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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事对抗制的起源(独角兽法学精品)

書城自編碼: 380304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随笔
作者: [美]约翰·朗本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208174320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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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这是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约翰?朗本所著的一本反映英美法系对抗制刑事诉讼模式发源和形成史的经典著作。该书共分5章,运用历史实证主义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以翔实的史料揭示并分析对抗制在英美语境下生成发展的根本原因,展示了对抗式审判制度的形成过程。它揭示出对抗性刑事诉讼制度不仅与英国国家的特定历史、文化有关,而且具有两个显著的缺陷,即争斗效应和财富效应。它同时表明对抗制是一种并不重视案件事实真相的制度。其中第四章还阐述了刑事证据法的起源以及与对抗制诉讼制度之间的关系。由于英美对抗式的刑事审判模式一直是我国法律界着力引介、学习的对象,但各界对之的理解与认识却或多或少地停留于表面。因此,能够为我国学者反思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尤其是庭审制度对抗式改革提供诸多教益与启示。
關於作者:
朗本(John H. Langbein)是耶鲁大学法学院“斯特灵讲座教授”(Sterling Professor)。他1941年出生,美国伦比亚大学文学学士、哈佛大学法学学士、英国剑桥剑桥大学法学学士和哲学博士(欧洲法律史),美国艺术与科学学院院士。早年任教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1990年起正式任教于耶鲁大学法学院。朗本教授在欧洲法律史和普通法史研究领域享有盛誉,既是一名比较法学者,又是一位普通法的历史学家。他在剑桥的博士论文出版为著作《文艺复兴时代的控告犯罪:英格兰、德国和法国》(Prosecuting Crime in the Renaissance: England, Germany, France)(哈佛大学出版社1974年版),获剑桥大学约克奖;他还著有《刑讯和证据法:古代的欧洲与英格兰》(Torture and the Law of Proof: Europe and England in the Ancient Regime)(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其诸多论著已被国内学者广泛引用。
译者简介:王景龙,法学博士,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执业律师,曾任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庭法官(挂职)。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分别获硕士和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学。在《法学家》、《法律科学》、《比较法研究》和《环球法律评论》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和厅局级等科研项目多项,有1项成果获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奖。
目錄
主编序言 1
自序与致谢 2
导 言 1
一、内容概要 1
二、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 4
第一章 没有律师参与的刑事审判 7
第一节 法庭上的争吵 8
第二节 快速的审判 11
一、没有辩诉交易 12
二、被告是有罪信息的来源 13
三、陪审团合议案件的速度 13
第三节 禁止辩护律师的规则 16
一、法庭充当辩护律师 18
二、证明的标准 21
三、被告的优势 21
四、被告成为信息来源 22
五、与轻罪的比较 23
第四节 玛丽式审前程序 25
第五节 “被告说话式”审判 30
一、审前羁押 30
二、对辩方证人的限制 32
三、是否禁止辩方证人 33
四、尚未成熟的证明责任 35
五、定罪量刑合一的审判程序 35
六、宽赦制度 37
七、被告没有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 38
第六节 被告的困境 38
一、毫无准备成为优点 38
二、历史背景 39
第二章 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辩护律师的出现 41
第一节 斯图亚特王朝晚期的叛逆罪审判 41
一、“天主教阴谋”案 42
二、菲茨哈里斯案和科莱奇案 43
三、“拉伊住宅阴谋”案 44
四、血腥巡回审判案 45
五、补充:七主教案 46
第二节 对叛逆罪审判的批判 47
一、法官不中立 47
二、限制审前准备 50
三、禁止辩护律师出庭 50
第三节 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的条款 52
一、《序言》:无罪推定和控辩平等 53
二、控诉状的开示 54
三、审前阶段的律师帮助 55
四、出庭律师 56
五、事务律师 57
六、辩方证人 58
第四节 仅限于叛逆罪 58
一、控辩双方不平等 59
二、法官存在偏见 60
三、叛逆罪审判很复杂 60
四、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61
五、控辩双方逐渐平等 61
第五节 贵族和贫民:叛逆罪留给刑事对抗制的遗产 62
一、财富效应 62
二、争斗效应 63
第三章 控辩平等的产物:辩护律师 64
第一节 控方律师 66
一、事务律师的职业 67
二、控方事务律师 68
三、重罪起诉协会 79
四、纽盖特事务律师 82
五、控方出庭律师 87
第二节 控方伪证 89
一、赏金制度 89
二、污点证人的控告 95
第三节 伪造成为重罪 99
第四节 辩护律师进入重罪审判 101
一、保留“被告陈述式”审判 102
二、控辩的平衡 103
三、以司法为基础的推动 104
第四章 刑事证据法 108
第一节 以《审判实录》为视角 109
一、偏重于伦敦 109
二、出版物的系列演变 110
三、范围和可靠性 111
第二节 品格证据规则 115
一、老贝利的做法 116
二、反驳例外 118
三、暂不适用于治安法官 120
第三节 补强规则 123
一、排除规则抑或警示规则? 123
二、共犯作证资格禁止规则 127
三、阿特伍德和罗宾斯案:补强规则的削弱 128
第四节 口供规则 133
一、污点证人的口供 135
二、沃瑞克谢尔案与“毒树问题” 138
三、对口供政策的质疑 139
第五节 尚在发展中的规则:传闻规则 142
一、“不是证据” 143
二、出庭律师的影响 147
三、以交叉询问为判决理由 149
第六节 平衡点的探索:排除证据 150
第五章 从争吵式到对抗式的转变 154
第一节 悄然转变 155
第二节 被告沉默 157
一、证据提交责任:控方主张(的证明责任) 157
二、说服责任: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159
三、“我让我的律师来说” 162
四、审前程序的同步变化 167
五、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168
第三节 控方律师 173
一、事务律师的影响 174
二、自我约束的义务 175
第四节 辩护律师 178
一、交叉询问 178
二、规避限制 181
三、精通法律的律师:事实与法律的转化 183
四、对抗的风气 187
第五节 法官的消极 189
一、超然事外 189
二、没有律师代理的情况 191
第六节 陪审团审判 194
一、陪审团噤声 195
二、陪审团控制方式的转变 196
第七节 真相的缺失 202
一、真相只是副产品 202
二、死刑的影响 204
三、未选择的道路:英格兰对欧陆模式的轻视 205
索 引 210
內容試閱
在对抗式刑事审判中,控辩双方的律师搜集证据并提交证据,他们对法庭上的证人进行询问和反询问,而法官则相对消极、被动。虽然律师主导的庭审模式已经成为了英美法系传统的标志性特征之一,但在英格兰法律史上,它形成相对较晚,从17世纪90年代开始,大概经过了一个多世纪;它的出现并非设计或规划的结果。本书中,我主要阐释普通法刑事诉讼程序如何以及为何被如此神奇般地改造或再造。这本书也解释了刑事证据法的形成原因,刑事证据法在18世纪的形成原因同样与推动刑事对抗制发展的各种动力交织在一起。
一、《老贝利法庭审判实录》
本书的研究主要建立在《老贝利法庭审判实录》这样一套文献资料之上,而这些资料仅在近年来才引起法制史学者们的关注。史蒂芬、威格摩、霍尔兹沃斯和拉齐诺维奇等学者让我们产生了对英国近代早期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初印象,但这些学者并未接触过《老贝利法庭审判实录》。《老贝利法庭审判实录》是当时出版的记录老贝利法庭庭审情况的小册子。由于老贝利法庭对伦敦都市区中的严重犯罪拥有管辖权,所以它是整个18世纪英美世界最重要的刑事法庭。《老贝利法庭审判实录》自17世纪70年代开始出版,连续出版约两个半世纪之久,直至一战前夕。它在形式和功能上有过诸多改变,本书第四章会对这些改变予以概述。
我清楚地记得,1977年春天我在牛津博德利法律图书馆寻找其它资料时,第一次偶然看到了《审判实录》。很明显,对于当时刑事审判实际发生了什么,《审判实录》为掌握情况提供一个无可比拟的窗口,让历史学家能克服传统法律资料的一些限制。我在《法律评论》中的两篇文章提到了这些材料,在依据《审判实录》写成的本书第四章中对该材料进行了讨论,这两篇论文是:《律师出现前的刑事审判》(载《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第45卷,第263页,1978年)和《18世纪刑事审判的形成:以赖德文献为视角》(载《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第50卷,第1页起,1983年)。多年来,我在一系列关于审判历史各个方面的论文中都把《审判实录》作为主要资料。本书在很多不同地方都采用了这些文章的一些内容。虽然为了写作本书,我在第三章中修订和扩充了一篇文章,即《事务律师的出现:十八世纪控辩平等的产物》(该文已预先出版,载《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第58卷,第314页起,1999年)。本书第一章的第五节(即我称之为“被告人陈述”的审判模式)和第五章中关于不自证其罪权的一些讨论都源自于另一篇文章《普通法反对自证其罪特权的历史起源》(载《密歇根法律评论》第92卷,第1047页起,1994年)。
二、编辑惯例
本书中引用原稿和早期版本时,沿用我此前其它著作的惯例。如果原书中的词语采取缩写形式,或部分省略,引用时都将其全部拼出;另外,还补充了标点、校正了明显的拼写错误;凡此类情况,不再另行说明。拼写都改按现代美国的惯例,但书籍和小册子标题中的拼写未作改变。已有的标点大体保持原貌,但为明确需要时辅以现代格式。因此,有时按照现代用法补充了逗号、省略号和引号。另外,句子结束的标点也有所变化:原文以冒号、分号、破折号,甚至句子结束完全没有标点时,改用句号。在原文仅根据字体的惯例使用斜体时(如对专有人名和地名使用斜体),本书中不再保留斜体格式。如果原文用斜体表示间接引文,本书中取消斜体,改用引号,并调整字母大写和标点符号。引文中的大写格式,除非特别说明,均保持原貌;但涉及著作标题时,采用首字母大写的现代标准。如果原文中人名拼写有异体,本书中尽可能根据《民族传记词典》中的用法。希望这些调整既能便于读者阅读,又能忠实于资料。
三、致谢
非常感谢耶鲁大学法学院及其院长吉多?卡拉布雷西和安东尼?克朗曼对本研究给予的支持与鼓励。感谢剑桥大学法学院邀请我担任1997-1998年度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阿瑟?古德哈特客座教授,使我得以回到英国,利用各种档案与藏书。还要感谢剑桥三一霍学院的院长和各位同事,他们接纳我在那一年度成为他们之中的一员。
图书馆和档案馆的许多工作人员为我提供便利,让我受益良多。特别感谢耶鲁法学院图书馆的吉恩?科克利、哈维?赫尔和弗里德?夏皮罗和芝加哥大学图书馆管理员朱迪恩?赖特、哈佛法律图书馆特藏部主任戴维德?沃林顿,他们在我运用其收藏丰富的《审判实录》文献中,给予我巨大的帮助。此外,还要感谢市政厅图书馆的杰里米?史密斯对本书所用插图方面给予的指导。
多年来,来自耶鲁学院(本科)和耶鲁法学院的几位学生助手帮助我寻找资料和核对引注,他们是:斯图亚特?钦、玛丽?德法尔科、罗伯特?詹姆斯、凯丽?贝凯丽?卡耶和西蒙?施特恩。我曾在兰卡斯特大学举办的“1998艾尔德尔法律与历史讲座”中展示过本书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我曾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举办的“1999富尔顿法律史讲座”中展示过现在本书第二章的内容。对这些学识渊博的听众所提出的宝贵建议,我非常感谢。我同样要感谢的还有对全部或部分早期手稿提出过宝贵意见和建议的朋友,他们是:米尔健?达玛斯卡、西蒙?戴维尔奥克斯、理查德?弗里德曼、托马斯?加拉尼斯、亨利?霍维茨、奥利逊?梅、詹姆斯?奥德海姆、迈克尔?普理查德和亚历山大?夏皮罗。我还特别要感谢多伦多大学英格兰近代早期犯罪学的史学大家约翰?贝蒂,多年来他无私地与我分享其远见卓识,并对本书付梓前的书稿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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