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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伤残鉴定与赔偿——实用版法规专辑系列(新8版)

書城自編碼: 408489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治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50808
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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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法律文本规范条文注释专业、通俗易懂案件适用要点
內容簡介:
本书为实用版法规专辑丛书的伤残鉴定与赔偿分册,收录该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依托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以主法条文为主线,对核心条文以及相关核心法规予以专业注释,内容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全书具体内容设置上包括主法理解与适用、法律要点提示、相关法规、实用附录等。
關於作者: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目錄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2024年9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23年9月1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016年3月2日)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19年4月4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005年9月30日)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2001年11月16日)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2002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2023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4月24日)


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13年8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1月2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016年4月18日)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
(202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节录)()
(2017年10月7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节录)()
(2017年7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劳动工伤伤残鉴定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节录)()
(2018年12月29日)

工伤保险条例(节录)()
(2010年12月20日)

工伤认定办法()
(2010年12月31日)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014年9月3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节录)()
(2021年1月4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2002年4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2006年12月28日)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4月4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2002年7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精神损害鉴定与赔偿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1989年7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实用附录

司法鉴定委托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流程图()
內容試閱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通常由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有过错,但在一些情况下也适用过错推定。所谓过错推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某石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

案件适用要点: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只有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不能仅以申请保全标的额超出生效裁判支持结果作为判断标准。

2郭某某诉王某某、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之二)

案件适用要点:对于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在赔偿义务人未提出异议且未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时,可以确认其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般而言,赔偿义务人如果对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等级鉴定提出初步的证据或者理由,也就是说二者有其一即可,如伤情与伤残等级鉴定不符等,同时申请司法鉴定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准许。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的证明力要大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但是,如果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未提出异议且未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该伤残鉴定结论也可作为定案根据。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非过错责任]

非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非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行为;二是受害人的损害;三是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则免除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民事权益保全请求权]

民事权益保全请求权,是指侵权行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被侵权人对侵权人享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请求权。这几种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都是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形。事实上,即使这种侵权行为已经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除了损害赔偿之外,被侵权人也可以请求这些救济方法。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多数人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一是主体的复数性。二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这一要件中的“共同”主要包括三层含义:其一,共同故意。其二,共同过失。“共同过失”主要是数个行为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损害。其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受害人具有损害,且该损害不可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赵某明等诉烟台某汽车运输公司卫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号)

案件适用要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且为其提供方便,纵容套牌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已属于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后,作为号牌出借人的机动车所有人同样存在过错,对于肇事的套牌车一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号牌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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