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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全民反恐的战略构建

書城自編碼: 289067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政治/軍事政治
作者: 郭永良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7543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9-01

頁數/字數: 382页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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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恐怖主义挑战人类文明底线,威胁共同体的根本安全,全民反恐是几乎所有备受恐怖主义摧残国家的战略选择。该书对我国全民参与格局的构建进行了理论回应和制度设计。全民反恐的关键在于回应如何促进公众有序参与反恐怖斗争这一现实问题,即,通过法律制度确认并配置社会公众的反恐参与权,并确保该权利得到有效运用。
在当前纷杂的反恐学术文献中,鲜见结合《反恐怖主义法》对我国本土反恐路径进行研究的成果,该书直面这一现实需要,对反恐中的公众参与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对全民反恐的制度化落地,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目錄
目 录
导论
第一章反恐与公众参与
第一节恐怖主义的内涵及我国面临的威胁
一、恐怖主义的内涵
二、我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
第二节公众参与的一般理论
一、公众参与的概念
二、公众参与的中国实践
三、我国公众参与的特点
第三节反恐亟须公众参与
一、公众参与反恐的必要性
二、公众参与反恐的可行性
三、现行反恐法律制度的缺陷
四、公众参与反恐:权利、义务的权衡
第二章公众参与反恐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群众路线理论
一、群众路线的内在结构
二、群众路线与治安防控
三、群众路线与反恐参与
第二节公私合作理论
一、积极公民理论
二、私人行政理论
第三节自卫权理论
一、抵抗权理论
二、自力救济理论
第四节道德权利理论
一、道德权利的基本内涵
二、道德权利的法律化
三、作为道德权利的反恐参与权
第三章反恐参与权的权能
第一节反恐参与权的基本内涵
一、反恐参与权的概念
二、反恐参与权的特征
三、反恐参与权的种类
四、反恐参与权与相关概念之区别
第二节反恐参与权的权能分析
一、反恐参与权的构成
二、权能的分析框架
三、反恐参与权权能之凝练
第三节反恐参与权的权能结构
一、反恐信息知悉权
二、风险防范参与权
三、事件处置参与权
四、行为制裁参与权
第四章反恐参与权的运用
第一节反恐信息知悉权的运用
一、反恐信息与反恐情报之异同
二、现行规定及改进空间
第二节风险防范参与权的运用
一、预案编演参与权
二、宣传教育参与权
三、涉恐线索举报权
四、警戒巡逻参与权
第三节事件处置参与权的运用
一、抵抗恐怖侵害权
二、参与维持现场秩序权
三、参与现场救助权
四、参与恢复重建权
第四节行为制裁参与权的运用
一、参与搜查权
二、扭送权
三、作证权
四、求偿权
第五章反恐参与权的保障
第一节保障反恐参与权的立法理念
一、明示权利之存在
二、重塑责任之分配
三、激励权利之运用
第二节激励反恐参与者的动力机制
一、行政奖励
二、行政给付
三、行政保护
第三节
救济反恐参与权的主要制度以涉恐线索举报
权为例
一、涉恐线索举报权的基本构成
二、涉恐线索举报权被侵害的可能性分析
三、救济涉恐线索举报权的制度设计
结论:反恐参与权制度化的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附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开颁布的举报涉恐涉暴线索
奖励办法
后记
內容試閱
基于对政府当前定位不足的洞察,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第5条、第9条、第10条对公众参与反恐进行了规范,这奠定了我国反恐模式转型的立法基础,也为新的参与模式提供了合法性来源。参与模式在我国不仅具有合法根基,而且必要、可行,这也是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政府加强自身反恐能力建设的同时,也要吸纳公众参与反恐的原因所在。例如,2014年4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进行的第十四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强调:要建立健全反恐工作格局,完善反恐工作体系,加强反恐力量建设。要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筑起铜墙铁壁,使暴力恐怖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2014年5月,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强调:必须把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作为当前斗争的重点,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大力提高群防群治预警能力,筑起铜墙铁壁、构建天罗地网关于习近平的反恐表态,参见表0-2。对于参与式全民反恐,不但立法可行,而且中央持支持态度,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对它进行构建。异于精英反恐模式,参与模式是一种由广大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开展的反恐行动并对提升反恐效果发挥积极作用的制度模式。其中,对其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社会公众的反恐参与权。原因在于,没有反恐参与权,社会公众就没有参与的权利能力;没有参与的权利能力,就形不成政府的保障义务,参与反恐就有可能落空。那么,什么是反恐参与权以及如何保障反恐参与权就成了该模式的逻辑起点和主要内容。
正因为此,本书对反恐参与权进行系统阐述:在充分厘定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第一章,系统分析公众参与反恐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全面阐释社会公众的反恐参与权是什么第三章、怎么用第四章及如何保障第五章。最后,以反恐参与权为核心,结合立法文本,对反恐参与权的实现作制度化建言结论,为社会公众提供权利指引和规则指南的同时,也为政府保障义务的履行提供可操作的制度框架。正文共分导论和五章:
导论部分解决的是为什么的问题,即为什么本书以社会公众的反恐参与权为核心命题以及为什么在行政法视野下开展研究。对于前者,原因是:我国现行反恐实践的症结主要在于没有重视社会公众的反恐参与权,学界亦未对此权利进行系统研究。由此,引出本书论题。对于后者,一方面,作为一种民力意义上的权利,反恐参与权与行政参与权在属性上具有一致性,在行政法视野下开展研究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另一方面,反恐参与权的运用与保障主要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法律关系,这与行政法的学科范畴主要研究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吻合。
第一章反恐与公众参与。本章旨在解决基础性概念问题,以划定研究范围。在厘清恐怖主义和公众参与内涵的基础上,认为我国主要面临东突恐怖威胁。当前,虽然国家政策大力倡导、社会自发开展公众参与实践,但是,在反恐领域,公众参与尚未全面规范化。从恐怖袭击对象的变化、政府反恐资源的配置和风险社会责任的分配以及公众参与反恐的绩效、我国法律的文本表达和域外的经验,均可证成公众参与反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传统视野下,政府之所以没有充分重视反恐中的公众参与,在于元问题社会公众的反恐参与权没有得到保障。那么,研究反恐中的公众参与,自然得从权利化开始。
第二章公众参与反恐的理论基础。本章从群众路线理论、公私合作理论、自卫权理论和道德权利理论证成公众参与反恐的正当性。群众路线理论是我国的革命成果和历史财富,它为反恐斗争中的公众参与提供了经验证明。公私合作理论在不同学科中有不同的形态,在宪法话语中体现为积极公民理论;在行政法视野中表现为私人行政理论,该理论为私方主体结构性地参与公权力运作提供了有益思考。对于自卫权理论而言,它在宪法和行政法理论体系中指代的是抵抗权理论;在民法和刑法视野中指代的是以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为核心内容的自力救济理论;该理论为在政府反恐力量缓不济急时之公众参与提供了正当基础。道德权利理论聚焦于对应有权利的研究。该权利主要指国家鼓励的、一般人在现有情形下不能够完全行使的权利,例如,敢于同恐怖主义作斗争,这是行政法鼓励行使的权利。该理论为国家激励公众参与反恐提供了学理依据。
第三章反恐参与权的权能。本章在界定反恐参与权基本内涵的基础上,研究反恐参与权的权能,阐释各个权能的具体内涵及其递进关系。从恐怖活动的风险、行为、事件三维属性出发,认为社会公众有参与政府开展的恐怖风险防范、恐怖行为制裁、恐怖事件处置的权利。鉴于反恐信息知悉权是公众参与反恐的起点,只有知悉反恐信息,社会公众才可实质地而非形式意义上介入事前的风险防范、事中的事件处置和事后的行为制裁等具体行动之中。因此,反恐参与权的具体权利样态及其逻辑顺序为:反恐信息知悉权、恐怖风险防范参与权、恐怖事件处置参与权、恐怖行为制裁参与权。需要明确的是,应将参与反恐主要理解为社会公众的权利,而非义务。权利意味着其可放弃行使,国家不得借由公众享有参与权而强迫其行使,进而转嫁自己的反恐责任。无论如何,公众只是参与反恐,而非主导反恐。
第四章反恐参与权的运用。研究反恐参与权的目的是通过反恐参与权的运用,为公众参与反恐斗争提供权利指引和规则指南,实现民间权利向政府权力的结构性嵌入。就反恐信息知悉权的运用而言,立法应在厘清情报与信息异同的基础上,要求政府有限度地向公众公开反恐信息。就参与防范恐怖风险的权利之运用而论,公众应有权参与到应当公开预案内容的演练、编制之中,以提高反恐预案的使能性;对于公权力无法触及的细枝末节领域,应鼓励公众及时运用反恐宣传教育参与权,实现政府与社会的优势互补;对于涉恐线索举报权,应通过行政指导培育公众如何就获得的线索进行初步分析的能力,以提高反恐情报的质量;对于警戒巡逻参与权,我国习惯用配合等词汇表达公众可以参与安全执法,将来应明确其权利属性,并就参与的内容、渠道等作出明确要求。就参与处置恐怖事件的权利之运用而言,应明确公众抵抗恐怖侵害权的来源,提倡规模化的抵抗手段;应明确公众参与维持现场秩序权利运用的时机和场合,避免无序参与;应提高公众参与现场救助和互助的技能,降低人员伤亡;应通过公众参与解决救助标准的人际差别,实现恢复重建中的个案正义。就参与制裁恐怖行为的权利之运用而论,应明确公众参与搜查的权利,以向公众传递国家认真对待公众运用该权利的合作信号;应正视扭送行为的权利属性,并通过激励措施引导公众对它的积极运用;应匿名处理证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以保障公众作证权的行使;应授予社会公众求偿权,以最大化地减少恐怖主义的资金来源。
第五章反恐参与权的保障。在保障反恐参与权的立法中,应明示权利之存在,重塑责任之分配,激励权利之运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总则部分规定社会公众有权参与反恐。公众参与反恐,造成正在实施恐怖行为的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其他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代为赔偿、补偿,存在重大过失的除外。国家鼓励公众参与反恐,对参与反恐的个人及其家属,予以奖励、抚恤和优待,并提供保护的前提下,构建相应的保障制度。其核心是:在扫清公众参与反恐的反向障碍之同时,以行政奖励、给付、保护等正向激励促使社会公众愿意、能够和敢于行使反恐参与权,并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或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渠道。
结论部分根据本书对反恐参与权的理论研究,结合《反恐怖主义法》,提出具体的修改和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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