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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破产法理论前沿研究

書城自編碼: 387733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商法
作者: 赵万一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7443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6-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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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破产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与方向,关乎良性市场构建、社会资源运用以及市场效率提升,对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具有重要意义。《破产法理论前沿研究》立足我国当前破产法研究与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对我国破产制度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破产法理论前沿研究》一书的主要包括:对“执转破”制度构建的研究;对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的研究;对债务人财产制度完善的探究;对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研究;对破产重整制度、预重整制度的研究;对破产和解与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研究;对自然人破产制度、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的研究等,以回应实践中配套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
關於作者:
赵万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代法学》主编。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先后被西北政法大学、福州大学、西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山东经济学院等多所大学聘为兼职教授;上海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英国《法律与管理国际杂志》(ML-The International Joumal of Law and Management)编委。
  曾出版《民法的伦理分析》《民法概要》《商法基本问题研究》《证券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竞争保护法律制度研究》等个人专著多部,主编《商法学》《证券法学》等教材数十部。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刊发表论文150余篇,有数十篇文章分别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其《民法的伦理分析》一书曾分别于2005年和2017年在我国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经济法律出版社出版,多篇论文在日本、韩国等国发表。
  李燕,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法学)、重庆市第二届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主任、营商环境与社会信用研究院院长、重庆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吴洪,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重庆破产法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重庆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目錄
专题一:“执转破”的制度构建
 一、问题的提出
 二、“执转破”制度适用的实务现状
 三、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启动
 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五、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融合
专题二: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能
 二、破产管理人的资格和选任
 三、临时管理人制度
 四、破产管理人的履职保障和法律责任
 五、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
专题三:债务人财产制度完善
 一、破产撤销权
 二、个别清偿行为撤销及其例外
 三、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
 四、偏颇性清偿撤销制度的完善
 五、债务人的共有财产
 六、债务人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
 七、破产取回权制度的完善
专题四:债权人保护制度
 一、债权人程序性权利保护
 二、债权人实体性权利保护
 三、债权人议事机制完善
 四、破产领域虚假诉讼防范及行权规制研究
专题五:破产重整制度完善
 一、破产重整申请主体的明确
 二、破产企业中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和责任
 三、重整中股权转让的限制以及保全措施
 四、重整投资人规则的具体化
 五、重整计划草案中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
 六、细化重整计划草案的具体内容
 七、明确重整计划草案制作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细化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区分表决的方法
 九、新增法院正常批准重整计划的审查要件
 十、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
 十一、强制裁定的听证审查
 十二、强制裁定的异议救济程序
专题六:预重整制度构建
 一、预重整的制度定位与规制逻辑
 二、预重整阶段的规则构建
 三、预重整的司法审查
 四、预重整与重整的衔接
专题七:破产和解与债务人自行管理人制度完善
 一、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二、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
 三、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四、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条件
 五、自行管理期间债务人的权利义务
 六、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终止
 七、债务人自行管理中权力滥用的规范
 八、债务人自行管理时专业人员的聘请以及相关程序的履行
 九、和解期间债务人财产与事务的自行管理
 十、和解企业的信用修复
专题八:破产清算制度完善
 一、引言
 二、破产财产分配制度的不足
 三、规范破产清算财产分配制度的必要性论证
 四、完善破产财产分配制度的建议
专题九:简易破产制度与破产案件简易审理制度的区别与建构
 一、问题提出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破产案件简易审理机制
 三、我国简易破产制度理论剖析与制度构建
 四、我国破产案件简易审理制度再造
专题十:自然人(个人)破产制度构建
 一、自然人破产的成本收益与主体范围
 二、余债免除制度
专题十一: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制度构建
 一、问题与思路
 二、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中的利益冲突及调适逻辑
 三、实质合并破产的标准
 四、实质合并破产的特别程序
 五、结束语
內容試閱
破产法何以不可或缺(代序言)
  破产法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既是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保障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最重要基础性法律。如果说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价值追求在于通过科学的规则设计为市场主体的营利性活动提供良好的创造性空间,那么破产制度的价值旨趣则在于通过遏制损失扩大和风险蔓延的方式增强交易行为的可预期性,同时固化已创造出来的社会财富,减少经济发展的回撤和震荡。从其作用后果来看,破产制度通过淘汰经营失败者的方式既可以充分优化社会资源的运用主体和运行方式,又可以刚性评价社会资源的利用效果。更为重要的是,通过高悬以消灭主体人格为代价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不但能够有效震慑市场经营主体时刻保持风险意识,努力避免自己成为下一个被社会淘汰和出清的主体,同时亦能激发市场主体的竞争意识,督促他们朝乾夕惕,积极进取,通过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提高运营效率,抢占竞争高地,从而推动整个社会不断进步和管理(治理)水平逐渐提高。完整的破产制度还包括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制度,因此,破产制度的设计并非简单地以消极的财产清算和主体消灭方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而是更加关注通过优化重组的方式实现困境企业的凤凰涅槃和企业治理水平的提档升级。
  从历史嬗变来看,破产制度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据考证,早在6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典》(Code of Justinian)中就隐入的一种名为“cessio bonorum”的程序。在这种程序中,当一个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其可以主动将自己的所有财产交给债权人,以抵消自己的债务。当然,早期的破产法对陷入破产境地的债务人是非常不友好的,不但全部财产要交付给债权人,民事主体资格也会受到限制,政治权力通常会被剥夺,而且人身自由会受到严格约束,甚至人身安全乃至生命都会受到威胁。由于这种意义上的破产制度不但无法起到合理分散投资风险和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利益冲突的目的,也不符合现代人类文明的基本要求,因此为现代各国破产制度所摒弃。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现代破产制度虽然借鉴了中世纪以来以地中海沿岸诸城邦国家为代表的部分欧洲国家的发展经验,但其主体制度则主要建构在19、20世纪以来以美国破产制度为代表的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之上。具体来说,虽然美国联邦统一破产制度的构建部分沿袭了英国1598年的《破产法》,但我们同时应当看到,美国在构建破产制度时并非简单地对英国的法律制度照搬照抄,而是主要根据自己对市场经济的理解,并结合本国的社会发展需要进行了全方位的创新和改造。正因为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充分满足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因此,不但有力推动了美国经济的发展,而且也影响了其他几乎所有国家破产法律制度的制定。
  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社会关系的剧烈变动和风险社会的来临,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更加明显,企业生存所面临的外在环境压力和竞争压力越来越显著,与此相适应,破产程序的应用场景也变得越来越普遍。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世界各国纷纷拿出破产法律武器以优化营商环境,并强制进行产业结构的升级和新旧动能的转换,结果是破产法的修法进程在不断提速,破产法的作用范围在不断扩大,破产法的作用目的也逐渐从消极地否定经营失败者的存在价值向积极地干预企业的生存条件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财富的效用价值,进而推进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这方面的典型代表是2018年英国通过的《企业赋能法案》,其主要目的是加强企业自救能力和创新能力,其核心内容是将包括债权人和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方的注意力由单纯的债务重组转向企业整体的财务优化上。2019年,美国通过了《小企业再生法案》(The Small Business Reorganization Act,SBRA),不但对破产保护机制进行了重大修改,而且其立法目的也明确定位为通过提高小企业破产重组的效率以激发小企业的创新创业热情。2020年,日本对破产法进行了修订,其目的同样是以促使企业快速收回欠款、查明资产、进行破产清算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破产的负面影响,保持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
  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发展阶段,并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内,走过了其他发达国家累积数百年的艰辛探索历程。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充分认识到,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不但有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极大改善了营商环境,优化了社会财富的利用效益。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破产制度对我国来说完全是一种“舶来品”,因此从总体而言,对其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一直不够充分,社会大众对破产制度的接受度并不太高,加之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时至今日破产制度的污名化境遇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虽然早在1986年12月2日我国就颁布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并在试行近20年后于2006年8月27日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但相对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为代表的其他市场经济立法相比,我国的破产法不但其作用范围比较狭窄,不少市场主体并未被纳入破产法适用范围,而且其作用效果也远未达到预期,破产重整制度仍处于初创阶段,许多制度也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鉴于此,为了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对市场经济的保驾护航作用,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工作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专门成立了《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起草小组,统筹负责破产法的修订工作。起草小组成立后,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包括对破产法实施的情况开展法律评估,专题调研,召开专题会议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重要论述,不但指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方向,同时也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性法治保障的《企业破产法》的修订明确了价值指引。在这一背景下,不但对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加迫切,而且深入开展破产法的理论研究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任何立法都必须建立在对社会关系的充分认知之上,而这种对社会关系的认知主要是通过理论的借鉴、总结和升华加以完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理论作支撑的立法不但有可能背离其科学性要求,而且也很难完全契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破产法理论的研究不但对于制定一部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差异化利益诉求,促进企业和债务人的健康发展的破产法意义重大,而且对于充分发挥法律在保障市场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同样意义非凡。特别是在党和政府高举保护民营企业和保护企业家大旗的背景下,破产制度的科学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重庆市破产法学研究会组织部分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优势互补,劳心勠力,试图以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方式为社会贡献一部能够对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起到些许推动作用的研究成果。本书的编写主旨乃在于通过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阶段的发展特点,厘清我国现代化破产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回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化对破产制度的现实需求,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初步设计方案。
  值得说明的是,虽然本书的各位作者大多具有较深厚的破产法律理论功底和较为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且均有投身于中国破产法律事业的良好愿景和极大热情并为此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但由于破产法律制度实在过于繁杂,相关的社会实践和各国立法例也呈纷纭迥异之势,虽经我们反复斟酌,仍难窥其全貌,集腋成裘的部分仍呈只鳞片爪之势,加之本书系数人共同完成之作品,风格体例实难达到完全一致的程度,且舛漏重复甚至纰缪错误之处在所难免,尚祈读者不吝指正。
  是为序!
  赵万一
  2023年4月23日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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