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推进国际关系和国际治理的法治化,自上而下地建构“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法治秩序,实现从“丛林”到“契约”法治治理与文明转型,是人类历经无数次战争浩劫、杀戮牺牲后的“无奈与顿悟”,是国际社会的千年探索与百年共识,亦是国际法学人及国际法律共同体长期以来的“光荣与梦想”。
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是实现国际法治的最重要途径之一,是迈向国际法治进程中的标志性领域,因为它为国际条约的效力与实施装上了“牙齿”,是国际法治秩序中的“硬法”范式,是以规则为驱动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优雅呈现,更是各国权利义务关系的妥协平衡与结构性协同。
在追求国际法治的应然理想、迈向国际法治的征程中,国际纠纷解决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从规则移植和制度互鉴的视角,历经了从商事仲裁到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再到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ICSID)的演进融合、调适与发展。发端于国内商事仲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制是现代国际争端解决的缘起和基础,无论是案件受理、仲裁庭组成、仲裁规则,还是仲裁时限、仲裁形式和裁决监督,抑或是去司法化和常设机构等价值理念,WTO与ICSID争议解决程序中处处隐含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子,并在后续融合发展中呈现“反之亦然”的趋势与脉络。
商事仲裁原本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纠纷的国内法制度,相较调解和法院诉讼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如充分的意思自治、一裁终局、保密性强、灵活高效等。因此,20世纪以来,国内仲裁的国际化蓬勃发展,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获得各国法律的普遍认可。国际商事仲裁可以有效规避法院诉讼的属地保护,尤其是1958年《纽约公约》确立了成员承认与执行域外仲裁裁决的法定义务,由此推动国际商事仲裁成为最受欢迎的纠纷解决途径。尽管国际商事仲裁受理的是跨境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纠纷,但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和程序规则不断地被其他争端解决机制所移植和借鉴,如WTO、ICSID等。
作为全球首个成功运行的多边贸易组织,WTO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世界银行(World Bank,以下简称世行)被誉为世界经济的“三驾马车”,其争端解决机制(DSU)更被誉为WTO“皇冠上的一颗明珠”,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每个成员加入WTO,《DSU协定》是必须接受的“一揽子”协定之一,如此即实现了对所有成员关于WTO经贸规则违反争议的强制性管辖,非成员纠纷除外,该机制具有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的突出特征。从传统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自愿选择,到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其成员的“硬”管辖,是国际争端解决演进中的重大变革,尤其是其上诉机制是国际法治的一次创举。WTO成功运行的20余年极大地促进了国际经贸纠纷的公平解决和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尽管由于美国的阻挠上诉机构已于2019年停摆,但专家组报告中一段段严密自洽的法律论证和精彩绝伦的法治思辨,犹如播撒在法治夜空里的璀璨繁星,熠熠生辉、光彩夺目。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除程序上天然的缺陷外,只解决公法人即成员之间的经贸纠纷。换言之,如果一个成员违反WTO规则,如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受害者可能是其他成员的出口企业,但该企业无法直接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只能通过本国政府向DSB针对另一成员提起诉讼请求。简言之,私法人并未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格当事人,WTO争端解决程序仅实现了对公法人(成员)之间的有效管辖。ICSID在此方面进行了更大胆的改革与尝试,推动实现了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对私法人当事人的有限管辖,即ISDS机制。
作为全球首个解决“投资者—国家”争议的专门性投资仲裁机构,ICSID虽然比WTO成立早,但切实发挥作用却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前期的案件数量较少。尽管各国有权选择不加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ICSID公约》),或者选择加入后对其管辖有权进行保留,但ICSID投资仲裁机制首次实现了“民告官”的国际化、机制化与法治化,从案件管辖权判定到裁决的撤销及执行,ICSID是一个自成体系的闭环式自足机制,堪称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典范,这是国际法治进程的又一标志性创举。60多年来,ICSID推动了国际投资法的发展,改善了东道国投资营商环境,促进了国际投资的自由化流动。但任何机制都难称完美,ICSID也不例外。上诉机构缺失、透明度缺失、矛盾裁决不断、仲裁员中立等问题始终困扰ICSID的发展,甚至一度引发国际社会的信任危机。由此触发了ICSID新一轮的改革进程,本书对主要成员的改革立场,如是否设立上诉机制、如何设立上诉机制、上诉审查的范围及模式选择、又该如何鉴戒WTO上诉机制的经验和教训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和深入论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UNCITRAL)须努力协调各方分歧,追寻利益平衡、规则均衡的最大公约数,持续推动ICSID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则完善与制度优化。
寻此论证可以发现,国际争议解决机制的演进与发展呈现4个规律:一则国际化,即内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国际化发展,这也是整个国际争议解决制度演进、融合与发展的基石,无论是WTO和ICSID,还是世行争议解决制度,均承袭了商事仲裁的血脉和基因。二则条约化,以自愿签署生效的条约作为争议解决框架以及机构设立的法律依据,条约是其正常运行的合法性基础,也赋予了争端解决机构独立的国际法人资格。三则机构化,争端解决机制通常以常设机构为依托,如秘书处、办公室、理事会等,成为其法治化运行以及各成员展开磋商的依托和平台。四则融合化,传统商事仲裁、WTO争议解决和ICSID投资仲裁在规则制度塑成方面,呈现相互移植、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的演化发展路径。传统商事仲裁制度对WTO初审专家组程序具有较大的启示,ICSID改革中的上诉程序亦在鉴戒WTO上诉机构的经验和教训。以商事仲裁、WTO争议解决和投资仲裁为代表的国际多元化争议解决框架的每次改革与优化,就各自领域而言可能是一小步,却是国际法治与国际治理征程中的一大步。
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国际金融机构的争端解决机制长期以来是一个独立而又个性化的存在,尤其是成员关于协定条款的纠纷争议,无论是世行,还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开行),为国际争议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另类式”的实证范例。为此,本书以国际金融机构亚投行争端解决机制为起点,通过对亚投行和世行、ICSID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论证,试图探究不同争议解决机制内在的演进路径及逻辑关系,以及制度规则之间的互鉴与影响、治理框架的融合与调适,进而证成多元化的国际争议解决范式对实现国际法治的重大意义。
行笔至此,落笔为终,是终点亦是起点。国际争议的多元化解决范式与国际法治的内在逻辑关系的研究与证成,依然在路上,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成功不必在我,而功力必不唐捐。国际法治是所有国际法学人的“光荣与梦想”,学术研究犹如在沙滩拾贝,偶尔为发现一枚漂亮的贝壳而欢欣鼓舞。但抬头望去,面前是未知的真理之海,不求成大器而利天下,以期无愧于心,尽情享受思维顿悟带来的片刻欢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