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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一部法哲学学术著作,试图揭示马克思和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真实关系。“不懂得黑格尔,就不懂马克思”,这为我们研究马克思法哲学思想指明了科学的路径。黑格尔作为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其《法哲学原理》影响深远。以批判、反思的态度审视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能发掘其当代价值;以比较的视野研究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承继与超越,不仅可厘清学术理论发展的历史,而且彰显了马克思法哲学的当代性和科学性。本书从法的本质观、价值观、关系论和方法论四个维度探究了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承继与超越。 本书既适合法学研究者阅读使用,也可为从事哲学研究的学界同仁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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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真,江西赣州人,博士,教授,先后就读于重庆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和西南大学,重庆市优秀教师。现任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教师,西南大学特聘法律硕士实务导师,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曾任重庆市法学会理事,重庆市合川区法学会副会长,重庆市知联会理事,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重庆市政府督学,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院长。主持省部级课题4项,主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部人文社科项目等5项;在《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江西社会科学》《人民检察》等CSSCI、北大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5篇;编写《律师事务》《大学生法治教育》等教材6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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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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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论题研究的缘起
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主要研究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主要研究方法
三、历史主义研究方法的再说明
第四节 研究的意义
第五节 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的内在逻辑关系
一、基本结构
二、主要内容的内在逻辑关系
第二章 法的“客观意志”本质论的承继与超越
第一节 黑格尔的法的本质论
一、黑格尔揭示法本质的方法论路径探微
二、黑格尔的“客观意志”法本质论
三、黑格尔的法本质论阱见的原因探析
第二节 马克思对黑格尔法的“客观意志”本质论的承继
一、“在私法中,现存的所有制关系是作为普遍意志的结果来表达的”
二、“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
三、“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
第三节 马克思对黑格尔法的“客观意志”本质论的超越
一、对黑格尔的“客观意志”法本质论的反思与质疑
二、揭示法的国家意志面纱下的阶级意志性
三、从法的阶级意志性到物质制约性的跃迁
四、实践基础上法本质论的最终跃迁
第三章 法的“具体自由”价值论的承继与超越
第一节 价值含义的界定
一、“需求—属性”论
二、“意义—关系”论
三、黑格尔的“价值”论
四、马克思的“价值”论
第二节 黑格尔法的“具体自由”价值论
一、黑格尔法的“具体自由”价值论概述
二、黑格尔关于自由与必然的辩证关系
三、黑格尔法的自由价值论的缘由探析
四、黑格尔关于资本主义社会法的自由价值实现困境探析
第三节 马克思对黑格尔法的“具体自由”价值论的承继
一、法律作为实现自由的保障
二、自由——形式法与实质法的界限
三、自由与必然的辩证关系
四、法的自由价值的历史性
第四节 马克思对黑格尔法的“具体自由”价值论的超越
一、自由的主体超越——从个人虚无到个人关注
二、自由的“历史”的超越——从精神的漫游史到人类的实践发展史
三、自由实现的伦理形式超越——从国家到自由人联合体
第四章 法的诸范畴关系理论的承继与超越
第一节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
一、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观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观的承继
三、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观的超越
第二节 法与道德的关系
一、黑格尔的法与道德关系观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法与道德关系观的承继
三、马克思对黑格尔法与道德关系观的超越
第五章 辩证法与历史主义方法的承继与超越
第一节 辩证法的承继与超越
一、黑格尔的思辨辩证法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承继
三、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超越
第二节 历史主义方法的承继与超越
一、黑格尔的历史主义方法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历史主义方法的承继
三、马克思对黑格尔历史主义方法的超越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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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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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茫茫宇宙自有序,攘攘人海定有规。法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产物,始终受 到哲学家们的关注,从苏格拉底、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古老的哲学家们对于“公 平、正义”的苦苦探索正是对于法现象的哲学反思。哲学作为反思性学科,必然对 于法律现象进行究底式探寻。如果说法学立足于法现象的实然研究,那么法哲学则 致力于思索法的应然。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因此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也应当是我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的理论根基。但马克思在法哲学领域的成就遭到一些西方 学者的诋毁,积极发掘、科学认识马克思法哲学思想是面对西方学者误读和诋毁的 有力反击。本研究表明,虽然马克思没有专门研究法哲学的论著,但正是马克思在 法哲学领域的超越拨开了法现象的层层迷雾,从而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
黑格尔作为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对于法哲学进行了系统的探讨,撰写了《法哲学原理》一书。然而,由于黑格尔法哲学为普鲁士政府辩护、语言晦涩难懂 等诸多原因,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论价值被不恰当地遮蔽,甚至遭到诋毁,如黑格尔 的论敌弗里斯说:“黑格尔的法哲学是毒菌,它不是长在科学的花园里,而是长在 阿谀奉承的粪堆上,拜倒在普鲁士统治者的皮鞭之下。”由于黑格尔法哲学的客观 唯心主义的性质、青年时期马克思的批判性定位,国内系统研究黑格尔法哲学思想 者颇为鲜见。然而,其思想虽然存在缺陷,但绝不等同于没有价值,诚如学者张世 英所言,“黑格尔思想仍然是后人不得不仰视的一座思想巅峰”。
“不懂得黑格尔,就不懂马克思”,这为我们研究马克思法哲学思想指明了科学 的路径。以批判、反思的态度审视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能发掘其当代价值;以比 较的视野研究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承继与超越,不仅可厘清学术理论发展 的历史,而且彰显了马克思法哲学的当代性和科学性。系统研究二者的法哲学思想 无疑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依法治国不仅是我党的重大决策,也是公认的正确 治国方略。由于法家的败落,儒家的主导,人治传统久远,封建社会的千年延绵, 政府主导下的“依法治国”存在诸多困难。中华法系“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影响 深远,缺乏良好的法治传统是不争的事实。西方固然有着法治的传统,但现实已经 证明了走法律移植之路会导致“水土不服”。求助于西方的理论与实践本身就是错 误的,因为在资本逻辑主导下的西方社会,法治也仅具有形式意义。哲学经历了 “客体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生存中心主义”的发展历程,法治也应 该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根本,而这恰恰与马克思法哲学的本质相契合。换言之, 马克思法哲学能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可以说这是本研究的实践意义。
研究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承继与超越,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全面 梳理黑格尔法哲学的具体内容,这是研究二者是否存在理论承继与超越关系的前提 和基础。二是系统查阅马克思关涉法哲学思想的论著,全面把握马克思的法哲学思 想,尤其是成熟时期马克思对于青年马克思时期的法哲学思想是否存在修正、反拨 的情况。三是比较马克思和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旨在审慎求证是否存在承继与超 越关系。四是基于前述三项梳理、比对和求证的工作,显现马克思主要在四个维度 存在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承继与超越,即法的“客观意志”本质论;法的“具体 自由”价值论;市民社会与国家、法与道德的关系;辩证法与历史主义方法。
感谢我的导师西南大学法学院时显群教授在我学术研究道路上的指引和帮助, 尤其是博士求学阶段对我的耐心指导和谆谆教诲,既培养了我的学术旨趣,又提升了学术素养。感谢知识产权出版社李海波编辑和于晓菲编辑对本书出版付出的辛勤 努力。本书是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马克思与黑格 尔法哲学思想比较研究”的最终研究成果,感谢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对本书出版 提供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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