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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证据法的理念

書城自編碼: 371264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张保生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0687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1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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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更高水平的司法文明建设,需要以人们思想观念和证据意识的更新为先导,通过证据理念的转变推动证据制度的创新。与人的行为相比,“理念是重要的,人的行为不仅受利益的支配,也受理念的支配。社会的变革和人类的进步基本上都是在新的理念推动下出现的,没有理念的变化就没有制度和政策的改变。中国过去三十多年所取得的成就是理念变化的结果,中国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走出一些错误的理念陷阱”。同样,中国证据法四十多年的成就也是证据法理念变化带来的结果,中国司法文明和法治建设的未来,也取决于能否摈弃一些落后的证据理念。如果不能打破这些思想桎酷,现代证据法律制度是无法在中国建立起来的。本书分上下两篇,从十个方面论述了证据法理念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上篇 证据法的逻辑理念:事实认定从“实事求是”向“实证求是”的理念转变、证据属性从“客观性”向“相关性”的理念转变、法律推理研究从“法律适用”向“事实认定”的理念转变、证据解释从“精确性”向“似真性”的理念转变、AI法律系统从“量刑模拟”向“证据推理”的理念转变。下篇证据法的价值理念:刑事审判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的理念转变、证据合法性调查从“侦调特权”向“控辩平等”的理念转变、司法文明从“口供裁判”向“证据裁判”的理念转变、证据制度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理念转变、证据立法从“打补丁”向“体系化”的理念转变。
關於作者:
张保生
  1956年生,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国际诉讼法协会会员、国际证据科学协会副主席。
  发表《事实、证据与事实认定》等学术论文50余篇。著有《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合著《中国证据法治发展的轨迹1978~2014》、主编《〈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及论证》等著作。提出事实是证据法的逻辑起点、“证据之镜”原理、“一二三四”的证据法理论体系,主编《证据法学》教材;倡导证据法学与法庭科学跨学科研究、广义和狭义证据科学研究,合著《证据科学论纲》;组织开发中国司法文明指数,合著《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
目錄
上篇 证据法的逻辑理念
章 事实、证据与事实认定
一、客观存在与经验事实
二、事实可陈述性与证据可信性
三、“证据之镜”与法庭认识论
四、事实认定与经验推论
五、事实真相与似真性
第二章 相关性是证据根本属性
一、为什么说客观性并非证据基本属性
二、是客观真相,还是盖然真相
三、为什么说相关性才是证据根本属性
四、司法是否具有可错性
第三章 事实认定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
一、认真看待事实
二、法庭认识论中的事实认定
三、事实认定是一个发现法律推理小前提的操作
四、法律推理和事实认定中的正当理由
第四章 证据推理方法之法学与历史学比较
一、证据是历史学和法学共同面对的问题
二、历史学与法学领域事实认定的差异
三、历史学事实解释理论与证据法学解释推论
第五章 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证据推理模拟
一、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历史
二、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价值
三、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研究现状
四、法律推理模拟是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核心内容
五、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证据推理模拟难题
六、人工智能法律系统旨在/不能代替法官之悖论
下篇 证据法的价值理念
第六章 推定是证明过程的中断
一、推定概念辨析
二、推定与证明、推论的关系
三、刑事证明责任与推定的关系
第七章 证据合法性调查中的控辩平等
一、辩方申请侦查办案人员出庭作证的权利得到保障
二、侦查办案人员出庭的证人身份与方式
三、控辩平等是审判中心应有之义
四、控辩平等要求建立控辩审三方平等互动关系
五、加强被告人辩护权利保障
第八章 证据裁判是司法文明的高级阶段
一、司法文明三阶段传统划分理论的局限性
二、口供裁判的历史进步性与野蛮性
三、证据裁判与人权司法保障
四、口供变证言是中国沉默权实现之路
第九章 证据法的基本权利保障取向
一、证据法的理性主义传统
二、人权是证据法公正价值的核心内容
三、我国证据法之权利义务观转型
四、当前我国证据法基本权利保障的重点领域
五、我国证据法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型
第十章 证据规则的价值基础和理论体系
一、证据制度是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制度
二、证据规则的四大价值支柱
三、中国证据法的理论体系
四、《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的理论逻辑和要点分析
索 引
內容試閱
前言:理念转变推动制度创新
  证据法是法治的基石。艾伦教授说:“证据法在任何诉讼制度中都是重要、基础的方面;确切地说,它是法治的基石。”为什么这样说?因为,“证据法对于任何一个创设了权利或义务的制度都是基础性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准确的事实认定;如果没有准确的裁判,权利和义务根本就没有意义”。这表明,事实先于权利义务而存在,由权利义务关系构建的法治大厦,需要从证据制度之“地基”建设开始。证据制度不健全,法治国家的根基便不牢固。证据法是法治基石的理念,可追溯到19世纪边沁“证据是正义之基”的思想。李学灯先生则进一步说:“惟在法治社会之定分止争,首以证据为正义之基础,既需寻求事实,又需顾及法律上其他政策。认定事实,每为适用法律之前提。因而产生各种证据法则,遂为认事用法之所本。”可见,树立证据法治理念,掌握运用证据法解决权利义务争端的能力,是对现代法律人基本素质的要求。
  证据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由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和监察制度构成的司法制度上层建筑,均以证据制度为共同的基础。肖扬大法官说:“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加强证据科学研究,对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司法机关公正行使自己的权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心从立法转向以司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实施,一方面,“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司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冤假错案等现象也反映出我国证据法方面有待健全。因此,司法实践呼唤我国证据法律制度有一个大的发展。
  本书取名《证据法的理念》,就是考虑到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更高水平的司法文明建设需要以人们思想观念和证据意识的更新为先导,通过证据理念的转变来推动证据制度的创新。与人的行为相比,“理念是重要的,人的行为不仅受利益的支配,也受理念的支配。社会的变革和人类的进步基本上都是在新的理念推动下出现的,没有理念的变化就没有制度和政策的改变。中国过去30多年所取得的成就是理念变化的结果,中国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走出一些错误的理念陷阱”。同样,中国证据法40多年取得的成就正是证据法理念变化带来的结果。
  本书分上下两篇,从十个方面论述了证据法理念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上篇章至第五章,阐述了证据法逻辑理念的转变:
  ,事实认定从“实事求是”向“实证求是”的理念转变。本书章通过对事实、证据与事实认定等证据法基本概念及其关系的元理论考察,论述了事实的经验性和事实认定的归纳逻辑性质,同时对法庭认识论中事实认定者与事实客体的关系进行考察,提出了“证据之镜”原理。按照这个原理,证据的不完全性、非结论性、模糊性、可信性等,都决定了事实认定的盖然性或可错性。事实认定者通过“证据之镜”所获得的事实真相,是对事实发生之可能性的判断,达不到的确定性,却具有盖然性或似真性。用这个原理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发现,
  由于事实认定者看不到过去发生的历史事实,“有的放矢”意义上的实事求是在司法审判中是行不通的,因为后者之“矢”所射之“的”不是现在的事实,而是过去事实留下的证据,因而事实认定的基本模式是“实证求是”。
  第二,证据属性从“客观性”向“相关性”的理念转变。本书第二章论述了证据法的一系列基础理论问题:为什么客观性并非证据基本属性?为什么事实真相具有盖然性?为什么相关性才是证据根本属性?为什么司法具有可错性?
  对证据客观性进行批判,旨在阐述相关性才是证据根本属性,推动我国证据法理论体系从客观性哲学向相关性逻辑的理念转变,以相关性作为证据法的逻辑主线。
  第三,法律推理研究从“法律适用”向“事实认定”的理念转变。本书第三章提出,应当认真看待事实和事实认定在法律推理中的重要作用。审判过程是一个完整的法律推理过程。然而,法律推理的三段论形式也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似乎其小前提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这使法律推理研究出现了忽视证据推理对法律适用的决定作用,无视大多数情况下疑难案件本质上是事实认定的疑难案件的偏向。例如,德沃金“埃尔默案”分析,就局限于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解释。然而,厄尔和格雷法官争论的法律解释问题,实际上只在事实真相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开始。问题是:被害人是否为被告所杀?然后才有杀人者能否继承被害人遗产的问题。显然,把法律推理中的真相问题和法律问题截然分开,忽视法律与事实、正义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就不能描绘审判的全貌。实际上,法律适用是根据事实真相(小前提)对法律规则(大前提)进行检索和解释,并运用三段论推理得出法律结论的过程。法律推理旨在为司法结论提供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法律理由直接源于规则,间接源于真相;正当理由直接源于正义、利益和人权等目的标准,间接源于事实认定“求真”和“求善”之双重目的;它们共同构成一项判决的正当理由。
  第四,证据解释从“精确性”向“似真性”的理念转变。本书第四章通过法学与历史学的比较研究,发现二者运用大致相同的证据推理方法,遵循事实认定的一般规律,并面临同样的科技挑战。同时,在事实认定的目的、时限与结果等方面,法官和历史学家又存在明显差别。历史学家通过一定理论视角发现历史事实的过程,虽然与审判过程一样都需要证据解释,但证据法学在反对历史事实建构论的前提下,强调在事实前提和判决结论之间存在某种确证关系,并用“解释推论”的整体性解释方法取代对证据的精确概率解释,从而揭示似真性乃司法证明的本质。而且,司法裁判与历史学研究受到的时间限制不同,终局性对于保证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但历史学探索则永无止境。二者对传闻证据也持有宽容程度不同的态度,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对传闻证据采取严格的防范态度,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历史学研究的待证事实一般更加久远,因而不得不依赖传闻证据,甚至是传闻之传闻。当然,为了避免以讹传讹,历史学研究发展出对传闻证据进行多重验证的证明方法。
  第五,人工智能法律系统从“量刑模拟”向“证据推理模拟”的理念转变。人工智能要制造“人工的、模拟的、假的”智能来代替人类自然的、原型的、真的智能,而且这种制造愈是以假乱真,愈能显示出人的聪明智慧,愈能解放人的脑力劳动。
  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研究的核心内容是解决证据推理和法律解释这两个难题。证据推理模拟难题,一是社会知识库的建构与概括的选择问题;二是证据推理逻辑建模方法。
  下篇第六章至第十章,阐述了证据法价值理念的转变:
  第六,刑事审判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的理念转变。本书第六章辨析了推定与证明、推论的关系。在诉讼活动中,证明是事实认定的基本方式,推定只是一种辅助方法。推定不是证明,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规定,法院只能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证明被告人有罪,而不能推定其有罪。
  因此,运用推定认定事实,必然造成证明过程的中断,这决定了其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而不能替代对刑事犯罪要件事实的证明,更不能成为确信无疑证明标准的例外。推定滥用会危害刑事司法的公正性。本书第九章进一步考察了英国立法及其适用的新动向。1971年英国《毒品滥用法》对“持有型”犯罪被告人明知采用证明责任倒置的传统方法作出修正性规定,即“如果被告证明他对争议中的物质或产品不相信、不怀疑也无理由怀疑其为非法毒品……他就应该被宣判无罪”。在2001年“英国女王诉兰伯特案”中,被告人以其定罪违反上述规定为由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多数法官意见是驳回上诉、支持原判,但少数法官意见认为,该案判决与《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无罪推定原则不一致。在上议院听审中,毒品持有犯罪的证明责任被确定为一种提供证据的证据责任,而不再是说服责任。该案对我国法律界思考持有型犯罪如何防止推定滥用具有参考作用。
  第七,证据合法性调查从“警察特权”向“控辩平等”的理念转变。本书第七章高度评价了“两院三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有关侦查办案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法》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重大发展,促进了控辩平等。同时提出,随着审判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侦查办案人员出庭作证应当超越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使警察和办案人员出庭作证成为常态。
  为实现控辩平等,应当对侦查权和检察权的行使依法予以限制,大力加强辩方权利保障,确立以被告人为主体的辩护权利保障体系。
  第八,司法文明从“口供裁判”向“证据裁判”的理念转变。本书第八章论述了证据裁判是司法文明的高级阶段。
  陈光中教授提出了“神明裁判-口供裁判-证据裁判”新三阶段划分理论,以是否依赖口供为标志,在人治与法治的证据制度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界限。其法治意义在于,凸显了口供裁判必然导致刑讯逼供之野蛮人治的本质;指明了我国证据制度建设必须以证据裁判取代口供裁判的未来发展方向。证据裁判原则的全面贯彻,应当以保障“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right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为重点,在继续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用的同时,探索被告人口供转变为证人证言之路,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第九,证据制度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理念转变。本书第九章考察了证据法理性主义传统确立的基本权利保障取向。这种理性主义传统,既要求通过理性证明的方式去查明事实真相,而非诉诸神明和暴力;又不以追求真相为目的,而是将其视为实现正义的手段。这种传统决定了法治国家证据制度具有求真、求善的双重功能,并以公正为首要价值,从而奠定其基本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我国证据法学理论和证据法律制度正在经历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现代转型,权利意识逐步觉醒,以保障诉讼当事人基本权利为取向的证据制度建设也在逐步完善。
  第十,证据立法从“零打碎敲”向“体系化建设”的理念转变。由于我国证据法学研究比较薄弱,证据立法和司法解释常常采用简单增加条文的“零打碎敲”做法,这使现行证据规则像一盘散沙,彼此存在矛盾、冲突、重复、错误等问题。本书第十章分析了上述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中国现代证据制度建构遇到的两大理论障碍:一是大陆法系传统问题;二是三大诉讼的特殊性问题。然而,大陆法系传统不能证明证据法不能单独立法,三大诉讼的特殊性也不能否定各种案件事实认定的共性和规律性。现行证据规则大量重复的现象,恰恰反证了制定统一证据规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中国证据法理论体系,应当反映证据规则背后起支撑作用的正当理由、基本理念、法律原则或价值基础。其可以概括为:以相关性为一条逻辑主线,以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为两个证明端口,以举证、质证和认证为三个法定阶段,以准确、公正、和谐与效率为四个价值支柱。《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在贯彻上述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证据规定进行系统梳理和重新编纂,用相关性逻辑主线,把现行证据规则358条像珍珠那般穿成一条美丽的“项链”,实现三大诉讼证据规定的“三证合一”,建构起统一的中国证据法理论体系。
  本书十章内容源于一个起初比较朦胧,后来才逐渐清晰的长期写作计划,这是从2008~2021年这十几年间发表的13篇代表性论文组成的一个有机体系。这些论文先后分别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评论》《清华法学》《浙江社会科学》《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海师范大学学报》《中国刑事法律杂志》《法律适用》《证据科学》,在收入本书时对个别标题和内容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在此书出版之际,我首先要衷心感谢刊发这些论文的期刊责任编辑对这13篇论文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同时,感谢上述刊物的匿名评审专家和我的学生对这些论文写作提出的建议和修改意见!没有他们的智慧,那些单篇发表的论文和本书都难以达到目前的学术水平。
  感谢吴洪淇教授提出此书出版的初建议,并感谢他和樊传明副教授对本书内容编排提出的意见!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赵磊研究员、张生研究员对本书出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施鹏鹏教授以及我的博士研究生张嘉源、董帅帮助我核实了部分参考资料!
  后,感谢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分社分社长沈小英编审和毛镜澄编辑全力支持本书的顺利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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