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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五险一金——实用版法规专辑系列(新8版)

書城自編碼: 409908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中国法治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50761
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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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法律文本规范条文注释专业、通俗易懂案件适用要点
內容簡介:
本书为实用版法规专辑丛书的五险一金分册,收录该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依托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以主法条文为主线,对核心条文以及相关核心法规予以专业注释,内容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全书具体内容设置上包括主法理解与适用、法律要点提示、相关法规、实用附录等。
關於作者:
中国法治出版社(原“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和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目錄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12月29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011年6月29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019年3月24日)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2023年8月16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2018年12月14日)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2003年2月27日)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
(2016年4月28日)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29日)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2022年2月9日)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2022年7月11日)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2023年1月17日)
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录)
(2018年12月29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2024年9月27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2014年2月24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
(2014年2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12月2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6年11月2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9年9月29日)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2022年10月26日)
企业年金办法
(2017年12月18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2015年3月27日)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
(2017年1月18日)
医疗保险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1年1月15日)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2021年11月1日)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12月30日)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12月30日)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7月30日)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2022年6月30日)
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
(2015年8月27日)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2016年6月22日)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2月20日)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14日)
工伤认定办法
(2010年12月31日)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14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21年1月4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10年12月31日)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2010年12月31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年9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4月2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2016年3月2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4年11月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
(2017年7月2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2015年7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6月18日)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
(1999年1月22日)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2024年6月14日)
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
(2021年11月9日)
生育保险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1994年12月14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28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及其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2015年9月15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2015年9月2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
(2017年11月28日)

实用附录
1.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图
2.工伤赔偿实用流程图
3.工伤赔偿数据速查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注释[社会保险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用人单位主要有以下义务:一是缴费义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二是登记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三是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社会保险关系中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个人主要有以下权利:一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是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三是个人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个人主要有以下义务:一是缴费义务。职工要承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承担缴费义务;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承担缴费义务。二是登记义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个人权益记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1)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2)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3)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4)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5)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参保人员如何查询个人权益记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动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见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案例 北京市某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13554号)
案件适用要点:社会保险具有社会统筹性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关乎职工、单位和社会三方的利益,不能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虽然王某本人书写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但该约定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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