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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解析裁判规则 指引法律适用
专业务实:连续出版14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案件焦点,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数据库增值:购买本书,扫描腰封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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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国家法官学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国家司法智库,是国家接待外国法官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国家法官学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人民法院领导下开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中外法学交流、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国际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台,有效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汇聚全国法院法官和社会专家学者共同推进司法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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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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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以及时记录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新发展、新成就为己任,通过总结提炼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裁判方法和裁判理念,发挥案例鲜活生动、针对性强的优势,以案释法,以点带面,有针对性地阐释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促进社会公众通过案例更加方便地学习法律,领悟法治精神,体现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服务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加强对案例库案例的研究,促进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审判质效,丰富实践法学研究,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展现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新成就。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自2012年编辑出版以来,已连续出版13年,受到读者广泛好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执行工作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执行实践需要,响应读者需求,丛书于2014年度新增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3个分册,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个分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2018年度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2022年度将土地纠纷(含林地纠纷)分册改为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分册。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丛书编委会现编辑出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共23册。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以开放务实的态度、简洁明快的风格,在编辑过程中坚持以下方法,努力让案例书籍“好读有用”: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字数基本在3000字左右;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力求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有效信息,便于读者快速抓取案例要点;三是注重释法说理,案例由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引发读者思考,为司法审判提供借鉴,为法学研究提供启迪。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编辑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研究案例库案例为首要任务。自2024年起,“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二是广泛选编案例。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每年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从辖区法院汇集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近万件,使丛书有广泛的精选基础,通过优中选优,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多种类型的典型、疑难案例。三是方便读者检索。丛书坚持以读者为本,做到分卷细化,每卷案例主要根据案由或罪名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要旨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标案例。
中国法治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的出版,给了编者们巨大的鼓励。2025年,丛书将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系列丛书,扫描腰封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探索出一条充分挖掘好、宣传好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价值的新路,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权威、鲜活、精准的办案参考、研究素材,更好地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既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辅助教材,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经典案例读本,同时为教学科研机构开展案例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系列素材。当然,编者们在编写过程中也难以一步到位实现目标愿景,客观上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诚心听取各方建议,立足提质增效,不断拓宽司法案例研究领域,创新司法案例研究方法,助推实现中国特色司法案例研究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5年3月
2.商品房认购人不诚信磋商,以非重大条款内容与开发商无法达成合意为由拒绝签订
本约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徐某、王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2民终130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王某
被告(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4日,商品房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徐某、王某(乙方)签订《房屋认购书》,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一套,双方对房号、面积、价格和交房日期等都进行了明确。同时约定,乙方应当于12月11日前与甲方签订正式合同、付清购房款,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没收定金;当日,乙方交付甲方定金5万元。
此后经双方协商,将签订本约合同的截止时间变更为同年12月29日。在该期限届满前,双方多次沟通磋商,徐某、王某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将本约合同条款作如下修改:交房时间改为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日期,办理燃气开通手续的责任主体由买受人变更为开发商,将房屋质量瑕疵的维修周期180天变更为45天等。某房地产公司以本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已经备案且燃气开通约定属于示范文本不可更改内容,且本约合同及补充协议文本在售楼处进行了公示,不同意进行修改。直至同年12月29日,最终双方未能签订本约合同。徐某、王某要求某房地产公司退还定金,某房地产公司表示不同意。徐某、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房屋认购书》并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定金5万元。
【案件焦点】
在已经订立商品房预约购房合同后,对一方拒绝签订本约合同理由的合理性,如何进行司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王某已按约定日期到售楼中心与某房地产公司进行本约磋商,但因某房地产公司拒绝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该结果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故某房地产公司应向徐某、王某返还定金5万元。
……
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法官后语】
商品房交易中,预约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被交易双方广泛接受。交易双方以认购书等形式,往往就房号、房价等重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其他条款虽约定留待进一步协商确定,但开发商早已拟定了格式条款。有观点认为商品房预约合同最接近于本约,只是双方合意立即生效,因此,在约定期限内双方必须订立本约,唯有法定免责事由方可免责。但笔者认为,基于开发商的优势地位明显,即便预约合同已包含必要条款,但购房决策受众多因素影响,不能强求当事人必须订立对己方明显不利的合同,本约的内容应允许继续磋商。对于预约违约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经过诚信磋商后本约仍未订立,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关键是看当事人在谈判订立本约合同的过程中所提出的条件是否合理。在不同类型的预约合同下,交易的复杂度及成熟度有所差别,对于磋商是否合理、是否诚信的判断标准不尽相同,而商品房预约交易的确定性和成熟度均比一般预约合同的要高。因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断拒绝履行此类型预约合同义务的理由是否成立时,结合本案的情况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靖宇 周喆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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