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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对刑辩律师而言,辩护质量是立业之本。从辩护质量角度看,证据辩护是刑事辩护的核心。专业化的证据辩护,已然成为有效辩护的标准。证据辩护的水平,直接决定着案件辩护的质量;证据辩护的经验,直接影响着证据规则的走向。本书扎根司法实践,立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有效辩护,从盈科全国遴选宣告或者改判无罪、不起诉、改变定性、减轻处罚的有效辩护案例,以鲜活的案件为基础,解构办案过程,揭示有效辩护的实践,展现沟通技巧,同时,坦陈作者内心的困惑、遗憾与希冀,以期对实务参考有所助益,为理论研究提供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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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赵春雨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受聘为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兼职导师。主编《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编注》《刑辩一年级:刑法》《“盈”的秘密:有效辩护的47个制胜思维》《“盈”的秘密2:有效辩护的53个证据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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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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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退有据:
运用减轻处罚情节助推量刑从宽001
名退实进:
程序与实体双向实现从宽008
稳扎稳打:
逐一突破认罪认罚核心争议点014
严守边界:
在“认罪”范畴内进行事实抗辩021
突破封锁:
借助法庭辩护调整量刑建议028
梅开二度:
量刑建议从实刑到缓刑的转变035
无罪坚守:
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质审查042
取舍有度:
“组合拳”助推最大限度从宽049
利益平衡:
在二审中实现认罪认罚的效果057
稳中求进:
将争议问题留到下一程序064
统筹精算:
认罪认罚的标准姿势071
游刃有余:
准确把握认罪认罚时机078
价值选择:
被告人认罪认罚与辩护人无罪辩护的困境086
掌控主动:
在量刑协商中运用精准量刑方法093
罪刑突破:
把握认罪认罚内涵后变更罪名并减低量刑100
困境求生:
重审案件借认罪认罚逆风翻盘107
协同发力:
认罪认罚案件重审改判缓刑114
勇于挑战:
独立辩护终获不起诉决定121
釜底抽薪:
以行政诉讼撬动再审程序128
精准预判:
促成职务犯罪诉讼合意的明智选择136
把握时机:
获取认罪认罚最大限度从宽量刑143
步步为营:
二审认罪认罚获轻判150
破釜沉舟:
认罪认罚后的无罪辩护156
一波三折:
理性引导被告人认罪认罚终获缓刑163
拨云见日:
挖掘隐藏的自首情节170
守攻结合:
实现辩护效果最大化177
不卑不亢:
抓住辩点实现量刑利益最大化183
据理力争:
认罪认罚后两次调低量刑的秘诀190
逆向思维:
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利益最大化197
疑证不罪:
促成认罪认罚不起诉203
穿针引线:
力促二审适用认罪认罚并判处缓刑210
反客为主:
争取认罪认罚的主动权217
攻守有道:
取得诉辩利益“最大公约数”224
趋利避害:
认罪认罚后的量刑建议抗辩231
追根溯源:
运用法理促进量刑建议突破237
以战促和:
实现认罪认罚效果最大化244
百折不挠:
强制措施之辩贯穿实体辩护250
敢于突破:
指控10年起刑,终判1年3个月256
科学预判:
借助法律修订,摆脱认罪认罚束缚263
锲而不舍:
低赔偿金额促成低刑期量刑270
“攘外安内”:
做认罪认罚的理性选择277
有勇有谋:
未签具结书情况下的庭审实质化辩护285
“摇动”事实:
以客观证据争夺“辩护话语权”292
锦上添花:
运用刑事政策辩护获得二审改判缓刑299
寻找突破:
以认罪认罚突破羁押必要性审查306
先守再攻:
签署具结书后再争取减轻情节313
并行不悖:
有理有据翻供,变更轻罪后认罪认罚319
谋略得当:
认罪认罚案件的二审改判326
以进促稳:
认罪认罚获得酌定不起诉处理333
“锱铢必较”:
重新具结获从轻处罚341
情理交融:
运用法理情实现有效辩护347
双向争取:
犯罪对象与数额之辩化解重罪风险354
后记:守正创新,顺势有为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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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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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价值追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改革。2016 年《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审议通过,2018 年《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入法。2025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86.9% 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一审服判率 96.9%,高出未适用该制度案件 34.8 个百分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以广泛的影响力,重塑着刑事诉讼模式和司法格局。
近十年来,回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历程,其对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以及实现刑法社会治理功能的意义不言而喻。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根源,不难发现其深深扎根于先进的法学理念之中。首先,是契约精神的深度体现。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本质上是一种司法契约,控辩双方在法律框架内就量刑等关键问题达成合意,这种合意并非随意的妥协,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公平基础之上。控辩双方遵守契约的约定,法院尊重并保障契约的履行,这一过程与契约精神中的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原则高度契合,为制度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理支撑。
其次,是司法效率和效益的追求。在刑事司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快速解决大量事实清楚的认罪案件,节省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使司法资源能够更多地倾斜于严重危害社会、争议较大的案件,从而在整体上实现了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有机平衡。
最后,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内在要求。现代刑事司法不局限于对犯罪的惩罚,而是更加注重对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修复了因犯罪行为而受损的社会关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体现了恢复性司法所追求的恢复正义、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解的目标,使刑事司法从单纯的惩罚走向多元的修复与治理。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基础,“善治”则是制定“良法”的目的和落实“良法”的手段。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在实务操作层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呈现出一幅井然有序却又错综复杂的画面。在侦查阶段,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合法性,防止利用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对等,“炮制”诱导式、误导式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防范以轻刑换取认罪,如何确保量刑建议精准、量刑协商充分;在审判阶段,如何正确行使裁判权,坚持证明标准,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量刑的适当性。上述刑事司法的难点,亦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亟需理论与实践的共同突破。
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运行中,客观上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学深、悟透、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成为新时代的迫切呼唤和刑事司法共同体的强烈共识。律师作为践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主体,应当在专业支持、协商促进和制度优化三个层面,综合展现职业价值与追求。
一、专业支持:自愿性与适当性的把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包括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两个方面。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并且容易受到压力、欺骗和诱导因素影响,无罪认有罪、轻罪认重罪、轻罚变重罚的情况确有发生。因此,自愿认罪与罚当其罪是认罪认罚案件重点考察的两个方面,律师应当以专业技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力支持。
申言之,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优势得天独厚,不仅具备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的专业能力,也能通过会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距离、多频次沟通,获得他们的信任。唯有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作用和协商职能,才能有效降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陷入错误认识、做出错误决定的几率,防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偏离和异化。更为重要的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仍需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防止因程序简化降低证据要求,进而产生错案。有关认罪认罚的一些调研显示,法院对一些案件宣告无罪或者作出重大量刑调整,其中不乏律师专业辩护发挥的作用。
二、协商促进:平等性与实质性的保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的中国实践。律师作为协商程序的重要主体,需与检察机关展开实质性对话,确保被追诉人利益诉求在量刑协商中得到充分表达。然而,实质协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落实情况仍不容乐观,究其原因在于:控辩双方并未实现真正的平等协商,尤以两大现象最为突出。一是部分检察机关仍存在轻视律师辩护的作用,在律师提出量刑磋商后不予回应,单方决定量刑建议的情形屡见不鲜;二是值班律师履职走过场现象依旧存在,对案件情况不够了解,难以发表专业意见,以至于控辩制衡流于形式。关于委托辩护人与值班律师的职能区分和优先顺序问题,立法和司法层面均不断修正,相关措施已初显成效。我们也在呼吁: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会见权等必要权利,避免其沦为“见证工具”。
除此之外,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要从顶层设计的理念着手。首先要明确,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占主导地位,该主导地位的内涵是主持权而不是决定权,不是更大的权力,而是更重的责任,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负有客观公正义务。因此,在制度适用与否、量刑建议高低等问题处理上,检察机关应当秉持控辩平等,既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诉讼客体而无视其权益,也不能将律师当作负累而抵触其意见,要坚持平等协商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当控辩双方对量刑建议产生分歧时,控辩双方要互相尊重,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通过平等协商化解纷争。对于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要充分发挥法院介入量刑审查的功能。
三、制度优化:实践性与前瞻性的并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于程序从简的制约,发问权、质证权、辩护权以及上诉权保障受到挑战,难免造成权利过度让渡的困境。质言之,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程序从简意味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简化,但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进行调查、质证,应当围绕有争议的问题展开法庭辩论,这一辩护权的基本保障不能缺位。律师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出程序适用建议,必要时申请转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不能以认罪认罚为由,剥夺律师依法辩护的权利。实践中,“认罪认罚反悔”是特别值得注意的问题。律师不仅应当提前告知被追诉人反悔的法律后果,还应在其反悔后及时调整辩护策略,防止因程序回转致使量刑利益受损。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如果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检察机关可以启动附随性抗诉。此时,如何既从程序上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又从实体上维护和争取被告人“量刑从宽”的合法权益,无疑对律师提出很大的考验。
除此之外,律师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践行者,为适应协商型诉讼模式的需求,还应当牢固树立前瞻思维,做到“两手抓”:一手抓自身建设,积极参加量刑协商、证据分析等领域的培训,提升协商能力和实务技能;一手抓制度建设,主动参与制度完善和理论研究,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建言献策,推动立法进步。唯有如此,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中的法律地位才能不断提高。
盈科律师事务所作为中国乃至全球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拥有全国人数最多、覆盖面最广、协同度最高的刑事律师团队。赵春雨律师作为盈科刑事业务带头人,为盈科刑辩专业化建设倾注了诸多心血,不仅组织了很多品牌活动,也非常重视成果沉淀。先后出版了《“盈”的秘密——有效辩护的 47 个制胜思维》《“盈”的秘密 2 ——有效辩护的 53 个证据突破》,受到了很大关注,也取得了良好反响。我很欣慰,第三本书落脚于认罪认罚案件的有效辩护。认罪认罚案件不是辩护的真空地带,认罪认罚案件的有效辩护亟待深入研究。盈科律师顺势而为、勇于担当,为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优化贡献大所的思辨智慧和实践力量,这一点很值得赞赏。
《“盈”的秘密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有效辩护》一书的作者,均是长期奋战在刑事辩护一线的资深律师。各位作者从亲身承办案件展开,以朴素的手法简要描述案情、详细阐释办案过程,在此基础上提炼经验和总结规律,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所感所悟所得付诸纸端。本书结构严谨、内容丰富,深度揭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真实状态和切实问题。例如,如何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如何“以战促谈”,如何“创造”更多量刑情节,如何在认罪认罚基础上进一步有效辩护,如何在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等。针对这些问题,作者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的思路与建议,为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广阔视角与实践路径。追寻作者的辩护历程,既能清晰感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机理和争点,更能深刻体会刑辩律师的价值追求和人文关怀。
总而言之,《盈的秘密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有效辩护》一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一方面,立足实务提供可借鉴的案例范本,帮助司法实务工作者破解现实的困惑和难题;另一方面,面向学术贡献富含营养的原创素材,致力于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托理论引领日臻完善。这是一本值得推荐的好书,这样的出版思路值得推广。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2025 年 2 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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