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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要件事实的基础:民事司法裁判结构

書城自編碼: 372624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日]伊藤滋夫 著,许可,[日]小林正弘 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222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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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民法典》是一个系统化的实体请求权及要件事实的规范体系。要使《民法典》有效实施,就需要有更加科学的方法指引其在民事审判的运用。民事司法是根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寻求请求权的基础,查证是否具备相应的要件事实,并据此作出裁判的过程。我国以《民法典》为代表的民事实体法与日本的民事实体法具有大致相同的结构特征。伊藤滋夫先生依据多年审判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很早就提出了在民事司法中如何妥当、高效适用民事实体法的方法和理论--“要件事实论”。本书正是伊藤先生自己多年来这方面潜心研究的代表力作,以在诉讼实践中正确应用要件事实理论为出发点,对于中国审判实践亦能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關於作者:
作者简介:
  [日]伊藤滋夫(Ito Shigeo),1954年名古屋大学毕业。1961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课程)毕业(LL.M.),1994年名城大学博士(法学)毕业。1954年司法修习生,1956年东京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助理法官,1966年东京地方法院法官,此后担任过松山地方法院、家庭法院法官,法院事务总局家庭局兼第二课长,东京地方法院部总括法官,和歌山地方法院、家庭法院院长,名古屋高等法院部总括法官,东京高等法院部总括法官等。其间担任过司法研究所教官,司法考试考查委员(民事诉讼法及民法),法制审议会民事诉讼法、民法部会委员。于1995年退休。此后担任过创价大学法科大学院教授、法科大学院要件事实教育研究所所长,现为该研究所顾问、创价大学名誉教授及律师。
  代表作有:『事実認定の基礎 裁判官による事実判断の構造〔改訂版〕』(有斐閣、2020)、『要件事実?事実認定入門 裁判官の判断の仕方を考える 補訂版第2刷(補訂)』(有斐閣、2008)、『民事法学入門 法学の基礎から民事実務までの道しるべ』(有斐閣、2012)、総括編集『民事要件事実講座第1巻~第6巻』(青林書院、2005~2010),編著『要件事実小辞典』(青林書院、2011),共著(岩崎政明=河村浩)『要件事実で構成する所得税法』(中央経済社、2019)。
  「要件事実と実体法」ジュリスト869号(1986)14頁以下、「民事訴訟における事実認定に関する若干の考察 家事事件における調査実務との関連を念頭に置いて」調研紀要54号(1988)1頁以下。

  译者简介
  许可,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要件事实论等。代表作有《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法律出版社,2009)、《侵权责任法要件事实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
  [日]小林正弘,中誉威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品牌保护顾问,日本创价大学法学学士(2002年)、法学硕士(2004年)、法律博士(2006年),清华大学法学博士(2013年)。代表论文:「要件事実論と中国における民事裁判」法律時報84巻9号(2012)93頁以下。代表译作:《法律家莎士比亚》(小室金之助著,法律出版社,201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精解》(潮见佳男等主编,小林正弘、韩世远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
目錄

 要件事实理论的功能
【节】本章主要内容
【第二节】相关定义
  一 要件事实的定义
  二 要件事实理论的定义
【第三节】要件事实理论在民事诉讼中的功能
  一 导言
  二 民事判决中法律判断的基本结构
  三 要件事实理论的本质必要性
  四 要件事实理论的判断标准时
  五 要件事实理论与实际的审判形态
  六 要件事实理论与案情
【第四节】要件事实理论在和解与调解中的功能
  一 判决程序与和解程序各自的特征
  二 要件事实理论与事实认定理论在和解程序中的思考范式
【第五节】要件事实理论在家事程序、非讼程序中的功能
  一 导言
  二 家事审判案件要件事实之特征
【第六节】要件事实理论在民法解释领域中的功能
  一 导言
  二 要件事实思维方式关注对具体事实的严格定性
  三 要件事实思维方式关注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二章
 与要件事实理论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及其他
【节】本章主要内容
【第二节】要件事实理论与事案解明
  一 事案解明所需的理论定位
  二 “事案解明义务”(狭义)理论概要
  三 要件事实理论与事案解明之间的基本关系
  四 要件事实理论与“事案解明义务”(狭义)理论之间的关系
  五 “事案解明义务”(狭义)的否定判例
  六 “事案解明义务”(狭义)的肯定裁判例
  七 “事案解明”与释明权(义务)
【第三节】要件事实理论与减轻举证困难的对策
  一 要件事实理论与举证困难现象之间的关系——本节之构成
  二 无须调整证明责任对象事实情形下的减轻对策
  三 通过改变证明责任对象事实缓解举证困难的方法
  四 关于多种举证困难解决方案如何定位的基本思路
  五 间接反证理论批判
 第三章
 裁判规范民法
【节】本章主要内容
【第二节】要件事实理论与实体法学
【第三节】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
  一 主张责任
  二 举证责任(证明责任)
  三 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第四节】裁判规范民法的思维方式
  一 裁判规范民法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必要性
  二 裁判规范民法的意义
  三 裁判规范民法与行为规范民法的不同特征
  四 裁判规范民法与证明责任规范说
【第五节】裁判规范民法的结构
  一 裁判规范民法的结构之含义
  二 裁判规范民法的结构原理的基础
  三 裁判规范民法的重构过程与内容
【第六节】裁判规范民法的要件确定方法——主张证明责任对象事实的确定标准
  一 导言
  二 证明责任分配的性质
  三 作为事实本身的可分与不可分
  四 作为社会存在的不可分
  五 根据制度目的确定主张证明责任对象事实
 第四章
 与要件事实理论相关学说之评介
【节】本章主要内容
【第二节】相关理论的介绍与评价
  一 规范说
  二 利益衡量说
  三 证明责任规范说
  四 修正的法律要件分类说
  五 司法研修所现在的观点
  六 其他见解
【第三节】裁判规范民法理论的接受程度
 第五章
 要件事实的内容
【节】本章主要内容
【第二节】事实与评价
  一 问题本质与区别实益
  二 事实的评价性
【第三节】评价性要件
  一 评价性要件的思维方式
  二 评价性要件的要件事实特征
  三 默示的意思表示
  四 权利
【第四节】事实的具体性与特定性
  一 事实的具体性
  二 事实的特定性
 第六章
 攻击防御方法体系视阈下的要件事实
【节】本章主要内容
【第二节】要件事实对于确定案件诉讼标的的意义
  一 诉讼标的的定义
  二 诉讼标的在诉讼中的功能
  三 通过请求原因识别诉讼标的
【第三节】攻击防御方法体系
  一 导言
  二 请求原因·抗辩·再抗辩之定义
  三 请求原因·抗辩·再抗辩之定位及其系列性主张
【第四节】从攻击防御方法的角度看要件事实常见的问题
  一 有理性以及主张本身失当
  二 “a b”现象——攻击防御方法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三 与法定条件具有同一内容的合意
  四 不利益陈述
  五 插队现象——攻击防御方法上无法回避的不利益陈述
【第五节】对攻击防御方法的个别考察
  一 本节主要内容
  二 请求原因中的常见问题——冒头条文的性质与借贷型合同
  三 抗辩中常见的问题
  四 再抗辩中常见的问题
 第七章
 民法(债权部分)修订与要件事实理论
【节】修订现状与范围
【第二节】修订案及其对要件事实理论的影响
 结 语
【节】要件事实理论与基础法学
【第二节】要件事实理论的未来
 关键词索引
 文献一览
內容試閱
《要件事实的基础--民事司法裁判结构》序
  张卫平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教授。
  日本学者伊藤滋夫先生的代表作《要件事实的基础--法官的法律判断结构(新版)》中译本(《要件事实的基础--民事司法裁判结构》)即将在我国面世,可谓恰逢时机。本书时遇《民法典》颁布实施将届周岁之际。
  毫无疑问,当下中国的法律事件就是《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而本书在我国出版面世正值时候,是因为伊藤滋夫先生这部大作阐述的内容,正是有关民事司法中法官如何妥当、高效适用民事实体法的问题。《民法典》的颁布和施行对于我国民事法治--民事实体法治和民事程序法治--乃至整个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要使《民法典》有效实施,就需要有更加科学的方法指引其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伊藤先生依据多年审判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很早就提出了在民事司法中如何妥当、高效适用民事实体法的方法和理论--要件事实论。而《要件事实的基础--法官的法律判断结构(新版)》一书正是伊藤先生自己多年来这方面潜心研究的集中呈现。
  伊藤先生所提出的要件事实论虽是以日本法为分析对象,目的是解决日本民事司法中的问题,但这种裁判思维方法却具有普适性,同样也可以为我国民事司法所用。因为我国以《民法典》为代表的民事实体法与日本的民事实体法具有大致相同的结构特征。《民法典》就是一个系统化的实体请求权及要件事实的规范体系。民事司法的过程就是根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寻求请求权的基础,查证是否具备相应的要件事实,并据此作出裁判的过程。
  我认为,我国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存在一个结构性的问题,在于没有将请求权及要件事实植入民事诉讼的过程,并始终将其作为中心和重心,而是一种以单纯的纠纷解决为目的的“散点式”审判方式,缺乏将实体法与诉讼程序有机、有效结合的方法和认识。当然,这种审判方式的形塑原因,是我国长期处于缺失体系化的、完整的实体法根据的背景之下。《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之所以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就在于其实体根据的体系性和完整性。要使《民法典》有效实施,就需要调整惯性的民事审判方式和方法,将审判聚焦于请求权及要件事实,将过去的“散点式”方式转变为以请求权和要件事实为中心的“聚焦式”民事审判方式,实现民事诉讼程序与《民法典》实施的有效对接。
  诚然,要很好地理解伊藤先生所提出的要件事实论,不仅要知晓民法学中的请求权、要件事实等概念,还需要对民事诉讼法学中的“诉讼标的”“主张责任”“证明责任”等基本制度和原理有一定了解,而且需要注意我国相同概念在含义和语境上的差异。正如本书译者许可教授所言,如果对这些制度原理、概念不甚了解,甚至存在一定误解,则无法准确理解要件事实论的基本逻辑(详见译者序)。实际上,要件事实论的方法在我国已经有所实践,也有了不少实践成果,在阅读本书时,读者可以结合我国学者和专家在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注意中日两国具体制度上的差异,从比较的视角加深对要件事实论的理解和认识,方能真正收到“攻玉”之效。
  本书由许可和小林正弘两位学者担当译者是再合适不过的了。许可教授曾经是我在清华大学执教期间指导的博士研究生,有深厚的日语功底,深谙民事诉讼法理论。其博士论文的研究主题就是要件事实论,是我国较早开始研究要件事实理论的学者。许可教授也与本书的作者伊藤先生有直接交往,并就要件事实理论有过多次学术交流,对伊藤先生的要件事实论有深入的了解。小林正弘虽为日本人,但中文很好。在清华大学留学期间,其主攻方向就是中国民法学,对中日民法学均有所了解。且更机缘巧合的是,本书作者伊藤先生正是小林正弘在日本的硕博老师。本书的译者之间、译者与作者之间,可谓有多重机缘叠加。两位译者,一位主攻民事程序法,另一位专事民事实体法,可谓珠联璧合。由此,此译作成为上乘译作,自是顺理成章之果。
  愿本书能够为我国民事司法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所借鉴,并与我国民事司法实际结合,成为助推我国民事司法事业的力量。
  2021年12月于清华园清风明月斋

  中文版序言
  通过许可教授和小林正弘博士的不懈努力,拙著《要件事实的基础--法官的法律判断结构(新版)》(有斐阁,2015)中译本即将面世,身为作者,我感到无上喜悦,并抱有深深的谢意。许可教授和小林正弘博士都是非常优秀的要件事实论的研究者,两位的博士论文也都以要件事实论为题。本书能够由如此优秀的译者负责翻译,我感到非常幸运。
  民事判决的作出,是由法官对案件诉讼标的相关的诸多要件事实(请求原因、抗辩、再抗辩等)是否存在加以判断,并对判断结论加以组合的方式来完成的。我们以买卖价款请求案件为例。根据后述修订后的日本现行民法,在该类案件中,法官进行法律判断的要点包括:买卖合同是否已签订(请求原因);该合同是否因存在要素错误而撤销了存在要素错误的意思表示(抗辩);要素错误是否基于表意人的重大过失(再抗辩)。
  与修订前的日本民法相比,请求原因与再抗辩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仅抗辩存在不同。根据旧民法的规定,“该合同存在要素错误”即可构成抗辩。
  简单来说,所谓要件事实,是指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直接的、根据性事实(例如,上述买卖价款请求权发生的直接根据事实是签订买卖合同这一事实)。也就是上述所指的请求原因、抗辩、再抗辩等事实。作为司法裁判者,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多种多样的事实主张,首先要区分哪些是关于要件事实的主张,哪些是关于其他事实(包括对要件事实具有推认力的间接事实\\[仅根据单一间接事实即可推认要件事实的情形极为少见\\]以及其他事实)的主张,如果当事人对要件事实有争议,则应根据诉讼中证据调查的结论以及辩论全旨趣判断其存在与否。只有法官能够认定要件事实确实存在,才能够认可以该要件事实为前提的法律效果。
  因此,在民事司法裁判中,要件事实思维方式是本质且必要的思维方式。
  基于上述基本立场,本书以要件事实思维方式为出发点,深入探讨了要件事实的理论构成,同时也对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的分析。
  本书在日本出版于2015年,其后,围绕第1编“总则”和第3编“债权”,日本民法进行了部分修订。根据《民法部分修改法律》[平成二十九年(2017年)法律第44号],现行民法于2020年4月1日起实施(除此之外,尚有《修订部分民法及家事案件程序法的法律[平成三十年(2018年)法律第72号》],但该修订与本书内容没有直接关系)。需要强调的是,此次修订并未导致要件事实思维方式的重要性发生任何变化(详见本书第七章)。
  此外,要件事实思维方式并不仅仅局限于民法,而是适用于所有法律部门的非常重要且有益的思维方式(例如,笔者就租税法及行政诉讼等诸多领域的法律及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发表了相关研究成果)。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即便日本法和中国法在立法上存在若干差异,但是要件事实思维方式对中国法也是有益的。
  此外,关于事实上的权利推定,笔者曾持肯定立场(参见本书第二章段落边码80~84),但目前观点已经发生变化,笔者现在对事实上的权利推定持否定立场。详见拙著『事実認定の基礎裁判官による事実判断の構造』(有斐閣、2020)第139~142页相关内容。因此也需要对相关内容做一修正。作为事实上的权利推定成立的依据,本书以如果没有相应的权利,则不会做出相应的行为作为示例,这一示例应做如下修订,即“比如,如果社会大众认可‘一个人如果没有相应的权利是不会做出相应的行为的’,那么根据该情况的具体事实(作为要件事实的评价根据事实),可以做出该人享有相应的权利这一法律判断(评价)”。
  对于上述修正对各位读者造成的麻烦,笔者深表歉意,同时希望读者从事物发展的角度将其看作笔者持续思考的自然过程,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包容。
  如果本书能够受到贵国广大读者的欢迎,并在贵国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实践领域中做出一些贡献,当是喜出望外之事。
  后,再次对译者许可教授和小林正弘博士深表谢意,也衷心地感谢张卫平教授为本书赐序,感谢本书中文版的发行单位--法律出版社。
  伊藤滋夫
  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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