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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一瓶九蝎

書城自編碼: 409862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随笔
作者: [美]胡果威
國際書號(ISBN): 9787302679035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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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每个人都可以从本书中找到自己的多巴胺。
內容簡介:
由九位大法官组成的美国最高法庭被形容为“一个瓶子里装了九只蝎子”,他们仅对宪法和法律负责,是独立和平等的个体。司法决策的过程发生在复杂的制度环境内:是否签发调案令、如何就案件进行表决、由谁起草判决……凡此种种都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则和程序,九位大法官也在这种背景下展开复杂的策略互动。
简言之,九只蝎子装在一只瓶子里,彼此间相爱相杀。

本书收录的大多是极具争议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判决并非黑白分明,往往是在见仁见智的灰色地带。
上诉到最高法庭的案子,除了多数派的判决之外,少数派的大法官们也会发表反对意见。一般的案例简介很少提及反对意见,多数派的判决也只能算是一面之词,如果只读多数派判决的简介而错过了少数派的反对意见,就相当于只看到了硬币的一面,无异少了半壁江山。
只有逐字逐句读了完整的判决才能体会到,反对意见往往也同样精彩,有时甚至比多数派的意见更精彩。
關於作者:
胡果威,1949年生于上海,1969年到吉林插队落户,1982年获吉林大学英美文学学士学位,1983年赴美读书,获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及公共事务学院国际商务硕士和卡多索法学院法律博士学位,持有纽约州和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律师执照。
协助美国好莱坞派拉蒙电影公司在中国大陆发行《罗马假日》《爱情故事》《斯巴达克斯》等影片,后在纽约世达法律事务所供职。从法学院毕业后,担任莲太高科技公司法律顾问和总裁、南海石油控股公司(现名谊砾控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年加入摩根飞尼根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常驻上海;2008年因该所改组,又回南海石油控股公司继续担任法律顾问。
著有《美国公司法》《解放之子》。
目錄
第一章 美国宪法的起源和演变 1
第二章 联邦主义 8
马贝瑞诉麦迪逊 11
第三章 种族歧视 27
益和诉霍普金斯 31
普莱西诉弗尔格森 37
是松丰三郎诉美国 49
摩根诉弗吉尼亚 62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 66
贡米林诉莱特福特 70
洛文诉弗吉尼亚 75
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评议员诉巴契 80
学生公平录取组织诉哈佛大学校长及校董案 129
巴特森诉肯塔基 145
第四章 言论自由 147
尼尔诉明尼苏达 152
《纽约时报》诉萨利文 167
廷克诉德莫因独立学区 182
科恩诉加利福尼亚 191
《纽约时报》诉美国 196
杨诉美国小型电影院公司 214
得克萨斯诉约翰逊 228
第五章 生命的权利 245
柔诉韦德 249
道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 269
克鲁赞诉密苏里卫生部长 274
伐蔻诉奎尔 307
第六章 性别和性取向歧视 312
菲利普斯诉马丁·玛丽埃塔公司 316
佛龙提埃罗诉理查德森 318
劳伦斯诉得克萨斯 322
美国诉温莎 341
欧泊吉费尔诉豪吉斯 370
杰作蛋糕店诉科罗拉多民权委员会 374
第七章 刑事被告的权利 399
若钦诉加利福尼亚 408
马普诉俄亥俄 414
罗宾逊诉加利福尼亚 430
季迪安诉温赖特 442
布瑞迪诉马里兰 449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 454
泰瑞诉俄亥俄 490
库里奇诉新罕布什尔 502
布鲁尔诉威廉姆斯 533
杰克布森诉美国 553
巴克卢诉普利赛斯 562
附录 《美国宪法》中英文对照 583
內容試閱
“一瓶九蝎”出自美国著名大法官小奥利佛·文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之口,他把由九位大法官组成的美国最高法庭形容为“一个瓶子里装了九只蝎子”。原则上这九位大法官仅对宪法和法律负责,在进行司法裁判时是独立和平等的个体。他们个人虽然是独立的,但司法决策的过程却发生在一种复杂的制度环境内。是否签发调案令、如何就案件进行表决、由谁起草代表法院的多数意见……凡此种种都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则和程序,九位大法官也在这种制度环境内展开复杂的策略互动。简言之,九只蝎子装在一只瓶子里,彼此间相爱相杀,大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霍姆斯大法官是提倡《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的先驱,他在1919年的西奈克诉美国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的判决中有一句名言:“言论自由不保护在剧院里虚假地高呼失火而导致恐慌的人。”
至于为什么要全文翻译这些具有广泛的影响力的经典案例,有两个前提需要解释:什么是经典案例;为什么要全文翻译,而不是摘要地介绍。
首先,本书收纳的这些案例大多是极具争议的案例,其中许多又是以5∶4 的微弱多数判决的案例,所以这些案例的判决并非黑白分明,往往是在见仁见智的灰色地带。例如1896年禁止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旅客跟白人乘坐同一节车厢的普莱西诉弗尔格森案(Plessy v. Fergson),以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将日本裔美国公民和侨民送进集中营的松丰三郎诉美国案(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等,在后来的判例中又被推翻。本书之所以收纳这些案例,是因为这些案例非但揭露了美国司法的黑暗和不公,还能揭露有些虚伪的最高法庭大法官如何通过狡辩来混淆是非。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庭成立后的235年中,它共推翻了282件自己判决的案例,平均每年不止一件。但令人困惑的是,有些当年被推翻的案件,后来又被最高法庭翻案,这就不是“改邪归正”,而是“改正归邪”了。例如,1973年判决的柔诉韦德案(Roe v. Wade)推翻了若干个禁止妇女自主决定生育权的案例,确认了妇女人工流产的权利,当时被视为一个划时代的案例。然而因为特朗普总统在任上提名任命了3位保守的共和党大法官,形成了共和党大法官和民主党大法官6∶3的局面。2022年,尽管特朗普已经卸任,柔案又被道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推翻。这种左右摇摆的判断说明,美国的司法并不是独立和中立的,而是受政党和政治控制的,真可谓“错作对来对亦错,非为是处是还非”。
其次,美国最高法庭的案例通常很长,几十页的案例并不罕见,有的甚至一百多页,读起来很费时间和精力,所以几乎所有介绍美国最高法庭案例的著作都是摘要地简介。我为什么选译一些案例的全文,而不是摘要地翻译介绍呢?这就要从我在美国留学的经历谈起。
我于1983年到美国留学,就读于哥伦比亚大学国际事务学院。国际事务学院的学生有6门必修课,其余的是选修课。突然有了选课的自由,还真有点不知所措,不知道该怎么选,加之还没有决定专业方向,于是第一学期便选了4门必修课,其中有一门是国际法。
国际法的老师是路易·翰肯(Louis Henkin),他是全世界国际法领域的泰斗级人物,我们的教科书就是他编的。哥伦比亚大学的教授通常都由某个院系聘请,如商学院、法学院、新闻学院、物理系或数学系等。但当时哥伦比亚大学有两位“大学教授”(University Professor),一位是翰肯教授,另一位就是诺贝尔奖得主李政道教授,他们二位不是法学院和物理系聘的,而是哥伦比亚大学直接下的聘书,那是学校里最高的殊荣。
还记得上第一堂课,翰肯教授走上讲台就提了一个问题:“在离美国200海里的公海上有一艘不明国籍的船,船上有一台印刷机正在印美钞。你是美国总统的法律顾问,你认为美国应该怎么办?”然后,他看着讲台上的名单随便叫了一个同学,那位同学毫无准备,支支吾吾地不得要领。有些同学急了便纷纷举手,争着为总统出谋献策;另一些同学则提出反对意见,课堂马上就活跃起来。翰肯教授从来不照本宣科地讲课,只是偶尔提一两个问题,把学生带进下一场辩论,他在旁边引导辩论的方向。这就是美国法学院普遍采用的“苏格拉底教学法”(Socratic method)。
上翰肯的课负担很轻,平时既没有作业,期中也没有考试,而且期末还是开卷考。还记得最后那道占总分二分之一的写作题:“美国政府收到古巴政府的照会,要求美国归还关塔那摩湾的军事基地。如果你是美国总统的法律顾问,你认为美国该怎么办?”关塔那摩湾本来是古巴领土,在19世纪末的美西战争中被美国从西班牙手中夺走。其实我心里很明白,凡是被强权霸占的领土,都是违反国际法的,理应归还。但转念一想,我是总统的法律顾问,如果我建议美国把关塔那摩还给古巴,那不是吃里扒外吗?于是,我翻了半天书,但还是找不到任何不归还的理由,反而找到了若干条应该归还的理由。犹豫再三,我还是想,既然我是美国总统的法律顾问,就应该帮美国政府说话,不得已便胡乱编造了一些不能自圆其说甚至连我自己都不能说服的歪理匆匆交卷。不出所料,我的期末考成绩是C-,还好不是F(手枪)。有一位在美国长大的华裔同学得了A,我问他是怎么回答的。他说太简单了,他向总统建议把关塔那摩归还给古巴,并随便从教科书里抄了几条理由。我这才恍然大悟。虽然把关塔那摩归还给古巴有损美国的国家利益,但只要言之有理,就可以得满分。
1992年,我决定改学法律,于是便辞职上了法学院。美国的法学院跟中国大学的法律系完全不同。首先,美国的法学院没有本科,所有的学生必须先得到学士学位,本科专业不限,文理工科都可以上法学院。其次,美国的法学院不要求学生背诵法律条文,只教案例,如合同法、侵权法、宪法等,每门课的教科书都是几十个案例。即使是条文很健全的法律,如税法,法学院也只教案例而不教条文。
在美国读法学院有两种读法,一种是聪明人的读法,另一种是“笨鸟”的读法。
所谓聪明人的读法是事半功倍,而且这些同学的成绩往往还不错。美国的法学院并不采用统一教科书。合同法是一年级的必修课,通常一个法学院至少有两位教合同法的教授,一位教授也许选用张三编的教科书,另一位教授也许指定李四编的教科书。这两种教科书都各有几个不同版本的简介,例如Emanuel或In a Nutshell,相当于中国的参考书,都是按照某一本教科书里案例的顺序逐个简单介绍。教授在开学第一堂课会发一份syllabus,相当于整个学期的教学计划,告诉你哪堂课讲哪个案例,以便大家上课之前预习。教科书里收的案例都是经典案例,通常都很长,以柔诉韦德案(Roe v. Wade)为例,那是一个有关人工流产的里程碑式案例,连注解有近50页。可是简介的篇幅也许只有半张A4纸,甚至可以浓缩成三五行字:“在怀孕的第一个季度,州政府不得干预孕妇流产,只能规定流产必须在安全的条件下由有执照的医生进行。在怀孕的第二个季度,州政府可以干预流产,但前提是政府的干预必须跟孕妇的健康有关。在怀孕的第三个季度,州政府保护生命的利益超过了孕妇的隐私权,州政府可以禁止流产,除非不流产将危及孕妇的健康和生命。”可以想象,阅读并理解上面的几行字,至多只需要几分钟。聪明的同学往往是在上课前几分钟里匆匆地看一下简介,然后便可以上课听讲并参加辩论了。为了方便记忆,我在准备律师资格考试的时候将整个案例浓缩成三个字,那就是“三、六、九”。
而“笨鸟”的读法就是从头到尾,逐字逐句地读每一个案例,这些同学虽然用功得多,但成绩并不见得比“聪明”的同学好。因为我上法学院时已经43岁,比绝大多数同学年长了20多岁,不像他们那样贪玩,所以宁愿当个笨鸟。下面还是以柔诉韦德案为例,几十页的篇幅,至少需要几个小时才能读完,与读简介的几分钟相比就是60多倍的时间。读者也许会问,说是十月怀胎,不就是3个季度9个月吗?几十页的判决书里都写了些什么呢?不读不知道,读了方谙其妙。美国最高法庭的大法官都是从律师、教授和法官中选拔出来的精英,他们每年都会招收一些书记员(Law Clerk),那些书记员也都是法学院毕业生中出类拔萃的翘楚精英,他们的写作水准令我佩服得五体投地。柔诉韦德的判决旁征博引,从盘古开天地一直论述到判决的当时,从古罗马到古希腊、宗教到哲学、天主教到基督教、人类学到社会学、生物学到伦理学、医学到法学、公共政策到舆情民意,古今中(美)外,几乎是面面俱到,滴水不漏。我每每读到精彩之处,即使夜深人静也还是会情不自禁地拍案惊呼:“神来之笔!神来之笔!”早已入眠的家人常常在半夜里被我惊醒。用英语来说,那是一种求知的极度快感(intellectual orgasm),只有当了笨鸟才会知道那些聪明的同学错过了什么享受。读案例简介的聪明同学固然能知其然,而读全文的笨鸟非但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这就是聪明与笨之间质的区别。
聪明人和笨鸟接触的材料之间还有另外一个巨大的区别,那就是判决的反对意见。美国最高法庭有9位大法官,因为凡是上诉到最高法庭的案子通常都有较大的争议,所以除了多数派的判决之外,少数派的大法官们也会发表反对意见。通常多数派的判决就一篇,投赞成票的大法官附和即可,而反对派的意见常常会有几篇,每位反对的大法官一篇。聪明学生读案例简介固然省力,但简介很少提反对意见,而多数派的判决只能算是一面之词,如果只读多数派判决的简介而错过了少数派的反对意见,那就只看到了硬币的一面,无异少了半壁江山。只有笨鸟学生逐字逐句读了完整的案例才能体会到,原来反对意见往往也同样精彩,有时甚至比多数派的判决更精彩。
以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尔格森案(Plessy v. Fergson)为例,当时美国南方实行种族隔离,白人和有色人种不得乘坐同一节火车车厢。原告普莱西虽然有八分之七的白人血统,但还有八分之一的黑人血统,他在新奥尔良上车后故意挑战种族隔离的法律,在白人车厢入座,被乘务员赶到黑人车厢,于是普莱西便状告铁路公司种族歧视。他在下级法庭层层败诉之后一直上诉到最高法庭,但最高法庭还是以7∶1的压倒多数判他败诉,只有哈兰大法官(John Marshall Harlan)一人挺身而出反对。然而,因为种族歧视的本质是邪恶的,为维持种族隔离辩护的多数派的论点难免苍白而理屈词穷,哈兰大法官的反对意见却是滔滔不绝、义正词严,而且还为今后推翻种族歧视埋下了伏笔。果不其然,58年后的1954年,黑人布朗家庭挑战堪萨斯州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最高法庭在布朗诉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中以9∶0一致判决种族隔离违反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首席大法官沃伦(Earl Warren)代表法庭发表判决书,其中引用哈兰大法官在普莱西诉弗尔格森案中发表的反对意见共12次之多,有的地方干脆就是一字不漏地“抄袭”,可见反对意见的巨大潜力。
此外,几乎所有的判决都有几十个脚注,但是案例简介连反对意见都只字不提,遑论脚注?殊不知,有的大法官就常把极其重要的观点隐藏在不起眼的脚注里,那些脚注在法理演变的过程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迹,所以有些脚注被法律界公认为“最著名、最重要的脚注”。
在《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的脚注19中,布莱能大法官援引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弥尔(John Stuart Mill)的名言:虚假的言论可能也有贡献,因为“谬误的结果会使人们更清楚、生动地了解真相”。
布朗诉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的脚注11引用了一项社会学的研究,研究发现连黑人的孩子都更喜欢玩白皮肤的洋娃娃,以此揭示种族隔离对黑人儿童思维造成的负面影响。
杨诉美国小型电影院公司案(Young v. American Mini Theatres)涉及城市规划,底特律通过法规限制成人电影院不得在某些地点营业。斯蒂文斯大法官(John Paul Stevens)首创了“附带后果”的概念,但他把这个重要的论点放在脚注34中。他认为,底特律法规的目的并不是压制可能冒犯他人的下流言论,而是防止成人电影院造成有害的“附带后果”,例如成人电影院会导致附近区域的犯罪率上升和房价下跌。
可想而知,如果只读案例的简介,非但错过了今后可能翻盘成为主流的反对意见,还错过了那些深藏不露的精彩脚注,这是多大的损失?有道是无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自己无知。若真想做学问,必须看原汁原味的原著,是为第一手资料。而简介或分析案例的著作,那都是经过他人咀嚼和消化的浓缩物,已经失去大量的精髓,属于第二手资料,与原著不可同日而语。以咖啡为例,真正懂得咖啡的行家都讲究用自己挑选的咖啡豆现磨现煮,而不是用开水冲沏速溶咖啡。
当然我必须承认,其实我也看过案例简介。若想在3年内读完法学院,每学期至少要修5门课,也就是说每星期至少要预习5个案例,阅读量是很大的,更不要说有的课还有作业。如果每门课都全文阅读每个案例,时间远远不够,所以有的案例我也读简介。例如遗产法,一位老人在弥留之际签署了一份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照顾他的护士,老人死后子女挑战遗嘱无效,理由是老人签署遗嘱时已神志不清,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这类案例主要取决于医生和签署遗嘱时目击者的证词,因个案而各异,并无宏观的普遍意义,所以我也会偷懒,花几分钟浏览一下简介便去上课了。然而宪法是国家至高无上的大法,所以我绝不敢懈怠,每个案例都是全文阅读的。
逐字逐句读每一个案例无疑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对此我有切身的体会。当时,我之所以心甘情愿地选择当笨鸟,唯一的原因就是我实在太喜欢读那些雄辩的文章,那是一种只可意会而不可言传的享受。现在我又决定把一些最高法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案例逐字逐句地全文翻译成中文,显然更是工程浩大。然而对我自己来说,翻译是一个重新学习美国宪法的好机会,尤其是经过句斟字酌的推敲,使我能更透彻地理解和领悟那些案例。对读者来说,我希望译成中文的案例能够帮助中国法律界的师生和同行更全面地了解美国宪法的精髓。先父是研究国学的,书房里有一套线装的连史纸百衲本二十四史,可是我很少看见他逐本阅读。先父的解释是,有的书如四书五经是非读不可的,有的书甚至要背诵,而有的书是供查阅的,是为“工具书”也。美国法学院的学生全文阅读案例的并不多,我想大多数的中国读者也不见得有时间和兴趣逐字逐句地读案例的全文。但是如果在学习美国宪法的过程中遇到疑难的问题,查阅案例的全文也许可以答疑。
我见过若干介绍美国宪法和最高法庭案例的中文著作,但都是介绍和评析之类的论著。至少到目前为止,我还没见过有人挑选几十个美国最高法庭极具影响力的案件系统地全文翻译成中文的著作。假如有,则恕我才疏学浅、孤陋寡闻,幸勿见责。我唯一的心愿,就是本书能够填补这方面的空白,倘能在比较法律研究领域里留下一个可能被忽略的脚注,幸莫大焉?
译 者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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