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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O2O领域前沿法律问题研究

書城自編碼: 3807980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商法
作者: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7203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1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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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由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组织编写,通过整合O2O平台领域的行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聚焦行业热点事件和典型案例,汇集互联网法治前沿研究成果,探讨数据权益、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平台食品安全、灵活用工、网络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前沿法律问题,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O2O法律问题提供一些思考与启发。
目錄
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企业数据权益保护
——基于司法典型案例的研究分析 北京中周法律应用研究院
引言
一、企业数据权益保护司法概况
二、企业数据权益的保护机制与路径选择
三、企业数据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基础
四、企业数据竞争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
五、对企业数据处理与合规的建议
结语
企业衍生数据赋权研究评述 杨华权 田雨阳
一、问题的提出
二、企业衍生数据赋权研究背景
三、企业衍生数据学理赋权路径及评析
四、企业衍生数据赋权的理论基础评析
互联网平台场景下个人数据可携权的法律适用与合规方案 金 耀
引 言
一、数据可携权的权利演进与立法进展
二、我国适用数据可携权规范的理论困境
三、企业应对个人数据可携权的合规要点
外卖平台劳动用工的个人信息处理合规指引 高富平
一、外卖平台个人信息处理合规
二、外卖平台个人信息处理中算法应用合规
三、外卖平台骑手画像应用合规
涉电商平台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王桦宇
一、电商平台的地位和作用
二、现行平台食品安全执法规范梳理
三、电商平台对食品负有安全责任的限度
四、落实平台食品安全义务的对策建议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的法律规制
——以食品安全问题为视角 陈洁蕾 王莉莉 徐铭悦
一、问题的提出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基础
三、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责任法律结构之反思
四、完善第三方平台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制的具体路径
五、结论
互联网外卖平台企业灵活用工模式研究 上海市法学会课题组
引 言
一、互联网外卖平台企业灵活用工的现状
二、互联网外卖平台企业用工面临的突出问题
三、主要问题的性质、内容与可能的发展趋势
四、规范互联网外卖平台企业灵活用工的路径
结语:社会法应适时修改以补齐法律短板
平台经济领域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问题研究 袁 波
一、平台经济与反垄断法中的必需设施理论
二、域外经验和做法:基于美国和欧盟的判例
三、本地生活视角下适用必需设施理论的可行性
附录 O2O平台法律法规精编
內容試閱
序 言
  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创新的进步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尤其是互联网时代数字技术的应用和普及,为平台共享经济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商业营销模式和公众的消费形式。新经济形态在优化资源配置、加速要素流动和提高匹配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互联网 ”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O2O商业模式(Online To Off-line,亦称离线商务模式)成为当下数字网络经济的一个缩影。以数字化信息为要素,以信息网络为载体,从线上到线下将服务商与消费者联结在一起,实现线上与线下的完美结合,O2O商业模式为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需要提供了高效与便利的服务。
  O2O商业模式是指线上营销、线上购买或预订带动线下消费,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O2O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改变了传统的营销模式和消费习惯,与此同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因之发生了许多变化。伴随各种复杂情况的出现,传统的市场规则和法律规范遇到许多挑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对O2O平台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给予高度关注,调动各方资源,在总结互联网法治前沿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聚焦行业的热点问题和典型案例,对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平台食品安全、灵活用工以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意在为推动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O2O商业模式的法治化运作提供助力。
  O2O是目前社会上流行的热门电子商务方式,在需求层次和购物选择方面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形式。由于O2O不仅降低了采购成本,而且还提供了生活便利,所以深受人们的喜爱和欢迎。然而,随着O2O的普及应用,各种不同于传统商务的复杂情况开始出现,其中就有不少问题涉及法律层面,需要给予应对和解决。将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关于平台、服务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三者各自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法律是用来定分止争的,只有定分在前,才有止争在后。责、权、利明确了,纠纷自然会减少。在O2O商业模式中,平台是最主要的沟通中心和交易汇聚地,大量O2O是借助网络交易平台得以实现的。然而,对于平台在O2O交易当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地作出规定。
  第二,关于合同要约的撤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规定不可撤销的情况外,要约是可以被撤销的,不过,撤销的通知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然而,在O2O模式下,网上交易的瞬时性和数据传输的迅捷性,致使发出要约和要约到达几乎同步的。当下的情形是,接收方的运营系统一般会包含自动接收要约的功能,这就导致了在及时确认要约的同时,也容易造成要约的自动认可,使合同无法进行撤销。
  第三,关于电子签章运用。电子合同是指在专用的或者公开的网络环境里通过数据电文达成的非纸质的数值化的合同。电子合同不仅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达成,而且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其他电子交互方式来达成。然而,电子合同使得作为合同成立标志的签章如何在网络上运用成为问题。由于电子合同的无纸化特点,极易引发围绕电子签章效力的法律纠纷。
  第四,关于网络事故造成的损失责任分担。网络系统出现事故、故障,很容易引起法律责任,造成法律纠纷,而目前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
  第五,关于交易证据的收集。现行法律未对数据电文证据的法律地位及其认定作出具体要求。网络交易的特殊性,无纸化的特点,都会给收集证据带来巨大困难。
  第六,关于虚假信息与网络审核。在O2O中,网络交易平台联系着买家与卖家,因此负有向买卖双方提供真实信息的责任。如果一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并因此损害到其他方权益,那么,网络交易平台究竟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审核义务责任抑或侵害责任?
  最后,关于信息安全保障。网络交易平台为了交易的需要,会向买卖双方收集信息并加以保存。在网络平台遭受黑客攻击用户信息被盗取利用的情况下,网络平台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所有上述存在的问题都需要我们从理论上和法律上加以分析并给出解决的办法,这也是研究这些问题的意义所在。尽管我们不能对这些问题一一给出满意的答案,因为还需要时间和经验的积累,但是,我们可以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归纳,找出具有共性的东西,从宏观体系方面提出方略。归纳上述问题不难看出,为了减少和解决在O2O下产生的法律纠纷,需要在完善法治、落实责任和加强监管三个方面下功夫。
  首先,在完善法治方面需要强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工作。针对目前O2O模式开展的状况,应制定更为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借此来解决发生在纠纷当中的责任不清的问题。现行立法更多的是针对实体商务方面的纠纷,而对于网络商务的法律规范不尽完善。因此,应当运用立法手段来填补O2O模式的漏洞,为解决纠纷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做到有法可依。从实践情况看,当前O2O模式中出现的法律纠纷多数是以民商法为主的私法来进行调整,但是,也有少数案件涉及刑事法律,使当前涉及O2O法律纠纷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与此相对,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又不够用,而且适用范围也比较狭窄。
  在司法方面,需要作出相应调整。由于在调查取证和审理裁判上都存在困难,所以法院对涉及O2O的案件并不十分愿意受理。如何发挥法院在司法上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当然,还需要来自立法和执法的支持,如果不能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那么法院也无济于事。
  在行政执法方面,执法队伍对涉及O2O的案件普遍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方面是涉及网络商务方面的案件通常都比较复杂,另一方面是执法人员对与之相关的法律掌握不够,因此经常会出现逃避执法、消极执法的情况。改变这种局面,一方面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能力的培训;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建设和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条件。
  其次,就落实责任而言,需要明确各个O2O的参与者的法律地位和与之相应的责任。在法律责任和法律风险方面O2O与传统电商存在许多不同。以对入驻商户的审查义务为例,电商不可能对每个商户进行实质性审查,况且根据有关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也无法直接推导出居间人的审查义务。然而,对于O2O企业而言,其对消费者的承诺超出一般居间人的义务范围,即使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避免索赔风险,都有必要对入驻商户穷尽其审查义务,除了提供入驻商户的真实联系方式,还需要对入驻商户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服务的实际情形等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上述事项与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还应进一步核实信息的真伪,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O2O中企业担负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传统电商扮演居间人的角色,电商平台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合同无权采取实质性的介入,仅负有如实报告义务,而且还是以故意作为损害赔偿的主观要件。O2O企业因讲究行业细分领域内的重度垂直和可控的服务质量,通常会就服务质量对消费者作出某种承诺。对传统电商来说,除非消费者能够举证证明电商存在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明知或应知平台入驻商户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电商不需要向实际交易的双方承担责任。相比之下,O2O企业则要受到其向消费者作过的更有利承诺的约束,并须履行承诺,如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先行赔付等。
  最后,就加强监管而言,行政机关的监管效率有待提升。针对O2O的监管,重点在于落实网络平台的审查责任,以保证入驻商家的品质。O2O所涉及的领域很广,除了商品销售以外,还包括提供服务等诸多领域。互联网条件下的O2O商业模式非常适合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往企业一味追求大而全的目标已经落伍,而O2O更多地要求企业化整为零,以最大限度地提升经济生产的效率。当然,这种产业结构上的变化也自然会给行政监管带来不少难题。因此,给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的目标是:对传统的管理方式进行调整,适时转换监管模式,提升工作效率并节约监管成本。
  无救济则无权利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互联网时代,也同样需要围绕着O2O构建一个公平合理的法律秩序。要想实现这样的目标,则必须对现实社会发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研究,从而寻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策略。《O2O领域前沿法律问题研究》一书,意在通过探究O2O的本身结构、外部运用以及由其引发的各种法律关系,来揭示这种新型网络商业活动的社会本质和法律本质,寻找当前法律救济制度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缺失和不足,为营造良好规范的营商环境,为消费者和商家合理合法地从事商业活动,提供建议和指南。
  曲三强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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