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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法律文书写作思维与技能(大成·集)

書城自編碼: 409192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文书
作者: 许永盛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47822
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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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AI能写起诉状,但写不出“胜诉率”
AI生成的文书看似工整,却常漏洞百出:
逻辑断层:机械套用法条,忽略法官情感倾向;
立场模糊:行政诉讼中“权威”与“谦和”的平衡,AI永远学不会;
证据链薄弱:书中直言:“无证据支撑的文书,不过是漂亮的废纸”。
这本书教你的,正是AI无法复制的“法律人壁垒”:
思维篇:从“谁在写”“写给谁”到“怎么写”,构建法官一眼看懂的文书逻辑;
技能篇:民事、刑事、行政文书全场景拆解,突出实操性
反AI篇:手把手教您撰写法律文书的底层逻辑,守住法律人的“手艺尊严”。
內容簡介:
本书以“编”“讲”方式展开,全书共有六编三十四讲及附录。本书以法律职业者应如何看待法律文书开篇,逐渐深入,分别论及作文方法对法律文书写作的启示和意义、法律思维与法律文书写作的关系、证据体系对法律文书写作的影响、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写作技能、行政诉讼法律文书写作技能、刑事诉讼法律文书写作技能等内容。
關於作者:
许永盛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特邀调解员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家委员会委员(获评该会向社会推荐的十位突出仲裁员之一)
专业领域
民商事诉讼仲裁 | 税务行政争议解决 | 涉税刑事案件辩护
代表性履历
担任”大成杯”争议解决诉辩大赛首席仲裁员、审判长
曾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项目校外导师,主讲《法律文书写作》必修课程
著有《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争议解决实务》
目錄
001?开篇:法律职业者如何看待法律文书
第一编 法律文书写作核心能力
007?第一讲 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问题
018?第二讲 法律文书写作辨识能力
022?第三讲 法律文书写作提炼能力
025?第四讲 法律文书写作关联能力
029?第五讲 法律文书写作架构能力
033?第六讲 法律文书写作贯通能力
第二编 法律文书写作表达方法
041?第七讲 作文方法对文书写作的启示和意义
046?第八讲 法律文书写作之谋篇布局
051?第九讲 法律文书写作之议论
061?第十讲 法律文书写作之记叙
067?第十一讲 法律文书写作之描写、说明
073?第十二讲 法律文书写作之抒情
078?第十三讲 法律文书写作之语言运用
第三编 法律文书写作思维内核
087?第十四讲 法律文书架构之法律思维
096?第十五讲 法律文书架构之类型化诉辩思维
103?第十六讲 民事诉讼攻防策略与法律文书架构
107?第十七讲 刑事诉讼攻防策略与法律文书架构
113?第十八讲 行政诉讼攻防策略与法律文书架构
第四编 法律文书写作证据体系
121?第十九讲 法律文书写作之证据意识
127?第二十讲 法律文书写作之证明责任规则
134?第二十一讲 法律文书写作之质证规则
第五编 民商事法律文书写作
147?第二十二讲 民商事法律文书撰写思维特点
159?第二十三讲 民事起诉状撰写方法
165?第二十四讲 民事起诉状撰写流程
170?第二十五讲 民事起诉状之诉讼请求
191?第二十六讲 民事起诉状之事实和理由
200?第二十七讲 民事答辩状撰写要点
208?第二十八讲 民事代理词撰写要点
213?第二十九讲 民事上诉状的撰写要点
第六编 行政及刑事法律文书写作
221?第三十讲 行政法律文书撰写思维特点
228?第三十一讲 行政起诉状的撰写要点
236?第三十二讲 行政答辩状的撰写要点
241?第三十三讲 刑事辩护词撰写思维特点
252?第三十四讲 刑事辩护词撰写之辩护思路
附录
265?附录一 
民事法律文书的庭审表达
——律师如何提升民事庭审效果
284?附录二 
仲裁庭审程序推进的收放之道
291?附录三 律师出庭规范
300?附录四 民事起诉状示范文本

后记 / 318
內容試閱
第一讲 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问题


法律文书写作从来都是一个系统工程,虽然特定的文书往往具有特定的目的,但就整个案件或待处理的法律事务而言,已形成并通过特定形式提交或交付的法律文书往往涉及整个法律处理方案,属于整体方案的一个部分。因此,在法律文书写作之前,理应三思而后行,不能一味求快求简、提笔便写。否则,一方面可能由于思考不足导致考虑不周,在程序推进过程中暴露出某些问题,另一方面甚至可能导致程序无法贯通。
本讲将首先谈一谈法律文书写作需要明确的基本问题,涉及“谁在写”“写给谁”“为何写”“写什么”“怎么写”等具体内容(见图2)。如果将其转化为教义学上的概念可以理解为写作主体、写作受体、写作客体、写作载体、写作方法等。

一、法律文书写作基本问题之“谁在写”
“谁在写”解决的是写作者身份的法定性问题,有的文书对于写作者的身份具有特殊要求,如起诉状对原告身份的法定要求、行政处理决定书对相关行政机关职权的要求等。除此之外,法定性还需要考虑文书是以自然人身份发出还是以单位身份发出,是当事人自书还是代书,以及是需要具备法定、官方的形式、格式还是一般民间普通文书并无特定格式。这些都是思考“谁在写”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法律文书的核心功能在于传递信息,也是情感交流的媒介。基于此,在打开交流大门之前,必须认清楚“我是谁”。确定“法定性”“身份性”问题后,还需要考虑写作者的“立场性”“情商性”等问题(见图3)。“立场性”主要结合整体案件或法律事务考虑,写作者到底基于何种立场,是否需明确表达立场以及如何表达等。“情商性”解决的是在进行信息传递、观点表达时,如何做到表达方式、语气语调容易被人接受,且不至于引起误解或广泛批评等问题。例如,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拟写行政答辩状时,应结合自身行政管理职能的特性,恰当、平稳、客观地表达观点,而不能完全与原告就所有细节问题针锋相对。行政机关既要通过文书回应、反驳原告观点,同时又要树立其庄重、权威、谦和的社会形象。这就需要充分考虑“立场性”“情商性”问题。又如,在婚姻案件中,虽然双方通过诉讼离婚,但毕竟曾经有过那么亲密的情感,即使做不了夫妻,也不一定要成为仇人,尤其是对生育有子女的夫妻而言更是如此。这类案件的法律文书更应注意立场性和情商性问题,在观点、语气、语调方面都要尽量考虑彼此的感受和曾经组建的家庭,以免因表达不当引起各方反感,矛盾激化。还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受伤害者表达同情、悲悯,是作为善良人的基本情感,需要首先予以关注,其次才是在法律层面进行责任的划分。同样,在劳动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在面对劳动者时也要适当考虑自己作为提供劳动机会者的情怀和胸襟,有事说事,无须锱铢必较。因此,在思考“谁在写”时,应首先界定写作者的法定性、身份性问题,然后才能结合“我”的身份、“我”的存在形式、法律或生活对“我”的特殊要求等因素,确定交流的情感基础、表达方式、展现方法等。否则,不仅可能会显得千篇一律,过于机械,甚至会出现表达不合时宜,格格不入的严重后果。

二、法律文书写作基本问题之“写给谁”
从文书的信息交流功能出发,光解决“谁在写”的问题是不够的,原因在于既然是交流,至少应该是双向的,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多向交流。如提交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等材料,既是在跟裁判者交流,当然也不可避免地在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甚至相关案外人交流。确定“谁在写”的同时,也要充分思考“写给谁”。单向交流时,“写给谁”的写作受体是固定的,只要进行针对性的思考就可以。但当面临双向甚至多向交流时,应该首先确定主要交流对象、次要交流对象以及附带交流对象。诉讼过程中提交给法庭的材料,大部分是辅助裁判者作出有利于己方判断的意见,主要交流对象是裁判者,对方当事人则是辅助交流对象,第三人、案外相关人再次之。在确定交流对象后,需要进一步思考“谁在看”“看多久”“怎么看”“看什么”(见图4),这些都是“写给谁”所应当涵盖的问题。

为了让接收文书的一方能最便捷、最高效、最愿意理解文书所要传递的信息和情感,写作之前对阅读者的性别、年龄、职务、喜好、文化水平,甚至视力都应当尽可能作适当了解,并以此推断其大致能看多久、怎么看以及看什么内容。例如,对于年龄偏大、视力不好的阅读者,文书可以用更大的字体,更宽的行间距进行展示;又如,对于向领导反映问题的材料,应该充分考虑到时间性问题,一般不宜长篇大论,而应做到短小精悍,用最简洁的语言说清问题,表达诉求;再如,对于缺乏专业知识或文化程度较低的阅读者,表达时应适当考虑阅读者的理解能力,并有针对性地对文书进行调整。只有在每次写作前都刻意思考这些问题,才能形成写作习惯,精准、高效地表达观点,并最大限度协助阅读者理解和接受。这里值得重点提及的是“看什么”这一问题,写作前应尽可能做到知道阅读者想从文书中看到什么,是看到一个事实问题的说明,还是一个法律适用的解释,或者是一个推论过程的形成,又或者是对一个自由裁量权范围的确定……只有了解清楚阅读者想看到什么,才知道该重点写些什么,其次才能决定为何去写。
三、法律文书写作基本问题之“为何写”
“为何写”涉及“说事实”“讲道理”“明利弊”“表情意”四个问题(见图5)。应该说,说清楚事实是基础,讲明白道理是目的,“明利弊”和“表情意”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手段。但不是所有的文书都涉及这四个方面的内容,有的可能仅仅是讲一个事实,有的只是为了说理。需要结合特定的写作目的,明白到底是为何写,再有针对性地去架构和表达,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说事实”“讲道理”想必大家都较为清楚,而对于“明利弊”“表情意”可能并不熟悉。

这里所提到的“明利弊”主要是要结合特定的案件事实,阐述相应处理方案可能形成的利益衡量,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案外人的利益,国家、集体、社会利益,道德和法律利益以及情感和物质利益等。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明利弊”还包含了对案件裁断者自身利弊的陈情,以协助其进行自我说服。例如,在群体性案件,或可能成为类案的先例中,应该尤其关注“明利弊”这一问题,需要就可能的裁判结果进行利弊对照、关联,并通过文书清晰、准确地向裁判者强调处理结果对本案当事人,对其他潜在当事人,对相关群体、社会的好与坏的影响,甚至预估对法院的受案、审理压力,对社会稳定性的冲击等。又如,在“子告父债”即儿子起诉父亲偿还债务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法律价值和伦理价值的评判,文书中需要进行法律理性与道德感性的利弊衡量,并作出适当表达。而在类似于网约车是否属于非法运营的争议案件中,必然涉及对新生事物社会价值与滞后性法律价值的评判,需要在文书中予以合理架构。“表情意”主要指文书中是否应当,以及如何进行感情抒发。需要注意的是,“表情意”虽然也是“为何写”的一种情形,但“表情意”永远也不应当是法律文书写作的全部目的,不能为“表”而“表”,情意、情感的表达,最终是为了引起阅读者的共鸣,形成感同身受的观点支撑。
四、法律文书写作基本问题之“写什么”
明白“为何写”后,就可以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无论如何不至于脱离目标,可以达到文书的基本目的。当然“为何写”属于写作目的范畴,从方法论角度出发,还得搞清楚“写什么”,这是达成目标的载体或者说具体展现形式。“写什么”主要涉及“写证据”“写法理”“写推理”“写情感”等具体内容(见图6)。


法律文书要达到说清事实的目的,主要应集中力量去对证据进行描写、叙述、说明。法律文书所展现的事实,在基本面上属于法律事实,即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脱离证据的事实,无论写得多么生动、具体,都难以被阅读者所接受。写作者所要做的是一方面客观地呈现法律事实,另一方面试图告诉阅读者,所呈现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相符的,或者无限趋近于客观事实,又或者可以使阅读者形成对事实的内心确信。“写法理”包括了确定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即清晰、准确地引用所需要的法律条文。当法律条文不能完全对应或涵摄事实构成时,也需要进行法律理论、原则的阐述,同时可能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漏洞补充甚至不确定概念所涉及的价值补充。例如,在涉及不当得利与违约纠纷竞合的案件中,对于不当得利法律概念与合同违约事实之间的关系,及其对应的请求权基础的确定、选择,以及协议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所涉及的管辖权问题等,可能无法仅仅从现有法律规定层面找到完全适用的法律规范,需要进行适当的法理阐述、法律解释等。
“写推理”主要涉及形式逻辑推理、实质推理等,最常见的推理形式即严格围绕司法三段论所确定的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进行阐述。当然,根据现实情况的需要,可以综合运用归纳、类推、辩证等推理方式。以违约纠纷案件为例,其大体推理过程为:合同约定(大前提)—违约行为(小前提)—合同约定与违约行为比照(小前提归入)—违约认定(归入结果评价)—责任承担(结论)。在这一推理过程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是推理的终点,也是司法三段论推理的核心。但对于违约行为的认定,即小前提确定、归入、评价仍然需要综合运用归纳、类推、辩证等其他方式进行分析认定,或者形成新的第二层次的司法三段论推演。
至于“情感”,在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涉及公共利益等案件中可以适当展现。一般而言,人生价值、人格权益不能单纯地通过经济价值衡量,可以适当抒情,涉及国家、集体、公共利益的案件,因其脱离了私属性,亦可适当抒情。但对于一般经济纠纷、金钱债务应尽量避免抒情,或者说应避免在单纯的商事争议中过多地进行情感叙说。
五、法律文书写作基本问题之“怎么写”
我们常说,写文章得有章法,没有章法,文章就失去美感,也难以具有鉴赏性。这里的章法,就包括写作的基本步骤。开篇之前,应该调查什么、思考什么、体验什么,其实有意无意都是在为后续写作奠定基础。在获取基本素材和构架后,才可以开篇写作。如何开篇?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详、略,表、里,起、承、转、合都得考虑进去,并按预设好的方案铺展开来,才能较为顺利地获取想要的思想成果,形成一篇四平八稳、工整且富有美感和力量的文章。
从写作客体及写作目标的角度看,“怎么写”主要涉及:“事实真”,即法律文书涉及的事实应该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且符合社会生活常情常理,让人能相信其是真实的;“关系清”,即法律文书所表述的法律关系的类别、层次应该严谨、清晰;“联结准”,即事实和其所对应的法律定性、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应该准确、无误;“观点明”,即法律文书所表达的观点应该是坚定的、明确的(见图7)。

从写作的进路看,法律文书写作同样有步骤要求。所不同的是,法律文书写作不仅需要遵循一般文章写作步骤,因其本身的专业性、特殊性,还需满足特殊程序性安排。具言之,法律文书写作从宏观层面要考虑思维导向和行为导向两个维度;而在具体写作过程中,要经由事实、案情、规范、认识、方案、文书等层面,通过思想和表达进行三重转换,最终形成法律文书。就思维导向而言,在面对任何一个案件或法律争议问题时,首先进入脑海的是关于这个案件或争议的整体方向,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案件,法律性质是什么,法律关系是什么,等等。这是一种关于案件发展的方向性思维,是宏观层面的观点。正是因为其是方向性的考量,所以尤其需要慎重,不能出错或偏离,否则后续所有的工作都将失去意义,甚至产生反作用力。沿着这种方向性思维,带着这些宏观问题,首先,是有针对性地去观察、整理案件事实,达到了解案件事实的目的;其次,需要寻找大前提,确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再次,需要锁定小前提,即通过筛选证据,取得需要的具体、关键事实;最后,才是推导结论,并以该结论为中心,衡量法律风险。就行为导向来说,这个过程恰好相反,或者说是逆转的,在取得思维层面的结论后,在行为方面,首先应将推导出的结论置于基础性,可随时观察、思考的首要位置;其次要进行证据筛选,哪些证据是基础性证据,哪些证据是辅助性证据,哪些证据是需要剔除的,这些都要在思维层面推进后,作出实质性的安排;再次是将这些固定的事实进行书面化,选择适当的语言表达方式和写作手法,在确定的体例、篇章结构安排下,将证据所体现的事实予以书面化,也就是写作小前提;最后是将锁定的事实装入规范,并完成推理,得出结论,即小前提归入。通过以上一正一反两个维度的推进,法律文书的基本构架就已形成。该过程具体如图8所示。

就具体写作过程而言,在“思维—行为”基本构架形成后,需要集合相关要素并形成至少三次转换后,才能完成文书的全部写作过程。第一个转换是“事实—案情”层面的转换。事实所需要的要素包括通过看、听、思直接获取及间接探究到的所有跟案件有关的实际情况,包括背景、发展、结果等。通过这个层面的转换,实现将客观事实或实然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或应然事实即我们所称的案情,其经由的通道或借助的力量为证据链条。第二个转换为“案情—方案”层面的转换。案情所需要固定的要素主要是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而方案指的是法律方案,主要包括法律认识、法律观点、法律推理、风险衡量等。这一转换需要借助的力量或通道就是上文所提及的“思维导向”,也就是我们所应具备的法律思维。第三个转换是“方案—文书”的转换,这一转换需要借助的力量或通道就是上文所提及的“行为导向”,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表达”。经过该三次转换,一份法律文书的基本要素以及内在要求和外在形式已基本完成,呼之欲出!这一过程,亦可以称之为法律文书的三重转换过程(也有观点将这个转换过程简化为双重转换,即去掉从案件客观事实至法律事实或案情事实之间的转换),具体如图9所示。

“求其上者得其中;求其中者得其下;求其下者无所得”。法律职业者对于法律文书亦应持此姿态。严以律己,精益求精;热爱文字,敬畏语言;千锤百炼,觅其精要。思之,慎之,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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