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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为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写的权威释义,以修订后的条文为序,逐条解读各个条文,解读相关概念、立法背景、本次修订条例的具体内容、立法沿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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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进出口等环节的管理措施均作了明确规定,构建了全链条的管理制度。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提升监管效能,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本书为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写的权威释义,以修订后的条文为序,逐条解读各个条文,解读相关概念、立法背景、本次修订条例的具体内容、立法沿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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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要波,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
赵柯,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
李天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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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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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消耗臭氧层物质定义和《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削减、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
第六条【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限制或者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特殊用途】
第七条【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
第八条【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和替代技术】
第九条【举报】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申请主体和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情形】
第十一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单位资质条件】
第十二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申请、审查程序和时限】
第十三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载明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调整申请、审查程序和时限】
第十五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单位根据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并根据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
第十六条【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单位根据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用途、数量、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第十七条【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管理范围、层级】
第十八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购买和销售行为】
第十九条【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泄漏和排放以及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条【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经营活动单位的原始资料保存和相关数据报送,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单位安装和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0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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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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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 释义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是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更好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2010年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进出口等环节的管理措施均作了明确规定,构建了全链条的管理制度。条例施行10多年来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更加规范、有力,成效更为显著。与此同时,条例在施行中也反映出一些与当前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有必要修改完善:一是为履行我国已接受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基加利修正案》)规定的义务,需要对条例有关内容作相应调整;二是根据实际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措施,提升监管效能;三是为有效遏制违法行为,需要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这次修改坚持突出重点,聚焦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强化法律责任等问题确定修改内容,着力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草案。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立法目的是:
一、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臭氧层是分布在大气平流层中距地面15至25公里富含臭氧的部分,通过吸收太阳光中绝大部分有害的中短波紫外线,保护地球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科学发现20世纪70年代,臭氧层中的臭氧总量有逐渐减少的趋势,并在南极上空形成了臭氧层“空洞”,北极和其他中纬度地区上空也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臭氧层损耗现象。臭氧层“空洞”和损耗会导致大量对人体及其他地表生物有害的太阳光紫外线到达地球表面,不但会降低人体免疫力,增加白内障、皮肤癌等疾病的发病率,还会对植物、海洋生物造成负面影响。由此,臭氧层破坏问题受到各国政府和科学界的广泛关注,控制、减少并最终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消耗臭氧层物质涉及种类较多,在我国广泛用于化工生产、家用制冷、工商制冷、泡沫保温、电子产品、医疗器械、烟草、农业、制药、检疫、消防等十多个行业。修改后的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管措施,为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履行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结于1985年,是全球保护臭氧层行动的重要法律基础。《公约》的目的是促进和鼓励各国就保护臭氧层这一问题进行合作研究和信息交流,要求缔约方采取适当的方法和行政措施,控制或者禁止一切破坏臭氧层的活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公约》虽未达成实质性的控制协议,但为后续采取国际性控制措施做好了准备。
1987年,国际社会签署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作为落实《公约》精神的全球性协定,《议定书》为最终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设定了具体可执行的任务。《议定书》对缔约方有几个基本要求:一是按照《议定书》规定的淘汰时间表削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量和使用量;二是建立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制度,禁止缔约方与非缔约方之间进行贸易;三是每年向公约秘书处报告前一年度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和进出口数据;四是与《公约》的缔约方定期进行信息交换。自《议定书》缔结以来,已进行五次修正。2016年10月,《议定书》第28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基加利修正案》,是最近一次修正案,已于2019年1月1日起在全球生效。
在《基加利修正案》之前,《议定书》要求逐步淘汰全氯氟烃(CFCs)、哈龙、四氯化碳(CTC)、甲基氯仿、含氢氯氟烃(HCFCs)、含氢溴氟烃、溴氯甲烷和甲基溴8类96种消耗臭氧层物质(中国仅有其中6大类)。《议定书》遵循“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对不同的受控物质,结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了明确的淘汰时间表,总体上发展中国家淘汰时间比发达国家推迟10年左右。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的生产和使用属于受控用途。这类用途不改变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化学性质,待产品报废时消耗臭氧层物质最终会排放到大气中,并与平流层中的臭氧分子反应分解臭氧,破坏臭氧层浓度,导致臭氧层“空洞”。比如建筑物最终拆除时,建筑保温材料中作为发泡剂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最终会排放到大气中。又比如,家里的空调最终报废拆解时,作为制冷剂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最终会排放到大气中。国际公约对所有国家均按年度设定了消耗臭氧层物质受控用途生产和使用的量化履约目标,规定了淘汰期限。为确保按时间淘汰,对于这些消耗臭氧层物质受控用途的生产量、使用量,各国普遍采用总量控制和配额许可的管理手段。对于作为原料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议定书》并没有规定需要淘汰,但需要报告相关情况,各国普遍使用登记或者备案的管理手段。同时,《议定书》特别指出有关控制措施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由发达国家出资建立多边基金资助发展中国家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和替代,并就技术转让作出相关规定。
《基加利修正案》增补了18种氢氟碳化物(HFCs)进入《议定书》管控范围。HFCs是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主要替代品之一,不会损害臭氧层,但属于超强温室气体,其升温效应是二氧化碳的几十倍至上万倍,也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相关协议管控的温室气体,应用广泛,涉及汽车空调、家用制冷、工商制冷、消防、泡沫、气雾剂等行业。《基加利修正案》开启了协同应对臭氧层损耗和气候变化的新篇章。与消耗臭氧层物质需要完全淘汰的要求不同,HFCs执行的是削减时间表,最终仍可保留生产和使用基线量的20%。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重在管控排放不同,《议定书》的重要任务在于管控HFCs的生产和使用,从源头设置逐年削减目标,从而达到减少排放的目的。
我国于1989年正式加入《公约》,于1991年加入《议定书》。2021年4月,习近平主席宣布中国决定接受《基加利修正案》,同年9月15日《基加利修正案》对我国正式生效。至此,我国加入了所有关于《议定书》的修正案。我国一直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积极采取措施淘汰受控物质,大力推广绿色低碳替代技术,履约情况受到国际社会普遍赞誉。此次修改条例,落实国际公约的新要求,将HFCs纳入受控物质范围,强化法律责任,有利于加强国际公约受控物质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同时也是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有力抓手,有利于树立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
此外,该条明确了条例立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中第8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 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定义和《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制定、调整和公布的规定。
一、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定义
本条第1款规定,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删除了此前消耗臭氧层物质概念中“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表述。主要考虑是:HFCs作为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被广泛应用,但后来发现其具有远高于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需要进行管控。《议定书》中通过附件A、附件B、附件C和附件E列明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种类与名称。《基加利修正案》通过后,《议定书》下增加了附件F,其中分两组列出了HFCs:第1组包含17种HFCs;第2组仅包含三氟甲烷(HFC-23)。《基加利修正案》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分别制定了削减时间表。2021年9月15日,《基加利修正案》对我国正式生效。修改后的条例落实《基加利修正案》的要求,将HFCs纳入受控物质范围。由于HFCs对臭氧层没有破坏作用,《修改决定》删除“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表述,以便将HFCs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二、关于《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制定、调整和公布
本条第2款规定,《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这里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为了履行《公约》《议定书》及其修正案规定的义务,根据2010年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的有关规定,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并于2010年9月27日予以公告(2010年第72号)。2021年9月15日,《基加利修正案》对我国正式生效后,2021年9月29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修订了《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并予以公告(2021年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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