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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网络与信息法学教程

書城自編碼: 407413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網絡法律法規
作者: 周辉
國際書號(ISBN): 9787515414584
出版社: 当代中国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1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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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网络与信息法学是因应信息技术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迭代发展,服务和支撑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网络与信息法治实践的新型、新兴法学二级学科。本《网络与信息法学教程》作为“新时代法学教育丛书”的组成部分,是在《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相继实施, 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网络信息内容等领域制度日益健全的背景下,对本学科基础理论及主要立法内容的总结和阐释,旨在为高校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系统了解我国网络与信息法学理论成果、法律制度构成及最新发展提供指导和帮助,也可为关注和从事网络法、数据法、数字法、人工智能法等网络与信息法治实践的专业人士提供参考。
關於作者:
周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中国社科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网络信息法学研究》执行主编。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后(公共管理专业、行政法方向)、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民商法专业,网络法方向),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互联网协会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参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起草论证,主持起草《网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专家建议稿)》,系交通运输部首批公职律师,入选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英才”队伍建设计划。
目錄
目 录 CONTENTS


第一章

总论

001

第一节

基本概念

001

第二节

法律渊源

007

第三节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011

第四节

网络与信息法主体

014

第五节

网络与信息法的框架

030

第二章

网络安全法

034

第一节

网络安全法导论

035

第二节

网络运行安全法律制度

049

第三节

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066

第三章

电信法

076

第一节

电信法导论

076

第二节

电信法基本原则

091

第三节

电信管理制度

092

第四节

法律责任

103

第四章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108

第一节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导论

108

第二节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基本原则

113

第三节

电信治理

116

第四节

互联网治理

122

第五节

法律责任

126

第五章

数据安全法

131

第一节

数据安全法导论

132




第二节

数据安全法的基本原则

141

第三节

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147

第四节

数据安全审查制度

152

第五节

数据跨境安全管理制度

156

第六节

法律责任

163

第六章

个人信息保护法

175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导论

176

第二节

基本原则

188

第三节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195

第四节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

211

第五节

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217

第六节

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

223

第七节

法律责任

229

第七章

数字经济法

239

第一节

数字经济法导论

240

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242

第三节

数字竞争法律制度

252

第四节

数据要素流通

258

第五节

其他数字经济制度

264

第八章

网络信息内容法

270

第一节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基础法律框架

271

第二节

网络账号管理制度

282

第三节

社交类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制度

286

第四节

音视频类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制度

293

第五节

新闻类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制度

301

第九章

人工智能法

314

第一节

人工智能法导论

314

第二节

人工智能伦理规范

332

第三节

人工智能法律制度

335


目 录 3

第十章 互联网司法和在线纠纷解决 350


第一节

互联网司法

350

第二节

在线纠纷解决

357

第三节

电子证据法律制度

373

后 记



378
內容試閱
第一章 总论


【内容提示】
当前,新一代信息技术快速、迭代发展,网络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把握好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重要机遇,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处理好网络安全、人工智能治理、信息化发展等方面的挑战,需要法律做好护航、保障和支撑作用。中国网信事业的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的迈进,共同推动了网络与信息法学的繁荣发展,中国网络信息法律制度体系也日益健全。
网络与信息法对网络空间(cyberspace)中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塑造信息技术发展和应用,形成网络与信息法律关系。网络与信息法律关系一般包括网络与信息法主体、网络与信息法客体及网络与信息法权利义务等内容。网络与信息法主体是依据网络与信息法享有权力或权利,并需履行相应义务的主体。随着信息技术促进社会各方面的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一方面传统部门法主体及其法律关系在网络空间得以体现, 另一方面掌握网络空间权力的私主体开始出现,尤其是以平台形式组织和开展活动。
本章旨在对我国网络与信息法、网络与信息法学进行简要介绍,供读者从整体把握这一新兴法律部门、新型法学二级学科的知识体系。其中,第一、二、三节主要介绍网络与信息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渊源、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第四节将重点对网络与信息法主体及其典型权利、义务进行介绍;第五节将在前述内容的基础上介绍网络与信息法的法律体系构成。


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一、网络与信息法学
(一)学科概念
网络与信息法学,是以调整网络空间中的社会关系,塑造信息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法律规范,即网络与信息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在信息技术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迭代发展的过程中,网络与信息法、网络与信息法学不断成熟。网络化为信息传播提供了更广泛的节点通道和交换连接,数字化为信息生产提供了更丰富的数据原料和处理方式,智能化为信息决策提供了更高效的自主能力和精准分析。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叠加、融合,使得网络空间中的社会关系更加多维、复杂。
在信息技术高速公路的互联网发展之初,曾有观点认为,网络社会应当实现社群自治,而非依赖现实中的政府或法律进行规制;互联网用户应在自我组织与自我管理的同时,又能保有最大限度的、独立于公共人格之外的自由。〔1〕劳伦斯·莱斯格教授将这种想象形容为:“……网络空间是一个完全不同的社会。那里有约束和管理,但应从下而上建立,而不是通过国家的指导来建立。这个空间的社会应是一个完全自我组织的实体, 没有统治者,没有政治干预。”〔2〕但是,这种观点很快便退出历史舞台:网络空间的运行基于底层基础设施、软件程序和代码以及流动于其中的信息,设施、代码、程序、信息都可能也应该受法律规范保护和规制。事实上,迄今为止还未存在过“无法被控制”的网络,只是控制的主体可能存在差异。国家介入网络空间、以法律手段对网络空间及其中的信息技术发展和应用进行塑造,既属实然,也系应然。
(二)学科命名逻辑
联网”是最有广泛认可度的标志性名称,如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克曼·克莱恩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Berkman Klein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The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牛津大学互联网研究院(Oxford Internet Institute)等。在与本学科最相关的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Internet Governance Forum, IGF)和非常重要的国际机构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ICANN)的名称中,这一情况也充分体现。“信息”则是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研究中心(The Information Society Project)名称的核心概念。相较而言,以数据、数字为主题名称的国际学术机构则较为少见。
综上可见,选择“网络与信息法”作为本学科的名称,既符合社会关系的时空逻辑、技术演进的历史逻辑,也可以鲜明地体现中国特色的学科特点和定位;在建构中国自主的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同时,也能更好地融入国际学术界,与本学科的国外顶级学术机构进行交流对话。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最新编修发布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中也采用了“网络与信息法”这一名称,充分证明了这一命名能够最大限度地继承、吸收、包容已有的学术积累和理论创新。
第二,同时突出“网络”和“信息”,可以更好坚持贯彻、丰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更好反映党中央领导、推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立法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更好建构本学科领域内体现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自主知识体系。网络强国、网信事业、网信工作,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基本内涵和核心要义的主要关键词。〔2〕“网络”和“信息”两个概念结合在一起,能够更好地呼应这些关键词。另外,从法治领域的战略规划和立法实践来看,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 年)》分别强调了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和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立法;早在 2000 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就区分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两个问题;〔3〕2012 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从法律效力文件层面将“网络”与“信息”一起使用。《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两部专门法律和数以十计的规章标题都包含“网络”一词;名称中有“信息”的法律如
《个人信息保护法》,典型的行政法规则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部门规章更是超过数十部。相对而言,名称包含“数据”“数字”的法律法规则要少很多。
第三,同时突出“网络”和“信息”,可以涵盖安全和发展双重命题,既体现学科的兼容性和平衡性,也更契合发展和安全深度融合的战略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推动发展和安全深度融合的战略要求,为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网络作为现代社会信息传输的主要载体,与安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安全这一命题是深植于“网络”一词中的核心理念。信息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资源,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信息”除了指向信息技术和信息内容,还代表信息化的发展。信息化是当前重要的发展机遇,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不但能够大幅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而且对于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创新驱动、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具有深远影响。
第四,同时突出“网络”和“信息”,可以更容易被本领域国际学术界理解和认可,更好传播中国特色话语和概念。从本学科的国外顶级学术机构来看,最典型的网络“互联网”是最有广泛认可度的标志性名称,如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克曼·克莱恩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Berkman Klein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The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牛津大学互联网研究院(Oxford Internet Institute)等。在与本学科最相关的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Internet Governance Forum, IGF)和非常重要的国际机构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ICANN)的名称中,这一情况也充分体现。“信息”则是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研究中心(The Information Society Project)名称的核心概念。相较而言,以数据、数字为主题名称的国际学术机构则较为少见。
综上可见,选择“网络与信息法”作为本学科的名称,既符合社会关系的时空逻辑、技术演进的历史逻辑,也可以鲜明地体现中国特色的学科特点和定位;在建构中国自主的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同时,也能更好地融入国际学术界,与本学科的国外顶级学术机构进行交流对话。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最新编修发布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中也采用了“网络与信息法”这一名称,充分证明了这一命名能够最大限度地继承、吸收、包容已有的学术积累和理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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