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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大数据、5G、互联网、数字孪生、元宇宙等新技术与业务深度融合,迅猛发展的信息化技术给产业转型升级增添了新动能,同时也给我国刑法应对新型违法犯罪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本书聚焦科技刑法领域,分为“专题笔谈”“理论前沿”“热点透视”“学术争鸣”四个专栏,对非同质化代币、数字藏品、跨境网络犯罪、流量劫持、网络谣言犯罪、网络爬虫行为、智能网联汽车等相关刑法问题予以深入考察与分析,以期能够助益广大学者对于人工智能时代刑法规制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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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经天学者讲席教授,荷兰伊拉斯谟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兼任上海市委、市纪委监察委、市委政法委、市教卫工作党委等法律顾问,上海市一流学科刑法学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19年10月获“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
长期从事刑法学研究工作,重点研究人工智能刑法规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信息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数据犯罪、元宇宙空间犯罪、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等领域。独著和参著学术著作80余部,科研成果曾分别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以及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上海市优秀教材一等奖、上海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等多项奖项。主持2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3项一般项目和1项中华外译项目,得到了国内外专家的认可,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权威期刊、报纸发表论文800余篇。
入选首批“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即国家‘万人计划’)”,曾获“全国劳模”“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上海市教育功臣”(文科教学领域唯一)、“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上海市领军人才”“上海市劳模年度人物”“宝钢教育基金全国优秀教师”“上海市教书育人楷模”等多项荣誉称号。连续13年荣获中国法学创新网“高产作者”称号,连续20年被华东政法大学全校学生投票评为“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师”,并因此获全校唯一的“最佳教师终身成就奖”。因教学、科研事迹特别突出,分别在2019年与2020年被授予华东政法大学“杰出教学贡献奖”与“杰出科研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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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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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专题笔谈
著作权法视角下NFT交易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应对 郭大磊 程欣怡
涉数字货币、代币犯罪的罪名适用研究 何俊 许谦
NFT领域涉财产犯罪探究 曲彦霓
数字藏品涉罪行为的刑法规制 吕昕怡
涉NFT犯罪的刑法定性论 王昱
理论前沿
意识还是身体: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解决路径 王烁
人工智能时代生物识别信息分级分类保护路径探索 沈立 陶琛怡 陈佩莉
跨境网络犯罪的空间效力问题研究 李芬静
网络时代背景下积极主义刑法观之再宣示 李宇飞
流量劫持刑法规制路径的反思与建构 洪雅萱
热点透视
网络谣言犯罪的类型分析及司法适用 刘继琨 蒋昊
互联网支付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定罪问题研究 赵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扩张与限缩 程韵玲
学术争鸣
利用爬取技术获取个人信息行为之刑事违法性认定 陈梦圆
论网络爬虫行为的刑法规制边界——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
系统数据罪为视角 鲍佳慧
智能网联汽车肇事的刑事责任分配问题 郑颖
自动驾驶交通肇事的罪名适用与完善路径 屈怡沛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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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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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草木蔓发,春山可望,已是春暖花开之时。《刑法学研究》(第15卷)经由前期的组稿、中期的创作和再修正及后期的校对与再校对而终得以“顺产”下来。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面向未来紧握时代大势,于十三五期间部署就已推进数字中国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更是将“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单列成篇。 “十四五”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大数据、5G、互联网、数字孪生、元宇宙等新技术与业务深度融合,迅猛发展的信息化技术给产业转型升级增添了新动能,同时也给我国刑法应对新型违法犯罪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以往,学界深耕于传统刑法领域,着眼基础理论研究,然而作为刑事法治发展的参与者与见证者,我们不应止步于此,将目光转向人工智能、大数据、元宇宙犯罪等科技刑法领域,是当代刑法研究者应对技术革命应有的使命与担当。因而,基于求实的态度和发展的眼光,对领域内已有共识的问题进行梳理、仍存争议的问题进行剖析,从而推动立法的完善和保障司法适用的精确,是本卷的主旨所在,也是《刑法学研究》使命和价值的彰显。故本卷以“科技刑法研究”为专题,以“专题笔谈”“理论前沿”“热点透视”以及“学术争鸣”为专栏,就上述命题予以全面、详尽、深入考察与分析,以期能够助益于广大同仁对人工智能时代刑法规制的理解与适用。
在“专题笔谈”一栏中,我们共收录了五篇文章。元宇宙板块的火热让NFT随之变得火爆,其涉及的相关行为存在着极大的讨论空间,存在着法律监管的空白。郭大磊、程欣怡的《著作权法视角下NFT交易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应对》一文,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就NFT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评析。论者根据NFT交易行为中的不同情形以及不同主体可能做出的行为,进一步细化了著作权侵权风险的类别,并对此提出了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曲彦霓的《NFT领域涉财产犯罪探究》一文,则是从财产犯罪的角度剖析NFT领域潜在的法律风险,并指出当前鉴于NFT法律属性的不明确以及区别于传统财产犯罪对象的新特征,NFT领域财产犯罪的定罪量刑存在着诸多困难。最后,论者提出了NFT领域财产犯罪的司法认定标准。吕昕怡的《数字藏品涉罪行为的刑法规制》一文,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改良版NFT——数字藏品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对数字藏品涉罪行为的罪名适用进行了梳理,同时提出了定罪中的争议问题,论者提出的数字藏品刑事合规机制契合了当下的发展潮流,为数字藏品平台规避风险提供了可行的路径。王昱的《涉NFT犯罪的刑法定性论》一文,论者开头便通过国内外对NFT法律属性的研究对比,提出了自己对NFT法律属性的观点,后又通过对案例的检索和分析,确认了我国刑法对NFT的定性。在此基础上,论者亦对NFT领域存在的涉罪行为进行了列举和分析。NFT又名非同质化代币,其所属的代币大类以及数字货币所涉及的犯罪更为复杂。何俊、许谦的《涉数字货币、代币犯罪的罪名适用研究》一文,即对数字货币和代币的法律属性进行了讨论,继而探讨了在非法集资犯罪、证券犯罪中的罪名适用问题。
在“理论前沿”一栏中,我们共收录了五篇文章。王烁的《意识还是身体: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解决路径》一文,以人工智能是否能够成为刑事主体为研究对象,结合时代背景下不同学派之间的观点,挑明了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争议的核心问题是“意识模仿的逻辑困境”,最后提出了对这个问题的观点,认为人工智能不应当成为刑事责任主体。沈立、陶琛怡、陈佩莉的《人工智能时代生物识别信息分级分类保护路径探索》一文,则侧重人工智能时代中的生物识别信息问题,论者通过对上海法院420份一审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实践的困境,并进行原因剖析。而后,论者对生物识别信息可能带来的秩序风险进行了列举,针对风险提出了刑法规则修改的路径,开辟了一条理性的探索之道。李芬静的《跨境网络犯罪的空间效力问题研究》一文关注跨境网络犯罪问题,在明确传统网络犯罪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跨境网络犯罪的特殊性,指出对规制网络犯罪的传统规则之不足的担忧。论者总结了意大利、德国和美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国际社会的政策方向,对我国跨境网络犯罪空间效力的完善路径和准则提出己见。李宇飞的《网络时代背景下积极主义刑法观之再宣示》一文,将刑法置于当前的网络时代背景之下,介绍了我国积极刑法观的发展历程,对积极主义刑法观最受争议且最具意义的若干反思与批判撷英拾萃并加以评述,进而对积极主义刑法观的立场进行重申并作出宣示。洪雅萱的《流量劫持刑法规制路径的反思与建构》一文,阐述了流量劫持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后,紧接着提出规制的路径,将流量劫持行为划分为强制跳转型、强制插入型以及诱骗流量型三种类型,这种分类方式帮助区分了不同行为适用的罪名,并结合实际案例对不同情形是否符合某项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探究。
在“热点透视”一栏中,我们共收录了四篇文章。刘继琨、蒋昊的《网络谣言犯罪的类型分析及司法适用》一文以网络谣言犯罪为研究对象,通过确立谣言的判断逻辑,为具有刑事可罚性的谣言提供了入罪的判断程式。论者主张客观层面以谣言类型考察为分析路径,准确区分谣言、虚假信息、虚假恐怖信息;主观层面应采用“有无合理依据”这一判断标准认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故意,进一步细化合理依据的确认方式。赵昱的《互联网支付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定罪问题研究》一文将互联网支付平台消费信贷产品的套现行为划分为冒用型、经营型、串通型和单纯诈骗型四种类型,分别就各类型套现行为进行争议梳理与定性分析,探究互联网支付平台套现行为的本质,寻求刑法对新型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有效规制路径。程韵玲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扩张与限缩》一文则应对了当下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扩张适用的问题。论者以现有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指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扩张适用主要表现为帮助行为与关联犯罪存在行为交织时司法实践多数适用本罪、协力本罪的帮助行为连锁处罚现象渐显两大方面。在肯定本罪帮助行为的正犯化罪质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上、中、下三端体系化的限缩规制路径。
在“学术争鸣”一栏中,我们共收录了四篇文章。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数据犯罪的新趋势体现为对公开数据的批量抓取、使用,由于当前我国缺乏成熟有效的数据访问规则,加之大数据反垄断的公共政策需求,使得我国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面临新挑战,如何对数据进行有效法律保护业已成为法学理论与实务界研究的重要课题。为此,我们在此栏中专设两篇文章对网络爬虫行为予以详尽分析。陈梦圆的《利用爬取技术获取个人信息行为之刑事违法性认定》一文就利用爬取技术获取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予以针对性评析,兼采形式违法性中对行为禁止规范的重视和实质违法性中对法益二元论的分析方法对此类行为的刑事界限进行划分。论者指出在形式违法性的认定阶段,应当基于刑法与外部法律体系协调的考虑对“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以及获取数据行为的非法性判断标准进行适度的扩充;在实质违法性的认定上,可结合法益侵害说理论,以该罪名的保护法益为导向,以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不同公开限度为区分标准给予适当的出罪途径。鲍佳慧的《论网络爬虫行为的刑法规制边界——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为视角》则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为视角对网络爬虫行为的刑法规制边界予以理性的思考。论者从行为手段、行为对象两个客观构成要件切入,认为“安全保护措施”的认定是判断非法“侵入”行为手段的关键,只有涉及访问权限的身份认证机制才属于“安全保护措施”。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行为对象中所保护的“普通数据”应当具有保密性需求,当前主要包括普通数据资产和身份认证信息。
郑颖的《智能网联汽车肇事的刑事责任分配问题》一文提出传统犯罪主体已不能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犯罪肇事的认定,目前的自动驾驶系统也不应当作为刑法主体。在探究智能网联汽车犯罪肇事的刑事责任分配问题时,应当考虑自动驾驶系统的智能化程度、驾驶过程中驾驶员的支配度,同时考虑驾驶员、自动驾驶系统和智能网联汽车的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等主体的刑事责任。屈怡沛云的《自动驾驶交通肇事的罪名适用与完善路径》一文,在阐明自动驾驶汽车区别于传统汽车的独有特征的基础上,肯定了自动驾驶交通肇事刑事规制的必要性。对现行刑法罪名进行检视分析后,论者提出为完善自动驾驶交通肇事的刑法规制,有必要新增“自动驾驶重大事故罪”,并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分析。
行文至此,也就预示着对《刑法学研究》(第15卷)全书概述的终结。在此,希冀学界同仁能够给予批评和建议,我们定当虚心接受,同时也诚邀广大刑法理论工作者和刑法实务工作者能够用更多优秀的作品来充实《刑法学研究》。
刘宪权
2023年5月于东风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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