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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法律基础(第三版)(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重点教材)

書城自編碼: 408835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主编 程天权 执行主编 朱力宇
國際書號(ISBN): 9787300336848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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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教材具有通识教育的性质,针对21世纪青年的特点组织编写,在阐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后,依次涉及的内容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刑法、诉讼法和非诉讼程序、国际法等领域的一些基本理论、知识和概念,注重对学生广博与精深相结合的法律素质的培养。
通过学习本教材,读者能够基本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宏观情况,增强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从而能够正确行使和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运用法律知识和手段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能力,成为具备现代视野、可以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
關於作者:
程天权,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北京市委委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党委书记等。主要研究方向: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中国当代政治、中国高等教育研究等。主要著述:《中国民法史》(合著)、《大清律》(中译英)、《法律基础》(主编)、《中国之路》(中、英文版)(主编)等。其中与他人合著的《中国民法史》获第一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多篇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文章获奖。
朱力宇,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人权》杂志常务副总编。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立法学、人权法学。法国马赛第三大学法学院、巴黎第一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社会兼职:中国立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人权研究会顾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咨询专家。主要著述:《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研究》(专著)、《依法治国论》(主编)、《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主编)等。作为负责人承担国家及省部级研究课题多项。
內容試閱
一、我国法律的本质
我国法律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伪法统、继承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其本质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的性质决定了我国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和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之所以成为我国的领导阶级,是由工人阶级本身的特点、优点以及担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工人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决定了我国法律首先必须反映工人阶级的共同意志和利益。
我国法律还必须反映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在当代中国,人民的范围极为广泛,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中国近现代的历史证明,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中国共产党实行和实现的,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的胜利和伟大的成就。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二)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在我国,党领导下形成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内容和形式十分广泛,可以表现为道德、习惯、政策、理论学说等等。但是,只有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才是法律。也就是说,广大人民通过党的领导,在自己掌握的国家政权中,将自己的某些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或认可为法律,从而取得人人必须遵守的效力。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如前所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多方面因素,其中决定性的因素是生产方式。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物质动因和决定性力量,其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所以,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一贯高度重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也决定了我国法律必须适应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要求。
生产关系直接决定着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直接决定着生产资料和其他社会财富的归属,从而也直接决定着人们在政治和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直接决定着社会各种利益的分配。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我们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我国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基本制度内容,也决定了我国法律的基本性质。
二、我国法律的主要特征
(一)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我国法律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并由社会主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保障,因此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同时,在我国,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法律又具有最广泛的人民性。我国法律的阶级性和人民性统一的具体表现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相互渗透,相互依存;人民性以阶级性为前提和基础,阶级性通过人民性来体现和保障;阶级性和人民性将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日趋一致。
(二)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规范性是指从形式上看,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社会性是指从内容上看,法律体现一定的意志,而这种意志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规范性体现的是法律在形式上的特点,社会性体现的是法律的社会内容。我国法律的规范性和社会性是统一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作用,反映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对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活动具有重要作用,履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
(三)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科学性是指法律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程度,公正性是指法律反映的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正义观。在我国,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一致的,这种特点决定了我国法律成为能够正确反映客观规律,始终起进步作用的行为规范。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公正,是社会主义的公正,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公正,是真正体现社会进步的公正。因为确认了科学合理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确认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等等,所以,我国法律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四)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不同社会和国家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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