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与信息法学
(一)学科概念
网络与信息法学,是以调整网络空间中的社会关系,塑造信息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法律规范,即网络与信息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在信息技术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迭代发展的过程中,网络与信息法、网络与信息法学不断成熟。网络化为信息传播提供了更广泛的节点通道和交换连接,数字化为信息生产提供了更丰富的数据原料和处理方式,智能化为信息决策提供了更高效的自主能力和精准分析。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叠加、融合,使得网络空间中的社会关系更加多维、复杂。
在信息技术高速公路的互联网发展之初,曾有观点认为,网络社会应当实现社群自治,而非依赖现实中的政府或法律进行规制;互联网用户应在自我组织与自我管理的同时,又能保有最大限度的、独立于公共人格之外的自由。〔1〕劳伦斯·莱斯格教授将这种想象形容为:“……网络空间是一个完全不同的社会。那里有约束和管理,但应从下而上建立,而不是通过国家的指导来建立。这个空间的社会应是一个完全自我组织的实体, 没有统治者,没有政治干预。”〔2〕但是,这种观点很快便退出历史舞台:网络空间的运行基于底层基础设施、软件程序和代码以及流动于其中的信息,设施、代码、程序、信息都可能也应该受法律规范保护和规制。事实上,迄今为止还未存在过“无法被控制”的网络,只是控制的主体可能存在差异。国家介入网络空间、以法律手段对网络空间及其中的信息技术发展和应用进行塑造,既属实然,也系应然。
(二)学科命名逻辑
联网”是最有广泛认可度的标志性名称,如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克曼·克莱恩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Berkman Klein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The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牛津大学互联网研究院(Oxford Internet Institute)等。在与本学科最相关的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Internet Governance Forum, IGF)和非常重要的国际机构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ICANN)的名称中,这一情况也充分体现。“信息”则是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研究中心(The Information Society Project)名称的核心概念。相较而言,以数据、数字为主题名称的国际学术机构则较为少见。
综上可见,选择“网络与信息法”作为本学科的名称,既符合社会关系的时空逻辑、技术演进的历史逻辑,也可以鲜明地体现中国特色的学科特点和定位;在建构中国自主的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同时,也能更好地融入国际学术界,与本学科的国外顶级学术机构进行交流对话。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最新编修发布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中也采用了“网络与信息法”这一名称,充分证明了这一命名能够最大限度地继承、吸收、包容已有的学术积累和理论创新。
第二,同时突出“网络”和“信息”,可以更好坚持贯彻、丰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更好反映党中央领导、推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立法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更好建构本学科领域内体现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自主知识体系。网络强国、网信事业、网信工作,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基本内涵和核心要义的主要关键词。〔2〕“网络”和“信息”两个概念结合在一起,能够更好地呼应这些关键词。另外,从法治领域的战略规划和立法实践来看,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 年)》分别强调了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和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立法;早在 2000 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就区分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两个问题;〔3〕2012 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从法律效力文件层面将“网络”与“信息”一起使用。《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两部专门法律和数以十计的规章标题都包含“网络”一词;名称中有“信息”的法律如
《个人信息保护法》,典型的行政法规则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部门规章更是超过数十部。相对而言,名称包含“数据”“数字”的法律法规则要少很多。
第三,同时突出“网络”和“信息”,可以涵盖安全和发展双重命题,既体现学科的兼容性和平衡性,也更契合发展和安全深度融合的战略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推动发展和安全深度融合的战略要求,为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网络作为现代社会信息传输的主要载体,与安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安全这一命题是深植于“网络”一词中的核心理念。信息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资源,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信息”除了指向信息技术和信息内容,还代表信息化的发展。信息化是当前重要的发展机遇,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不但能够大幅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而且对于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创新驱动、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具有深远影响。
第四,同时突出“网络”和“信息”,可以更容易被本领域国际学术界理解和认可,更好传播中国特色话语和概念。从本学科的国外顶级学术机构来看,最典型的网络“互联网”是最有广泛认可度的标志性名称,如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克曼·克莱恩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Berkman Klein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The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牛津大学互联网研究院(Oxford Internet Institute)等。在与本学科最相关的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Internet Governance Forum, IGF)和非常重要的国际机构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ICANN)的名称中,这一情况也充分体现。“信息”则是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研究中心(The Information Society Project)名称的核心概念。相较而言,以数据、数字为主题名称的国际学术机构则较为少见。
综上可见,选择“网络与信息法”作为本学科的名称,既符合社会关系的时空逻辑、技术演进的历史逻辑,也可以鲜明地体现中国特色的学科特点和定位;在建构中国自主的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同时,也能更好地融入国际学术界,与本学科的国外顶级学术机构进行交流对话。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最新编修发布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中也采用了“网络与信息法”这一名称,充分证明了这一命名能够最大限度地继承、吸收、包容已有的学术积累和理论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