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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法揭示的数学命题与真相——常见多发型犯罪集合研究

書城自編碼: 383115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刑法
作者: 李永升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85007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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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主要内容为刑法各种常见多发型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的停止形态以及共犯形态等方面的内容。
內容簡介:
本书除绪论是对犯罪构成集合论一般原理与应用模式(包括犯罪构成的子集应用模式、交集应用模式、并集应用模式、补集应用模式)的研究外,主要内容是针对我国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九章类罪所包含的100余种具体罪名进行的具体应用研究。其主要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九章规定的各种常见多发型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的停止形态以及共犯形态等方面的内容,是运用数学领域中的集合方法对各种常见多发型犯罪的司法适用进行系统研究的重要成果。
關於作者:
李永升,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重庆市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副会长等职。自任教以来,撰写《刑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犯罪论前沿问题研究》《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法观沉思》《廉政建设与刑事法治研究》《刑法的功能与价值》《犯罪学基本理论与实践叙说》《金融犯罪研究》《国家公务员犯罪及其防治》等专著、教材、论文集100余部,于《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240余篇,其中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学》《刑事法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学研究年鉴》全文转载和摘登的论文有10余篇,以上成果有10多项荣获司法部、四川省、重庆市和西南政法大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和优秀成果奖。曾荣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六届全国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奖,西南政法大学优秀教师与优秀研究生导师、重庆市教*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
目錄
第 一 章 绪 论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研究模式
一 、 犯 罪 构 成 机 械 论
二 、 犯 罪 构 成 系 统 论
三 、 犯 罪 构 成 集 合 论
第二节 犯罪构成集合论模式的应用研究
一 、 犯 罪 构 成 的 集 合 与 元 素
二 、 犯 罪 构 成 集 合 的 表 示 方 法
三 、 犯 罪 构 成 集 合 的 种 类
四 、 犯 罪 构 成 集 合 的 关 系
第 二 章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集合概述
一 、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罪 的 概 念
二 、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罪 的 共 同 特 征
三 、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的 常 见 多 发 型 犯 罪 的 具 体 罪 名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的常见多发型犯罪集合分述
一 、 分 裂 国 家 罪
二 、 颠 覆 国 家 政 权 罪
三 、 叛 逃 罪
四 、 间 谍 罪
五 、 为 境 外 窃 取 、 刺 探 、 收 买 、 非 法 提 供 国 家 秘 密 、
情 报 罪
第 三 章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集合概述
一 、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的 概 念
二 、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的 共 同 特 征
三 、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常 见 多 发 型 犯 罪 的 具 体 罪 名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的常见多发型犯罪集合分述
一 、 放 火 罪
二 、 爆 炸 罪
三 、 投 放 危 险 物 质 罪
四 、 以 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五 、 破 坏 交 通 工 具 罪
六 、 破 坏 电 力 设 备 罪
七 、 组 织 、 领 导 、 参 加 恐 怖 组 织 罪
八 、 劫 持 航 空 器 罪
九 、 破 坏 广 播 电 视 设 施 、 公 用 电 信 设 施 罪
十 、 非 法 制 造 、 买 卖 、 运 输 、 邮 寄 、 储 存 枪 支 、 弹 药 、 爆 炸
物 罪
十 一 、 交 通 肇 事 罪
十 二 、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刑 法 揭 示 的 数 学 命 题 与 真 相 ——— 常 见 多 发 型 犯 罪 集 合 研 究
第 四 章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集合概述
一 、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罪 的 概 念
二 、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罪 的 共 同 特 征
三 、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的 常 见 多 发 型 犯 罪 的 具 体
罪 名
第二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常见多发型犯罪集合
分述
一 、 生 产 、 销 售 伪 劣 商 品 罪
二 、 走 私 罪
三 、 妨 害 对 公 司 、 企 业 的 管 理 秩 序 罪
四 、 破 坏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罪
五 、 金 融 诈 骗 罪
六 、 危 害 税 收 征 管 罪
七 、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罪
八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罪
第 五 章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 民 主 权 利 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集合概述
一 、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 民 主 权 利 罪 的 概 念
二 、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 民 主 权 利 罪 的 共 同 特 征
三 、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 民 主 权 利 的 常 见 多 发 型 犯 罪 的 具 体
罪 名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的常见多发型犯罪分述
一 、 故 意 杀 人 罪
二 、 故 意 伤 害 罪
三 、 强 奸 罪
四 、 绑 架 罪
五 、 拐 卖 妇 女 、 儿 童 罪
目 录
六 、 诬 告 陷 害 罪
七 、 侮 辱 罪
八 、 刑 讯 逼 供 罪
第 六 章 侵 犯 财 产 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集合概述
一 、 侵 犯 财 产 罪 的 概 念
二 、 侵 犯 财 产 罪 的 共 同 特 征
三 、 侵 犯 财 产 的 常 见 多 发 型 犯 罪 的 具 体 罪 名
第二节 侵犯财产的常见多发型犯罪集合分述
一 、 抢 劫 罪
二 、 盗 窃 罪
三 、 诈 骗 罪
四 、 侵 占 罪
五 、 挪 用 特 定 款 物 罪
六 、 敲 诈 勒 索 罪
七 、 故 意 毁 坏 财 物 罪
第 七 章 妨 害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集合概述
一 、 妨 害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罪 的 概 念
二 、 妨 害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罪 的 共 同 特 征
三 、 妨 害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的 常 见 多 发 型 犯 罪 的 具 体 罪 名
第二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常见多发型犯罪集合分述
一 、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罪
二 、 妨 害 司 法 罪
三 、 妨 害 国 ( 边 ) 境 管 理 罪
四 、 妨 害 文 物 管 理 罪
五 、 危 害 公 共 卫 生 罪
刑 法 揭 示 的 数 学 命 题 与 真 相 ——— 常 见 多 发 型 犯 罪 集 合 研 究
六 、 破 坏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罪
七 、 走 私 、 贩 卖 、 运 输 、 制 造 毒 品 罪
八 、 组 织 、 强 迫 、 引 诱 、 容 留 、 介 绍 卖 淫 罪
九 、 制 造 、 贩 卖 、 传 播 淫 秽 物 品 罪
第 八 章 危 害 国 防 利 益 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集合概述
一 、 危 害 国 防 利 益 罪 的 概 念
二 、 危 害 国 防 利 益 罪 的 共 同 特 征
三 、 危 害 国 防 利 益 罪 的 具 体 罪 名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的常见多发型犯罪集合分述
一 、 阻 碍 军 人 执 行 职 务 罪
二 、 破 坏 武 器 装 备 、 军 事 设 施 、 军 事 通 信 罪
三 、 伪 造 、 变 造 、 买 卖 武 装 部 队 公 文 、 证 件 、 印 章 罪
第 九 章 贪 污 贿 赂 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集合概述
一 、 贪 污 贿 赂 罪 的 概 念
二 、 贪 污 贿 赂 罪 的 共 同 特 征
三 、 贪 污 贿 赂 罪 的 具 体 罪 名
第二节 贪污贿赂的常见多发型犯罪集合分述
一 、 贪 污 罪
二 、 受 贿 罪
三 、 行 贿 罪
四 、 巨 额 财 产 来 源 不 明 罪
第 十 章 渎 职 罪
第一节 渎职罪集合概述
一 、 渎 职 罪 的 概 念
目 录
二 、 渎 职 罪 的 共 同 特 征
三 、 渎 职 罪 的 具 体 罪 名
第二节 渎职的常见多发型犯罪集合分述
一 、 滥 用 职 权 罪
二 、 故 意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罪
三 、 徇 私 枉 法 罪
四 、 执 行 判 决 、 裁 定 失 职 罪
五 、 私 放 在 押 人 员 罪
六 、 徇 私 舞 弊 不 移 交 刑 事 案 件 罪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后 记
內容試閱
《 刑 法 揭 示 的 数 学 命 题 与 真 相 ——— 常 见 多 发 型 犯罪 集 合 研 究 》 是 以 数 学 领 域 的 集 合 运 用 于 犯 罪 构 成 理论 研 究 的 最 终 成 果 , 是 继 本 人 所 撰 写 的 《 犯 罪 构 成 集合 论 》 《 中 国 刑 法 邻 界 问 题 集 合 研 究 》之 后 于 集 合 论领 域 研 究 的 又 一 重 要 成 果 。 本 成 果 的 诞 生 有 赖 于 本 人对 数 学 领 域 中 的 集 合 所 产 生 的 浓 厚 兴 趣 。 自 从 本 人 在大 学 期 间 学 习 刑 法 之 后 , 就 对 刑 法 领 域 中 的 核 心 理论 ———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与 数 学 领 域 中 的 集 合 之 间 的 共 通性 有 了 一 些 感 悟 。 大 学 毕 业 后 有 幸 考 上 全 国 著 名 学府 ———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的 研 究 生 , 在 进 一 步 研 究 刑 法 理论 的 过 程 中 , 对 犯 罪 构 成 与 数 学 领 域 中 的 集 合 的 关 系有 了 更 为 深 刻 的 理 解 和 领 悟 。 研 究 生 毕 业 留 校 任 教后 , 对 这 一 问 题 的 研 究 有 了 更 为 清 晰 的 思 路 。 于 是 在2000 年 6 月 本 人 出 版 的 《 刑 法 学 的 基 本 范 畴 研 究 》 一书 中 专 门 设 立 一 章 就 “ 犯 罪 构 成 集 合 论 ” 作 了 初 步 的研 究 。 虽 然 这 一 章 的 内 容 仅 有 区 区 2 万 字 , 但 对 于 本人 后 来 的 研 究 却 打 下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 正 是 有 了 这 些 前沿 性 研 究 成 果 , 才 使 得 本 人 对 这 一 问 题 的 研 究 不 断 向前 推 进 , 直 到 在 经 历 了 数 年 努 力 的 基 础 上 完 成 了《 犯罪 构 成 集 合 论 》 《 中 国 刑 法 邻 界 问 题 集 合 研 究 》这 两本 专 著 的 写 作 与 出 版 , 在 此 基 础 上 , 本 人 结 合 我 国 犯罪 构 成 理 论 与 数 学 集 合 的 一 般 原 理 以 及 刑 法 分 则 中 常 见 多 发 型 犯罪 , 对 其 再 次 进 行 了 较 为 深 入 系 统 的 研 究 , 并 最 终 完 成 《 刑 法 揭 示的 数 学 命 题 与 真 相 ——— 常 见 多 发 型 犯 罪 集 合 研 究 》 这 一 专 著 。
本 书 的 特 点 主 要 是 利 用 数 学 领 域 中 的 集 合 论 对 刑 法 分 则 领 域 中的 常 见 多 发 型 犯 罪 从 理 论 和 方 法 论 上 进 行 了 大 胆 的 尝 试 。 从 我 国 犯罪 构 成 理 论 现 有 的 研 究 方 法 来 看 , 主 要 有 犯 罪 构 成 机 械 论 和 犯 罪 构成 系 统 论 两 大 方 法 。 虽 然 这 两 大 方 法 就 其 本 身 而 言 各 有 千 秋 , 都 有自 己 的 特 点 , 但 由 于 其 研 究 方 法 的 旨 趣 难 以 摆 脱 浓 郁 的 学 究 气 , 因此 让 初 登 刑 法 殿 堂 的 学 子 对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总 有 一 种 高 深 莫 测 的 感觉 。 本 人 之 所 以 在 以 上 两 种 研 究 方 法 的 基 础 上 创 立 犯 罪 构 成 集 合 论 ,主 要 是 为 了 让 初 涉 刑 法 核 心 理 论 的 学 子 有 一 种 快 速 入 门 的 轻 松 感 。
因 为 将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与 数 学 中 的 集 合 联 系 起 来 , 既 可 以 使 文 科 知 识理 科 化 , 也 可 以 使 理 科 知 识 文 科 化 , 这 一 研 究 方 法 无 论 是 对 于 学 习文 科 出 身 的 本 科 生 、 研 究 生 还 是 学 习 理 科 出 身 的 本 科 生 、 研 究 生 均能 够 运 用 自 己 所 学 的 知 识 较 为 迅 速 、 快 捷 地 掌 握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的 精髓 。 马 克 思 曾 经 指 出 : “ 一 种 科 学 只 有 在 成 功 地 运 用 数 学 时 , 才 算达 到 了 真 正 完 善 的 地 步 。 ” 恩 格 斯 也 曾 经 说 过 : “ 科 学 在 两 门 学 科 的交 界 处 是 最 有 前 途 的 。 ” 上 述 论 断 不 仅 对 学 科 之 间 的 交 叉 研 究 给 予了 充 分 的 肯 定 , 同 时 也 对 这 种 研 究 方 法 给 予 了 最 高 的 褒 奖 。 方 法 是掌 握 理 论 的 敲 门 砖 , 任 何 艰 深 的 理 论 只 要 掌 握 了 洞 悉 其 精 髓 的 方 法 ,就 一 定 会 使 初 学 者 感 到 酣 畅 淋 漓 而 不 是 晦 涩 难 懂 。 因 此 , 学 习 任 何一 门 科 学 , 方 法 比 理 论 本 身 更 为 重 要 。 因 而 要 全 面 正 确 地 掌 握 某 一方 面 的 理 论 , 掌 握 某 一 科 学 的 方 法 就 显 得 尤 为 关 键 。 之 所 以 如 此 强调 方 法 的 重 要 性 , 是 因 为 在 我 们 的 现 实 生 活 中 不 是 缺 少 各 种 各 样 的理 论 , 而 是 缺 少 掌 握 各 种 各 样 理 论 的 途 径 和 方 法 。 只 要 我 们 正 确 地掌 握 了 学 习 理 论 的 方 法 , 就 一 定 不 会 在 各 种 各 样 的 理 论 面 前 望 而 却步 , 相 反 地 , 它 会 进 一 步 促 进 我 们 向 理 论 的 大 厦 大 踏 步 地 跨 越 , 从而 更 有 效 地 掌 握 各 种 理 论 的 真 谛 。
本 书 的 内 容 除 绪 论 是 对 犯 罪 构 成 集 合 论 一 般 原 理 与 应 用 模 式 的揭 示 的 数 学 命 题 与 真 相 ——— 常 见 多 发 型 犯 罪 集 合 研 究研 究 外 , 主 要 内 容 是 针 对 我 国 刑 法 分 则 中 所 规 定 的 九 章 类 罪 所 包 含的 100 余 种 具 体 罪 名 进 行 具 体 应 用 的 研 究 。 其 主 要 内 容 涉 及 危 害 国家 安 全 罪 ,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罪 , 侵 犯公 民 人 身 权 利 、 民 主 权 利 罪 , 侵 犯 财 产 罪 , 妨 害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罪 ,危 害 国 防 利 益 罪 , 贪 污 贿 赂 罪 , 渎 职 罪 等 九 章 规 定 的 各 种 常 见 多 发型 犯 罪 的 概 念 、 构 成 特 征 、 罪 与 非 罪 的 界 限 、 此 罪 与 彼 罪 的 界 限 、 犯罪 的 停 止 形 态 以 及 共 犯 形 态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 是 运 用 数 学 领 域 中 的 集 合方 法 对 各 种 常 见 多 发 型 犯 罪 的 司 法 适 用 进 行 系 统 研 究 的 重 要 成 果 。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 “ 集 合 ” 这 个 概 念 建 立 起 来 的 动 机 是“ 想 要 找
到 一 种 用 来 区 分 的 工 具 ” 。 我 国 著 名 逻 辑 学 家 、 北 京 大 学 刘 壮 虎 教授 在 《 素 朴 集 合 论 》 中 指 出 : “ 集 合 , 简 单 地 说 就 是 一 堆 东 西 的 总体 , 其 中 每 个 东 西 称 为 这 个 集 合 的 元 素 , 这 样 的 集 合 概 念 是 素 朴 的和 直 观 的 , 我 们 可 以 通 过 对 具 体 集 合 的 认 识 和 对 集 合 性 质 的 讨 论 来
加 深 对 它 的 理 解 ” 。 “ 集 合 由 它 的 元 素 惟 一 确 定 , 不 涉 及 其 他 因 素 。因 此 要 描 述 一 个 集 合 , 只 要 描 述 这 个 集 合 的 元 素 就 行 了 ” 。 也 就 是说 , 集 合 是 由 一 系 列 的 元 素 构 成 的 , 不 同 的 元 素 所 组 成 的 集 合 也 有所 不 同 。 集 合 是 具 体 的 , 不 是 抽 象 的 。 根 据 我 国 现 有 的 刑 法 理 论 ,虽 然 我 国 刑 法 通 说 所 持 的 观 点 认 为 , 犯 罪 构 成 是 在 一 般 意 义 上 来 使用 的 , 但 是 也 有 少 数 学 者 认 为 , 只 存 在 具 体 的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 不 存在 一 般 的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 从 这 一 方 面 来 看 , 本 著 可 以 说 是 找 到 了 犯罪 构 成 理 论 与 数 学 集 合 论 的 契 合 点 。 即 任 何 一 个 犯 罪 构 成 的 要 素( 元 素 ) 都 是 具 体 的 , 而 不 存 在 一 般 意 义 抽 象 的 要 素 ( 元 素 ) 。 集 合的 这 些 特 性 与 犯 罪 构 成 的 特 点 具 有 天 然 的 契 合 性 。 借 助 集 合 论 , 要描 述 某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 一 个 具 体 的 集 合 ) , 只 需 要 描 述 该 罪 的 犯 罪构 成 要 件 ( 元 素 ) 就 行 了 。 不 具 备 这 些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 元 素 )的 ,就 不 是 该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 集 合 ) ; 不 同 的 犯 罪 种 类 就 有 不 同 的 犯 罪构 成 ( 集 合 ) , 因 此 借 助 集 合 论 可 以 实 现 刑 法 之 中 罪 与 非 罪 、 此 罪与 彼 罪 之 间 的 区 分 。 区 分 罪 与 非 罪 、 此 罪 与 彼 罪 是 刑 法 学 之 中 犯 罪构 成 理 论 的 核 心 任 务 , 将 集 合 论 应 用 到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之 中 , 不 仅 可
以 实 现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的 数 学 表 达 , 还 可 以 为 刑 事 司 法 实 践 提 供 可 供操 作 的 数 学 模 式 , 可 以 说 本 著 对 于 刑 法 学 的 理 论 革 新 , 对 于 刑 事 司法 的 实 践 完 善 都 有 极 其 重 大 的 意 义 。
需 要 强 调 的 问 题 是 , 本 著 只 是 为 本 科 生 与 研 究 生 如 何 掌 握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与 数 学 集 合 基 本 原 理 之 间 的 内 在 逻 辑 关 系 提 供 更 进 一 步 深入 研 究 的 基 础 , 是 一 部 具 有 启 蒙 意 义 的 刑 法 性 质 的 著 作 , 它 只 是 犯罪 构 成 理 论 在 研 究 方 法 上 的 一 个 创 新 , 是 对 自 然 科 学 与 社 会 科 学 二门 学 科 之 间 如 何 相 互 融 合 的 一 个 初 步 尝 试 , 从 而 为 刑 法 理 论 工 作 者和 司 法 实 务 工 作 者 提 供 一 个 更 为 直 观 的 学 习 途 径 和 操 作 范 式 , 而 不是 一 部 纯 粹 数 学 意 义 上 的 著 作 。 与 此 同 时 , 作 为 文 科 知 识 的 理 科 化 ,理 科 知 识 的 文 科 化 , 要 将 两 者 百 分 之 百 地 融 为 一 体 并 使 之 绝 对 精 准化 , 是 难 以 且 不 可 能 做 到 的 , 而 只 能 在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与 数 学 集 合 基本 原 理 之 间 达 到 最 大 限 度 的 契 合 。 尽 管 如 此 , 无 庸 讳 言 , 本 著 能 够在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的 研 究 方 法 上 找 到 数 学 集 合 原 理 这 一 块 敲 门 砖 , 从而 廓 清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与 数 学 集 合 基 本 原 理 之 间 的 内 在 逻 辑 关 系 , 这本 身 就 是 对 刑 法 理 论 研 究 的 创 新 , 也 是 对 刑 法 理 论 研 究 的 一 点 贡 献 ,更 是 本 著 的 全 部 价 值 之 所 在 。 至 于 其 他 方 面 的 问 题 , 比 如 对 于 犯 罪
事 实 如 何 证 明 , 对 于 犯 罪 证 据 如 何 收 集 , 不 在 本 著 所 要 研 究 的 范 围之 列 , 再 比 如 如 何 通 过 犯 罪 构 成 集 合 论 的 原 理 去 进 行 运 算 , 从 而 破解 犯 罪 构 成 在 某 一 方 面 的 密 码 , 更 不 是 本 著 所 能 够 且 所 应 当 做 到 的 。
因 为 本 人 不 是 什 么 数 学 专 家 , 更 不 是 什 么 密 码 专 家 , 只 是 一 位 普 通的 刑 法 理 论 研 究 工 作 者 , 只 能 就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与 数 学 集 合 基 本 原 理之 间 的 内 在 逻 辑 关 系 进 行 一 些 相 关 的 研 究 , 至 于 更 深 层 次 的 问 题 有待 于 其 他 领 域 的 专 家 去 进 行 研 究 和 论 证 。 本 书 的 研 究 方 法 是 否 有 效还 有 待 于 广 大 学 者 和 司 法 人 员 的 检 验 , 但 愿 本 书 的 出 版 给 读 者 带 来的 是 一 种 从 未 有 过 的 阅 读 体 验 。 倘 能 如 此 , 则 本 人 心 满 意 足 矣 !

李 永 升
2022 年 10 月 谨 识 于 西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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