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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法学(第二版·2014)

書城自編碼: 245867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徐武生,靳宝兰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65317897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7-01
版次: 2 印次: 6
頁數/字數: 490/653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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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民法学(第2版 2014)21世纪公安高等教育系列教材·法学(本科)》本着面向21世纪进行教材建设的基本方针,作者在编写时充分参考和吸收了近年来我国民法理论的有关科研成果,在力求完整、准确地阐述民法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以及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注意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重点介绍了主体制度、行为制度、权利制度以及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并且在若干相关学科的边缘地带,适当地开展了比较研究和阐述,以更好地为公安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服务。由于编写时间仓促,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目錄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和特点
第三节 民法的地位和时代使命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 民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第七节 民法与公安法制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五节 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
第四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客体——物
第一节 物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货币、有价证券和票据
第三节 赃款赃物及其认定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三节 无效民事行为与犯罪、违警行为
第四节 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与期限
第六节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制度概述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第三节 代理权的行使
第四节 表见代理
第五节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第六节 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和种类
第四节 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五节 期间和期日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九章 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人身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人身权的种类
第四节 人身权与人权
第五节 人身权民法保护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章 物质性人格权
第一节 生命权
第二节 健康权
第三节 身体权
第四节 物质性人格权与公安法制
第十一章 精神性人格权
第一节 姓名权
第二节 肖像权
第三节 名誉权
第四节 隐私权
第五节 人身自由权
第六节 婚姻自主权
第七节 精神性人格权与公安法制
……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权
第五编 继承权
第六编 民事责任
主要参考书目
內容試閱
2.宣告失踪的程序。宣告失踪的程序是:第一,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1991年4月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原《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排除了失踪人最后居住地基层法院的管辖权,这主要是为了便利诉讼。第二,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第三,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发出公告,寻找下落不明的人。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而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这种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上诉。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并不影响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其法律后果只是产生失踪人财产的代管问题。《民法通则》第21条第1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既包括对失踪人财产的保管、维护、收益以及必要的经营和处分,也包括主张失踪人的债权,以失踪人财产为范围清偿其债务。
4.失踪宣告的撤销。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有人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代管人应将代管财产及其收益归还本人,并向本人报告代管期间的财务账目。
(三)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在民法上,失踪宣告制度虽然能解决失踪人财产的保护问题,但不能解决因失踪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确定的问题,因而产生了宣告死亡制度。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生理死亡)具有相同之处,两者都能结束失踪人住所地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使其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归于消灭。但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也存在不少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的目的、意义不同。自然死亡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而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则仅在于结束失踪人住所地的民事法律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能予以剥夺,他在其他地方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失踪人在公法上的关系,尤其是刑事法律关系,并不因为失踪人在民法上被宣告死亡而结束,公安机关仍然要积极侦缉,将其捉拿归案,除非有证据证明失踪人已经自然死亡。二是性质不同。自然死亡的.其死亡是生理死亡,是失踪人事实上的、真实的死亡;而宣告死亡性质上则只是法律的一种推定,是法律拟制的死亡,被宣告死亡人事实上未必真正死亡。三是要件不同。自然死亡是当然死亡,而宣告死亡却必然充分其法律要件后才能成立。四是效力不同。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是绝对的;而宣告死亡的效力却是相对的,可以经依法撤销而溯及地被消灭。五是死亡时间不同。自然死亡的,其死亡时间是真实的;而宣告死亡的,其死亡时间却是法律拟制的,以法院死亡判决宣告日期为其死亡日期。
宣告死亡也不同于宣告失踪。两者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以失踪人“失踪”,即下落不明为前提,都是法律对于失踪人所作出的法律资格宣告,均有保护失踪人利益和兼顾相对人利益及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目的、意义不尽相同。宣告死亡具有保护失踪人配偶、近亲属、人身利益关系的目的和意义,而这一点却为宣告失踪所不具备。二是性质不同。宣告死亡在法律上是拟制失踪人已经死亡,而宣告失踪并不具备这一性质。相反,是以推定失踪人仍然生存为前提。三是法律后果不同。宣告死亡的后果是结束失踪人住所地的人身和财产法律关系。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可能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后果;而宣告失踪被撤销后则不发生上述问题,其后果只是为失踪入设立财产代管人并由其代替失踪人履行财产管理有关职责。四是进行宣告判决所要求的失踪时间期限和公告期不同。宣告死亡的,法定失踪期限一般为4年,特定情况下为2年,且法院公告寻找期间也为1年;而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则一律为2年,公告期也只是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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