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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法律文本规范条文注释专业、通俗易懂案件适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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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为实用版法规专辑丛书的数据安全与信息保护分册,收录数据安全与信息保护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依托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对相关核心法规予以专业注释,内容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全书具体内容设置上包括数据安全与信息保护理解与适用、法律要点提示、注释、案例、相关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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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和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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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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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2022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节录)
(201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节录)
(2019年10月26日)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2023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2024年9月21日)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2024年9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11年1月8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2021年7月30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13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6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2021年6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10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2年8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5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7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4月23日)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2022年7月7日)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2023年2月22日)
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
(2018年11月9日)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2025年2月12日)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
(2018年11月9日)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2013年7月16日)
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
(2019年11月28日)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
(2021年3月12日)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2019年12月15日)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2019年8月22日)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2021年12月28日)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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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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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数据处理者的基本义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五项义务:
第一,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法律、行政法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强制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保证数据处理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数据处理者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数据伦理在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究其原因在于,数据处理活动,尤其是伴随着人工智能发展的自动化数据处理,具有极高的专业性、技术性和“黑箱”特点,通过法律的外部监管往往难以打破“黑箱”,单独形成有效的技术监管效果,因此,对数据处理活动的政府监管需要行业自律和数据处理者自我监管的配合。
第三,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且是限制性原则。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秉持诚实,恪守诺言,尽最大的善意从事民事活动,特别是在合同缔约和履行过程中,应当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诚实行事,不欺不诈,自觉履行。针对商业性的数据处理活动,数据处理者也应当尊重现代民法上的这一“帝王条款”。
第四,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制度体系是实现《数据安全法》立法目的的核心制度。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在《数据安全法》中独立成章,本法第四章是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具体制度展开。
第五,数据处理者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具体来讲,是要求数据处理者为自身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在道德规范、商业伦理、科技伦理等方面承担包括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保障劳动权益、参与社会公益等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责任。
参见 本法第28条;《网络安全法》第9条;《民法典》第7条、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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