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人工智能大模型导论 科大讯飞校企合编教材
》
售價:HK$
75.9

《
做财富的朋友:巴菲特慢慢变富的投资智慧
》
售價:HK$
82.5

《
一群数学家分蛋糕:提升逻辑力的100道谜题
》
售價:HK$
60.5

《
无解的困局:大明最后的60年
》
售價:HK$
66.0

《
女校(人气作家孩子帮·鹅随“北番高中”系列代表作!)
》
售價:HK$
60.5

《
万历十八年之风起辽东
》
售價:HK$
85.8

《
实战ANSYS Icepak电子热设计
》
售價:HK$
97.9

《
水库式经营
》
售價:HK$
61.6
|
內容簡介: |
就在案证据提取的角度而言,律师工作是被动的,但是对于控方证据的质疑可以是主动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才能有效地找到证据的疑点,并将其作为“攻破”全案的核心点?
作者在案件办理中尝试找到一种全新的思路和方法——基于构成要件要素重构证据体系。主要分为以下五步来进行:
第一步,解析构成要件要素。可以将构成要件要素看作犯罪构成的基石。任何一个罪名,只要缺少所有基石(构成要件要素)中的任意一块,则指控罪名将不成立。
第二步,初步重构证据体系。在对全案卷宗有一个基本了解以后,需要对卷中各份证据形成的时间顺序有一个梳理。通过时间梳理证据形成顺序后,便能清晰地感知到侦查人员在当时的环境下是如何思考的,进而可以推测定罪逻辑。
第三步,重构指控逻辑。不仅需要关注当事人的回答,更重要的是理解侦查人员每一个问题背后的用意。
第四步,拆解证据。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必须通过庖丁解牛的方式将证据拆解为一个个可以对应到构成要件要素的证据,为后续的精准辩护、有效辩护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第五步,整体重构证据体系。可以通过列表的方法将能证明通过构成要件要素的证据一一列举,以此构建证据体系,从而进一步分析。
|
關於作者: |
丁泽根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盈科全国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共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委员、盈科西南区域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昆明管委会副主任、盈科昆明止善刑事团队创始人,同时多次荣获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执业后,始终专注于刑事辩护,办案类型广泛且不乏大案要案,尤其擅长于经济与职务类犯罪辩护,具有丰富的刑事法律实务经验,多件代理案件获无罪、不起诉、缓刑,承办案件多数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
目錄:
|
上篇 规则与基础
第一章 有效辩护的基本理念
一、有效辩护的基本理念
二、有效辩护的意义
三、有效辩护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四、有效辩护在司法实践中的评判
第二章 构成要件要素的基本理念
一、犯罪构成的基本概念
二、犯罪构成的理论
三、构成要件的基本概念
四、构成要件要素的基本理念
第三章 刑事证据的基本理论
一、证据的基本概念
二、证据与证据体系
第四章 构成要件在证据中的体现
一、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构成要件要素与证据的关系
下篇 常见罪名解析与实务运用
第一章 组织考试作弊罪
一、《刑法》规定
二、司法解释指引
三、构成要件解析
四、案例指引
第二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刑法》规定
二、构成要件及辩点解析
第三章 危险驾驶罪
一、《刑法》规定
二、构成要件及辩点解析
三、实务运用
第四章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一、《刑法》规定
二、构成要件及辩点解析
三、实务运用
第五章 滥伐林木罪
一、《刑法》规定
二、构成要件及辩点解析
三、实务运用
第六章 非法采矿罪
一、《刑法》规定
二、构成要件及辩点解析
三、实务运用
第七章 开设赌场罪
一、《刑法》规定
二、立法解读及相关司法解释解析
三、辩点解析
四、实务运用
第八章 强奸罪
一、《刑法》规定
二、立法解读及相关司法解释解析
三、辩点解析
四、实务运用
第九章 诈骗罪
一、《刑法》规定
二、辩点解析
三、实务运用及案例解析
四、律师案件梳理重点
第十章 贪污罪
一、《刑法》规定
二、辩点解析
三、实务运用
第十一章 挪用公款罪
一、《刑法》规定
二、辩点解析
三、实务运用
第十二章 受贿罪
一、《刑法》规定
二、辩点解析
三、实务运用
第十三章 行贿罪
一、《刑法》规定
二、辩点解析
三、实务运用
第十四章 职务侵占罪
一、《刑法》规定
二、辩点解析
三、实务运用
第十五章 挪用资金罪
一、《刑法》规定
二、辩点解析
三、实务运用
第十六章 寻衅滋事罪
一、《刑法》规定
二、辩点解析
三、实务运用
第十七章 聚众斗殴罪
一、《刑法》规定
二、辩点解析
三、实务运用
第十八章 故意伤害罪
一、《刑法》规定
二、辩点解析
三、实务运用
第十九章 妨害公务罪
一、《刑法》规定
二、辩点解析
三、实务运用
第二十章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刑法》规定
二、辩点解析
三、实务运用
第二十一章 洗钱罪
一、《刑法》规定
二、辩点解析
三、实务运用
第二十二章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刑法》规定
二、辩点解析
三、实务运用
第二十三章 破坏生产经营罪
一、《刑法》规定
二、辩点解析
三、实务运用
第二十四章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刑法》规定
二、辩点解析
三、实务运用
第二十五章 走私普通货物罪
一、《刑法》规定
二、辩点解析
三、实务运用
第二十六章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刑法》规定
二、辩点解析
三、实务运用
第二十七章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一、《刑法》规定
二、辩点解析
三、实务运用
第二十八章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一、《刑法》规定
二、辩点解析
三、实务运用
第二十九章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刑法》规定
二、辩点解析
三、实务运用
|
內容試閱:
|
序 言
随着司法人员的更迭,受过系统训练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逐渐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力军,刑事案件的办理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谨、越来越专业。很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也不得不感叹道:刑事案件的辩护空间越来越小。对于律师而言,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对于铁案应当是持支持和欢迎的态度的,这本身也是律师职业使命之一。但是对于辩护空间而言,笔者认为只会越来越大。因为法治环境的优化、司法人员专业能力的提高等都将直接导致刑事案件定案标准的不断提高,就像现在不会再出现仅根据被告人笔录就定案的情况;鉴定意见也不再是不容置疑的绝对权威……因此,笔者基于长年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一些经验和学习心得,产生了撰写《有效辩护》系列文章的想法,希望能和广大司法同人共同探讨、研究。
经常流传着这样一句话——“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一个案件从最初的立案到最终的判决,其中有三个最核心的要素:事实、证据和法律。法律是大前提,事实是小前提,在经典的“三段论”下推导出一个结论,而法律和事实之间唯一的、必不可少的链条就是证据。有这样一个经典的法律故事:一个辩护律师经过精彩卓绝的法庭辩论后,法庭当庭宣判被指控故意杀人的被告无罪并予以释放。律师陪着当事人走出法院的门口,问道当事人:“当时是不是你将他杀害的?”当事人回答道:“听完您的辩护,我也觉得我是无罪的。”由此也产生了另外一句经典:“真相只有上帝和当事人知道。”
任何人在面临被追诉时,本能地都会想通过掩盖真相来为自己寻求更加轻微的法律制裁。这无关道德,是人性使然。当然,任何一个有社会良知的人都应该遵守基本的道德底线。但是,由于道德强制力的缺失,才使得法律成为整个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而为了查明真相,必然需要数个证明材料对客观事实予以还原,这些材料就被称为证据。
我国法律虽然赋予了辩护律师一定的调查取证权,但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仍更多的是通过阅卷查找证据上的问题来寻找辩点,从而为辩护找到空间。就在案证据提取的角度而言,律师工作是被动的,但是对于控方证据的质疑可以是主动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才能有效地找到证据的疑点,并将其作为“攻破”全案的核心点呢?笔者在案件办理中尝试找到一种全新的思路和方法——基于构成要件要素重构证据体系。主要分为以下五步来进行:
第一步,解析构成要件要素。在传统的“四要件”体系之下,认定犯罪构成需要同时符合“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条件。上述条件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随着刑法学的研究深入,又在构成要件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构成要件由具体要素组成。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例如,行为主体、特殊身份、行为、结果等。各罪名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个别或者数个构成要件要素之间的差别。例如,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在于特殊身份这一要素的不同,在行为、结果等要素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则构成贪污罪,不具有这一要素的情况下则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被害人认识这一要素不同,在行为、结果等要素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则构成诈骗罪,如果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由此,可以将构成要件要素看作犯罪构成的基石。任何一个罪名,只要缺少所有基石(构成要件要素)中的任意一块,则指控罪名成立的大厦将轰然坍塌。对于刑事辩护而言,律师第一步需要完成的便是分析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有哪些;第二步是分析哪些构成要件要素是需要证据来证明的;第三步是在控方的证据体系下找到需要证明的构成要件要素所对应的证据;第四步是基于构成要件要素重构证据体系后分析整个证据体系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体系中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合常理、证据体系的证明标准是否达到了法定的证明标准;第五步是得出结论并制定辩护方案。
以笔者办理的一个合同诈骗案件为例:行为人主体适格、实施了欺骗行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取得财物等一系列的构成要素均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但结合在案证据体系分析后便发现两个问题:第一,行为人取得财物时财物的所有权并不属于本案被害人;第二,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发生在取得财物之后。以此,再回到合同诈骗罪构成的规范视野下,便会发现证据所证明的事项并非犯罪构成所需要的事实。
第二步,重构证据体系。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会将卷宗分为文书卷和证据卷,文书卷主要是证明诉讼程序合法性的证据,当然在阅卷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其他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在此,笔者推荐李勇《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本书主要论述证据在实体层面的证明问题,证据卷中,一般是将一个人的多次笔录统一装卷,再根据被告人的作用由重到轻地排列,之后将其他证据根据种类统一排列。
但是,当我们将目光回顾到整个案件的具体办理过程中会发现,在案证据形成的顺序并非如此。笔者一直提倡“以侦查视角来开展刑事辩护”,首先需要了解的就是办案人的思维逻辑。我们在阅卷的时候,会根据装订顺序阅读,但是被告人A的笔录并非连续形成的。而是在其他人的笔录形成后,侦查人员发现某一问题再次找A做笔录。或者是在发现某一物证、书证后通过笔录的形式再次找嫌疑人、证人等进一步核实。所以,在对全案卷宗有一个基本了解以后,需要对卷中各份证据形成的时间顺序有一个梳理。因为通过时间梳理证据形成顺序后,便能清晰地感知到侦查人员在当时的环境下是如何思考的,进而可以推测定罪逻辑。笔者在一起积压了近10年的案件中,查阅10年前某一证人笔录时发现侦查人员在笔录中向其核实了一些书证,但是在案件移送后没有发现这些书证。因此便基于侦查人员所作笔录提出调证申请,在经历两次退侦后证据调取到,并且发现该份证据在10年前证人便已提供给侦查机关。
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具有“上帝”的视角,但必须回到证据收集的“历史”中感知当时的真实情况。
第三步,重构指控逻辑。相信大多数刑事律师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阅卷以后会发现案件事实和侦查期间会见从当事人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天差地别。其实大多数情况下并非当事人刻意撒谎,而是因为普通人认知在意的点不一样。在一起诈骗案件中,一个当事人特别在意侦查人员认定其取得财物后肆意挥霍的行为,他认为自己并没有肆意挥霍而是用于公司经营。作为律师而言,不仅需要关注当事人的回答,更重要的是理解侦查人员每一个问题背后的用意。
第四步,拆解证据。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侦查人员并不会严格地按照构成要件要素来讯问被告人,可能一个问题中包含着多个构成要件要素,也有可能某一构成要件要素的证据并非言词证据可以证明。例如,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多名被告均陈述在2018年的公务员考试中出售答案。但是在案证据中并没有证据证明2018年事业单位考试相关的组织文件,在刑事案件中仅基于几名被告的笔录就证明一场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另外其出售的答案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否为该场考试的答案,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不是该场考试的答案而称为该场考试的答案而出售。上述证据不仅涉及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还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
因此,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必须通过庖丁解牛的方式将证据拆解为一个个可以对应到构成要件要素的证据。这样,才能为后续的精准辩护、有效辩护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第五步,重构证据体系。在经历过构成要件要素和证据的分解后便需要对整个证据体系进行重新构建。可以通过列表的方法将能证明通过构成要件要素的证据一一列举,以此构建证据体系,从而进一步分析。
横向上对同一要素对应的多个证据进行矛盾性对比,若全部证据具有一致性则可以认为该要素得到了清晰而准确证明的结论,若存在矛盾则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如无其他证据证明则通过证据证明力的方式予以确认。例如,被告人和被害人陈述不一样时,且被害人作出的是有利于被告人陈述时应当认为被害人的陈述具有更高的证明力。也可以通过证据规则来判定证明力的大小,例如,物证、书证的证明力是高于言词证据的。
纵向上对整个证据体系进行分析。首先看是否有构成要件要素对应证据的缺失,其次看证据体系的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最后看证明体系是否符合常理。以上任意一步若存在问题,则辩点就产生。在一起电信诈骗案中,因被告人和同案被告在案发时有经济上的往来,彼此都已承认了转账取现的行为。但是,笔者在重新梳理各行为时间节点时发现,同案被告交付现金给我方当事人的时间是中午12点,而被害人被诈骗的时间是下午3点。侦查机关在诈骗罪无法查证的情况下转而指控被告人卡内短时间内有大额资金流转构成洗钱罪。笔者针对“上游犯罪查证属实”这一要素展开辩护,同样因为证据的缺失最后在羁押近10个月后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诉的决定。
在笔者办理的案件中构成要件要素对应证据的缺失是常见情况,逻辑结构存在问题主要是出现在诈骗类案件中。以上两点问题是最有利击溃指控逻辑的,合理性问题在实践中必须是显而易见的违背常理才有可能被采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