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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2025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商法(飞跃版)

書城自編碼: 405750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考試司法考试
作者: 飞跃考试辅导中心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47563
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1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64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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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双色印刷、高频考点随身记
※ 赠送仿真模拟AB卷,提供电子增补服务
※ 编排科学、新颖,有效提高法条定位检索能力
※ 囊括大纲所列及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內容簡介:
《2025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共8册,本书为商法分册。本书主要特点如下:
1.标注法条关键词。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2.标注高频考点、相关法条和重难点法条。根据对高频考点的预测和对重难点法条的遴选,以【相关法条】【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点难点内容。
3.标注考试真题、金题和模拟题。试题对复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本书针对部分法条编排【真题演练】【金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
4.双色印刷、高频考点随身记。本书采用双色印刷,更加清晰明了。高频考点随身记,图解高频考点,帮助考生总结记忆。
本书赠送仿真模拟AB卷,扫描封底“仿真模拟AB卷”二维码获取。同时,为了帮助考生随时掌握最新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的规定,本书将以电子版的形式提供增补。考生可登录中国法治出版社官网http://www.zgfzs.com“出版服务”中的“资源下载”频道免费下载。
關於作者:
飞跃考试辅导中心是隶属于中国法治出版社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图书出版部门。目前专职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及复习方略的研究,并研究出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用书。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目錄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4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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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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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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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编 辑 说 明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丛书的前身是我社飞跃考试辅导中心于2005年推出的《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丛书。自初版以来,已成为众多考生必*的“掌中宝”。
本丛书编排科学、新颖、实用,且易于携带、检索方便。同时,我们结合学习辅导用书的特点,在确保法律文本准确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编辑加工处理,以帮助考生记忆、方便广大考生复习应考。
本丛书主要特点如下:
1.标注法条关键词。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2.标注高频考点、相关法条和重难点法条。根据对高频考点的预测和对重难点法条的遴选,以【相关法条】【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点难点内容。
3.标注考试真题、金题和模拟题。试题对复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本书针对部分法条编排【真题演练】【金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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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股东有限责任和基本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16/3/28]
第六条【公司名称】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司名称中的公司类型】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八条【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63条民诉解释第3条】
[难点注释]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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