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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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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重点条文逐条进行了条文加工,以法释法,并链接关联法条。此外,还收录了部分重要的与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文件。本书是学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实用法规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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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治出版社(原“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和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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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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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第 十 八 条 【政府的职责】
第 十 九 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第 二 十 条 【仲裁员】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参加仲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仲裁公开原则及例外】
……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23年9月1日)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2011年11月30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2017年5月8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17年5月8日)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2023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月16日)
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
(2024年1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
(2022年11月16日)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2022年2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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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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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理解与适用
[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这一确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而难以维权。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劳动者可以就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一事由,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权利救济。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涉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的争议,都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解决。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了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到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的权利等而引起的争议。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而引起的争议。因福利、培训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培训等约定事项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因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而产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经济补偿,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赔偿金,是指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和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这是一项兜底规定。除了上述劳动争议事项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也要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争议的诉讼]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调整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典型案例指引
1.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指导性案例240号)
案件适用要点: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进行必要运营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指导性案例239号)
案件适用要点: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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