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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制度研究

書城自編碼: 381532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蒋亚娟等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657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1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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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研究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其研究进路是:
  首先,通过资料收集整理,走访政府部门、企业和生态功能区,引入制度参与者分析、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调研,提出现行财政制度中缺乏明确的生态补偿制度设计、与生态补偿相关的各项财政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补偿力度、税收收入支持、补偿标准过低和绩效评估的缺位等问题,导致在现实操作中很难对生态利益的提供者和保护者给出合理补偿。市场补偿模式也因为缺乏财政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发展缓慢。因此,健全财政制度、完善环境财政立法,是生态补偿得以长期稳定实施的关键。
  其次,本书尝试从实证的视角,调研我国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实践的问题,参考域外实践,提出健全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财政制度、夯实政府生态服务供给基础的对策和立法建议。从理论视角,对生态补偿的内涵与框架进行解析,为生态补偿实践和立法完善提供理论支持。通过跨学科研究,论证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从财政法学和环境法学耦合的视角,研究生态补偿财政制度的环境财政法理论;分析生态补偿全过程的财政法律关系。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国内外生态补偿财政制度的基本历程、最新研究成果及前沿动态,为解决现实问题寻找理论支持。
  最后,运用环境经济学、公共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方法,进行综合研究。基于经济与环境保护国情,提出强化公共财政功能、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财政制度的建议;结合环境财政法理论,研究现行财政立法完善的途径。\
關於作者:
蒋亚娟
  1980年生,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美国德雷克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德国马丁路德·哈勒维腾贝格大学法学院授课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兼任西南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重庆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主要成员。
  在CSSCI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出版专著5部,主编和参编经济法学、财税法学、环境法学教材10部;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等科研、教学改革项目10余项,参与完成多个国家级、省部级项目。曾获第二届全国高校教师教学创新大赛一等奖、2021年重庆市高校教师教学创新大赛一等奖、2020年重庆市高校教师教学创新大赛一等奖、重庆市2019年普通本科高校课堂教学创新大赛一等奖、第五届重庆市高校青年教师教学劳动和技能竞赛文科组二等奖。\
目錄
第一编 理 论 篇
第一章 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生态补偿的范畴界定
  一、生态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
  二、经济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
  三、法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
 第二节 生态补偿制度模式类型化分析
  一、生态补偿模式类型化研究
  二、我国的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制度模式
 第三节 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产品理论
  二、公共信托理论
  三、外部性理论
  四、生态正义理论
  五、公共财产法理论
第二章 生态补偿的路径与财政制度选择
 第一节 生态补偿中的财政制度
  一、生态补偿的路径:政府还是市场
  二、生态补偿财政制度的内涵
  三、生态补偿的主体
  四、生态补偿的对象
 第二节 生态补偿中资金来源和财政收入
  一、生态补偿资金来源的相关法律政策
  二、生态补偿资金来源的学术观点
  三、生态补偿中的财政收入
 第三节 生态补偿中的财政支出
  一、财政支出基本概念
  二、生态补偿中的转移支付
  三、纵向转移支付
  四、横向转移支付
 第四节 生态补偿财政制度的监管
  一、生态补偿中财政监管的重要性
  二、生态补偿监管的预算法路径
  三、生态补偿财政监管的过程
第二编 制 度 篇
第三章 生态补偿财政收入制度
——生态补偿税费制度研究
 第一节 生态补偿税费制度的证成
  一、生态补偿税费制度的范畴界定
  二、完善生态补偿税费制度的正当性
  三、生态补偿税费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我国生态补偿税费制度及其优化方案
  一、我国现行的生态补偿税费制度
  二、我国现有生态补偿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基于生态补偿的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完善
  一、环境保护税的生态补偿价值
  二、环境保护税实现生态补偿功能的问题
  三、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四章 生态补偿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研究
 第一节 我国生态补偿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的概述
  一、我国生态补偿政府转移支付的发展历程
  二、我国生态补偿政府转移支付的分类
  三、我国生态补偿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的作用
 第二节 我国生态补偿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的评析和国外实践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政府转移支付制度
  二、森林生态补偿政府转移支付制度
  三、流域生态补偿横向政府转移支付
  四、我国生态补偿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的不足
 第三节 我国生态补偿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生态补偿政府转移支付模式
  二、完善生态补偿政府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三、完善生态补偿相关法律制度
第五章 生态补偿财政监督与参与制度研究
 第一节 生态补偿现行监督政策与评述
  一、生态补偿财政监督制度之现状
  二、生态补偿财政监督制度评述
 第二节 生态补偿财政监督制度之构建
  一、民主财政背景下的参与式预算
  二、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全方位财政监督体系
第三编 技 术 篇
第六章 生态环境价值衡量机制研究
 第一节 生态价值衡量
  一、生态价值的内涵及分类
  二、生态价值的衡量方法
  三、生态价值衡量可能存在的问题
  四、生态价值衡量的发展与展望
 第二节 生态价值补偿标准
  一、我国生态补偿实践中的补偿标准
  二、改进生态补偿标准
  三、生态补偿标准的发展与展望
第七章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研究
 第一节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法律规则
  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法律阐释
  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适用的现状与问题
  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则的建构路径
  四、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的展望
 第二节 环境损害评估司法鉴定制度的建构
  一、环境损害评估司法鉴定制度的研究与实践现状
  二、环境损害评估司法鉴定制度内涵界定
  三、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的需求及阻碍
  四、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的域外实践
  五、环境损害评估司法鉴定体系的建构
第四编 实 践 篇
第八章 区域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区域生态补偿范畴与立法
  一、区域的界定
  二、区域生态补偿
  三、区域生态补偿相关法律的阐述
 第二节 区域生态补偿模式的解析
  一、区域生态补偿的实践模式
  二、现行区域生态补偿模式存在的问题
  三、区域生态补偿财政制度的域外实践
 第三节 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完善路径
  一、区域生态补偿相关立法的完善
  二、深化纵向生态转移支付制度
  三、建立横向生态转移支付制度
  四、重视市场补偿模式的建立
第九章 流域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范畴
  一、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与类型
  二、流域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制度界定
  三、我国流域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制度演进
 第二节 流域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制度的解构
  一、流域生态补偿财政收入法律制度
  二、流域生态补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律制度
  三、流域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四、流域生态补偿财政拨付法律制度
 第三节 流域生态补偿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一、财政监督的概念及分类
  二、我国流域生态补偿财政监督的现状及问题
  三、我国流域生态补偿财政监督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四节 流域生态补偿方式多元化背景下的财政法制走向
  一、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方式多元化的顶层设计
  二、流域生态补偿方式多元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流域生态补偿方式多元化趋势下的财政法律制度回应
第十章 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制度实证研究:以湘江流域为例
 第一节 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
  一、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区域特点
  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共识达成
  三、生态补偿机制的日臻完善
  四、财税政策发挥作用
 第二节 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仍不健全
  二、补偿机制本身尚待完善
  三、地方政府管理方式尚需改善
  四、财政转移支付作用有限
  五、生态补偿资金来源较少
 第三节 完善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路径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二、完善补偿机制
  三、优化管理方式
  四、优化转移支付
  五、拓宽资金来源
第十一章 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制度概述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制度概念梳理
  二、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第二节 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中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
 第三节 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与生态补偿税费制度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与生态补偿税纳税主体识别
  二、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中的税收差异化制度
  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基金制度
 第四节 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财政中的监督与激励制度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财政中的监督与激励制度的意义
  二、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财政中的监督与激励制度的现状
  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财政中的监督与激励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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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前 言
  财政是庶政之母,环境是生存之基。生态问题在本质上是经济问题,但同时又是法律问题。因此,生态问题的有效解决必须借助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制度的作用在于,通过调整相关利益方在生态及其经济利益上的分配关系,使保护者得到应有的经济激励、受害者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只有通过法制创新,充分发挥生态财政制度的激励作用,生态问题才能逐步得到解决;只有落实“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恢复”原则,建立多层次的生态环境系统服务付费机制,才能保障生态保护建设、生态修复与恢复治理工程和财政转移支付等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与此同时,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时期,生态修复和污染防治任务很重,只有建构受益主体和受损主体利益的法律协调机制,才能维护发展公平和环境正义。
  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制度是介于环境法和财政法之间的交叉领域,虽然其核心内容仍涉及财政收入、财政管理和财政支出;但是由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又与一般财政制度在法律目的、原则、规则上存在诸多差异,需要从环境财政法的视角进行理念整合、制度协调和专门的立法设计。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关系既有经济性,也有生态性,应当系统建构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不仅要完善现行制度,以实现政府间补偿资金的流动;还要将该财政制度与环境行政管制、公众参与等环境法制度进行耦合。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时,应发挥财政法律制度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完善生态领域的公共服务。生态补偿的财政法治理既要防范市场失灵,又要防范政府失灵。
  国外关于生态补偿的概念是“生态环境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或者“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是指对生态系统服务的管理者或提供者的补偿。近年来国外相关研究可以划分为四个层面:
  其一,生态补偿基础理论研究。学者研究了生态补偿模式的类型与理论基础[库珀鲁斯(Cuperus),1996年;基恩·O.梅利厄斯(Jean O.Melious),1999年;杰森·斯科特·约翰斯顿(Jason Scott Johnston),2002年;斯特凡诺·帕焦拉(Stefano Pagiola),2008年];基于生态服务市场化的理论[詹姆斯·萨尔兹曼(James Salzman),2005年;帕焦拉(Pagiola),2005年];研究生态服务的货币化补偿额度[韦斯特曼(Westman W.),1977年;斯文·旺德·亚当(Sven Wunder Adam),2005年;I.戴维斯(I.Davis),2010年]。研究结果表明,生态补偿对于贯彻污染者付费原则和平衡不同主体的环境权利与义务具有积极价值[詹姆斯·博伊德(James Boyd),2001年]。国外部分学者认为,运用市场机制的生态补偿模式更好[帕焦拉(Pagiola),2007年;旺德(Wunder),2008年]。
  其二,生态补偿要素研究。这类研究关注生态补偿如何具体操作,如何确定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其研究受科斯定理和生态服务价值理论的深刻影响,研究中倾向将生态环境商品化,认为:生态补偿主要是对生态产品提供者的补偿[托马斯·C.布朗(Thomas C.Brown),2007年];政府、企业、个人应该进行谈判协商以实现公平[布莱恩·C.斯蒂德(Brian C.Steed),2007年];补偿价格应当主要参考被补偿人的意愿,补偿标准应当差异化[A.H.本杰明(A.H.Benjamin),2013年]。
  其三,生态补偿实践研究。学者的研究表明,各国在多个环境保护领域开展了生态环境功能服务付费[特拉维斯·格林沃尔特(Travis Greenwalt),2009年;佩特拉·E.林德豪特(Petra E.Lindhout),2012年],采用了政府公共补偿、环境税费、限额交易、自愿补偿、信托基金与捐赠基金等多种生态补偿方式[莎拉·E.威尔逊(Sarah E.Wilson),1984年;詹姆斯·P.卡夫(James P.Karf),1989年;泰斯·瑟卡尔·达尔米纳·洛索(Thais Cercal Dalmina Losso)、詹姆斯·司布真(James Spurgeon),2008年]。然而,政府及财政政策在生态服务供给中的主导作用并未改变。近些年来,国外开始关注生态补偿市场模式的弊端,研究运用生态补偿政府干预措施克服市场失灵[凯伦·贝内特(Karen Bennett),2010年;J.B.鲁尔(J.B.Ruhl),2015年]。部分学者提出运用横向转移支付的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法尔克(Falk),2006年;瑞纳(Ring),2008年;部分学者认为,可以通过税收的方式扩大来源[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1996年;鲍莫尔、奥茨,2003年]。国外生态补偿形式多样,德国、日本、哥斯达黎加等国通过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税收和市场交易等方式进行了相关实践。
  其四,生态补偿标准研究。帕焦拉(Pagiola)(2005年)提出基于预期机会成本、实施成本、交易成本的环境补偿标准。大部分国外学者都运用一定的核算方式进行实践[珍妮特(Janet),2007年;尼古拉斯(Nicolas),2007年;罗西奥(Rocio),2012年]。国外对生态补偿标准的研究计算大多运用机会成本法,但在实践中美国、德国等国家对该标准进行调整,创造性地引入竞争机制,使补偿标准更加灵活。
  国内有关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制度的研究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层面:
  其一,生态补偿法学理论研究。自1978年以来,我国学者对生态补偿的法学基础研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奠基阶段。在众多学界前辈(马骧聪、蔡守秋、陈汉光、王树义、曹明德等)的努力下,环境法一改传统法学理论中视环境为中介物的观点和看法,将法学上的利益扩大到人类共享的生态利益,并开始关注生态补偿,提出“污染者付费”的环境法基本原则。(2)成型阶段。2005年之后,以典型突发生态事件为研究契机,学界就我国生态权益救济和补偿达成共识(杜群,2005年;李培良,2005年;竺效,2007年;梅宏,2007年),在“污染者付费”原则和国外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受益者补偿,破坏者恢复”的生态补偿方案(王金南,2008年;孔志峰,2007年;黄润源,2009年)。(3)发展阶段。2010年以来,学界研究视野转向生态损害的社会化救济(张梓太,2012年;陈红梅,2013年),研究财政投入与公众参与相结合、财政投入为主的方式(陈少英,2010年;柯坚,2012年;史玉成,2013年;汪劲,2014年;徐中民,201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课题组,2015年)。
  其二,生态补偿实施模式的研究。第一种观点以庇古的思想为依据,认为政府主导模式能够较好地解决外部性问题,政府主导应该是主要补偿模式(周映华,2007年;李荣娟,2013年;杨谨夫,2015年)。第二种观点以科斯定理为依据,认为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模式具有滞后性以及低效性的缺陷(蔡守秋、王青军,2007年),应当建立准市场模式的补偿机制(卢世柱,2007年;张婕、倪存昊、朱明明,2020年)。第三种观点认为,财政政策对市场补偿和社会补偿具有重要影响力,应当视情况采用(葛颜祥、张询书,2007年;聂倩,2015年),将市场手段与政府手段相结合(孙开、杨晓萌,2009年;吴越,2014年;聂倩、匡小平,2014年)。在实践中,《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2014年)、《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2019年)对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进行生态补偿,补偿方式稍有不同。
  其三,生态补偿具体财政法律政策研究。一方面,国内有学者认为,建立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可以调整区域间的相关利益(郑雪梅,2006年;彭春凝,2009年;陶恒,2010年;张贞、宋小宁,2012年;田桂贤,2013年)。现有的研究倾向从宏观上表明需要构建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但是对微观层面如何具体构建谈及不多。部分学者的研究针对横向转移支付体系进行(郑雪梅,2017年;王干、白明旭,2015年;孙健夫、田贵贤,2013年;孙健夫、田贵贤,2013年;曹书,2019年)。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是保障生态补偿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刘军民,2008年;罗志红、朱青,2009年),应当调整现有税制(肖坚,2007年;韩红霞、张式军,2008年;孙晓娜,2012年;张明凯,2018年)。在实践中,我国持续完善生态补偿的政策,先后提出建立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市场交易制度。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统筹上中下游,整体设计、全面推进;鼓励地方加快建立多元化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其四,生态补偿标准研究。学者从博弈、灰色系统论多角度认为,应当确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黄润源,2009年;曲富国、孙宇飞,2014年;高国力,2015年;孙琳,2016年)。学者从经济学、社会学的角度研究了生态补偿的意愿(杨欣等,2017年)、生态补偿的标准(冯梦青,2018年;梁流涛等,2019年)、补偿阶段(段铸等,2017年)和补偿方法(李国平等,2017年)。学者的研究采用了机会成本法、条件价值法(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CVM)、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法等。可以看到,对于生态补偿标准的研究逐渐从理论化转向实践,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进行实证分析;现有文献对于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无论是条件价值还是机会成本法,其依据标准的主观性较强、客观性较弱,因此测算数值并不一定准确,都具有较高的主观性。部分学者提出新的补偿标准测算方法,但是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有限,普遍的结论还有待研究。现行部分法律法规提出提高生态补偿标准,也有部分法规提出探索新的生态补偿标准的计量方法,但倡导性规定居多。
  在我国生态补偿实践中,以财政政策为主要实现方式的政府补偿模式仍占据主导地位。本书研究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其研究进路是:
  首先,通过资料收集整理,走访政府部门、企业和生态功能区,引入制度参与者分析、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调研,提出现行财政制度中缺乏明确的生态补偿制度设计、与生态补偿相关的各项财政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补偿力度、税收收入支持、补偿标准过低和绩效评估的缺位等问题,导致在现实操作中很难对生态利益的提供者和保护者给出合理补偿。市场补偿模式也因为缺乏财政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发展缓慢。因此,健全财政制度、完善环境财政立法,是生态补偿得以长期稳定实施的关键。
  其次,本书尝试从实证的视角,调研我国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实践的问题,参考域外实践,提出健全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财政制度、夯实政府生态服务供给基础的对策和立法建议。从理论视角,对生态补偿的内涵与框架进行解析,为生态补偿实践和立法完善提供理论支持。通过跨学科研究,论证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从财政法学和环境法学耦合的视角,研究生态补偿财政制度的环境财政法理论;分析生态补偿全过程的财政法律关系。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国内外生态补偿财政制度的基本历程、最新研究成果及前沿动态,为解决现实问题寻找理论支持。
  最后,运用环境经济学、公共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方法,进行综合研究。基于经济与环境保护国情,提出强化公共财政功能、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财政制度的建议;结合环境财政法理论,研究现行财政立法完善的途径。
    本书分为四个部分共四篇十一章。
  第一篇是理论篇,即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制度的理论与范畴研究。第一章界定了生态补偿的范畴;运用生态服务价值理论、外部性理论、伦理学和法学理论,研究分析了生态补偿财政制度的生态学、经济学、法学基础;论证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制度的正当性、经济性和生态性。第二章研究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关系,生态补偿的环境、财政法律理念和制度框架。我国生态补偿财政法理论研究和实践起步较晚,对生态补偿的概念和内涵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理论研究稍落后于实践探索。因此,第一篇针对生态补偿的特殊性,耦合环境法和财政法等相关理念,梳理生态补偿环境财政法理论。
  第二篇是制度篇,即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制度系列研究。我国生态补偿立法体系尚处于完善阶段,原有的财政和环境立法需要跟进并适应生态补偿的要求。因此,本书根据生态补偿实践需求,提出法律完善建议。一方面,第三章以生态补偿行为链为脉络,从政府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关系入手,研究我国现行生态补偿征税与收费的制度;第四章从政府之间的关系入手,分析中央与地方生态补偿事权和财权,研究纵向转移支付制度以及横向补偿制度。另一方面,第五章以生态补偿资金链为脉络,研究财政收入、预算、投入、补偿标准、财政监督、跟踪评价的现行法律政策。在此基础上,本书研究了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制度完善的思路,提出我国生态补偿的税费制度改革思路;提出以纵向转移支付为主、横向转移支付为辅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建议;探索了公众参与式财政监督制度、跟踪评价制度等环境财政制度的建构方式。
  第三篇是技术篇,即生态价值的衡量和评估机制研究。第六章研究生态价值的衡量机制,第七章从填补机制、生态修复角度研究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制度。实施生态补偿,最基础的工作是把法律规范、经济指标和环境标准进行有效衔接。因此,如何通过实证调研摸清相关发展数据,如何对生态补偿范围与程度作出原则性规定,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指标体系,设计差异化生态补偿标准制度、生态价值和生态损害的评估制度,实现财政法律政策的科学量化。本书尝试衔接环境法和财政法的法律制度,实现环境财政制度的集成与融合,对生态价值评价的制度框架展开研究。
  第四篇是实践篇,即生态补偿财政法律专题与实证研究。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财政体制和生态补偿法律实践出发,结合生态补偿典型案例,调查生态补偿实施中的财政法律问题。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分别从区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专题研究分析了我国生态补偿实践中的财政法律缺失与制度需求。第十章结合《长江保护法》,以湘江为例,实证分析了生态补偿的财政法律制度。通过研究分析国际上生态补偿的财政制度的经验,研究国外生态服务付费的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提出生态补偿财政收入制度、预算制度、财政投入制度和监督制度的法律完善对策。由于国际上生态系统服务的付费问题仍处于探索阶段,同时鉴于国内外在经济、文化、历史、社会等方面的差异,第四篇研究如何在参考国际经验、立足本土实际的基础上,确立适于我国特点的生态补偿的财政途径。
  本书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补偿财政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6BFX172)的研究成果。项目申报和研究得到了课题组成员张华、张辉、姜红、郑畅、安然、刘芳的支持与帮助;丁健鸽、刘静、郭海霞、刘梦琴、杨莎、刘静宜、肖歌予、孙菀怡、刘芷汛、赵洁玉等同学先后参与了课题资料收集与前期调研,特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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