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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关联对照——本书将根据司法实践筛选出的相关重要司法解释附到《民法典》主体法条之后,方便读者直接参照阅读。
相关文件——为方便读者查阅,本书附录收录9个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10个民法典具体领域司法解释以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典型案例——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典型案例、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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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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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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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人
……
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1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2020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2025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2024年9月25日)
民法典具体领域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7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22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年1月17日)
民法典其他相关司法规范性文件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20年12月14日)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一、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二、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与张某柔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三、乐平市民政局申请撤销罗某监护人资格案
……
《合同编通则解释》相关典型案例
一、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二、某通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三、某甲银行和某乙银行合同纠纷案
……
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
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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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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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2021年1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以法典命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施行。为确保正确适用民法典,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对标民法典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的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并修改制定了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具体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第二种情况是,对标民法典,需要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1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三种情况是,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6件,自2021年1月1日失效。后面两种修改制定和废止的情况,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废止决定和修改决定的形式统一发布,116件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也同时公布。
2022—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等新司法解释。
为满足社会各界尤其是公检法系统、律师和民法教研人员对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学习、查阅、使用的需要,我们编辑出版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业实务版):含新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将相关司法解释对照主体法条进行了细致的编辑加工,突出以下特色:
关联对照——本书将根据司法实践筛选出的相关重要司法解释附到《民法典》主体法条之后,方便读者直接参照阅读。
相关文件——为方便读者查阅,本书附录收录9个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10个民法典具体领域司法解释以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典型案例——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典型案例、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希望这些对法律文件的编纂能够有益于广大专业型的读者学习与使用新法新规,希望这本书能够成为您工作或学习常用的手边书!此外,对于本书的不足之处,还望读者不吝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 本 规 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方便读者检索法条,下同。)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关联对照
《总则编解释》
第二条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总则编解释》
第一条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民法的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关联对照
《总则编解释》
第四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成年时间】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关联对照
《总则编解释》
第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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