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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金融纠纷

書城自編碼: 409882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 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50433
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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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解析裁判规则 指引法律适用
专业务实:连续出版14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案件焦点,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数据库增值:购买本书,扫描腰封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內容簡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金融纠纷。内容包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证券纠纷、信托纠纷、保险纠纷、票据纠纷、其他。本书有以下特色:一是选编案例来源广泛、时效性强。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高院2024年报送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自2024年起,本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 。二是由法官释理说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价值。大多数案例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深入阐释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关考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类案参考、法学研究、行为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价值。三是编排依次以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为序,方便读者检索。四是注重裁判文书再加工,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案例编写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与争议焦点,所查类案相关的有效、有益信息。
關於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国家法官学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国家司法智库,是国家接待外国法官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国家法官学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人民法院领导下开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中外法学交流、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国际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台,有效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汇聚全国法院法官和社会专家学者共同推进司法案例研究。
目錄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贷款人对调整借款利率的格式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
———某银行诉潘某、 李某金融借款合同案
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条款的效力认定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诉何某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担保人的追偿权相对于主债权具有劣后性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侯某金融借款合同案
抵押权设定之日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责任即告完成
———某银行诉张某、 某置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
……
二、银行卡纠纷
……
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四、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五、证券纠纷
……
六、信托纠纷
……
七、保险纠纷
……
八、票据纠纷
……
九、其他
……
內容試閱
……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以及时记录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新发展、新成就为己任,通过总结提炼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裁判方法和裁判理念,发挥案例鲜活生动、针对性强的优势,以案释法,以点带面,有针对性地阐释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促进社会公众通过案例更加方便地学习法律,领悟法治精神,体现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服务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加强对案例库案例的研究,促进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审判质效,丰富实践法学研究,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展现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新成就。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自2012年编辑出版以来,已连续出版13年,受到读者广泛好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执行工作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执行实践需要,响应读者需求,丛书于2014年度新增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3个分册,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个分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2018年度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2022年度将土地纠纷(含林地纠纷)分册改为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分册。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丛书编委会现编辑出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共23册。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以开放务实的态度、简洁明快的风格,在编辑过程中坚持以下方法,努力让案例书籍“好读有用”: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字数基本在3000字左右;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力求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有效信息,便于读者快速抓取案例要点;三是注重释法说理,案例由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引发读者思考,为司法审判提供借鉴,为法学研究提供启迪。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编辑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研究案例库案例为首要任务。自2024年起,“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二是广泛选编案例。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每年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从辖区法院汇集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近万件,使丛书有广泛的精选基础,通过优中选优,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多种类型的典型、疑难案例。三是方便读者检索。丛书坚持以读者为本,做到分卷细化,每卷案例主要根据案由或罪名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要旨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标案例。
中国法治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的出版,给了编者们巨大的鼓励。2025年,丛书将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系列丛书,扫描腰封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探索出一条充分挖掘好、宣传好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价值的新路,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权威、鲜活、精准的办案参考、研究素材,更好地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既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辅助教材,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经典案例读本,同时为教学科研机构开展案例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系列素材。当然,编者们在编写过程中也难以一步到位实现目标愿景,客观上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诚心听取各方建议,立足提质增效,不断拓宽司法案例研究领域,创新司法案例研究方法,助推实现中国特色司法案例研究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5年3月

1.贷款人对调整借款利率的格式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
——某银行诉潘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6民初2616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某银行
被告:潘某、李某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潘某、李某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关于借款利率,合同中有三处约定:一是在第二页,约定初始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9%;二是在第三页,约定借款人未依约偿还本金的,按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对未依约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三是在第十八页,约定借款人未依约偿还本金及息费任一项,且连续逾期超过十五个自然日的,借款利率调整为自发放之日起实行合同成立时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固定利率,相应罚息等一并调整。此外,合同对违约解除、抵押担保、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等方面也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依约向两被告发放贷款。两被告收到贷款后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对未付本金和利息按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再上浮50%的利率分别计收的罚息和复利,以及律师费、诉讼费等,并主张对抵押物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焦点】
潘某、李某的逾期利率标准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利率条款是借款合同的核心条款,明确贷款人负有全面披露借款利率的义务,是确保借款合同符合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必然要求。本案中,贷款人主张通过适用调整利率条款,使借款人负担的逾期利率从年利率6.9%先调整为年利率15.4%,再上浮50%加收罚息,借款人实际承担的逾期利率为年利率23.1%,为期内借款利率的三倍有余,同时将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时间溯及贷款发放之日,既使借款人难以对违约后果产生合理预期,又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案涉调整利率条款位于合同第十八页,未予加粗提示,该条款无论是在其自身的显著性方面,还是在与第二页、第三页借款利率条款、逾期利率条款的整体性、连贯性方面,均无法达到足以引起借款人知晓的要求。因某银行未明确提示说明该条款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理解违约时应负担的实际利率,应视为双方未就借款利率调整条款达成合意,该调整利率条款不成为借款合同的内容,故对于某银行主张的逾期利率,仅在合同记载的年利率6.9%上浮50%即年利率10.35%的范围内予以支持。据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
【法官后语】
金融借款合同中,利率条款是核心给付条款,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差别定价,借款人在不满意利率条款时不予缔约,不存在双方经济能力差异导致的“强制缔约”,因而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受合同条款约束。但近年来,随着金融借贷业务广泛开展,个别银行为了扩大业务规模,以名义上的较低利率吸引客户,实际上通过设置多个借款利率条款迂回收取高利率息费,金融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如不加注意,往往很难察觉。本案的“调整借款利率”条款便是其中一种典型形式。
……

编写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黄燕芝 曾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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