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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专业:亲历修法学者主持编写,权威专家严格审定
实用:紧扣新修法律条文解析,聚焦适用重点难点
典型:精选矿产资源纠纷案例,关联矿业规范索引
指导:阐释法律修订基本法理,引导理论实务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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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依照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的具体章节与条文铺陈,坚持运用理论研究与实务观察相结合的编写思路,全面逐条解读《矿产资源法》的条文。试图通过条文主旨、立法目的、立法沿革、规范解读、典型案例、资料索引以及规范链接等不同视角,帮助读者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基础法理以及适用空间。
我们希望,本书的编辑出版,能够促进矿产资源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深入交流,共同推动矿产资源法律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准确适用,助力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矿业高质量发展的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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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曹宇,内蒙古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本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硕士、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入选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计划。中国地质矿产资源经济学会矿产资源法学分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立法专家库专家,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论证法律顾问,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出版《矿产资源开发私法机制研究--偏私型公私综合法论及其展开》(独著)、《中国矿业立法理论与实务》(副主编)等专著3部。主持自然资源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内蒙古社科规划办等项目10余项。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政法论坛》《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中国土地科学》等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部分文章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自然资源部立法咨询顾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咨询专家。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矿产资源法学分会副理事长、资源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农业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著有《溯本求源集:国土资源法律规范系统之民法思维》《新中国自然资源法治创新70年》《矿业权司法解释案例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矿业权纠纷司法解释适用指南与案例解读》《矿业权法律实务问题及应对策略》等著作50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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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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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
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依据】
第六条 【费用、资源税】
第七条 【地质调查】
第八条 【战略性矿产资源】
第九条 【矿产资源规划】
第十条 【储备体系和应急体系】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利益】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
第二章 矿业权
第十六条 【矿业权有偿取得、矿业权概念】
第十七条 【矿业权出让方式、权限及平台】
第十八条 【矿业权出让要求】
第十九条 【竞争性出让要求】
第二十条 【矿业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二十二条 【矿业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矿业权期限】
第二十五条 【探矿权转采矿权】
第二十六条 【矿业权公益性收回和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勘查、开采】
第二十七条 【矿业权转让】
第二十八条 【探矿权的豁免】
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的豁免】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三十条 【基础性地质调查、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
第三十一条 【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矿产资源压覆】
第三十三条 【方案、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矿业用地】
第三十五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权利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 【油气探采合一】
第三十七条 【绿色矿山建设及勘查、开采的技术、措施要求】
第三十八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活动结束后的恢复义务】
第三十九条 【综合利用】
第四十条 【储量】
第四十一条 【矿山闭坑】
第四十二条 【环保安监等义务的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发现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和文物的处理】
第四章 矿区生态修复
第四十四条 【矿区生态修复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矿区生态修复义务主体】
第四十六条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与批准】
第四十七条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落实】
第四十八条 【矿区生态修复验收】
第四十九条 【矿区生态修复费用】
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第五十条 【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
第五十一条 【战略性矿产资源产品储备】
第五十二条 【战略性矿产资源产能储备】
第五十三条 【战略性矿产资源产地储备】
第五十四条 【矿产资源供应安全预测预警体系】
第五十五条 【应急状态及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监督检查主体】
第五十七条 【监督检查措施】
第五十八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
第五十九条 【信息化建设】
第六十条 【信用信息】
第六十一条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失职渎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探矿权型非法勘查】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采矿权型非法开采】
第六十五条 【违法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型非法勘查】
第六十七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型非法开采】
第六十八条 【矿业权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探矿权人未履行恢复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矿业权人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矿权人违反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矿业权人妨碍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益诉讼】
第七十五条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
第七十六条 【行政责任的转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实施危害国家矿产资源安全行为的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国际条约】
第八十条 【施行日期】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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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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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第一次大修,是中国矿业法治建设几十年来久久为功的积淀,更是矿业法治高质量发展的再出发。作为《矿产资源法》从制定实施到历次修订的全过程亲历者、见证者、参与者,我衷心地祝贺新《矿产资源法》的隆重问世!衷心地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理解与适用》的恰逢其时。
作为矿产资源法治研究初期的新兵,现在已被称为老同志了。我与矿产资源法的缘分可以追溯到1986年。当时,江平老师恰受地质矿产部的委托,带领包括我在内的数名研究生着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对矿业权法律制度的首次全面系统研究,并于1991年出版了《中国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之后的几十年,矿产资源法治建设始终是我学术研究的最主要的任务。此次《矿产资源法》修订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和期待。我将从以下三个角度谈谈《矿产资源法》的修订意义,是为序。
一、三个方面的观察
对于《矿产资源法》的修订,我一直认为“改比不改好,早改比晚改好,改的条文多比改的条文少好”。
首先,“改比不改好”。矿产资源作为“工业的粮食”,毫无疑问是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可谓“民族的经济命脉”。《矿产资源法》是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及保护的基础法律,制定于1986年,1996年、2009年修改过部分条款。这部法律施行30多年来,对于促进矿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因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显著,已经不能适应矿产资源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须修改完善。尤其是当前我国的矿产资源安全形势较严峻,矿业面临的任务艰巨,对于矿产资源法律的调整和完善尤为迫切。此次《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充分彰显了国家修法的坚定决心,完成了矿产资源法治建设的重要推进。
其次,“早改比晚改好”。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施行以来经历了两次修改,此次是第三次修改。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改的篇幅并不大,主要是为了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1996年第一次修改后,便陷入了长时间的立法博弈中。2009年前后,几易其稿,历经漫长的讨论,但是最终落实到法条上的修改,只是适应其他法律变化而被动修改的寥寥数笔。在这几十年中,面对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供给不足,不断地“补丁上面打补丁”,出台了很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很遗憾,这些规范性文件都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来,只是具体政策实施的制度性变化,经过无数次尝试和上报,都没有明显推动《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回顾此轮修订,自然资源部在2019年12月17日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20年2月报送国务院。此后,又历时5年,直到2024年11月8日,此轮《矿产资源法》修订算是画上了句号。
最后,“改的条文多比改的条文少好”。从涉及的条文观察,此次《矿产资源法》修订可谓是重构性的修订。这种重构性既体现在条文的数量上,也呈现在条文背后的具体制度上。《矿产资源法》的“新”与“旧”之间从理念、条文、内容等诸多方面焕发的新面貌,无疑再次验证了“改的多比改的少好”的简单朴素的评价标准。值得注意的是,《矿产资源法》第1条在时隔近40年进行了重大的修订。本条的实质性修改是此次《矿产资源法》“重构性”修订在立法目的和价值导引层面的集中呈现。换言之,此次《矿产资源法》修订的亮点正是通过第1条的完善而全面地呈现出来的。修改后的立法目的为《矿产资源法》配套行政法规、地方立法、规章等体系的建设提供重要的价值基础,为规范的适用以及环境资源司法的发展提供清晰的价值牵引,更为矿产资源法学教育研究的深入展开提供有力的价值导向。
二、两个问题的关注
此轮《矿产资源法》修订,涉及两个重要理论问题的学术关切与立法回应。这也是《矿产资源法》修订能够得偿所愿的基础共识。
第一,矿业权法律属性的理论判断以及立法确认。关于矿业权的法律属性之争,无法回避对以下两个层面问题的理解:其一,矿业权是不是私法意义上的权利,如何看待矿业权的公权性色彩,尤其是其设立方式依赖于行政许可或特许的现实。其二,矿业权是不是用益物权,如何看待矿业权的一些非典型物权特征,诸如客体的不特定和复合性。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特别注意到此轮《矿产资源法》修订对于矿业权概念的立法重置,在条文解读中增添了关于矿业权概念和属性的理论解析。与此同时,也将矿业权物权化重置的立法精神体系化地运用到矿业权登记、矿业权收回、矿产资源压覆等关联条款的解读中。
第二,《矿产资源法》中的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如何协调,公权与私权如何配置。《矿产资源法》是一部既包含民事权利又包含行政权力的法律,如何处理好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这部法律的核心问题。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的公权和私权如何平衡,或者说国家的行政管制和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怎样结合起来,是《矿产资源法》修订以及理论研究无法回避的论题。
本书的主编曹宇博士就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如何平衡公私权益的问题,在其2018年出版的《矿产资源开发私法机制研究:偏私型公私综合法论及其展开》一书中就给出了“偏私型公私综合法论”的回答,主张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之中的开发、环保、安全等诸多社会、经济、生态关系的调整,应通过公私综合法调整的机制予以应对。并且,他强调这种综合机制具有“偏私型”的特质,更加重视私法机制的基础作用。这种理论探索与《矿产资源法》修订的理念一致,可以说是修法层面的正向验证与积极回应。
三、学术传承的关切
时间回拨到2023年12月,《矿产资源法》修订“一审”顺利推进。当时我就找到了我的博士后曹宇,鼓励他担当作为,全过程负责本书的撰写与出版工作。曹宇博士2015年入职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是我的众多学生当中,为数不多的坚持从事矿产资源法教学科研工作的老师。因此,本书写作团队的主要构成是我的学生和学生的学生。武立宏、王峰、曹宇是我带的博士后,孔德峰、丁小团、苏继成、张文可是我带的博士,徐哲则是我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带的硕士。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的聂卫锋教授是我的老师江平先生的学生。除此之外,大量的作者是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的老师和同学。可以说,本书的写作与出版,是以矿产资源法研究为牵引的众多年轻人的通力合作。据我所知,2024年的新年之后,曹宇就已经组织内蒙古大学的老师和同学们开始了条文写作,尤其是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们,他们敢打敢拼,勇于超越自己,呈现出非常强的韧劲。
每每在撰写“序”或者“跋”的时候,我总是不断重复那句话:本书说到底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但这次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理解与适用》没有如同之前将自己界定为“编著者”,取而代之的是“审定者”。我选择相信年青一代的矿产资源法治的研究者、践行者,鼓励他们逐步地走向成熟,成为矿产资源法治事业的新一代的建设者。
2024年12月12日于法大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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