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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行政法——实用版法规专辑系列(新8版)

書城自編碼: 408466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治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50822
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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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规范条文注释专业、通俗易懂案件适用要点
內容簡介:
本书为实用版法规专辑丛书的行政法分册,收录该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依托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以主法条文为主线,对核心条文以及相关核心法规予以专业注释,内容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全书具体内容设置上包括主法理解与适用、法律要点提示、相关法规、实用附录等。
關於作者: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24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2021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19年4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23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8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9年1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6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
(2020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2022年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12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1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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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004年3月22日)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021年8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9年4月3日)

实用附录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行政复议申请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
6.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7.行政起诉状
8.行政答辩状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
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注释 [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在数种处罚方式所允许的幅度内适用较低限的处罚。从轻处罚并不是绝对要适用最轻的处罚方式和最低的处罚幅度,而是由行政机关在具体的违法案件中,根据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情节予以裁量。
[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对当事人科以低于法定最低限的处罚,但减轻处罚不是毫无限制地减轻,它必须是有减轻处罚的情节,而且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在程度上,它应位于从轻处罚与免除处罚之间,而不得逾越这一范围,处罚减轻的程度不得达到免除处罚的程度。

案例 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2021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8号)
案件适用要点:同一海域内,行为人在无共同违法意思联络的情形下,先后各自以其独立的行为进行围海、填海,并造成不同损害后果的,不属于共同违法的情形。行政机关认定各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对各行为人进行相互独立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同一海域内先后存在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非法围海、填海行为,行为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在后的违法行为不因在先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注释 [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有法定事由存在,对本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对其适用行政处罚。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1)“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等于“不予行政处罚”。前者赋予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后者属于法定情形,行政机关一般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2)及时纠正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受到外在压力下予以纠正。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解释原则,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只要其纠正后没有对公共秩序造成危害,哪怕当事人是在“被迫”的主观状态下及时纠正的,也应当认为其是符合“及时纠正”这一规定的。
(3)“首违不罚”仅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等违法行为不适用。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注释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有处罚幅度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要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防止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罚款数额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要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要严格进行评估,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参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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