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他者中的近代朝鲜(西方韩国研究丛书)
》
售價:HK$
85.8

《
索恩丛书·苏莱曼大帝的崛起:奥斯曼宫廷与16世纪的地中海世界
》
售價:HK$
86.9

《
攀龙附凤:北宋潞州上党李氏外戚将门研究(增订本)宋代将门百年兴衰史
》
售價:HK$
97.9

《
金钱的力量:财富流动、债务、与经济繁荣
》
售價:HK$
97.9

《
超越想象的ChatGPT教育:人工智能将如何彻底改变教育 (土耳其)卡罗琳·费尔·库班 穆罕默德·萨欣
》
售價:HK$
75.9

《
应对百年变局Ⅲ:全球治理视野下的新发展格局
》
售價:HK$
85.8

《
前端工程化——体系架构与基础建设(微课视频版)
》
售價:HK$
97.9

《
《诗经》全注全译全本彩图 全书系列50万册焕新升级典藏纪念版
》
售價:HK$
548.9
|
編輯推薦: |
国家行政法规正式版本
部门规章备案指定出版物
|
內容簡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
本辑为2024年度第10辑,收入2024年9月份内公布的法律2件、行政法规3件、国务院文件3件、报国务院备案并经审查予以登记编号的部门规章15件、司法解释1件,共计24件。
|
關於作者: |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起草,负责立法协调和备案审查、解释,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指导行政复议应诉,负责普法宣传,负责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管理,负责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仲裁管理,承担国家司法协助等。
|
目錄:
|
编辑说明(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行政法规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烈士褒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部门规章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附:
2024年9月份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
內容試閱: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24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公布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国防教育
第三章社会国防教育
第四章国防教育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在全体公民中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履行国防义务为目的,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理论、知识、技能以及科技、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国防教育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掌握国防知识、提高国防技能,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分工负责、军地协同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
第五条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国防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同地方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八条国防动员、兵役、退役军人事务、国防科研生产、边防海防、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第十一条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