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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义务理论

書城自編碼: 370089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哲學/宗教哲學
作者: [英]霍华德·沃伦德
國際書號(ISBN): 9787576022537
出版社: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1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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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欧诺弥亚译丛;研究霍布斯哲学无法绕开的经典著作,影响力超越施特劳斯同名专著。
●本书作者霍华德·沃伦德是英国著名霍布斯研究学者,1943年以一名的成绩毕业于牛津大学PPE专业,其研究和编辑出版的霍布斯著作,在霍布斯学界以及政治理论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并延伸至道德哲学、伦理学等领域。
●本书与施特劳斯的同名专著并称霍布斯研究传统中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的典范著作。
內容簡介:
在霍布斯的道德和政治哲学中,受关切的主题是什么?针对道德和政治义务,霍布斯提出了何种洞见?
沃伦德将问题聚焦于一处:是什么赋予了人们按契约行事的义务。他提出,如果霍布斯想要论证公民应该服从市民法,那么他关于义务的理论必须拥有融贯的构造。沃伦德围绕《利维坦》这一核心文本,通过严密且深入的论证,拨开围绕在霍布斯思想周围的层层迷雾,令其义务理论得到清晰融贯的表达。
本书不仅在霍布斯研究领域树立了典范地位,其影响力更是延伸到一般的道德哲学、伦理学和政治哲学领域。
關於作者:
作者简介:霍华德·沃伦德(Howard Warrender,1922-1985),英国著名政治学家和霍布斯研究学者,1943年以一名的成绩毕业于牛津大学PPE专业,之后相继任教于格拉斯哥大学、英国女王大学和谢菲尔德大学,其研究和编辑出版的霍布斯著作,在霍布斯学界以及政治理论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译者简介:唐学亮,哲学博士,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理学、公法理论与政治哲学研究,系国际霍布斯学会会员、欧洲霍布斯学会会员。
目錄
导论 / 1
章 问题 / 3
第二章 研究框架 / 14
编 自然状态中的义务 / 31
第三章 信约 / 33
第四章 自然法 / 52
第五章 法律的条件和义务的条件 / 84
第二编 政治社会中的义务 / 109
第六章 政治义务 / 111
第七章 自然法与市民法 / 156
第八章 主权者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 188
第九章 自利与自我保存 / 212
第十章 信约与同意 / 234
第十一章 自然法与自然权利(对第二编的总结) / 262
第三编 义务的根据 / 279
第十二章 意志、动机与利益的和谐 / 281
第十三章 建立在救赎之上的义务 / 293
第十四章 建立在命令和法律之上的义务 / 315
第十五章 结论:霍布斯哲学中的强力与权利 / 328
附录 其他的解释 / 346
参考文献 / 356
索引 / 358
內容試閱
序言
詹姆斯·霍华德·沃伦德
格拉斯哥大学政治学系,1955年11月
[vii]霍布斯的政治学说呈现出不同寻常的特征,一方面形成了一种“官方的”解释,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就是学院里的学生们被期待对之熟练掌握,另一方面又有一种对文本本身与该解释之间存在相关(approximate)关系的普遍怀疑——尽管无论是“官方的”解释,还是怀疑的根据,都不时地发生变化,但这种状况却似乎一直存在。这并非由于霍布斯一向被视为一个极其粗心的思想家;他显然并不比洛克这样的人更自相矛盾,也不比卢梭更模棱两可,然而在这里,在界定其中各种解释可合理地冲突的领域方面,评注却一直更为成功。在霍布斯这里,这一悖论的根源在于这个事实,即在其道德和政治哲学中,关于什么是他的核心的主题,尤其是什么是他对其道德和政治义务理论的解释,存在着多的疑惑。
鉴于这种不确定性,因此把精力投入到例如他的物理世界理论或心理学假设,抑或其对契约论的贡献而不是他的义务理论上,就令人颇感意外。因此,对这一主题进行重新考察可谓正当其时,如果这本著作对该问题能做出任何贡献的话,那么它就不辱其使命了。
就其实质上呈现在这里的样子而言,本书的论题写于1949年,凭借的是对《利维坦》(Leviathan)的反复阅读直至获得其前后融贯的论证,而且使该论题与霍布斯的其他英文和拉丁文著作相对勘。尽管我认为在《利维坦》中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我以下的观点,但我还是在不顾及其来源的情况下,选择阐释霍布斯著作中那些明确和简洁地表达其立场的文本。[viii]尽管霍布斯政治学说的不同版本存在些许差异,但这是次要的,并且我在其思想中也没有发现,为着当前的目的,有什么特别需要予以指出的发展或变迁的证据。
与通常的研究相比,我更加广泛地直接引证霍布斯的文本。这比其他做法似乎更为可取。如果完全建立在文本的页码索引上,这会使读者除开本书之外,还要像玩杂耍一样翻阅莫斯沃斯(Molesworth)的故纸堆。广泛运用意读的方式似乎也不是很好。除了我不想模仿霍布斯的风格并因此尽可能让他为自己说话外,还有就是,那些已相当熟悉霍布斯著作的读者也可以在自己一眼即可识别出的相关段落中更简单和迅速地读到论点,而不是必须陷入那些忠实程度不一的意读之中不能自拔。
我试图根据其不同的著作建构一个对霍布斯义务理论的解释,并且全然关注他自己的论述以及其学说的内部融贯性。因此,我不对这一理论在政治思想史中的地位进行解释,也不使其变成对二十世纪福利国家理论“有用的”(live)鉴借。起初我希望对霍布斯的观点做某种历史的解释,我为此目的而收集的材料表明,尽管霍布斯排斥其在牛津受到的亚里士多德主义教育,但是他对亚里士多德的依赖比过去设想的要大得多。然而,这些材料被排除于目前这项研究之外,否则会干扰这里所给出的论证。同时,它将在对霍布斯理论的解释中引入一种猜测,而这种猜测不同于那种完全建立在内部证据基础上的猜测。无论如何,比起霍布斯的理论如何发源或如何解释这样的问题,我更关心的首要问题是他的理论是什么,我发现这是一件任务量很大的工作。
[ix]读者可能会发现脚注数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它们几乎仅仅只是对霍布斯的文本或本书其他部分的引证,抑或只与其他评论人的观点有关;与未在其他地方更为充分地表达出来的主要观点有关的任何事情,都没有包含在这里面。因此,它们是为那些试图研究某个特别问题的读者所准备的,而其他人可能会遭到忽视。这本书的完整初稿完成于1953年年底,在可能修正的地方吸收了自那时以来的对该主题的相关研究。
在写作本书的过程中,我欠下许多文债。过去,我受益于和导师以及朋友们的讨论,其中必须提及的有,马克能(D.M.Mackinnon)教授、福克(W.D.Falk)先生和基德(R.Kydd)太太,他们激发了我对霍布斯哲学的兴趣并提升了我对它的理解。更直接说来,我受惠于奥斯丁(J.L.Austin)、麦克拉艮(W.G.Maclagan)教授以及哈里森(W.Harrison)先生对我的手稿的通读,并感谢他们给予的宝贵建议和批评。同样的感谢还要送给我的妻子,她的乐观和鼓励使得写作一直是一件愉悦之事。
在出版物中使我受惠的是奥克肖特(M.Oakeshott)教授和已故的泰勒(A.E.Taylor)教授对我的评论,这将在本书附录中得到查验。尽管我经常不赞成他们的评论,但我必须强调的是,他们并不因此而使我少受其惠。

第六章 政治义务
[103]如果上文给出的解释是对的,那么在霍布斯的理论中,政治社会之外的人的困境就不是因为缺乏一种道德法,而是由于对那一法律的全部或部分的破坏(frustration)造成的。破坏产生自这一事实,即道德原则必定取决于个人良心的解释,而且就符合它们要求的外在行为而言,因为不安全的弥漫,该道德原则被悬置或部分地悬置起来。因此,霍布斯宣称,在自然状态中,
“……尽管存在自然法,但是若权力没有建立起来或者其不足以保护我们的安全的话,只有当一个人可以安全行事并决定遵守它们的时候,它们才能得以遵守;每个人将会并且也可以合法地依赖自己的力量和技艺(art)来防备所有的其他人。”(Leviathan,E.W.,vol.3,p.154.)
因此,这就得出了霍布斯的著名的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
这种不可忍受的状态不能简单地通过人们小规模或者甚至大规模地结合而终结,因为相互间的不信任以及观点间的差异仍然存在。在霍布斯看来,这些人,除非由一种判断进行指导,否则只能组成一种纯粹的群众(multitude)或集合(aggregate)。接下来必然需要的是一个政治社会和一个统一的主权权威,其将依靠暴力(force)的使用来确保一套确定的典章制度的执行。
“如果我们可以设想一大群人,在没有一个公共权力使他们所有人都感到畏惧的情况下,同意遵守正义和其他的自然法;我们同样可以设想所有的人类概莫如此;那么就不存在,也不需要存在任何种类的世俗政府或国家(commonwealth)了;因为将会存在没有臣服(subjection)的和平。”(Ibid.,p.155.)
[104]此外,对人们的持续的安全来说,只在有限的次数下被一种判断所指导,是不够的。人们有时候将会联合起来反抗共同的敌人,但当打败敌人之后,他们又作鸟兽散,于是复归普遍不安全的状态。建立一个能够令人满意地保证和平的共同权力的途径是人们准备:
“……把他们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授予一个人,或授予通过多数决可将其所有意志变成一个意志的一群人:这就好比任命一个人或一群人去承担他们的人格;每个人在这些牵涉公共和平和安全的事情上,承受(own)和承认自己是承当他们人格的人无论做或被做任何之事的作者;因此在其中,每个人的意志服从他的意志,每个人的判断服从他的判断。这就超越了同意或协调(concord);这是他们所有人的真正联合,联合于完全的同一个人格之中……”(Leviathan,E.W.,vol.3,pp.157—8.)
在霍布斯看来,政治关系始终是通过信约建立起来的,正如我们所展示的,这是人们通过承担新义务而借此扩展义务的标准途径。他这样来描述这一信约的本质特征:
“……就像每个人对每个人说,我向这个人或这群人授权并放弃自我统治的权利,条件是,你也向他放弃你的权利,并以同样的方式授权他的所有行为。”(Ibid. See also De Cive,E.W.,vol.2,pp.xvii,68;De Corpore Politico,E.W.,vol.4,pp.121—2.)
霍布斯总结到,这就是“使我们在不朽的上帝之下拥有和平和防卫的那个伟大的利维坦,或者……可朽的上帝”的诞生,国家的本质存在于它身上。[105]这是一种主权者的权力,无论其掌握在承担国家人格和每一个公民的权威的一人、一群人还是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的手中,其都能提供一个统一的判断,因此正是由于这一主权者的存在才使得一个由人们组成的社会与一群杂众区别开来。
在霍布斯对政治信约的解释中涉及两种概念,即放弃或转让自然权利以及授权一个代表去承担国家的人格,而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抽离其学说的语境的话,那么霍布斯关于其立场的表述就要遭到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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