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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德国廉政制度与文化研究

書城自編碼: 301445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作者: 马进甫,王天星,张欣,郭静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518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6-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24/195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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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选取了廉洁程度排世界前列的德国,通过对该国的廉政制度与文化进行分析研究,以经典理论为依托和框架,作者团队依托自身较强的外语能力,搜集、翻译、整理大量各国的立法例、司法裁判案例等一手文献,力求在现有条件下做到资料完整。在写作安排和分册内容设计上,以全面深入点面结合为思路,既有对该国廉政制度的框架式介绍,也有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剖析,全面展现德国廉政制度和文化,可为各级政府和中央反腐倡廉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本书为十二五规划项目中外廉政制度与文化比较研究系列德国分册。
目錄
第一章德国廉政建设的历史与文化背景
第一节马丁路德宗教改革培育了德意志人敬业的精神品质
一、马丁路德宗教改革的历程
二、马丁路德宗教改革的基本精神
三、马丁路德宗教改革对德意志民族特性的影响
第二节德国古典哲学塑造了德国人笃于理性思维的精神世界
一、康德:德国古典哲学的开创者、奠基人
二、费希特、谢林:德国古典哲学承前启后的思想巨匠
三、黑格尔: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完成者
四、德国古典哲学对德国精神世界的影响
第三节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学术成就奠定了近现代德国法制的
思想基础
一、萨维尼开创德国历史法学派
二、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学术成就
三、德国历史法学派对近现代德国法制的影响
第四节两次世界大战的历史悲剧坚定了德国人战后重建的意志
一、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及其反思
二、纳粹的腐败统治及其教训
第二章德国廉政建设的教育基础
第一节理论创新引领了德国战后民主政治教育的发展
一、合作教育理论
二、冲突教育理论、理性教育理论和解放教育理论
三、道德教育理论、环境与和平教育理论和宽容教育
理论
德国廉政制度与文化研究目录第二节民主政治教育的发展提升了公民的政治素养
一、联邦政治教育中心
二、学校政治教育体系
第三节发达的法律教育奠定了德国廉政建设的基础
一、德国法律教育体制
二、德国法律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三、德国法律考试考核的方式
第三章德国廉政的公务员制度
第一节公务员考核制度
一、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内容
二、公务员考核的具体要求
三、绩效考核的方法和步骤
第二节公务员腐败的惩治制度
一、腐败行为的分类
二、反腐败的法律、机构与措施
第三节公务员的权力监督机制
第四节德国公务员监督制度的特点
一、规定细
二、重预防
第四章德国廉政的监督机制
第一节现代德国廉政的政治基础
一、议会民主制
二、议会制民主政治中的权力分立和平衡
三、特殊监督的机制
四、议会监督权的实际意义
五、德国监督制度的特点
第二节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抗衡机制
第三节权力制约体系中的政党
第四节廉政建设的条件
一、政治透明度:社会监督的必要条件
二、法治:有效权力制约的可靠保障
三、德国的廉政文化
第五章德国廉政的惩治制度
第一节德国刑法典是德国反腐的法律制度基础
一、相关概念
二、法律条文概述
第二节德国反腐败法是德国反腐改革的主要依据
一、立法背景
二、法律条文概述
第三节联邦政府关于在联邦行政机构防范腐败行为的条例
一、立法背景
二、法律条文概述
第六章德国廉政建设中的反腐工作
第一节联邦及各州监察机构是德国反腐工作的主力军
一、机制概述
二、代表性机构介绍
第二节联邦及州协调性反腐机构是德国反腐工作的补充力量
一、机制概述
二、代表性机构介绍
第三节媒体是德国反腐工作的有效监督保障力量
一、机制概述
二、代表性媒体介绍
三、具体案例分析
第七章德国廉政文化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第一节德国廉政文化建设的基本经验
一、尊重历史,注重从历史中汲取廉政建设的力量
二、重视青少年政治教育,为廉政建设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三、加强法制,为廉政建设提供了制度保证
第二节德国廉政建设经验的借鉴
一、了解我国古代廉政文化,运用历史智慧推进
反腐倡廉建设
二、突出廉洁教育,开拓青少年德育工作新局面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完善廉政建设法治环境
附录
附录1《德国刑法典》中与腐败相关的法条
附录2德国联邦政府关于在联邦行政机构防范腐败行为
的条例
附录3下萨克森州州立行政部预防及打击腐败准则
反腐准则
附录4哥廷根大学关于反腐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附录5下萨克森州公务员哪些东西是允许接受的?
附录6奥斯纳布吕克州州立行政部打击腐败管理条例
附录7其他相关案例
內容試閱
廉政文化一般包括廉政的社会意识、制度精神、运行成效等方面内容。它贯穿于廉政建设的整个过程和一切方面。德国的廉政建设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完善的制度体系、发达的运行机制,获得了最清廉的国家的国际声誉。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反腐倡廉进行第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需要坚持发扬我们党在反腐倡廉建设长期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需要积极借鉴世界各国反腐倡廉的有益做法,也需要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宝贵遗产。德国廉政文化建设是德国廉政建设的一条红线,其基本经验对于我国当前的廉政建设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第一节德国廉政文化建设的基本经验
在某种程度上,德国廉政建设具有高度的文化自觉性,主要体现在尊重历史文化传统、重视公民政治教育、强调廉政的法治精神。
一、尊重历史,注重从历史中汲取廉政建设的力量
19世纪初,法国大革命的成就在德国学界点燃了民族统一的烈火。德国法学界试图效仿法国,制定德意志民族的民法典,从民事行为规范的一致化入手,启动民族统一的步伐。1813年,被称为法学的牛顿或达尔文的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及法学的使命》的著名论文,认为当时德国有些人要求立即制定一部统一的德国民法观点是不对的,因为在当时的德国还不具备制定统一法典的条件,这些条件,就是立法者和法学家必须对历史上的法进行深入研究,必须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在不具备这种条件时,立法者和法学家的使命就是对德国历史上的法律渊源进行深入的研究。由此,开启了德国法学家对罗马法的源、流,日耳曼部族法原始形态及在中世纪延存的系统的、深入的研究。历史是百科全书,德国法学家法律传统的系统研究结出了丰硕成果。一是树立了新的法理念,法的真正发展动力乃是民族精神,人的意志决不能参与法的发展过程。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不能修改语言和文法一样。立法者的任务只是帮助人们揭示民族精神,发现民族意识中已经存在的东西。二是开创了新的民法体系。萨维尼从法律关系入手,在理论上循序渐进地构建了民法体系的各个部分,整个民法体系充满了逻辑的力量。三是实现了法律精神的新融合。罗马法的个体主义和日耳曼部族法的团体主义在德国法学中交相辉映,成为德国法学和德国立法引领世界潮流的根本所在。19世纪德国法学家的历史研究,对德国的法律发达、德国人的法律意识培育以及德国廉政建设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近现代的德国两次发动世界大战,把人类引向了战争的深渊,纳粹德国法西斯统治下的极权腐败毒化了德国的政治体制。历史是最好的清醒剂,惨痛的历史教训、黑暗统治的经历成为了战后德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强大推动力。魏玛共和国是德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在魏玛宪法体制下,议会小党林立,经常执政的是小党联合内阁。由于相互之间的经常不妥协,小党联合执政根本无法解决国内的各种矛盾。希特勒领导的纳粹党就是利用了德国内外交困的混乱局面获得了国家权力。1953年及1957年两次对选举法的修改,增加了一些淘汰小党的办法,规定一个政党在全国的选举中至少须得到5%的选票,或在分区选举中至少能当选3个联邦议员,政府才承认其合法地位,才可以参加比例代表制的选举,这些规定可以避免小党林立在德国的出现。依据这些法律,一些纳粹势力成立的极右政党被取缔,为防止纳粹主义的复兴起了很大作用。德国纳粹统治下极权腐败的根源在于纳粹党内的专权。鉴于此,《基本法》规定了政党的法律地位,其第21条第1款规定,各政党应相互协作以实现国民的政治意愿,它们的建立是自由的,它们的内部组织必须与民主原则相符合,它们的经费来源必须公开报告。同条第2款规定,凡由于政党的宗旨或党员的行为,企图损害或废止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企图危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存在的政党,都是违反宪法的,由联邦宪法法院对是否违宪的问题作出裁决。战后德国政党制度有效地防止了德国政坛上的裙带风,成为德国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纳粹政权对法治的摧残和在法西斯主义法律之下的大量暴行,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反思,学界对法律就是法律的法实证主义进行了批判,强调法的正义性,提出了法必须是良法的观点。战后《德国宪法法院法》的颁行,使宪法的可诉性付诸现实,为法必须是良法提供了体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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