例及会议纪要等,结合具体法条的内容,有机地排序、编入及分类,增加了释义的精度,补充了法理的缺失,改善了法条的适用性。第三,能够体现本书所呈现的精准性与延展性。在阐释中,深入说明法规则的相关问题,明确注释每段、每句、关键词的意思和出处,系统注明相关解释的异同,并对有些已被废止、代替或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的“两高”解释等条文进行删除,对前后解释不同的规则进行对比、更正与修改,减少了理论研究和法律适用的难度。
  本人力求编排的正确、表达的精准,但基于能力与经验的限制,仍有尚待更正与弥补之处,正悉心、欣然地等候并接受斧正,望不吝赐教,不胜感激。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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