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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资深法官讲解劳动法律知识
指导劳动法的实务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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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具有以下三大特色
编排科学合理:以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为基础脉络,分专题论述。
内容全面务实:内容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息息相关,并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就业形态等多元用工形式予以阐述,对权利救济途径和劳动争议处置程序完整呈现。
逻辑完整清晰:通过总结丰富的审判经验,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角度阐释劳动用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诸多问题。
《新时代公民法律常识全知道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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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由具有十年以上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经验的法官撰写,主要有以下三大亮点:
一是编排科学合理。本书以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为基础脉络,并以专题形式进行分类论述。
二是内容全面务实。本书从劳动合同入手,通过专门章节讨论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息息相关的内容;同时对近年来出现的劳务派遣、业务外包、新就业形态等多元用工形式予以阐述;亦有对权利救济途径和劳动争议处置程序的完整呈现。
三是逻辑完整清晰。本书作者通过总结丰富的审判经验,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角度阐释劳动用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诸多问题。以【情景再现】为导引、【法官答疑】为核心、【法律依据】为支撑、【法官提示】为延伸,有助于读者准确理解法律、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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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汪洋,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副庭长、劳动争议审判团队团队长。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十余年,累积办理案件3000余件。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多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并在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中获奖;发表多篇理论文章,曾获北京市法院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多次在全国及北京法院学术讨论会中获奖。
孙霜悦,法律硕士,现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副庭长,主要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撰写多篇专业论文发表在《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评析》、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刊等书籍、刊物,多次在北京法院学术讨论会及北京市法院优秀调研成果评选中获奖。
肖唯,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从事劳动争议及普通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十余年,累积办理案件7000余件。著有《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例选》(合著);多篇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等;获全国法院首届“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二等奖、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网上互评活动二等奖及优秀奖、北京市法院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等。
刘冠男,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参与办理劳动争议等各类型民事案件2000余件,在《北京日报》等刊物发表多篇法治宣传文章,作为主要成员先后参与涉劳动争议、涉医疗纠纷等课题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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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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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签订
第一节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1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2设立筹备中的企业与员工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3互联网平台和劳动者在何种情形下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4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实习或勤工俭学,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5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
第二节 “用人单位”的概念
9自然人是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
10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的“用人单位”?
……
第三节 劳动者年龄限制
14已经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能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15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16未成年劳动者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节涉外劳动关系
17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应满足什么条件?
18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适格主体?
19外国人与境外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并通过境外公司委派至国内公司工作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20招聘广告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性质?
2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送入职通知后又因其他原因取消录用,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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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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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是否构成欺诈?
【情景再现】
刘某在面试某科技公司时,称其毕业于海南省某大学,并提交了学历证明,某科技公司决定录用刘某,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某科技公司发现刘某的工作能力与其面试时的陈述存在较大差距,甚至连基础性工作都很难完成,认为其无法胜任本岗位工作。某科技公司经过核实发现,刘某提交的系虚假学历证明。某科技公司能否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或主张双方建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法官答疑】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劳动者未如实说明的信息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对其能否胜任工作的判断,或者关乎其工资报酬、工作岗位等劳动合同核心要素的确定,那么用人单位有权以劳动者未如实说明上述信息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如本案的情况)。由此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劳动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劳动者未如实说明的信息与建立劳动关系、判断劳动者工作能力无必然联系,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说明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劳动者拒绝提供相应信息或者未如实说明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十九、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劳动者在求职应聘时,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如实提供自己的学历水平、工作经历等与建立劳动关系息息相关的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的,可能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也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求职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核实,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避免过度收集与开展工作无关的个人信息,严禁侵犯个人隐私或存有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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