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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长期以来,中国的历史传统和制度安排导致了农村女性在土地权益上的不平等待遇。在既有文献的研究中,中国的土地问题及城市化问题,往往忽视了性别视角。而本书以女性视角重新切入中国土地权益在性别差异上的问题,详细梳理了从古至今女性在土地权益分配上的发展演变,并分析指出当下中国女性所面临的新情况,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为女性在农村土地权益的平等确权所带来的积极意义提供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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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整理了伴随着土地权益变迁,女性地位的变迁过程,分析了农村土地权利界定的性别差异对城市化进程中性别财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的影响,以及对其从业结构的影响。本书的研究不仅能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提供学理依据,也对推进中国女性地位的提高和经济效率的改善、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更好落实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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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丹利,副教授,1986年8月出生,浙江省人。香港中文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制度经济学、经济史与发展经济学。现任职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和国内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和参与数项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已出版专著《契约环境的历史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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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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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篇
女性土地权益的失去
第一章 汉至隋:女性享有土地权益 // 003
第一节 两汉时期女性的土地权益 // 003
第二节 两晋南北朝时期女性的土地权益 // 006
第二章 隋、唐:女性为什么丧失了土地权益? // 008
第一节 隋唐时期的人口与赋役 // 008
第二节 免除女性赋役 // 012
第三节 取消女性受田 // 013
第三章 宋至清:女性土地权益的进一步丧失 // 019
第一节 宋朝至元朝 // 019
第二节 明朝至清朝 // 020
第四章 1978—2014:女性名义及实际土地权益 // 043
第一节 法律明确土地权益男女平等 // 043
第二节 女性对承包地的实际权利// 046
第三节 女性对宅基地拥有的实际权利 // 056
下 篇
女性土地权益的失而复得
第五章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 061
第一节 2010 年全面推进新一轮农村承包地确权 // 061
第二节 2018 年底新一轮农村承包地确权接近尾声 // 064
第三节 2019 年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 // 064
第六章 “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 067
第一节 2014 年保障女性“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的政策 // 067
第二节 “证上有名”的里程碑意义 // 069
第三节 各地执行政策的力度差异 // 070
第四节 妇联组织的作用 // 081
第七章 性别财产不平等 // 085
第一节 土地财产不平等 // 085
第二节 土地派生收益性别差异 // 086
第八章 农村性别失衡、家庭暴力与女性从业结构 // 103
第一节 2011—2019 年农村性别失衡的变化 // 104
第二节 2011—2019 年农村家庭暴力现象的变化 // 110
第三节 2011—2019 农村女性从业结构的变化 // 115
第四节 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与其从业结构的变化——一个实证分析 // 128
结 语 // 152
参考文献 //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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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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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历史传统和制度导致长期以来农村女性在土地权益上不平等(《全国妇联关于在深化农村改革中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提案》,2018)。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权利的缺失使得农村女性因土地流转、入股、征用等产生的收益往往得不到保障(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2001,2013),不同性别的财产不平等问题在城市化进程中进一步放大。2012—2018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显示,土地征用给农村男性的收入带来高达28.3% 的涨幅,却并未给农村女性的收入带来显著上涨。与此同时,承包地及宅基地权利缺失使得农村女性无法离开家乡,从而阻碍了其外出从业发挥比较优势。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16—49岁农村女性的非农从业比例比男性低约38.5%。在此基础上,大规模农业现代化还将释放大量农村劳动力,如果其中的女性劳动力因土地权利缺失而被束缚,那么,劳动力资源配置低效的现象将进一步加剧,经济增长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将进一步凸显。2019年的数据显示,中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60.6%,未来20年将是中国城市化快速推进的阶段,如果农村女性土地权益问题在当前的土地确权工作中得不到关注,那么在未来发展中,由城市化而导致的性别财富不均及劳动力资源配置低效问题将会更加严重。
现有文献在关注中国土地问题及城市化问题时,往往会忽视性别视角。因此,我们认为,迫切需要引入一个理论和实证分析框架,以探究农村土地权利界定的性别差异对城市化进程中性别财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的影响,以及农村性别失衡、家庭暴力、女性劳动力资源配置低效等一系列社会现象的影响,并且理解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保障女性土地权益对城市化进程中性别财产平等、劳动力资源配置及女性地位的促进作用。
中国农村女性土地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权益男女平等,但在事实上,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第一轮土地承包开始,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得不到保障、“宅基地分男不分女”的现象即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存在(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2001)。绝大部分女性在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及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没有登记姓名,导致农村妇女对承包土地及宅基地的实际占有、利用、收益的权利更是远远小于她们名义上拥有的权利(王景春,2003)。2018年,女性在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没有登记姓名的比重高达80.2%(《全国妇联关于在深化农村改革中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提案》,2018)。
然而,中国女性并非生来就不享有土地权益。事实上,唐朝以前,女性是拥有土地权利的,成年女性与成年男子一样,可以分配土地并缴纳赋税。从隋末唐初开始,女性被剥夺了土地权,成年女性不能作为独立个体分配到土地,而是需要依附父亲、丈夫和儿子,地位明显降低。丧夫无子的情况下,女性被丈夫族人收回土地房产无家可归的案例在史料及文学作品中屡见不鲜(王丹利、周文,2020)。可见,国家针对土地制度的微小改变就能对女性地位产生严重影响。
2010年,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对于加强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而言是一个重要的机会。2014年,《农业部、全国妇联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会谈纪要》明确表示,“各地在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权证和登记簿上要有妇女的名字,保证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不挂‘空挡’”。“证上有名”对于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首先可使妇女拥有对承包地平等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其次可让妇女在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主张权利。随后,多省(区、市)政府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中明确指出要保障妇女权益,有的地区同级妇联组织甚至加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组中,以保证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在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得到保障。然而,仍有部分地区不够重视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保障女性权益的问题。《全国妇联关于在深化农村改革中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提案》(2018)披露的数据显示,直到 2018年,仍有30.4% 的女性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没有登记姓名。2018年、2019年和刚刚召开的 2021年两会提案中均有涉及农村女性无法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保障的提案(全国妇联,2018;陆銮眉,2019;陈中红,2021),说明农村女性土地权益问题仍然突出。
然而,既有文献往往从文化及经济角度分析性别不平等的成因,鲜有文献从政府政策导致的性别差异角度进行分析。土地政策对于解决农村问题尤其重要,农村土地权益分配也是影响农村性别不平等的最重要的政策之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权益分配的性别差异不仅会导致性别财产不平等的进一步加剧,也会阻碍我国“人口红利”的二次释放。但是,既有文献研究中国的土地问题及城市化问题,往往忽视了性别视角。其主要原因在于土地权益分配性别差异难以度量,这一差异作用于性别不平等产生的内生性问题难以有效解决。本书尝试突破这一研究瓶颈,拟利用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保障农村女性土地权益的政策执行力度差异,构建保障女性土地权益指标。与此同时,利用保障女性土地权益力度的地区差异和政策全面推行的时点差异,构造面板双重差分作为识别策略。在此基础上,研究农村土地权益分配的性别差异对性别财富差距的影响、农村性别失衡、家庭暴力、农村女性从业结构和劳动生产率的影响,以及保障女性土地权益对女性地位及经济效率的促进作用。
本书的研究不仅能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提供学理依据,为接下来农村宅基地确权过程中保障女性权利提供理论支持,也对推进中国女性地位的提高和经济效率的改善、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更好落实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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