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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检察指导性案例的评析比较研究

書城自編碼: 406485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案情/案例分析
作者: 天津财经大学立法与司法协同研究中心,陈灿平,鲁海佳,刘鑫鹏,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97027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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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对截止于2023年12月前的检察指导性案例进行了理论与实务的详细比较分析,从多维视角评析比较,囊括了所有CSSCI来源期刊中对检察指导性案例研究文献的主要观点。同时,从区别技术、类案适用、程序完善、方法创新、理念提升等理论角度,对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定位、功能、实效等方面的发展完善提出了系统化建议。
關於作者:
陈灿平:天津财经大学法学教授、法律经济学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刑民实体法关系、司法改革及相关热点的法经济分析。独著3部,主编案例教材9部,在《法学研究》《法学》《当代法学》《法学论坛》《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或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省部级项目多项。
  专著及论文获得教 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等省部级以上奖励,独作的咨政报告获得天津市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天津市教 委智库成果一等奖;2016年获全国优秀法律硕士论文指导教师荣誉,2023年获评为10位“天津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之一。
目錄
上编检察指导性案例分类集要及简要评析
第一部分检察指导性案例要旨、指导意义及简析
一、刑事检察案例
(一)刑法总则类
正当防卫制度案例
案例一:陈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5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二:朱某某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检例第46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三:于某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四:侯某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8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核准追诉案件
案例一:马某某(抢劫)核准追诉案(检例第20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二:丁某某等(故意伤害)核准追诉案(检例第21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三:杨某某(故意杀人)不核准追诉案(检例第22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四:蔡某某、陈某某等(抢劫)不核准追诉案(检例第23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二)刑法分则类
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一: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4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二:宋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5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三: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检例第96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四:夏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7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案例一:柳某1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检例第12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二:徐某1等人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检例第13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三:孙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检例第14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四:胡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骆某、刘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朱某某、曾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黎某某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检例第15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五:朱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检例第39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六:周某集资诈骗案(检例第40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七:叶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检例第41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八:王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检例第61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九:南京某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检例第62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杨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例第64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一:王某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检例第65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二: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某某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检例第66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三:邓某某、某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检例第98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四:陈某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检例第100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五:姚某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检例第101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六:金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检例第102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七:张某某等人非法集资案(检例第175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八:郭某某、徐某某等人伪造货币案(检例第176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九:孙某某非法经营案(检例第177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二十:梁某某、王某某等15人侵犯著作权案(检例第193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二十一:上海某公司、许某、陶某侵犯著作权案(检例第194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案例一: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二:骆某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3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三:隋某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检例第200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四:于某虐待案(检例第44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五:郎某、何某诽谤案(检例第137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六:岳某侮辱案(检例第138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七: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检例第140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八:康某某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检例第202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侵犯财产罪
案例一:张某某盗窃案(检例第37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二:董某等4人诈骗案(检例第38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三:张某某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检例第67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四:姚某某网络诈骗案(检例第201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案例一:李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检例第9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二:卫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检例第10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三:袁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检例第11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四:李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检例第33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五:李某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检例第34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六:曾某某、王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检例第35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七:卫某某、龚某、薛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检例第36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八: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检例第60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九:叶某某、张某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谭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检例第68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姚某某等11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检例第69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一: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检例第203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二: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检例第136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三: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检例第139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四: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检例第150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五: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检例第151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六:郭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检例第152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七:何某贩卖、制造毒品案(检例第153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贪污贿赂犯罪
案例一:浙江省某县图书馆及赵某、徐某某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案(检例第73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二:李某某贪污案(检例第74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三:金某某受贿案(检例第75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四:张某受贿,郭某行贿、职务侵占、诈骗案(检例第76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五:沈某某、郑某某贪污案(检例第187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六:桑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检例第188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七:李某等人挪用公款案(检例第189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八:宋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检例第190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渎职类犯罪
案例一:林某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检例第3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二:崔某某环境监管失职案(检例第4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三:陈某某、林某某、李某某滥用职权案(检例第5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四:罗某1、罗某2、朱某某、罗某3滥用职权案(检例第6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五:胡某某、郑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检例第7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六:杨某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检例第8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七:赛某、韩某某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检例第16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三)刑事程序类
不诉案例
案例一:施某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检例第1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二: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起诉)案(检例第85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三:胡某某抢劫案(检例第103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四:庄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检例第104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五:李某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牛某等人诈骗案(检例第105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六:牛某非法拘禁案(检例第106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七: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检例第107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八: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综合司法保护案(检例第171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刑事抗诉、申诉案例
案例一:忻某某绑架案(检例第2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二:陈某某抢劫、盗窃,付某某盗窃案(检例第17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三:郭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检例第18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四:张某、沈某某等7人抢劫案(检例第19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五:马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检例第24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六:于某某申诉案(检例第25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七:陈某申诉案(检例第26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八: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检例第158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九:吴某某、杨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检例第159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董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检例第160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一:董某某刑事申诉简易公开听证案(检例第161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二:王某等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二审抗诉案(检例第178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三:刘某某贩卖毒品二审抗诉案(检例第179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四: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二审抗诉案(检例第180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五:孟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犯罪再审抗诉案(检例第181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六:宋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再审抗诉案(检例第182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刑事检察监督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不批准逮捕案(检例第27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二:宣告缓刑罪犯蔡某等12人减刑监督案(检例第70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三:康某假释监督案(检例第71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四: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检例第72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五:许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标立案监督案(检例第90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六: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检例第91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七:上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吕某拒不执行判决立案监督案(检例第92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八:丁某某、林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立案监督案(检例第93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九:广州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监督案(检例第99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检例第131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一:社区矫正对象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32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二: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减刑监督案(检例第133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三:社区矫正对象管某某申请外出监督案(检例第134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四:社区矫正对象贾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监督案(检例第135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五:惩治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综合司法保护案(检例第173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六:向某假释监督案(检例第195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七:杨某某假释监督案(检例第196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八:刘某某假释监督案(检例第197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九:邹某某假释监督案(检例第198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二十:唐某假释监督案(检例第199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二十一:禁止向未成年人租售网络游戏账号检察监督案(检例第204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认罪认罚从宽案例
案例一:无锡某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检例第81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二:钱某故意伤害案(检例第82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三:琚某某盗窃案(检例第83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四:林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检例第84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五:阻断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感染艾滋病风险综合司法保护案(检例第172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案例
案例一:白某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检例第127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二:彭某某受贿,贾某某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案(检例第128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三:黄某某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检例第129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四:任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检例第130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二、民事检察案例
(一)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案例一:许某1、许某2民事公益诉讼案(检例第28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二:白山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该区中医院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检例第29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三:曾某侵害英烈名誉案(检例第51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四:某水务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检例第86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五:海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南某公司等3被告非法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民事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11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六:江西省某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3人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民事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14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七: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北京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儿童个人信息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41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八:江苏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对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42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九:江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64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二)民事检察监督案例
案例一:广州某置业公司等骗取支付令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2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二:武汉某投资公司等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3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三:陕西某实业公司等公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4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四:福建王某某等人劳动仲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5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五:江西熊某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6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六:深圳市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诉股东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抗诉案(检例第77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七:某牧业公司被错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监督案(检例第78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八:南漳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执行监督案(检例第79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九:福建某光电公司、福建某科技公司与福建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和解案(检例第80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李某某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检例第87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一:江苏某银行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08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二:湖北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09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三:黑龙江何某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10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四:李某1等7人与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检例第154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五: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检例第155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六:郑某某与某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检例第156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七:陈某与向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检例第157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八:周某某与项某某、李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192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九:山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对某发展基金会诉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某化工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65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三)民事支持起诉案例
案例一:李某1与李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支持起诉案(检例第122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二:胡某1、万某某与胡某2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检例第123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三:孙某某等78人与某农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检例第124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四:安某某等80人与某环境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支持起诉案(检例第125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五: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检例第126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三、行政检察案例
(一)行政公益诉讼案例
案例一:某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30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二:某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31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三:某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32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四:陕西省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分局不全面履职案(检例第49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五:湖南省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不依法履职案(检例第50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六:湖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诉某镇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63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七: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未成年人禁烟保护案(检例第88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八: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督促治理二次供水安全公益诉讼案(检例第89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九:江苏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处置危险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12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某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违建塘坝危害高铁运营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13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一:贵州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15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二:福建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消除幼儿园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43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三:贵州省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44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四:江苏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45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五:吉林省检察机关督促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62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六:山西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某矿企非法开采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63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七: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66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八:未成年人网络民事权益综合司法保护案(检例第174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九:浙江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成品油领域税收监管秩序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83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二十:江苏省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闲置国有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84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二十一:湖南省某市检察机关督促追回违法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85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二十二: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电价优惠政策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86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二)行政检察监督案件
案例一:某实业公司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补偿认定纠纷抗诉案(检例第57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二:浙江省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杜某非法占地处罚决定监督案(检例第58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三:湖北省某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肖某河道违法建设处罚决定监督案(检例第59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四:某材料公司诉重庆市某区安监局、市安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16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五:陈某诉江苏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17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六:魏某等19人诉山西省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18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七:山东省某包装公司及魏某安全生产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19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八:王某某等45人诉北京市某区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和行政赔偿检察监督系列案(检例第120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九: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21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卢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46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一:湖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47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二:安徽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48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三:糜某诉浙江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49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四:陈某诉江苏省某市人社局撤销退休审批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67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五:志某诉湖南省甲县公安局确认执法信息录入行政行为违法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68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六: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虚假登记市场主体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69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七: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70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案例十八:广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广州某洁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诉讼监督案(检例第191号)
(一)案例要旨与指导意义
(二)案例评析
第二部分检察指导性案例研究方面的文献综述
一、检察指导性案例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二、检察指导性案例完善与提升路径之综述概括
下编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基础理论与发展提升
第一部分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基础理论
一、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商代至元代的案例
1.西周至秦判例制度
2.魏晋至唐判例制度
3.宋代判例制度
4.元代判例制度
(二)明清及民国时期的案例
1.明代判例制度
2.清代判例制度
3.明清判例制度的主要特点
4.民国时期的判例制度
5.民国时期判例制度的运用价值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至2010年的检察案例指导
1.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历程
2.指导性案例的产生机理与功能价值
(四)2010年至今的检察案例指导
1.2010年至今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深化
2.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建立的意义
3.案例指导制度的创新与挑战
二、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基本理论
(一)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含义与概念比较
1.案件、案例与检察指导性案例
2.检察指导性案例与检察案例指导制度
3.检察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
4.检察指导性案例与其他指导性案例
5.检察指导性案例与判例
(二)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形式、内容及体例特征
1.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性质
2.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形式
3.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内容
4.检察指导性案例的体例特征
(三)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定位
1.内在功能:统一司法办案技术参考尺度
2.社会功能:提供高质量普法强基的教材
(四)检察指导性案例的价值追求
1.高质效应用检察指导性案例
2.强化统一司法办案标准以落实司法责任制
3.加强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
4.发挥检察指导性案例普法教育的效能
三、指导性案例效力的比较分析
(一)英美法系判例的效力
1.英美法系判例的效力源起
2.英美法系判例的效力分析
(二)大陆法系判例的效力
1.大陆法系判例的效力源起
2.大陆法系判例的效力分析
(三)我国法院指导性案例的效力
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变迁
2.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分析
(四)我国检察指导性案例效力的理论分析
1.检察指导性案例效力定位的演变发展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效力的对比分析
3.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分析
4.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效力证成
第二部分检察案例指导的应用及提升
一、检察指导性案例库的构建
(一)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确定程序与发布
1.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确定程序
2.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
(二)检察指导性案例编撰的具体要求
1.检察指导性案例编撰的总体要求
2.检察指导性案例编撰的个性化要求
(三)检察指导性案例中规则与要旨的提炼
1.检察指导性案例中规则的提炼
2.检察指导性案例中要旨的提炼
二、检察案例指导的技术与方法
(一)类案检索
1.“类似案件”之概念界定
2.检索引擎之基础思路
3.信息平台之智能选择
(二)案例识别与区分技术
1.识别标准之三维度
2.类比逻辑之三步骤
(三)类案适用规则与方法
1.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规则
2.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方法
(四)“应当参照”研究
1.参照案例的嵌入价值
2.明示援引的思路修正
3.参照适用的机制建设
(五)有关统计类及辅助的新技术、新方案
1.人工智能赋能案例之机遇
2.Law GPTzh:中文法律大模型构想的检察案例运用
3.ChatLaw:法律智能助手的检察案例运用
4.其他技术与方法
三、检察指导性案例的评估、管理、应用和监督
(一)检察指导性案例的自身质量评估
1.检察指导性案例的体例质量评价
2.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内容质量评价
3.检察指导性案例的质量提升路径
(二)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更新与动态管理机制
1.完善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更新机制
2.健全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评估
1.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考察
2.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中的不足
(四)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与监督机制
1.优化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机制
2.细化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监督机制
內容試閱
法意与民情契合下案例指导的发展进路(代序)
  中国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解读和传播,不仅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显著作用,在提升同案同判的司法改革效能等方面亦作出巨大贡献。当下,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律监督的背景下,我国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如何优化提升,已成为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一大重点。有必要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为参照,以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创新与实务提升为主题,探寻法意与民情契合视角下案例指导制度发展提升的更优进路。
  一、缘起:从于欢案看案例指导的重要性
  作为热点案例的于欢案从其判决生效到被遴选为第93号指导性案例的速度之快,可以看出,其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的高度重视和肯定,同时亦开创了社会热点案件被遴选为指导性案例的先河。此案就正当防卫条款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详尽的阐释,并对正当防卫的合理性进行了有效回应。其明确了四个指导性要点:第一,应当认定正在进行的非法拘禁等侵害属于可正当防卫的范畴;第二,明确轻微的侮辱或身体强制,属于非严重危及生命的暴力;第三,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于非严重危及生命的暴力,如果采取过度措施,则属于防卫过当;第四,对于防卫过当的案件,如系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及亵渎人伦等不法侵害引致,应在量刑方面从轻考虑,以确保案件的裁判结果在禁得起法律检验的同时符合社会公平正义。
  此案的发生以及将其上升为指导性案例的意义,首先在于由此唤醒了沉睡的正当防卫制度。然而,法律并非孤立存在,它与社会现实、文化背景和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于欢案被选为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法案件,使指导性案例成为兼具规范法律适用与宣示社会公共价值的司法案例,即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鼓励人民以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通过这样的案例指导,不仅体现了法律对暴力威胁等违法行为的防卫,更展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力量。应当看到,如何将法律的精神与民众的实际情况有机结合,实现紧急疑难情况下的公正,仍是我们需要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先行探讨法意与民情契合下案例指导的若干重要问题。通过相关分析,寻找实现法意与民情结合的最佳途径,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实现国家对法益的最优保护。
  二、法意与民情:司法之内的法意与司法之外的民情有效契合
  以案例指导为背景,如何使法意与民情通过最优的顶层设计与机制管理达到相对最优状态,实现最大的公正,实为司法之本学。笔者曾任职于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名法官一直思考如何在审判过程中将理念与办案结合,将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融合。为此,笔者提出了两个关键词,试图从新的角度进行阐释——法意与民情。“法意”对应法治理想或法治理论,这个词源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而对于“民情”一词,其比国情更为恰当,国情可能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民情”一词可以涵盖全世界范围内的共同价值观,体现出全人类公认的价值观,因此,“民情”一词或许能够超越某些局限,更为客观地反映出人民的心声。
  提及法意与民情二词,不可回避的是司法制度。良好的司法制度能有效地将法意与民情相融合,更好地服务于实践。就实务角度而言,司法可分为三个层级:宏观层面是司法哲学,中观层面是司法本学,微观层面是司法杂学。把握好以上三个层面的学问,司法工作者就能够更好地办理案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所必需掌握的是司法哲学,司法解释的出台与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就属于司法哲学的范畴。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首要的功能是在司法哲学、司法政策范畴内工作,形成强大的统一与指导,指引下级法院工作的方向。各省的高级法院以及中级法院,则属于中观层级,其所关注的主要是司法本学。司法本学,是指法官需要熟悉各个领域的规定,从宪法、法律层面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定,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到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均需要熟知。实证分析证明,培养一名优秀的法官或律师至少需要5年时间,其需要处理1000个左右的案件,才能把司法本学的内涵与规律全面领会,并在实践当中灵活运用。在基层法院工作的法官,则面临更大的挑战:除要掌握司法本学外,还需要了解司法杂学。所谓司法杂学,是指了解法院当地的风俗民情、地方政府工作重心,甚至包括当地企业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与特点。如果法官无法全面了解上述情况,很可能无法妥善地审判案件,无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因此,可以说,司法学问包含司法杂学、司法本学及司法哲学,其超越了狭义的部门法范畴。
  在法意与法治领域,法理学家莫里斯曾强调,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不应简单区分为高与低,只要与民情相契合并能发挥其最大的效用,就是好的司法制度。笔者对于法意的研究,基于国际公约和各国宪法的共性规定以及人的基本权利等方面,通过比较分析方法,归纳出法意在党领导下的几个特性:第一,合目的性,即法律和法治必须以保障人权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第二,正当性,法律必须代表人民意志,以民主制度为基础,并得到人民认可的才是良法。第三,深度理性。西塞罗曾说过“法律即理性”,我们在其基础上发展,认为法律应当是深度理性。我国民众思维包括古代的司法思维整体上以综合思维为主,缺少深度理性、分析理性与实证理性,而人类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兼具综合思维与分析思维。故而,笔者建议应对司法工作者多进行深度理性之培养。第四,至上性,旨在强调宪法与法律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最高地位。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依宪执政、依法治国,两者共同促成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第五,平等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或团体在执法与司法中不能享有特权。第六,比例性。除了立法要科学设定阶梯、体现比例性,比例原则在法治实施中也具有重要意义,它最早源于行政法,后推广至刑法、民法等部门法。一切社会矛盾与纠纷在激烈不可调和时,都将上升为法律问题。现代化的国家与社会治理,不仅要注重治理成本的付出,更要注重所产生的效益,二者相互匹配、比例协调时才能达到最优状态。第七,开放性,其强调法律和法治模式不应封闭停滞,而应与时俱进修正并渐进发展。我国《合同法》曾被认为是《民法典》出台前最优秀的法律之一,其在参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许多先进规则之上而成,缔约过失责任、预先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参考了日本、德国以及英美法的成果。综观全球,任何国家的法律法治都不是封闭的。
  民情,是人类在利益方面的需求的表现,它像一面镜子,反映出社会现实与各种利益需求的总和。梁治平老师曾追本溯源,围绕着“法意”与“人情”两个主题,以独特的法社会学视角,结合中国古代的社会和文化,探索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法律观念的萌生、法律制度的演变等问题。笔者认为,相较于“人情”,使用“民情”这个词更加准确,因为它不仅涵盖了人情,还兼具国情,更显中立,更能代表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和价值理念。我国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亚太命运共同体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理念,相较于美国提出的虚幻抽象的价值理念更具有现实意义,更容易被全世界接受。“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这句话形象地揭示了国家领导人对法治的深入独到见解。
  司法之内的法意与司法之外的民情是否可以有效契合,实际上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和生命力。在党的十八大之前,一些司法人员机械地按照法条办案,没有充分考虑风土民情,未能深入体察加害人与受害人、原告方与被告方之间复杂的博弈心理,结果是涉法信访很多。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自觉地将法意与民情良好契合。法意与民情契合不佳的另一表现是司法人员在法律文书的说理方面过于简单。因此,将法律原则与公众情感契合的说理非常重要,甚至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司法形象。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及其执行,若能更好地将法律原则及公众情感统一,那么司法公信力必定提高,信访数量亦会随之减少。
  三、案例指导的挑战与回应
  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的案例指导在具体适用领域存在一些长久未解决的问题。
  第一,指导性案例在法源效力方面一直存在争议,至今还没有特别权威或操作性很强的一致意见。201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与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对于规定中的“应当参照”的理解尺度不一。首先,如何判定法官在审判时未参照指导性案例;其次,对未参照指导性案例审判的法官,应采取何种惩戒和规制措施并未明确,特别是在实践中对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如何进行判断非常关键,这涉及了很多与技术相关的内容。一般而言,法官会依据三个标准对两个不同案件的事实相似度进行审视,三个标准分别为:主要问题是否一致或高度相似;核心事实是否一致或高度相似;争议焦点是否一致或相似。这三个标准中分别涵盖了三个关键词,即主要问题、核心事实和争议焦点。但这些标准在操作上仍然有相当的模糊性和难度,法官在具体操作方面依然存在难度,需要逐个案件进行比对,判断与其他案件是否相同或高度相似、是否应参考适用指导性案例等。其中,区别技术成为关键。
  在英美法系中,区别技术是法科类学生需要具备的一项技能。除核心课程外,学生的大部分时间花在案例分析上,此教学方法也促使学生具有了较强的区别技术。区别技术是司法中的普遍技术、共享知识,我国司法也不例外。学习与发展区别技术,除我国司法系统内部的培训教育提升外,社会机构以及法律软件服务机构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研究与经验。如我国的北大法意与北大法宝等,已经在法律评注和案例检索方面取得了出色的成就,为进行类案检索提供了很大便利。无论是法科学生、教授还是司法人员,只需利用这些工具,基本上就能够找到相关的类案。区别类案的关键在于案件的基本事实。为此,可以参考德国的鉴定式案例分析法,更好更科学地分析案件。中国目前使用的是三段论思维方式,而德国的鉴定式分析方法则是首先提出一个假设,假设嫌疑人犯了某个罪或者未犯某个罪,通过论证相关情形、刑法要件和构成要素,排除所有的疑点,并推导出该假设的成立与否。实际上,该假设的成立与否就能明确被告有无罪,以及对于民事案件而言是应该支持还是应该驳回。
  从实质来看,中国和西方的办案方式是具有相似性的。中国成熟的法官根据多年的经验,初看案件时,就能依据经验法则与实践理性初步判断是应该驳回还是支持或部分支持,是应当判定有罪还是无罪,只是这种初步判断尚在直觉之中,还需要进一步评估。我国的法官办案是预设结论而非提出假设,因此容易遭到诟病。德国的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可以将所有的疑点逐一排除;中国法官一般仅将重点挑出来,而不是一一排除。这一点,通过中国裁判文书中说理部分关于证据如何证明事实的分析非常简略,便可得到证明。而德法日或英美等国家的判决书在这些方面会进行实质性的争议分析,并清楚地表明自己的立场。在这一点上,我国法院的判决书与国外的确存在一定差距。我们只是简单地列举了事实,并没有详细说明每组证据与哪个事实相对应,对法律问题的论证和说理相对薄弱与匮乏。因此,鉴定式的案例分析和写作方法值得我们参考。
  第二,关于指导性案例的法源效力,大多数学者认为它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笔者于2003—2006年就提出了关于事实上约束力的观点,并将其刊发于《人民法院报》及《法学杂志》。但是现在,在承继之前观点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对于案件指导工作,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三个层级,即个案性的指导、类案性的指导和普适性的指导。个案性的指导主要体现在法院的独立审级制度,法院与检察院不同,不同层级的法院之间没有直接的领导关系。但是在现实中,有的法院办案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并经其同意才能作出结论,这可能削弱了独立审级制度的意义。因此,笔者主张:个案性的请示制度应仅限于具有较普遍性的法律疑难或法律价值的专业问题,而不应涉及具体案件的处理方案。故此,指导性案例应具类案性的事实拘束力,其相对于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文来说拘束力要低,即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其更具法律意义上的强拘束力,而指导性案例具有类案上的法律实施层面的拘束力。类案性的指导主要是同一类型案件规则、技巧方面的类型性指导;普适性的指导一般指司法解释或司法管理文件等方面的指导。
  第三,关于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之间的关系问题。广义上的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最高,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颁布的,对于全国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刑侦工作与执行工作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公报案例虽然历史更久,但并没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决定。公报案例的效力低于指导性案例的原因在于,其制定程序的欠缺及全国人大文件特别地赋予了“两高”指导性案例至高的地位。如果公报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发生冲突,应认定指导性案例具有较高权威,其他案例应以指导性案例为准。典型案例,一般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治形势需要或法治宣传需要,为贯彻党的政策以及指导某一类重点热点案件的需要而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的效力次于指导性案例,其通常会刊载在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审判参考和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中,代表了最高司法机关内设庭、部的意见,与省级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相比,典型案例的效力显然更高。公报案例和典型案例的效力如果发生冲突,有可能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此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寻求帮助。对于前述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可以进行解释或裁决,以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的意见为最终标准,这样做比较稳妥。尽管这种情况目前还不常见,但随着案件的增多和研究的深入,仍有可能发现一些潜在的冲突或问题。
  第四,案例指导的评估问题。法治若要成为一项具有充分反思向度的理性事业,必须设置一个评估体系,这是所有国家的法治体系建设的自我监控和自我设限。在法治评估和政府法治指数等一系列评估活动中,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会参与其中,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相关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的评估工作还不够充分。实际上,这项工作完全可以通过一些研究机构来进行,比如,各大高校的法学院研究机构,就是从事此类工作的最合适单位。因为法官忙于处理案件并无足够的时间,律师可能为了自身利益作出有倾向性的判断,难以保持中立客观的心态,也无法全面、系统地对案件进行评估,而科研工作者相对而言更能真正地发现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最前沿和最深度的问题往往隐藏在复杂的案件之中,学者们在这些领域扎根研究,必将取得引领性与高实效的成果,使理论与实践真正融合。法治评估对于研究案例指导之作用,亦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虽然我国现有指导性案例库之范围有过小之嫌,实证研究不容易得出很好的结论,但是如果将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和“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汇集成一个大库,则会在范围方面比较适中,且在权威性、全面性方面,亦经得起检验。
  四、案例指导的优化的相关策略
  未来要想在案例指导工作中取得突破,不仅需司法人员真正拥有丰富的经验,以高度负责的心态处理好每起案件,撰写出优秀的判决书,而且很有必要通过适当加强对案例及司法解释高水平适用的培训方式来实现。案例指导未来发展的策略,从实效性分析,可以从以下几点突破:
  首先,有必要高度甚至首要性重视“适当控制或减少司法案件的数量”。司法只宜处理世俗社会中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纠纷或侵害,对于人的思想、信仰、情感和其他轻微预备行为等,不宜干涉,宜更多以教育、调解、商谈、社会福利或保险等方式进行解决。就家事纠纷与人事争议及物业、供热等案件而言,更应鼓励多元解纷、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非诉讼调解及基层自治。如果将所有社会矛盾都压给司法机关,案件不断上涨,可能导致司法机关无力承受。司法人员在面对超量的案件时,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及精力来研究和审理,必然会导致错误判决或文书纰漏的概率增加。而即使有99个成功案例,只要有1个明显错误或重大纰漏,在司法责任制的严格要求下,司法人员的职业前途就会出现危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会受到冲击。
  在真正成熟的法治社会下,案件数量应该稳定并逐渐减少:纠纷如得到有效协调解决,某一类难题真正有了成熟的解决方案与对社会的方向性指引,就不需要再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非要到司法机关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与公共资源。同时,也只有在案件量适当的情况下,司法人员才能更有精力来处理案件并写好法律文书,成就经典的案例。
  更充分的理由在于:其一,其他机制有效分流案件已经得到验证,而且得到学界与民众的多数认同。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以及诉前调解等机制的作用,纠纷解决效果明显。这些机制在有效解决大多数民事纠纷的同时,已经具备了让司法人员审理更为专业、更为疑难案件之条件。多元解纷及繁简分流案件也符合新综合法学学派的主张:法律的定位应是仅处理世俗社会中涉及人身和财产关系的不可调和的冲突或侵害,宜将其余非专业非疑难的纠纷交给其他机构处理。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看,其他的纠纷解决机制也确实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其二,我国司法机关的地位决定了其权力与受案范围不能过大。我国司法机关是在党的领导下运行司法权,结合《宪法》与党的二十大报告进行分析,中国司法权的本源地位在立法权、执法权与监察权之后,因此,应该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的纠纷解决机制、厘定司法机关适当的办案范围。那种认为司法机关无所不能、大包大揽的观点,夸大了司法机关的实际地位与权力,不符合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与宪法设定。其三,适当控制或减少案件受理量,与当下司法人员的素质和司法水平也是相适应的。虽然我国法治环境在近20年来有了飞速的提升,但司法腐败、司法能力不高、司法责任心不强等情形仍然客观存在。而且,除司法办案工作外,司法人员尤其是基层的办案人员,有时还承担着诸如帮助招商引资、帮助经济发展、帮助处理应急事务与群体性矛盾等庞杂的事务性工作,导致其有时无法仔细阅读卷宗,容易忽略关键证据或重要细节。因此,非常有必要适当控制案件数量并进一步对进入司法机关的案件进行更有效的分流。对于简单的案件,确实可以诉前调解或者由其他机构先行调解,或者进行简易审理,充分运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但对于疑难案件、新型案件、重大案件、复杂案件等,必须精审。在精审过程中,更能涌现优秀的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及参考案例。
  其次,加强司法化审判管理,遵循司法规律进行司法管理,对发展与提升案例指导日益重要。各级司法机关,基本都设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以强化对于案件的管理。此举不仅可以提高司法人员的办案效率,还可以强化法官办案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防止和纠正审判工作存在的偏差,提高司法审判水平。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可以实时了解案件的进程,也有助于对各类案件进行精确的统计和分析。法院提出的案件管理改革中的阅核制度,值得深入探讨与研究。该制度提出的背景是:司法责任制的改革本意是让法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并自主承担责任,以落实诉讼法的有关原则及“权责一致”,但实际情况似乎并不太令人满意——统计数据显示在个别领域或某些地区,错误判决和文书错误的情况没有明显改善,甚至在极个别领域及地区反而更加严重。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过引入“案件阅核制度”来取代过去的领导审批方式,通过审判管理促进公正与统一。笔者认为,“案件阅核制度”类审判管理的司法改革,在遵循司法办案规律的前提下,经过审慎适当的改造与完善,从内部管理、内部纪律约束角度,充分试点后,并非不可尝试。其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科学合法的内部管理程序,是否符合司法的真正需要,是否能够切实促进司法公正,是否“不与宪法、组织法、程序法等强制性规定冲突”。总之,加大对司法管理、案件管理的范畴、性质、界限等研究,已经上升到了提升案例指导之深层法理的高度。
  再次,针对司法人员应加大办案方法方面的培训,如将传统的三段论判定式分析方法逐渐过渡到前面所提的鉴定式分析等方法。当前,许多法律工作者仍停留在传统的思维模式中,因时间精力有限,容易忽略或不易接受新的理念与方法。通过法律方法的教育与轮训,掌握鉴定式案例分析法等,将有助于提高法律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相配套的是,应加大对案例进行深度挖掘与研究利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之激励,加大对科研院校及法律服务机构智力与智慧之充分运用或借助。法律科学科研工作者可以通过对案例研究、评估,总结出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为法律实践提供更加科学的指导及建议。这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深度融合性研究,不仅可以推动法律理论的发展和创新,还可以扎实提高法律实践的水平与质量。通过透彻地解决一案、几案,达至解决一类法律疑难问题,在不断积累与叠加中提升案例指导与案例适用能力。
  最后,有必要加强对案例指导工作的精准监督与公众参与,确保监督与参与到位,避免流于形式。当代文明社会下,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有必要依法给予司法人员办案适当的监督与压力。监督是重要的机制,它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是防止司法权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途径。为了实现真监督和真支持,应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司法机关自身也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和疑虑,依法及时公开有关工作进展及相关非涉密信息。对社会各界关于热点争议案件与案例的意见,宜认真分析和处理,适当并适时提供反馈。司法机关的本职及核心是办案,对案件与案例的依法回应是接受监督的重要方面,其与“非法干预案件”是两回事。我们不能一方面四处宣传“司法能动”“司法服务社会”,另一方面又对公众在案件与案例方面的基本而合理的关切或疑问,做过于淡化或淡然之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案例库”于2024年2月27日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重要文件《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也于2024年5月8日实施。从中不仅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基础上,做了重大创新性、创意性努力,也可以看到其对司法管理、司法方法、公众监督和参与的高度重视和及时回应。最高人民检察院相比最高人民法院而言,有更多的缓冲空间,也有更多的精力与时间,完全可以与最高人民法院一起,从前述的多维度进行系统性高质量推进,实现法意与民情契合下案例指导制度的整体提升,助力在权利义务一致、权力责任一致基础上的中国特色司法案例制度的早日完善。
  陈灿平
  二〇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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