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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破产法与税法的理念融合及制度衔接

書城自編碼: 367004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徐阳光,范志勇,徐战成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5496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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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折射出破产法与税法之间的理念分歧和规则冲突,亟待系统研究解决。面对现实中的困惑,本书深入探究问题形成的根源,从破产法与税法的理念分歧入手并透过法理念的融合来实现制度规则的关联,重点聚焦征税机关的破产债权人主体适格性分析与参与破产程序的具体规则设置、税收优先权规则的反思与改进建议、破产程序中新生应缴税款的清偿顺位区分不同情况列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序列、结合刑民交叉的视角对破产人所欠税款的类型化解析、破产管理人的纳税申报义务所依据的基础法理的剖析、征税权力在破产程序中的实体性与程序性双重层面的调适、企业破产注销涉税等疑难问题,希望能够澄清彼此之间认识上的误区,为破产涉税规则的顶层设计提供有益的参考。
目錄
导 论
章 破产涉税问题产生的理论根源与突破
 一、破产法与税法的规则互认与理念融合
  (一)法域属性:破产涉税问题的根源
  (二)规则互认:作为破产债权的税收债权
  (三)理念融合:作为课税特区的破产程序
 二、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人定位
  (一)征税机关借助民事诉讼手段实现公法任务具有法理依据
  (二)征税机关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具有我国现行法上的根据
第二章 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先权
 一、税收优先权之“税收”界定
 二、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冲突与调和
 三、税收优先权之国外立法例
  (一)美国立法例
  (二)英国立法例
  (三)日本立法例
  (四)澳大利亚立法例
 四、改进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具体立法建议
  (一)我国一般意义上的税收优先权应否保留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与《企业破产法》的协调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的协调
  (四)《税收征收管理法》与《海商法》的协调
  (五)《税收征收管理法》与《民用航空法》的协调
  (六)《税收征收管理法》与《民法典》的协调
  (七)欠税公示制度的改进
第三章 破产程序中新生应缴税款的清偿顺位
 一、新生税款清偿顺位的域外立法考察
  (一)美国:管理费用
  (二)英国:破产费用
  (三)日本:财团债权与共益债权
  (四)德国:财团债权
 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区分
  (一)基础原理的界定
  (二)合并制与分立制的区分
 三、我国企业破产新生税款清偿的立法与实践
  (一)我国企业破产立法规范评述
  (二)我国企业破产新生税款清偿的实践经验
 四、新生税收债权的价值判断与类型化设置
  (一)利益衡量与价值选择
  (二)新生应缴税款的清偿顺位规则
第四章 “破产人所欠税款”的规范分析
 一、“所欠税款”对应的税法规定
 二、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破产清偿顺位
  (一)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结构辨析
  (二)专户追缴金的取回权行使
  (三)混同追缴金的税收优先权清偿路径
 三、罚款、罚金的清偿顺位
  (一)劣后债权的顺位设置
  (二)责任的免除规则
第五章 破产管理人的纳税申报义务
 一、纳税申报理论在破产程序中的调整
  (一)纳税申报的制度内涵
  (二)纳税申报的功能定位
  (三)破产程序中企业纳税申报的辩证审视
 二、纳税申报义务主体的界定
  (一)税收义务人与纳税申报义务人的范畴分野
  (二)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企业纳税申报义务设置的特殊性
  (三)税务代理无法为破产企业纳税申报义务提供注解
 三、破产财产主体地位的证成
  (一)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的辨析
  (二)关于破产财产性质的学说主张的扬弃分析
  (三)破产财产主体说与信托说的融合
 四、破产管理人的纳税申报义务:原理探究与规则设置
  (一)破产管理人申报纳税义务的法理依据
  (二)破产管理人申报纳税职权范围的明晰与优化
  (三)破产管理人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责任规则
第六章 破产程序中征税权的限缩:实体法层面
 一、企业破产重整税收优惠制度的完善
  (一)企业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二)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政策分类
  (三)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完善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税收优惠制度的具体建议
 二、企业破产重整豁免债务的所得税负担的处理
  (一)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规则针对重整豁免债务适用的局限性
  (二)重整企业豁免债务负担所得税的非正当性
  (三)破产重整豁免债务的所得税课税除外原理
 三、破产重整中的税收债权偿付问题
  (一)破产重整中税收债权分期偿付的正当性探析
  (二)破产重整企业的税收债权偿付问题的完善建议
  (三)破产财产处置中的税费转嫁
第七章 破产程序中征税权的调适:程序法层面
 一、破产程序中的税收调整原则
  (一)实质课税原则
  (二)税收原则
  (三)优先保障债务人企业存续权的原则
  (四)社会公共利益化的原则
 二、税务机关参与破产程序的正当性证成
  (一)破产程序的独立性价值
  (二)税法研究范式的转型
  (三)税务机关参与破产程序的必要性
 三、税务机关参与破产程序的角色设置
  (一)税务机关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与义务
  (二)税收债权的申报
  (三)税务机关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资格
  (四)税务机关破产重整参与权的完善
  (五)税务机关无权参加清算组
  (六)征收保全措施的解除
  (七)税收征管权的限制
  (八)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限制
第八章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的税务注销登记
 一、关于破产清算企业税务注销登记的规范现状
 二、我国欠税的破产清算企业无法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三、破产清算企业税务注销问题的本质分析
 四、破产企业税务登记注销制度的问题与进一步完善方向
附件一:破产涉税代表性案件
 北京碧溪温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吴忠宁燕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与绍兴金宝利纺织
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纠纷案
 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山东省建材物资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附件二:破产涉税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
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04号建议的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
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推动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破产便利化行动有关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节选)
 浙江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门联席办公室等《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节选)
 浙江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门联席办公室等《关于成立省级“僵尸企业”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节选)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等《推进企业破产审判重点
工作及任务分工方案》(节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破产程序和执行
程序中有关税费问题的会议纪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程序和执行
程序中有关税收问题的会议纪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司法处置不动产过户问题的
会议纪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建立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数据共享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法院与税务机关执法协作机制工作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破产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公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节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节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节选)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节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破产案件审理指南》(节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申报与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企业破产涉税问题处理办法(一)》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关于
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处理税务及信用
修复问题的工作指引(试行)》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关于破产程序中有关税务问题
处理的会议纪要》
 柳州市人民政府、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有关税务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
优化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
后 记
內容試閱
总 序

  现代破产法融清算退出与挽救更生程序于一体,是警醒正常市场主体“向死而生”之法,是帮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之法,是促使失败企业“规范退出”之法。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被称为市场经济之“宪法”。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则乃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故,凡市场经济之法治国家,无不将破产法视为其法律体系不可或缺之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其作为评价一国市场经济地位和营商环境水准的重要标志。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发布,《企业破产法》的修订纳入立法规划,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将加快以破产法为核心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建立健全的步伐,以更好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建设。
  我国破产法的历史虽然短暂,但也已走过了30余个春秋,《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构成了较为完整的破产法制度体系,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组建了约100家破产审判庭,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更是在人民法院的批准下组建了破产法庭,破产审判的法治化、专业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破产案件数量逐渐上升,破产法的理念、文化与制度规则也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播和认可。
  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破产审判的法治化、常态化推进,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营商环境优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之发展亦注定离不开破产法学研究之繁荣。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学术为本、理论联系实际和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理念,不遗余力地创办“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等权威交流平台,多年来持续编辑出版《破产法论坛》等图书,凝聚了中国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界之研究力量,致力于破产法治事业之发展与进步,赢得了全体“破人”之赞誉与支持。
  为进一步整合中国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之研究力量,经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章恒筑法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郑志斌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教授、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出版分社社长沈小英编审反复商议,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决定联合法律出版社创办“破产法文库”,面向国内外同仁开放。
  “破产法文库”设置5个子系列,其中,学术系列希冀广纳中国学界高水准之破产法专著;译著系列拟推介域外之经典破产法文献与法典;论坛文集系列继续推出“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之优秀论文;实务系列侧重出版破产法实务经验总结之佳作;茶座系列则旨在分享破产法实施中的趣闻轶事以及破产法同仁办理破产案件的心得体会。
  从历史上看,中国缺乏破产法文化传统与理论实务研究积淀。“破产法为一重要之法律,然学者研究之者,远不如研究民刑之法之夥;良以向者适用较少,兴趣遂减。”民国法学家吴传颐先生数十年前之感慨,仍让今人有现实之叹。而今,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日益得到人们的认可与重视,破产法的研究也日益深入。破产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学领域,破产法治建设是我们共同的事业追求。但愿“破产法文库”之创办能够团结更多法学同仁来关注和研究破产法理论与实践之重点难点问题,并将自己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纳入文库中出版,共同推动中国破产法学术之繁荣、立法之完善与司法之进步。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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