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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专业实务版):含新旧对照、关联对照

書城自編碼: 4075270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治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49369
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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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新旧对照——本书将新修正的《监察法》条文与修正前《监察法》条文进行表格式新旧对照,条理清晰,查找便捷,直观显示出新法的立法基础与变化之处。
关联对照——本书将《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根据监察工作实践筛选出的相关重要法律法规附到《监察法》主体法条之后,方便读者直接参照阅读。
配套文件——为方便读者查阅,本书收录《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监察官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其他与《监察法》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为帮助读者学习理解,本书收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
內容簡介:
本书将2024年新修正的《监察法》条文与修正前的《监察法》进行表格式新旧对照,对于以前发布的法条与新法条不一致之处,也加以清楚的标注,条理清晰,查找便捷,直观显示出新法的立法基础与变化之处。《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根据监察工作实践筛选出的相关重要法律法规附到《监察法》主体法条之后,方便专业人士查找使用。本书实用性强,是纪检监察实务工作者、教研人员的手边书,可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新法新规新变化。
關於作者: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指导思想】
第三条【监委的性质和职能】
第四条【监委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等机关的工作关系、有关机关和单位对监察机关的协助义务】
★第五条【监察工作原则】
第六条【监察工作方针】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国家监委的定位、地方各级监委的机构设置】
……
附录
推进新时代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有关负责人就监察法修改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2021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2021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23年12月8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2023年11月6日)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2024年5月21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2018年12月28日)
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
一、夏某违规操办其子婚庆事宜案
二、王某组织公款吃喝并违规接受宴请案
三、张某退休后违规接受宴请案
四、某区纪委监委环保问责简单泛化案
五、崔某骗领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案
六、沈某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案
七、姚某使用“空白公函”报销案
八、吴某违规摊派案
九、徐某对抗组织审查案
十、对林某予以容错免责案
《监察法》条文新旧对照表
內容試閱
编辑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正,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正主要突出了以下方面:(1)完善有关监察派驻的规定。(2)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措施。(3)完善监察程序。(4)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5)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
为满足社会各界尤其是纪检监察实务工作者、教研人员对《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查阅、使用的需要,我们编辑出版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专业实务版):含新旧对照、关联对照》,将相关法律法规对照主体法条进行了细致的编辑加工,突出以下特色:
新旧对照——本书将新修正的《监察法》条文与修正前《监察法》条文进行表格式新旧对照,条理清晰,查找便捷,直观显示出新法的立法基础与变化之处。
关联对照——本书将《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根据监察工作实践筛选出的相关重要法律法规附到《监察法》主体法条之后,方便读者直接参照阅读。
配套文件——为方便读者查阅,本书收录《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监察官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其他与《监察法》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为帮助读者学习理解,本书收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
为方便读者查阅、学习新修正的《监察法》,本书对新修正的条文以“★”标记。
由于配套的《监察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目前尚未修改,这些文件中提及《监察法》条文为2018年公布的《监察法》条文,对应2024年修正的《监察法》条文详见本书“《监察法》条文新旧对照表”。
希望这些对法律文件基础的编纂能够有益于广大专业型的读者学习与使用新法新规,希望这本书能够成为您工作常用的手边书!此外,对于本书的不足之处,还望读者不吝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本书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供读者参考使用。)为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关联对照
《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

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关联对照
《监察官法》
第二条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
《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二百五十一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监督。

第三条【监委的性质和职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监委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等机关的工作关系、有关机关和单位对监察机关的协助义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关联对照
《宪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第八条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案件管辖、证据审查、案件移送、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退回补充调查、排除非法证据、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要求调查人员出庭等意见依法办理。
第九条监察机关开展监察工作,可以依法提请组织人事、公安、国家安全、审计、统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财政、税务、自然资源、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配合。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协助采取有关措施、共享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和专业技术支持,配合开展监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开展监察监督,应当与纪律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健全信息、资源、成果共享等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五条【监察工作原则】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权责对等,严格监督;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关联对照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监察机关应当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执法调查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按规定对监察措施进行审批和监管,依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采取相关措施,出具、送达法律文书。
第一百九十二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二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
案件审理部门对于受理的案件,应当以监察法、政务处分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准绳,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程序手续、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理。
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强化监督制约职能,对案件严格审核把关,坚持实事求是、独立审理,依法提出审理意见。坚持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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