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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订)

書城自編碼: 269660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刑法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8757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1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433/320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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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权威文本:所有文件选取标准文本,核心法律附带条文主旨
★专业解读:对重要法条进行详细讲解,揭示重点、难点内容
★实用信息:条文下加注法规索引,书后附录文书范本和图表
★相关规定:附录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业务文件
內容簡介: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中心,并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及全新罪名规定全面修订,通过条文注释的形式全面且详细地介绍我国刑事立法的内容,并附录全部立法解释和决定,是了解国家刑事实体法的大众实用法规工具书。
關於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机构。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权威、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
责任*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殊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的对象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的范围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
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
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
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碍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
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
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提要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经过二十年的实践,总的看来,《刑法》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许多具体规定是可行的,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一是制定《刑法》时对有些犯罪行为具体分析研究不够,规定得不够具体,不好操作,或者执行时随意性较大,如渎职罪、流氓罪、投机倒把罪三个“口袋”,规定得都比较笼统;二是有些犯罪行为现在已经发展得很严重,如走私犯罪、毒品犯罪,需要相应加重刑罚;三是随着十几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发生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为了适应与犯罪斗争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刑法》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在这期间,由于来不及也没有条件对《刑法》进行全面、完整的修改,对需要修改补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对《刑法》作出了22个修改补充规定和决定。另外,在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规定了“依照”、“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30条。1996年,在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认真总结17年来实施《刑法》的实践经验,研究国外有关刑事法律规定和现代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草拟了刑法修订草案。那次修订《刑法》,主要考虑:第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1)将《刑法》实施17年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刑法》的修改补充规定和决定研究修改编入《刑法》;(2)将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3)将拟制定的《反贪污贿赂法》和中央军委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条例》编入《刑法》,在《刑法》中规定为贪污贿赂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两章;(4)对于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经过研究认为比较成熟、比较有把握的,尽量增加规定。第二,注意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刑法》的原有规定,包括文字表述和量刑规定,原则上没什么问题的,尽量不作修改。第三,对一些原来比较笼统、原则的规定,尽量把犯罪行为研究清楚,作出具体规定。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刑法》原来为192条,此次修改增至452条。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步骤,对于进一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在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和惩治期货犯罪方面作了补充和修改。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了严厉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的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的相关条文作了修改和补充。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对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等作了规定。近年来,在这些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应当给予刑事制裁的严重违法行为。为此,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对这些犯罪行为的定罪和量刑作了补充和修改。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惩治妨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以及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和操纵证券价格等犯罪行为,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1997年《刑法》的相关条文作了补充和修改。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立了个人信息刑事保护制度;对网络犯罪界定扩大,加大了打击力度;对偷税罪处理方式也进行了重大修改,确立了“先行政处罚后刑事追究”的基本原则;此外,还扩大了索贿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为了适应近年来经济社会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案完善了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并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改变原来存在的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惩处力度,修改《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三百四十三条的法律规定,增加规定虚开普通发票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的犯罪;完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条件,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加强对民生的保护,修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法律规定,降低入罪门槛,增加一些对社会危害严重、人民反响强烈的罪名,加大对损害弱势群体的犯罪的惩处力度。此外,修正案还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关犯罪、盗窃罪的规定等作了修改或者补充。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这是对刑法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主要内容有:(1)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第一,取消了9个罪名的死刑。第二,对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第三,还调整了分则中对绑架犯罪的量刑幅度,取消了绝对死刑的适用,使刑罚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2)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一是增加规定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二是注重了对恐怖活动犯罪在规定自由刑的同时规定财产刑;三是增加规定了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犯罪。(3)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一是对现有的一些规定作出修改,进一步加大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二是针对网络治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网络安全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增加规定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4)严密反腐败法网,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一是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罪的规定;二是完善了行贿犯罪的规定。此外,刑法修正案(九)从司法实际出发,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并罚进一步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突破了一直以来对数罪只执行一种主刑的惯例,使刑法中各刑种的并罚都有了着落,制度更加周延。规定了职业禁止,进一步完善了非刑罚的预防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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