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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首都检察案例参阅(第四辑)

書城自編碼: 408281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作者: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9832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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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司法案例是法律适用的鲜活载体,是法治精神的生动实践。《首都检察案例参》立足北京检察案例“富矿”,挖掘疑难、复杂、新型案件,归纳焦点问题,提炼实务观点,表达新时代首都检察的实践之声。案例分析贴近一线,论证翔实、言之有据,对司法实务人员参阅类案及刑法研习者了解实务具有重要意义。
目錄
一、刑法总则
赵某某危险驾驶案
——行为人醉酒驾驶后主动报警举报他人酒驾,在民警询问时如实供述的能否认定自首?003
王某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
——涉恐类行政转刑事案件中“自动投案”的认定010
刘某甲诈骗案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但该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被存疑不起诉时能否认定“立功”?018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林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大量饮酒后驾车连续肇事行为的认定027
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驾驶封闭货车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033
韩某危险驾驶案
——“隔夜醉驾”如何处理?040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049
马某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
——滥用职权罪因果关系及“低价折股”的认定054
王某洗钱案
——行为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收取贪污款,使账户内账目混同,并通过银行转账将贪污款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的能否认定为自洗钱行为?洗钱数额如何认定?063
张某某洗钱案
——洗钱罪中明知、情节严重及追诉期限的认定069
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以低价进购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冒充知名白酒高价销售的行为如何定性?078
周某某合同诈骗案
——“借新还旧”型合同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085
李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网络传销犯罪的实质审查方法092
四、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民主权利罪
韩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分101
刘某某强奸、故意伤害案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共同居住期间,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何认定?109
刘某某强奸案
——激烈反抗是否为判断违背妇女意志的唯一要件?114
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特定群体的纯手机号码能否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122
五、侵犯财产罪
霍某某故意杀人、抢劫案
——基于杀人故意实施暴力行为过程中,被害人出于恐惧主动交付财物,不影响抢劫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131
顾某某抢劫案
——抢劫罪中“足以压制反抗”的具体判断标准137
石某某盗窃案
——一年两次盗窃行为能否累计计算盗窃数额?143
贾某某盗窃案
——利用审核机制时间差私自增加社保信息获得社保待遇如何定性?155
张某甲、孙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盲发快递”交易型诈骗犯罪中诈骗行为的甄别与认定162
贾某某诈骗、聚众斗殴案
——以“借用”为名欺骗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私自交付家庭财物的行为定性169
白某某诈骗案
——冒充退休的人民警察实施诈骗行为如何认定?175
王某某等人诈骗案
——以技术手段干预电动汽车里程差少付换电费用的行为定性180
潘某某诈骗案
——诈骗案件中“案发前追回”的数额认定及成本扣除187
张某某抢夺案
——较为平和手段取财时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分193
丁某某盗窃案、张某某职务侵占案
——窃取型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分201
董某某职务侵占案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并存时通过间接证据定案的审查方法211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侯某某袭警案
——破坏监管秩序罪与袭警罪的交叉竞合关系221
刘某某伪造企业印章案
——伪造企业印章案中是否应认定被伪造印章的企业为被害单位?227
吕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删除数据是否必然导致实质性破坏?232
田某等4人诈骗、曹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向他人电信诈骗行为提供“手机口”通信传输帮助的认定规则239
高某、薛某某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及责任承担246
方某开设赌场案
——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并获取相应返点的行为定性252
耿某等32人开设赌场案
——网络赌博犯罪中反复投注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赌资数额?257
刘某、肖某某开设赌场案
——以棋牌室形式经营赌博活动的行为定性266
李某某、胡某涉嫌倒卖文物案
——变造文物骗取拍卖许可的能否构成倒卖文物罪?272
倪某某非法行医案
——乡村医生取得执业证书后在非注册地从事乡村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279
靳某某非法狩猎案
——非法狩猎行为行刑边界的认定284
刘某某组织卖淫案
——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界分290
七、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
刘某某受贿案
——特定关系人的认定以及“拉赞助—收回扣”行为模式下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303
刘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并转送部分财物的行为定性和犯罪数额认定311
刘某徇私枉法案
——实有人口管理员徇私情私利协助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行为的定性319
八、民事检察
傅某与张某、郑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检察监督案
——让与担保法律关系的效力认定327
B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
——无权代理人以公司名义作出的履约承诺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333
A企业管理有限合伙公司与姜某、B票证公司、C通信科技公司、D纸业彩印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
——保证期间届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作出的保证承诺的效力认定340
九、执行监督
马某某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检察监督案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确定执行地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如何监督纠正?349
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如何鉴别?357
陈某某再审改判后重新提请减刑监督案
——罪犯因再审改判重新提请减刑时,对法律规定中“重新裁定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如何理解?362
贺某财产刑执行监督案
——罪犯又犯新罪时前后两罪罚金并罚与执行应适用何种规则?368
內容試閱
前  言
  法律科学属于实践科学,这就意味着它最终要运用到法律实践当中,并对现实生活产生切实的影响。所以,它不是脱离社会的思维游戏,而是构造社会和社会运行的组成部分。进入执法司法系统中的社会事件,要在法律系统中接受合法与非法的评价,并通过法律程序作出个别化处理的结论,从而消解事件对社会系统的冲击,这个处理过程最终凝结为案件。案件记录了法律运行逻辑,储存了社会生活关系,也宣示了法律系统的功能:它吸纳纠纷与冲突,为诉求提供救济的途径,并划出肯定与否定的边界;它在逻辑推演上呈现封闭性,同时又保持与其他系统的交互,保持协同与共振,形成动态平衡的协奏,保障社会系统功能运行良好。
  案例是依一定标准挑出、编辑的案件“范例”,因其目的不同呈现不同体例。“范例”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有的突出办案指导,有的强调典型引导,有的侧重研究分析。司法实务案例区别于教学案例,最大的特点就在于真实。它是现实时空条件下发生的具体事件,反映了执法司法人员面对争议情形的现实纠结,也因其最后的处断真实地影响了相关诉讼参与人的自由、财产及其他利益。与探讨教学案例没有道德负担不同,司法实务案例的一字一句牵动着现实神经,关联着诉讼参与人的悲喜。因此,执法司法者处理案例时考量是否周全、逻辑是否贯通、论证是否严密,便显得尤为重要,也更有必要在放大镜下审视和接受评价。就法律适用统一来说,重要的不是结论上的一致,而是论证逻辑和适用标准的一致。只有更多的司法实务案例披露论证过程,揭示处断时面临的纠结,才有可能吸引更多的理论资源介入研讨,不断凝聚共识,形成阶段性的通说。
  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多样且复杂,并不能通过简单的涵摄,对照规范的前提,输入案件事实就能输出结论。现实世界不是按照概念构想秩序井然、界限清晰地建构的,没有任何规范可以预先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因此,将案例作为多种含义的文本剖析阐释,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往返寻觅、对比端详,既可以深化对概念与规范的理解,也可以更好地体察快速变迁的社会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实务案例是所有法律实务工作者共同参与、创造的时代记录,也是以一门法律专业语言跨越规范与事实的鸿沟所构建的法治生活。多样且丰富的案例可以涵养规范的细节,让规范适用变得具体而明确。随着案例的累积,规范的内在冲突得以澄清,案例因其承载了社会变迁也在不断挑战理论的极限边界,由此蕴含了生成新的理论以至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可能。所以,司法实务案例不应止步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定分止争,不应沉睡在执法司法机关的档案室,为浩如烟海的资料添加一笔待沉睡的新资料,而应作为公共产品向社会输出,与其他规范、案例、指南一起引导社会行为。
  近年来,多层次的案例体系已经形成,各种案例形式各安其道,案例素材空前丰富,呈现参差多态的趋势。司法实务案例不但引领社会话题,也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资源,案例镜像下的理论研究告别了理论的孤芳自赏,与执法司法实务密切互动:理论研究人员在接受裁判结论挑战的同时及时地作出批判与回应;法律实务工作者除了提供案例素材,也贡献了自己的理论思考,参与到推动理论创新与深化理论争鸣的场域之中。案例犹如一个公约数,为参与各方提供了共同的话题。这也说明,挖掘案例的富矿大有可为,提供案例产品也是一项社会责任与学术责任。经验表明,写好案例通常是办好案件的一个重要标志,抓不住案件当中的争议点、讲不清楚处断的逻辑,就很难称得上办了一个高质效的案件。将案例研究作为基础性工作,无论对于案件办理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必要的。
  在执法司法活动中检索类案、对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制作检索报告,被视为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重要机制。除“两高”指导性案例具有准司法解释的性质外,其他案例也渐渐被赋予隐性的约束力,要求对于偏离类案处断原则的行为承担论证负担。这就揭示出案例虽然不是必须遵循的先例,但与同类案例排列在一起便呈现一种“家族相似性”,从而产生“如无必要、不得偏离”的论证路径强制。一旦偏离,则必须提供区分的理由以及承担优势证明责任。在此意义上,案例便成为规范的补充,起着解释、细化甚至续造的作用。对于执法司法人员来说,其所形成的案例也产生了超出个案与诉讼参与人范围的影响力,他们不但要为个案负责,也要为法律适用与发展负责。体现这种负责机制的,便是案例产品以及案例中的论证。所以,含有丰富说理论证的案例要比单纯提供案情与处断结论的案例更为重要。只有理性论证才能为案例要旨提供足够支撑,才能告诉我们规则何以遵循。
  发现案例、编选案例、研究案例、运用案例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集智聚力、多方参与、久久为功,观念、支持、耐力哪一个链条断了都可能成为烂尾工程。而案例工作的特点又恰恰需要连续性,如果没有连续性,哪怕其中的案例选编得再好,也只能成为暗夜孤星,最终如流星消失不见。生活经验告诉我们,“靡不有初,鲜有克终”之所以经常引起共鸣,是因为它残酷地切中了现实。《首都检察案例参阅》作为一个连续出版物,迎来了第四辑的面世,很好地证明了“观念、支持、耐力”的齐备,这不应归之为一句偶然,而是以具体载体诠释了工作信念的传承。从庞大案件当中“案海拾贝”、披沙拣金、汇为一辑,并不代表没有遗珠之憾,办案实践中肯定也有许多因为办案人员无暇转化而继续沉睡的好案例,这为后续宣传推广案例、强化案例研究提供了问题意识和着力方向。
  《首都检察案例参阅》第四辑的出版得到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相关领导、部门和同志的支持,也一如既往地收获了全市检察人员的踊跃供稿。为有源头活水来,离开了生动鲜活的一线办案实践,《首都检察案例参阅》也将难以为继,感谢所有供稿者将《首都检察案例参阅》当作自己的园地辛勤耕耘。本着服务实践、涵养实务的宗旨,本辑一如既往地汇集实务难题、展现办案思考,记录北京检察机关的办案印记。因此,这部作品归属于参与和推动这个项目的所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作为“编者”,承担了组织、完善的工作。古人说:“今朝好风日,园苑足芳菲”,这是园丁的幸福。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感谢法律出版社对出版《首都检察案例参阅》这一连续出版物的支持,尤其是承担具体编辑之责的朱峰老师、苗婕老师,她们重视案例工作的重要意义,与我们一起以宽容与耐心呵护这棵幼苗的茁壮成长。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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