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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韩象乾教授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第一代拓荒者、开拓者,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科重要建设者和主要学科带头人之一。“韩象乾优秀读书报告奖”是为缅怀韩象乾教授,弘扬其教书育人、鼓励后学的治学精神,其家人及学生特别设立的,旨在鼓励在校诉讼法学研究生以求真务实的治学精神,深耕细读法学经典著作,积淀法学素养。本书即第一届“韩象乾优秀读书报告奖”入选作品结成的书评文集,包括近30篇以诉讼法学为主题的优秀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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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吴宏耀,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2020年中组部、团中央第二批西部博士服务团成员(挂职西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兼任国家检察官学院特聘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特聘研究员;曾先后赴美国纽约大学、耶鲁大学及英国诺丁汉大学、德国马普所等进行学术访问和交流。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五十余篇;出版《刑事审前程序研究》《诉讼法论纲》等专著,翻译《美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等著作。
刘云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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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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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获奖作品
刑事诉讼法的哲理化研究与哲学探索
——读《刑事诉讼法哲理思维》有感 刘邦泰 / 003
论量刑协商程序中的控辩平衡
——《诉讼原理》读后 李?宁 / 027
刑事审判的心结
——《合理怀疑的起源——刑事审判的神学根基》阅读札记 温家珠 / 044
独立性证成到解释性调整:程序正义理论价值机理的溯源与展望
——以《程序正义理论》(第二版)为中心 翟昊天 / 059
庭审之外认罪协商制度的实践样态及理论诠释
——《庭审之外的辩诉交易》读后感 余鹏文 / 073
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逻辑与技术性推进
——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
读后 陈修勇 / 090
变革时代的宏大叙事与具象陈词
——评《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第一章 张文浩 / 107
法律证据认定中似真推理与概率推理实质之辩驳 吕子婧 / 119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 张家瑞 / 140
法学方法论的结构与价值
——对杨仁寿《法学方法论》的再展开 韦力子 / 154
第二部分?优秀作品
培养哲理化的诉讼法学研究思维
——读《刑事诉讼法哲理思维》有感 刘昱彤 / 167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裁判者?
——从德沃金的《法律帝国》出发 郭泽宇 / 182
比较视野下的司法程序模式选择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读后 郑凯思 / 194
论科学证据实质性审查的基本理论及发展现状
——读《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 刘朝源 / 206
认真对待轻罪制度
——《无罪之罚》读后 蓝文想 / 221
人工智能在控方证据推理中的规制性应用
——《证据法的理念》读书报告 黄秋雨 / 242
证人特权:一项富有生命力的制度
——Th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Evidence读后感 艾丽再巴叶尔 / 255
规则与自由之间
——简评达玛斯卡新作《证据评价》 贾云静 / 271
浅析简易刑事程序的正义逻辑
——评《程序即是惩罚》 张雨溪 / 287
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坚持与重构
——评《法律解释的中国范式——造法性司法解释研究》 李一帆 / 298
跨学科背景下的证据法教义学
——《证据法的根基》的方法论启示 范智凯 / 325
“价值无涉”对法律的实证研究之启示
——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读书报告 王茹雪 / 342
我国法庭科学教育的发展困境与出路
——《美国法庭科学的加强之路》的借鉴与启示 段黎宇 / 353
作为市民论坛的行政诉讼
——《诉的利益》读书札记 王杰 / 367
拉伦茨“价值导向的法律思维”之初探
——兼论民事诉讼法学涉“程序价值”的方法论 谢妮轩 / 380
适用法律的认识与法律适用的实践
——《法学方法论》书评 张文浩 / 393
民事诉讼中的错误风险分配
——评《证据法的根基》 眭占菱 / 410
民事证据理论的源与流
——《民事证据理论新探》读后感 曾?梦 / 425
民法典时代萨维尼体系论思想的再发掘
————兼论民事诉讼法学的教义学化 张世超 / 434
附录一?“韩象乾优秀读书报告奖”管理委员会名单 / 457
附录二?第一届“韩象乾优秀读书报告奖”评审专家名单 / 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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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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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轻罪制度
——《无罪之罚》读后
蓝文想*
亚历山德拉·纳塔波夫教授撰写的《无罪之罚——美国司法的不公正》一书,颠覆了长期以来我们对美国司法以正当程序方式运作的印象。本书既提供了认识美国基层司法样态的素材,同时提供了一个反思轻罪制度乃至基层治理模式的理论框架。本书的核心概念即如书名——无罪之罚。作者的核心观点可以概括为:轻罪制度已经发生了异化,正式判决之外的惩罚性对待给“无辜的人”带来了“无罪之罚”,作为刑罚金字塔底部的轻罪制度更应像顶部的重罪制度那样运作。轻罪制度所呈现出的问题,若仅置于刑事司法制度之下讨论,已然有些狭隘,因为轻罪制度实际上已经演化为一种社会治理或者说社会控制的手段,深刻影响了民主制度、税收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的运作,因此要想揭示轻罪制度存在的问题,就必须从整体视角出发,观察其与其他社会制度的互动关系。“轻罪制度对法律原则的违背,对不平等社会控制的蔓延,对民主理念的威胁,都有着各自深层次的问题。然而,当他们交织在一起时,就会酿成一种特别不公正的现象:无处不在的错误定罪风险不成比例地针对社会上最弱势的群体。轻罪的错案来源于制度的结构性侵蚀。”
本书共有九章,这九章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一、二两章,主要是抛出观点:轻罪不轻。两章分别从轻罪可能触发的一系列惩罚性对待和统计数据下轻罪的实际规模对轻罪制度运行情况作描述。第二部分是第三、四、五、六章,该部分主要论述了轻罪制度的运作机理。第三部分是第七、八、九章,该部分主要是对轻罪制度异化原因的反思及未来走向的思考,很有启发的是作者不仅从历史角度进行了制度内源性的考察,也结合了新技术的发展提示了轻罪制度改革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及应对原则。纳塔波夫教授为我们研究轻罪制度提供了成熟的分析框架,本报告首要的任务便是尝试提炼出这种轻罪分析范式,这是作者思考问题、回答问题的脉络结构,继而在此基础上思考中国轻罪治理的改善路径。当然本书的分析路径是由作者的研究经历与所收集的实证资料共同决定的,在其他法域类似问题的分析中并不一定完全契合,笔者也无意将思路局限于这种框架之中,否则便成了苏力老师所言的“知识的终结,创新的否定”。
一、揭开轻罪制度的面纱
初读此书之时,笔者的第一个困惑便是什么是轻罪制度,但是笔者并不十分关心作者是如何定义“轻罪”的,而是关心其为什么将“轻罪”称为一种制度?当然,原文用的是system一词,并非institution,也可以把轻罪理解为“系统”“机器”“生态系统”。在笔者的印象里,轻罪一般指的是法定刑较为轻微的犯罪行为,如果要将其上升为一种制度,可能应包括从轻罪设立到轻罪执行全过程的运作规则,这种规则显然并不局限于成文规则或正式规则,还应包括实际运行中的“潜规则”。这里的制度可能还有另一种理解,即处理不同轻罪所遵循的相对稳定的逻辑。“制度逻辑是指某一领域稳定存在的制度安排和相应的行动机制。”本书并没有开门见山地进行概念界定,解答笔者以上的疑惑,而是从两个无辜的轻罪案件入手,审视轻罪制度带来的主要的惩罚性措施,主要包括监禁、缓刑、罚金及收费、逮捕令、犯罪前科记录、公共福利损失、移民影响、未来的遭遇以及与这些惩罚有关的恐惧和耻辱。这种叙述方式的好处,在于引导读者自己对轻罪制度进行简单建构。对于轻罪制度的刑罚影响大多数人应该有所了解,但大致止步于犯罪前科记录,且严重低估了犯罪前科的影响,对于公共福利损失、移民以及未来的遭遇最多只有极抽象的模糊认知。其实公共福利损失、移民影响这些轻罪制度所带来的惩罚性对待已经超出了刑事司法乃至司法的范畴,读者在不经意间已经意识到轻罪制度的多种影响,开始产生了轻罪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如税收制度、社会福利制度之间到底存在何种关系的疑问。
上述描述已经在读者心里种下了“轻罪不轻”的种子,作者趁热打铁,通过一系列的统计数据揭示轻罪制度已对美国的民主制度和经济制度造成了严重的侵蚀,这犹如一颗颗重磅炸弹投放到读者的认知世界。作者先解释了本书所用的轻罪概念,即泛指所有形式的低级别刑事犯罪,但这个类别其实也包含该种犯罪的各种变体,具体而言,指的是被判处一年监禁以下的犯罪行为。当然,轻罪本身的定义并不重要,从某种程度而言,其与重罪之间界限并不清晰。虽然其是开展相关实证研究的基础,但我们要意识到:“轻罪制度的规模不能单单用数字衡量。这项调查的最终目的是勾勒出民主制度重要一环的规模和性质。制造和管理低等级犯罪的国家机构有多广泛,它最依赖哪些轻罪,它们惩罚什么样的行为。”此外,定罪与否并不是衡量轻罪案件规模及影响的完美标准,我们很难衡量被卷入轻罪案件的“无辜者”受到了制度多大的影响。作者一方面从常见的轻罪罪名入手,通过一系列数据呈现轻罪案件的规模;另一方面,作者很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背景考察。这可能是基于一个预设,即在美国,刑事司法,尤其是轻罪制度常被用于对穷人的管控。但是数据显示,“贫困并不是犯下轻罪的全部因素,因为轻罪制度的覆盖范围远远超出了真正的弱势群体”。这也说明了轻罪治理这种社会控制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的失控。
这里笔者想专门表达对纳塔波夫教授研究态度的致敬。既有研究亦有关于轻罪制度的反思,但是其多着眼于对辩诉交易的批判,直接将轻罪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进行批判反思的并不多见。透过本书可以感受到,要想将轻罪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至少有两方面的困难。首要困难就是数据收集,研究者从一开始甚至都很难确定数据的收集范围,即使能够确定范围,接下来繁重的收集、整理工作足以让相当一部分的研究者望而却步。本书收集了2009年以来美国所有法院(基于作者能收集到的所有渠道)的轻罪、违规和违警罪的州档案总数、案件处置(审判、定罪、无罪释放、认罪、解雇、无效起诉、撤案及审前转化程序的处置)、按犯罪类型划分的档案总数、施加的刑罚以及特殊案件类型如吊销驾照案、持有大麻案、行为不检案、游荡案、非法闯入案和拘捕案等数据资料。鉴于美国各州立法、司法、执法情况迥异,这项数据收集工作可谓是劳心劳力。因此,本书的一大价值也在于其丰富翔实的实证资料。另一个困难在于,轻罪这一概念过于含混,作者并未给出确定的边界,这可能导致作者与读者难以在同一范畴内的轻罪问题进行对话,继而导致即使收集到了相对全面的资料,作者一旦提出与读者经验认识相违背的观点,读者的第一反应往往是质疑数据来源的可靠性、样本选择的代表性。域内外可能同样面临着全样本数据收集的难题,在纷繁复杂的公开和未主动公开的信息中,作者如何精准地筛选该研究所需要的数据资料同样值得我们借鉴。
二、越轨的轻罪制度
理论上或法条中的轻罪诉讼程序与重罪诉讼程序相差无几,但其在实践中截然不同。由于重罪通常关乎更为危险或更受谴责的犯罪行为,所有的诉讼参与者几乎都会投入更多的精力,他们更倾向于对着正当程序的“模板”行事。然而在轻罪案件中,似乎所有的环节都可以便宜运行,甚至被追诉人本身也可能在混沌中认了罪。更糟糕的是,轻罪制度的运作实质上是专断性权力扩张的过程,在该过程中,程序参与者的偏见、歧视也逐渐渗入制度,使轻罪制度异化带来的危害超越了司法领域,威胁到了民主制度与经济制度。虽然造成这种异化的两个重要因素,过高的保释金与“有色即有罪”有很强的美国特色,但我国的轻罪制度亦有与民主制度、经济制度相联结的因素,这部分的研究能够为我们如何发现并分析这些因素提供很好的参考。
(一)环环失扣,形成套路
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作者笔下的美国轻罪制度,笔者愿意用“套路司法”一词。一个产出大量有罪判决的“轻罪机器”实际上以相对固定的方式运作。从警察部门的拦截与逮捕、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法官审查的保释及审判以及贯穿始终的辩护律师,每一环节都可能以或明或暗的方式侵蚀被追诉人的权利。我们先跟着作者观察一个公民在卷入轻罪案件后可能经历的一系列环节。
1.警察执法制造“罪犯”
宪法赋予了警察可根据其掌握的案件线索来界定扣押范围的权力。如果警察对犯罪产生了“合理怀疑”,则可以施以短暂的“调查拘留”,这种合理怀疑并不需要太多的证据来支持。这里存在的问题是,这种措施常异化为对外籍,尤其是非洲裔和拉美裔的管控性措施。虽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定了仅凭“偷偷摸摸的行为”“四处逡巡游荡”不足以构成合理怀疑,但是如果在犯罪率高的社区街道上突然逃离警察,警察仍会采取拦截措施,如果被拦截者表现出不同意见,则还有可能被依据“藐视警察罪”逮捕。逮捕则比拦截更具侵略性,从标准上看,其与重罪程序并无二致,但是从实践运作来看,轻罪的逮捕可能比重罪更容易启动,因为证明“扰乱秩序”的难度显然小于证明某项疑难重罪。此外,我们还需要关注刑事政策及考核对于逮捕权刑事的影响。从法律上看,逮捕是为了识别犯罪嫌疑人,但实践中,警察行使逮捕权并不是以这种抽象的动机,如收集情报、制止斗殴、维持社区秩序、在高犯罪率社区里“杀鸡儆猴”等,很多时候,基层的治安工作既是为了抓住嫌犯,也是为了加强警察权威,维护警察的影响力。更严重的问题是,逮捕极可能导致追诉,而这些被追诉的犯罪事实相当一部分是在执法过程中被制造出来的,即使没有被追诉,冗长的轻罪程序本身就是一种惩罚。
2.形式化的审查起诉
在我们的印象中,美国检察官是其刑事司法中最有权势的人,在是否提出指控和提出何种指控方面,检察官拥有完全的、不受审查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轻罪制度中,警察权却发挥了“准检察权”的作用。由于轻罪案件数量庞大,且实务界存在对轻罪处理难度的低估倾向,导致相当一部分的轻罪主要由缺乏经验的检察官处理,诱发了高效审查轻罪案件的制度性障碍。在一些地区,如新泽西州的市政法院,逮捕警官同时充任了检察官和证人的角色。审查程序的独立性具有结构性意义,它从制度上将警察和检察分开,防止警察越权。但是在轻罪案件中,这种角色差异变得模糊,这种情况在那些检察院无暇顾及审查案件的法院和由警察负责直接和非正式地提起公诉的法院尤为明显。“准检察权”的泛滥将导致前端警察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无限放大,这也意味着对被追诉人权利的无限侵害。
3.快速又拖延的轻罪法院
轻罪法庭的工作并不秉持深思熟虑、庄严隆重的风格。《事倍功半:佛罗里达州轻罪法庭的三分钟正义》指出,大多数庭审过程持续不到3分钟,约70%的被告人会选择认罪答辩,其中66%的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但是有意思的是,轻罪法院既有快速审判的一面,还有长期拖延的一面,即对于即刻认罪的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速度非常之快,但对于需要公设辩护律师或寻求自行辩护的被告人,法官则会一拖了之。随着社会的发展,美国的犯罪圈也在不断扩大,刑事司法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大。“过度刑事化孵化出了臃肿不堪的刑事司法制度,使审判变得耗时耗力。”有地区进行了“纠纷解决法庭”或“社区法庭”的尝试,其旨在管理和服务有特殊需要的人群,特殊法庭不仅承担了刑事审判的基本职能,还向被告人提供社会服务、医疗保健、工作培训和疾病治疗等额外帮助。这种尝试受到了人们的欢迎,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支持者主张这是对涉罪涉诉群体长期福利和健康需求的一种惩罚性较低的应急品。反对者则担心其放松了对诉讼程序的规范,并将其转化为社会干预,可能导致人们最终受到的监禁期比传统审判时间更久。这种制度设计对我们思考轻罪案件的分流很有启发,具体于后文展开。
4.辩护人沦为见证机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指出:“当轻罪案件的被告人认罪时,他需要律师的帮助,才能精确地知悉自己行为的性质、充分地预知即将面临的监禁后果、获得控方的公正对待。”但实际上,轻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大多请不起辩护律师,转而寻求公设律师,然而很多公设律师很少也无暇顾及自己的委托人,只会在法院或看守所与委托人进行短暂会面,解释控方提供的认罪条件,催促当事人接受辩诉交易。可以说,强有力的律师辩护在轻罪案件中是大量缺席甚至完全消失的。即使辩护律师在场,案件的大量积压、资源的重度稀缺以及可控审的双重压力也意味着辩护律师无法胜任自己的角色。律师帮助权这一宪法性权力遭到了习惯性漠视。这很大程度上解释了轻罪案件中的混乱现象,也意味着很多轻罪案件的被告人不得不直面法庭审判。
5.各种合力汇成套路司法
在确定了轻罪程序存在草率、有制度压力的弊病,我们就很容易明白错案是如何被制造出来的。虽然逮捕不需要太多证据,但大多数逮捕却会引发正式的公诉。一旦进入公诉,轻罪程序就会向被告人施加沉重的压力迫使其认罪。如果被追诉人确有犯罪事实,对其处以相应的措施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很多被追诉人实际上并未犯下被指控的罪行,这种无中生有的错案不断涌现,对整个刑事司法制度造成了规模巨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实际上被低估了,以至于轻罪案件的参与者们不再如此注重追诉的准确性,即使案件出现瑕疵甚至谬误,诉讼参与者也不会有强烈的负罪感。
轻罪案件也并非绝对的无中生有,而更多是建立在不可靠的证据基础上。本书较为详细地介绍了不可靠的法医测试(包括酒精检测、现场毒品检验等测试)、不准确的数据库、治安警察凭空捏造的证据是如何生成并影响轻罪案件的。总体而言,套路司法的运作程式是,首先通过大规模地针对扰乱秩序行为的逮捕为轻罪制度打开大门,使大量不可靠的轻罪案件进入程序。其次,检察官对大量案件只进行形式审查,辩护律师只进行形式帮助。最后,被告人迫于强大的压力,对莫须有的罪行作出认罪答辩。我们很少去审视轻罪案件中出错的这些环节,也不十分关注真相究竟是怎样的,当没有人知道定罪本身是错误的,就没有人可以抱怨了。但是这种危险不会消失,他们逐渐累积,于整个司法制度之下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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